我国民间融资发展的问题与对策

2016-06-13 03:23
长春大学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监管体系法律制度

拜 婷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经贸学院,郑州 450046)



我国民间融资发展的问题与对策

拜婷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经贸学院,郑州 450046)

摘要:目前我国民间融资发展迅猛,已经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民间融资在发展壮大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如相关法律制度落后、监管缺失、利率高、风险大等问题。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民间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民间融资监管制度,尽快构建民间征信体系以及拓宽民间投资渠道,从而促进民间融资健康持续地发展。

关键词: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监管体系

1民间融资概述

1.1民间融资定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民间融资日益活跃,规模也逐渐增大,成为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在缓解我国企业资金紧张、增强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民间融资”这一概念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定义,“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融资包括多种形式,如民间借贷、民间集资、民间有价证券以及票据融资等等。

1.2发展民间融资的意义

1.2.1民间融资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提供就业岗位、增加社会收入、维持社会稳定以及改善民生等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占到95%以上,贡献了约50%的税收、60%的国内生产总值、70%的发明专利以及80%的就业岗位。但伴随着中小企业的快速成长和发展,其资金问题越来越凸显,融资难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问题。由于中小企业生产规模较小,自有资本较少,产业水平和管理水平不高,对经济波动和市场变化的抵御能力较差,且其贷款具有“贷款急、额度少、频率高、成本高”的特点,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惜贷”。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而民间融资以其手续灵活简易、时效性高等优势,已经成为中小企业的重要选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1.2.2民间融资有利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与完善

民间融资的发展一方面为正规金融提供了有益补充,另一方面也对正规金融形成了一定的压力和挑战。由于我国金融市场长期缺乏竞争,一些国有金融机构一直处于垄断地位,导致我国金融市场资源利用效率和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整体偏低。而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相比,更加灵活、方便、快捷,收益也更高,因而受到越来越多的投资主体的青睐。同时,由于当前我国银行存款利率下降,股票、基金等资本市场大起大落,风险较高,使得投资者对民间金融的投资需求更加旺盛,在一定程度上对银行、证券机构等正规金融形成了有力的冲击,从而促使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不断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以提高自身竞争力。

1.2.3民间融资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民间融资能够有效地利用个人、家庭和企业手中的闲置资金,为其提供方便的投融资渠道,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此外,由于民间融资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因而更能够反映资金的供求关系与成本,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

2我国民间融资的特点

2.1民间融资规模日益增大

我国社会财富与日俱增,投资需求日益旺盛,广大投资者需要为闲置资金寻找更多的出口,与此同时,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迫切,而融资渠道又有限,因而更愿意转向民间借贷市场,从而使得民间融资规模逐年增大。据统计,2014年我国民间金融市场规模已超过5万亿,并呈上升趋势。

2.2民间融资形式日益多样化

近几年来,民间融资形式也出现了多样化的发展态势,主要包括:①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通常采用口头或借条形式,多发生在朋友、亲戚之中;②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融资,利率一般由双方协商而定;③通过中介机构如合会、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进行融资;④通过向单位内部职工或社会公众进行集资;⑤采用票据和有价证券等方式进行融资。

2.3民间融资资金来源日益多元化

当前,我国民间融资的资金仍主要来源于个人和企业手中的闲散资金,但随着民间融资的发展,出现了新的资金来源渠道,风险相对更高、更隐蔽。主要有以下几种渠道:①社会上部分民间融资机构和个人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再以高利率的方式转贷给需要资金的企业或个人,从而获取高额的利息差。据统计资料显示,2014年我国家庭参与民间融资的规模已超过8000亿元,其中超过35%来自于银行的贷款。②近几年,我国房地产发展势头迅猛,房产市场投资、投机需求高涨,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一些投资、投机者利用房地产抵押贷款从事民间借贷,使之成为一种新的民间融资来源。③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资本市场的逐年开放,大量国际资本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我国民间借贷市场,一些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也涌入民间融资领域,加速了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

3我国民间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3.1民间融资法律制度落后

我国民间融资发展迅猛,但其相关法律建设却明显滞后于其发展速度。第一,我国法律未能给予民间融资应有的合法地位,使得民间融资活动长期处于隐蔽、地下的状态,制约了民间融资的健康持续发展;而且由于我国对民间融资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使得民间融资与一些非法融资行为难以区分,一方面正规民间融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一些非法民间融资行为,如非法集资、高利贷、诈骗等行为屡见不鲜,给民众财产造成了损失,影响了社会稳定。第二,虽然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贷款通则》,以及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民间融资有所涉及,但较为分散,效力等级也不高,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不够,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民间融资的需要,导致一些民间融资纠纷案件难以得到公正有效的裁决。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对民间融资进行专门的立法。

3.2民间融资监管体系缺失

首先,我国缺乏民间融资的专业监管机构。我国目前对金融业实行的是“三会”监管制度,银监会负责监管银行业,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业,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业,而发展迅速、生命力强的民间金融却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无部门监管的状态,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监管空白进行非法操作,滋生经济犯罪。其次,民间融资缺乏全面的监管制度。全面的金融监管制度应该涉及事前、事中、事后等多个环节,包括市场准入、退出以及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由于我国缺乏全面系统的民间融资管理制度,使得民间融资活动长期处于无人管理、无人监督的状态,一旦出现问题只是盲目地采取打压和取缔的措施,限制了民间金融的发展空间,影响了社会正常的金融秩序。再次,由于民间融资具有隐蔽的特点,依靠现在有限的制度和措施无法实施有效的管理,难以掌握民间融资市场的资金量和主要流向。

3.3民间融资风险较高

众所周知,民间融资风险较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民间融资利率较高,明显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以河南省为例,根据笔者对河南省小微企业民间融资利率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融资利率在10%以下的占比为2%,融资利率在10%-20%之间的占比为10%,融资利率在20%-35%之间的占比为34%,融资利率在35%-50%之间的占比为44%,融资利率超过50%的占比为12%(见图1),说明民间融资成本较高,更容易发生违约风险。② 民间融资常以口头、借条的形式进行约定,缺乏法律效力。根据对河南省民间融资方式的调查结果显示,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以口头约定方式进行的占26%,选择打借条方式的占48%,选择公证处公证的占4%,选择协议合约的占22%(见图2)。由此可见,民间融资方式随意性较大,缺乏官方的保障和介入,一旦发生违约经常会因缺乏证据而难以追究,给借贷主体造成损失。③ 由于银行利率与民间融资利率之间存在利差,容易导致投机行为,一些个人和企业设法从银行获取贷款,再以高利率转借给第三方,从中获取利润,而这种行为一旦出现偿还风险,易引起连锁反应,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④目前一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紧张或资金链条断裂的情况时,为了按期偿还银行贷款,避免信用下降,就从民间借贷市场以高利率借入资金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贷款还清后又重新申请贷款,从而使得银行风险增大,不良资产增加。例如,温州的民间借贷危机就是因为不少企业同时向商业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借款,并且“拆东墙补西墙”,而到期却无法偿还,从而引发了巨大的危机。

图1 河南省小微企业民间融资利率统计图

图2 河南省民间融资方式统计图

3.4民间投资具有盲目性

一方面,虽然当前我国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但实际上很多领域尤其是涉及基础设施、能源、新型产业等行业,民间资本的进入比例很低;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引导,民间资本为了追逐利润会集中进入某些行业,导致这些行业投资过热,出现产能过剩风险,不利于整个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例如,鄂尔多斯房地产崩盘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大量资金盲目投入房地产,最后泡沫破灭使鄂尔多斯成为名副其实的“鬼城”。

4促进民间融资发展的对策建议

4.1建立和完善民间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促进民间融资发展的关键点就是要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相关法律制度,让民间融资走上法律的正轨,使其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第一,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这是保障民间融资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条件。前总理温家宝曾明确指出:“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该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间借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只有明确其合法地位,才能够给民间融资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使民间融资活动更加阳光化、透明化、法制化、规范化,也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对于民间融资处置过于随意或者强行封杀取缔等不当行为的发生。第二,完善民间融资的专门立法。针对目前民间融资法律缺失的情况,我国应尽快出台专门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的定义、范围、方式、合同和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来保障民间融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融资活动的规范开展。2014年3月1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涉及民间融资的地方性法规,意义重大,也开启了我国民间融资立法的先河。第三,通过法律法规进一步将合法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高利贷等活动区分开来,对于非法金融活动要依法审判、依法制裁,进一步净化民间融资环境。

4.2健全民间融资监管体系

民间融资规模大、范围广、隐蔽性强,再加上民间投资具有盲目性,民间融资活动也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非法交易,危害社会金融秩序,因此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管迫在眉睫。一方面,要确定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基于民间融资的特点以及借鉴其他国家民间融资的监管经验,我国可以采取行业协会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制度,即民间借贷主体首先要在行业协会进行注册登记,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承诺按照协会的规章制度开展融资活动,一旦出现欺诈、违约等行为,由行业协会进行曝光并依据行业制度进行处置,总体上实施以行业协会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另一方面,加强民间融资备案监测机制。我国应建立民间融资备案制度,各地方可以针对民间融资的交易额、涉及人数、融资范围等设立一个标准,当融资活动超过该标准时便需要登记备案,以便掌握民间融资活动的资金运营情况。例如,《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规定,“单笔借款额度超过300万元”“借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借款对象超过30人”等民间融资必须备案。据温州市金融办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3月1日,温州市自条例实施以来共备案民间借贷20473笔,资金规模达280亿元,登记备案已经成为民间借贷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此外,我国应建立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对于数额较大的民间融资活动实施动态监测,了解其资金流向、风险情况,一旦出现问题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

4.3加快建设民间征信系统

当前我国征信系统发展不够健全,民间融资征信更是发展缓慢,因而急需加快民间征信系统的建设步伐。首先,依据民间融资的特点,民间征信系统可以以地区为单位,由地方政府出资牵头,建立覆盖企业和个人的信息系统。该系统由专门信息机构负责,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在正规金融机构和民间机构的借贷记录,以及在税务、工商、海关、水气电等事业单位的相关登记情况和缴费记录等,并尽可能保证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此外,信息机构受客户委托,可以向客户提供民间融资者的信用记录,以保障交易主体的正当利益。例如,2012年成立的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其主要业务之一就是民间借贷主体信息的登记与发布,这一机构的成立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温州民间融资的规范有序发展。其次,对于失信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于违约、失信的企业和个人,除了金融机构采取常规的经济制裁手段以外,还要联合其他政务部门、监管机构等对其在消费、投资、使用公共服务等方面进行限制,并将失信的企业和个人名单通过网络、微信、微博等平台进行公布和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营造全社会对失信行为人进行信用惩戒的氛围。

4.4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

民间投融资活力强、效率高,是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相对有限,一些行业由于门槛高、垄断性强等原因使得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限制了民间资本的发展空间。因此,一方面,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及时调整不合理、不公平的民间资本投资政策,放宽其投资领域,凡是外商以及国有经济可以投资的领域,民间资本也应允许投资。政府还可以实施相关的财税优惠措施,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并引导其采取股权、债权等多种形式进入社会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等实体经济的建设中去,同时积极支持并创造条件鼓励有实力的民间投资者到境外投资以谋求更大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快民间资本市场的发展,推进民间金融机构的设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就是说,我国要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积极性,在规范监管的基础上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中小型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建立多层次的金融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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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于杰.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66-68.

责任编辑:沈玲

Problems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l Financing in China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BAI Ti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Trade, Zhengzhou Institute of Aeronautics, Zhengzhou 450046, China)

Abstract:Nowadays, informal financing in China has developed rapidly, being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financial market. However,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l financing, some problems emerged such as legal deficiency, supervision vacancy, high interest rates and big risk, etc. China should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perfect the regulatory system, construct the credit system and broaden the financing channels so a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l financing.

Keywords:informal financing; legal system; regulatory system

收稿日期:2016-03-20

基金项目:河南省社科联、河南省经团联调研课题(SKL-2015-2743)

作者简介:拜婷(1986-),女(回族),河南沁阳人,助教,硕士,主要从事金融专业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907(2016)05-0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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