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地道中藏药资源开发保护现状及对策

2016-06-13 03:27张璐璐
长春大学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中藏藏药青海省

张璐璐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 西宁 810007)



青海地道中藏药资源开发保护现状及对策

张璐璐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 西宁 810007)

摘要:青海省地处青藏高原东北部,其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孕育了丰富且具有特色的地道中藏药资源。当地中藏药产业的发展也为青海省的经济建设贡献了巨大的作用。然而,在开发和利用的过程当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有可能会威胁青海省地道中藏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产业的后续发展,因此,采取一定的措施,建立长效的中藏药资源护机制对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关键词:青海省;地道中藏药;开发利用;法律保护;对策

青藏高原特殊的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形成了藏医药的主发源地,造就了其动植物资源优于其它地区而具有活性强、药用成分含量高的特点。而青海省雄踞世界屋脊的东北部,作为青藏高原重要省份之一,其药用动植物资源种类也十分丰富且分布广泛、储存量大,亦由于境内地形复杂,气候特殊,也造就了许多青海省所特有的地道中藏药材,这些药材资源品质佳、疗效好,与其他地区同类药材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是青海省发展特色中藏药产业的基础和必备条件。青海省近年来也看准态势,依托独特的自然环境及动植物资源优势,把中藏药产业的发展和藏药资源的开发利用作为经济发展的特色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显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构建了全省优势产业合理的发展结构。而在此过程中,资源是基础,也是中藏药产业发展的前提,充分合理利用青海省的中藏药资源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据部分研究和报道,青海省的野生中藏药资源由于缺乏管理,盲目开发,正在处于枯竭的状态,面对此种状况,行之有效的资源保护法规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通过对青海省地道中藏药材资源开发利用和法律保护现状的调查,分析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1青海省地道中藏药材资源概况

青海省中藏药材品种较多,分布范围广,资源量可观,据1986-1992年青海省资源普查结果显示,青海省野生、引种及人工种植的药用动植物、药用矿物共1660种,其中,药用植物1461种、药用动物154种、药用矿物45种[1]。其中,藏药有1294种、植物药有1087种,在常用的400种藏药中,属于中藏交叉使用的药材121种,包括麻黄、大黄、木香等植物药98种,鹿茸、麝香、熊胆等动物药11种,寒水石、石膏等矿物药12种。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青海省的中藏药均以植物药为主。201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药材及饮片的品种共有1055种,其中一些青海特产以其良好的质量久负盛名。在藏医药经典著作《晶珠本草》中共记载了2296味中藏药,其中青海省的藏药就占了一半以上,有198个品种是国家和青海确定的重点品种,特别是一些特产药材,如大黄、冬虫夏草、麻黄、红景天等,具有很强的药用价值。另外,青海的高海拔、强紫外线及氧气稀薄等特殊的自然环境,造就了药用动植物天生具备抗高寒、抗缺氧、抗疲劳、药用成分含量高的生物特性[1]255。而在这些资源中,只有一小部分资源得到开发,并用于药品生产和人工种植,大多数品种尚未得到有效开发和应用。

2青海省地道中藏药材资源开发利用及法律保护现状

2.1企业开发利用现状

随着目前医药行业的发展,青海省的中藏药品生产企业及相关保健品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截至2014年,青海省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共39家(其中35家位于西宁),生产中藏药的企业有24家,中藏药饮片的6家。青海注册的中藏药产品有400余种,100余种专利产品,如金诃藏药股份有限公司、青海久美藏药药业有限公司、三普药业有限公司、青海宝鉴堂国药有限公司等,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每年的药材进购量均能维持在十几吨到上百吨以上,或采购原药材资金维持在千万元以上。另外,随着对于青海省地道中藏药材的科研力度加大、科研成果增多,这些中藏药资源的功效越来越受到重视,被更多的人所熟知和关注,相关中藏药保健品市场的前景良好,如冬虫夏草、沙棘、红景天、枸杞等,相关保健产品的市场需求量逐年增加,由此而诞生出了众多保健品企业,每年对于原料的采购量均能维持在上万吨。

2.2开发利用科研水平现状

青海省的地道中藏药材由于其生长环境独特而赋予了其众多特有的功效和特色,因而可开发研究的空间甚大。青海省也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大力支持相关的科研项目,各科研单位也趁此契机,纷纷投入到青海地道中藏药材的科学研究中去,取得了非常丰厚的成果。目前,青海省所建立的关于中藏药的科研单位和重点实验室共有十余家,具有代表性的有青海省藏药研究所、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藏药研究中心、青海民族大学中藏药研究所、青海大学藏医药综合实验室等,在对青海省地道中藏药材的开发利用方面均贡献了自己的科研力量。据青海省科技厅资料显示,“十二五”期间青海省所取得的关于中藏药的科研成果达一百余项,研究内容主要涉及冬虫夏草、羌活、沙棘、枸杞等的产品开发、功效成分分析和提取、种植技术研究等。另外,部分科研单位,如: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青海大学、青海民族大学等,在贡献自己科研力量的同时,也为青海省培养了众多中藏药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专业人才(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为后期青海省的中藏药产业培养了大批后备军。

表1 十二五期间青海省中藏药材相关科技成果汇总表

图1 十二五期间(2011-2014年)科技青海省中藏药科技成果组成比例

在特色中藏药材的开发利用专利申请方面,目前青海省对藏茵陈、麻花艽、沙棘、烈香杜鹃等的开发具有绝对的技术储备优势,红景天、冬虫夏草、秦艽等开发上也有一定的技术储备,目前部分青海省地道中藏药材方面所申请的专利数量汇总如表1所示。

表2 青海省部分地道中藏药开发方面拥有的专利数

注:包括各种獐牙菜和花锚。

2.3人工种植现状

为了使药用资源能够持续繁育,青海省也对具有特色的地道中藏药材的人工种植投入了大量的科研力量。目前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正在进行药材种植基地建设、地道药材GAP生产技术与药材质量标准等的研究,进行了大黄、秦艽、红景天、暗紫贝母等的驯化栽培,青海大学、青海民族大学、青海师范大学等均持有与药材种植相关的科研项目,研究和推广大黄、甘草、秦艽、羌活、红景天、蕨麻等的种植。目前,青海省的各类药材种植分布于海西、玉树、黄南、果洛、互助、大通、乐都等地,遍布青海各地。

但对于藏药材的种植研究,由于其生长环境比较特殊,如海拔基本都在3000m以上,高寒缺氧等,人工种植难度较大,所以大部分藏药的人工种植还没有达到成功,目前基本依靠于野生资源来满足需求。因此对于藏药材的种植研究还有很大的开发空间。

2.4法律保护现状

从国家层面来讲,根本大法《宪法》中虽然并没有直接针对中藏药材资源保护的规定,只是进行了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2],但如果将中藏药材资源理解为包含在自然资源当中去的话,那《宪法》无疑为保护中藏药材资源奠定了法律基础[3]。而国家层面其他与环境资源相关的法律当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草原法》《森林法》等在规定环境和生态的保护大前提下,也能体现中藏药资源的保护。《药品管理法》中也进行了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的规定。为了加强中药材的保护和发展,中国政府于2015年推行了《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当中明确提出了中药材资源保护和发展的实施方案、主要任务和具体目标,这是中国第一个关于中药材保护和发展的国家级规划,将对中药材资源保护和中药材产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而针对野生资源,也颁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1987年颁布的《野生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分为三级,分级进行保护和管理,对野生资源的保护做了相关规定。

作为青海省来说,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省内实际,于2002年通过了《青海省发展中药藏药蒙药条例》,其中规定了在青海省内从事中藏蒙药材的采猎、种植、研制、开发、经营等的具体需遵守的事项,特别指出要依据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管理,禁止乱采、滥挖,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野生中藏蒙药材资源;于2003年颁布了《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主要保护青海湖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对于特殊中藏药品种的保护方面,2000年发布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等野生药用植物的通知》,主要进行发菜、麻黄和甘草资源的保护;针对冬虫夏草资源的保护,2014年颁布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冬虫夏草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意见》,重点说明了冬虫夏草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性并作了具体的规定。

在政府层面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对中藏药资源保护方面起重要作用的同时,习惯法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自然禁忌或者是宗教信仰的原因,久而久之形成了青海藏区当地的习惯法,环境习惯法中涉及到对山、林、动植物和水源等方面,如藏区人民崇拜神山、神湖,他们禁忌采挖神山上的植物和捕捞水中的动物[4],在保护当地生态环境的同时也保护了部分中藏药资源。笔者在玉树州杂多县对冬虫夏草采集活动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时发现,当地牧民对于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自觉性远高于法律法规所起的作用,甚至会在政府没有要求的情况下自发组织清理草原垃圾,保护自然资源,与破坏环境和资源的个人和团体做斗争,他们信奉着看不见的行为准则捍卫着自己赖以生存的家园,在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伟大事业中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3青海省地道中藏药材开发利用和法律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1保护制度不健全,导致中藏药材资源短缺,限制产业发展

虽然国家和地方对于中藏药材的保护方面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保护制度,但由于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或设计不合理等原因,导致实施困难,保护工作没有落到实处,部分资源出现短缺情况。笔者对青海省西宁市的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和访问的过程中了解到:有部分药材,如甘青乌头、红景天、烈香杜鹃等由于资源量较小导致采购困难,甚至有些药材已经处于有价无市的状态,原药材采集不到势必会影响到企业生产的规模和产品的数量。很多企业负责人表示他们并不希望政府出面对药材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因为一旦进行保护和限制采集,就更加重了采购的难度,这无疑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虽然在调查的过程中也有企业表示资源并不十分短缺,很多药材采购起来还是比较容易的。但这里面还是存在一个隐患,就如西宁市的一位药企负责人告诉我们:资源这个问题比较特殊,当人们真正意识到某种资源已经不足和缺乏的时候,形势就已经非常严峻了,在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也要有居安思危的态度。因此,不论怎么说,资源量问题越来越成为限制中藏药产业发展的一个巨大问题,解决资源问题是中藏药产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3.2药材采集活动混乱缺乏管理,导致资源再生困难

笔者在调查的过程中了解到,药材资源的采集活动目前也不是十分科学合理。众所周知,无论是中药还是藏药,每味药材都有其特定的入药部位,如绿绒蒿的入药部位为花、甘草的入药部位为根和根茎、沙棘的入药部位为果实等,也就是说,采集药材并不一定要采集全株。但是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大多数药材采集者对药物的入药部位并不十分熟悉,他们为了确保所采集药材的完整性往往会对全株进行采集,连根拔除,如此做法十分不利于野生药用资源的再生,长此以往,资源量必定会有所下降,甚至导致某些资源面临灭绝。

另外,由于青海省的地道中藏药材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很多科研工作者也及时发现了青海省中藏药材的研发前景,科研力度随之加大。这就同时也引入了一个问题:对中藏药进行科学研究的前提是需要采集足够的药材资源,但大多数所研究的中藏药材均为野生资源,每年用于科研工作的药材资源的数量也不容小觑。很多科研工作都会需要最起码5-10kg的药材来用于后期研究,但据了解一个藏医每年对于一种藏药的用量也基本控制在5kg。且很多科研工作者在采集药材的过程中为了后期对药材进行全面研究,基本也会选择对一种药材进行全株采集,这对资源量无疑又是巨大的破坏。

3.3资源量的下降导致某些地道药材已失去青海特色

很多本属于青海省的地道中藏药材,由于资源量下降、人工种植量不足、市场占有率不高等原因,已渐渐被其他省份的药材所替代。如大黄、甘草等,在青海省内基本依赖于野生资源,采集量不大同时价格又高,所以已被其他省份(如甘肃省)人工种植的药材所代替。在调查中发现,大部分企业在原药材采购方面并不会特意去购买青海省本土所产的药材,如此做法十分不利于青海省发展特色的中藏药产业。

3.4药材资源质量关把控不严,导致药材经营市场混乱

由于中藏药材自身的特点,对于其质量的把控本来就存在一定的难度,更由于缺乏强硬的监管力度,会导致很多不合格的药材流入市场,破坏了市场的规范秩序。笔者在对某药企进行访谈的过程中了解到,该企业每年会采购十几吨的大黄,这是一个不小的需求量,但是该企业所进购的大黄基本都是来自于甘肃省,原因是在青海采购的大黄基本都不合格,不能应用于后期的生产。因此,为了能有效体现青海省地道药材的特色,提高市场占有率,保障药材的质量是重中之重,也是根本之源。

3.5药品招标唯低价论导致药品质量下降

以招标的形式一般是低价者中标,但这种模式也应用于药品的话会导致药品的质量无法保证。西宁一位药品企业的负责人告诉笔者,这种唯低价论应用于药品并不适合,如果想要保障药品的质量需要从原药材采购到生产包装直至最后的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这整个过程会使药品的成本价格略高。而低价中标会促使很多商家在药品生产的过程中掺假或偷工减料从而降低成本,这无疑对于药品的疗效有所影响,长此以往,势必降低该类药品在消费者心中的信誉度。

4相关对策及建议

4.1加强立法,促进执法,实现开发利用和资源保护的有机结合

随着我国的经济建设的步伐,各种产业如今都以迅猛的态势发展和壮大,这当中必然少不了对于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然而,一味追求经济的发展而掠夺式的开采资源导致资源枯竭和环境破坏的现象历历在目,因此我们并不希望这样的现象同样也发生在中藏药材资源上面。众所周知,资源一旦被破坏将难再恢复,甚至有可能再也无法恢复,因此,在中藏药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并不能只是一味求发展,也要将精力放在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处理好资源开发利用和科学保护的关系。为保障中藏药产业的发展,就要加强对于中藏药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推动和完善中药材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濒危野生中药材资源管理,明确野生药用植物的管理权,规范种植养殖中药材的生产和使用,提高人们对中藏药资源的法律保护意识。

立法可以说是保护中藏药资源的基础性的方式手段和根本途径,除了需要贯彻执行《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 国家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国珍稀濒危植物》等法律法规之外,政府部门还应该根据青海省地道中藏药材的具体情况,制定专属的具有针对性的保护法规[5]。可向国外借鉴其动植物的保护经验,学习他们优秀的保护技术和措施,通过先进有效的保护技术的使用和推广,使中藏药资源的保护效果得到提高。除此之外,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执法效果的保证也尤为重要,相关政府部门应明确职责,加强管理,使资源保护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4.2明确野生中藏药材的管理权,加强采集管理

笔者在调查的过程中了解到,野生中藏药资源的管理之所以困难重重,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管理权属不确定,很多法规政策当中虽说有相关规定,但由于管理机制不协调、行政职能未落实等原因,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屡有发生,“野生资源无主,谁人都可以采集”的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因此,尽快明确野生中藏药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是当务之急,如此才能使管理法规真正起到实效。

4.3加强对青海省地道中藏药材资源的调查工作,明确青海省珍稀濒危中藏药材名录

目前来说,对于青海省中藏药资源的认识并不是很清晰,对于某种药材是否为青海省地道的中藏药材其实并不是很明朗,哪些药材真正面临资源危机也不是很清楚,因此,要加强对青海省地道中藏药材资源的调查工作,在大力开展青海省地道中藏药材资源保护的同时,应当以一定的途径和方法明确青海省的珍稀濒危中藏药材名录,明确急需进行特别保护的药材种质资源。

4.4大力投入珍稀中藏药材的人工种植工作

其实,要真正解决资源短缺和濒危的困境,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实现中藏药资源的人工种植,变“野生”为“家养”,一旦某种药材真正实现人工种植并具有一定的规模,对于资源的保护和后期利用将是一件一劳永逸的事情。但目前大多数青海省的地道中藏药材尤其是藏药材,都没有实现人工种植,即便有些药材从技术上来说能够成功种植,但种植并没有成体系或达到一定的规模,这并没有对保护野生资源产生足够的作用。在今后,一定要加大中藏药材种植方面的投入力度,尽快建设一批地道药材种植基地,也可利用一些先进的生物技术改良和选育优良品种,提高中藏药材的质量和稳定性,完善GAP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中藏药产业可持续发展,从根本和源头上解决资源问题。

4.5加大科技转化力度,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促进产业发展

相关地道中藏药的研究成果对于中藏药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青海省也取得众多科研成果,但如果没有进行产业转化,将其投入到生产中去,那它们就只能是一种技术储备,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也不能产生足够的经济回报。而加大科技转化力度,促进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作用,各取所需,各尽其能,尚能真正促进青海省中藏药产业的发展。

4.6在发展中藏药现代化的同时,重视保存传统中藏药技术

传统的中医药和藏医药经过几千年的历史积淀依然能够保存至今,这里面有着太多的财富值得我们去保护,有太多精髓的东西值得我们去学习。而中藏药现代化发展也不过数十年,并未形成系统的理论和研究模式,还有很多的问题至今还未弄清,我们在进行中藏药现代化研究的同时,一定要重视保存传统医药,实现传统医药和现代医药的共同发展。而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可以出台一些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文件保护传统医药,以防我国传统医药知识成果落入他国之手。

4.7加大技术和人才的引进力度,重视本地中藏药研究相关人才培养

青海省所处的地理环境特殊,气候条件恶劣,众多原因导致人才的缺乏和技术的落后,而中藏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产业的发展已不能完全依靠传统的技术和模式,因此高新科学技术和优秀研发人才的引进至关重要,加大引进力度是我省的中藏药开发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捷径,对此可出台相对优厚的政策和奖励鼓励和吸引更多的人才投入到青海省中藏药的研究中去。与此同时更要注重本地相关专门人才的培养,与外地人才相比,本地人才具有留得住、肯奉献、能吃苦的特点,更能为青海省中藏药产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5结语

由于青海省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造就了众多独有的地道中藏药村,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目前被利用和开发的大多数中藏药材为野生资源,青海省所处的青藏高原自然条件非常严酷,众多野生的植物资源的繁殖再生能力较弱,加之人类活动的空间与范围越来越大,正在导致很多具有特色的中藏药材资源面临巨大的生存危机,甚至濒临灭绝。加强对青海省中藏药资源的全方位保护至关重要,法制保护无疑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因此,在今后中藏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不能一味地只注重利益,也要将资源保护纳入到发展战略当中去,实现中藏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参考文献:

[1]马庆红, 余青娟. 青海省中藏药材资源分布及概述[J].医药卫生,2006(5):255.

[2]王旭.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宪法规制功能[J].中国法学,2013(6):5-19.

[3]张军辉.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3:30.

[4]马晓琴,杨德亮.地方性知识与区域环境保护——以青海藏区习惯法为例[J].青海社会科学,2006(2):135.

[5]德吉曲珍.濒危藏药资源保护分析[J].西藏科技,2015(8):70-71.

责任编辑:沈宏梅

Status of Development and Protection of Tibetan Medicine Resourcesin Qinghai Province and Its Countermeasures

ZHANG Lulu

(Law school, Qingha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Xining 810007, China)

Abstract:Qinghai Province is located in the northeast of Qinghai-Tibetan Plateau, its special geographical environment and climate conditions bring up abundant Chinese Tibetan medicine with distinctive characteristics. The development of native Chinese Tibetan medicine industry makes an enormous contribution to the local economy. However, during its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there exist many problems which could threaten the sustainable utilization of the native medicine resources in Qinghai Province and the subsequent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therefore, it is important to take certain measures and establish a long-lasting resources protection mechanism for the sustainable utilization of native medicine resource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industry.

Keywords:Qinghai Province; native Chinese and Tibetan medicine; exploitation and utilization; legal protection; countermeasures

收稿日期:2016-01-15

基金项目:青海省科技厅重点项目(2012-N-235);青海民族大学校级课题(2015XJRS016)

作者简介:张璐璐(1985-),女,河南洛阳人,实验员,硕士,主要从事法律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907(2016)05-008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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