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兰兵
摘 要:本文剖析了现行税制对于中等收入阶层壮大所存在的不利因素,进而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选取美、日、韩、印、马、巴等国为代表,总结了发达国家、新兴市场国家和拉美发展中国家在中等收入阶段各自采取的与中等收入阶层有关的税收制度改革措施及其效果;在此基础上,从促进居民收入增长和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两个角度,将扩大中等收入阶层的税收制度改革具体细化为初次分配的规范、再分配的加强、第三次分配的激励等多个方面。
关键词:中等收入阶层;收入分配;税收制度改革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2014年人均GDP达7600美元1,按照世界银行的划分标准2,已经步入中上等收入国家行列。但随着经济转型期的到来,内需疲软、经济增长乏力以及社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逐渐暴露,尤其是过大的贫富差距已经成为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69,超过国际公认0.4的贫富差距警戒线。要解决这些问题,顺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一个重要突破口就是提高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壮大中等收入阶层。基于此,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战略构想,十七大进一步明确指出要“让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然而,由于农村人口基数过大、城乡长期分割等各种历史和现实原因,加之当前的税收制度存在诸多弊端未能有效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导致我国目前的社会结构仍是底层低收入群体过大、中间阶层成长不良的典型“金字塔型”。社会结构改革必须从经济、政治、社会体制等多层面入手,其中税制改革应当扮演“排头兵”、“领头羊”的重要角色,这样才能由“金字塔型”社会顺利过渡到更为健康、稳定的“橄榄型”社会。
二、文献综述
国外关于中等收入阶层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的论述。当然,国外学术界很少用中等收入阶层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中产阶级(middle class)3,研究重点集中于中产阶级的社会作用。如Charles Wright Mills(1951)在其著作《白领:美国的中产阶级》中认为中产阶级是垄断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缓冲阶层,对社会起着稳定作用;而William Easterly(2001)研究发现中产阶级具有较高的收入份额和较少的种族分歧等共同特征,有助于整个社会的现代化和民主进程。
十六大之后,国内关于中等收入的研究开始兴起,主要侧重于中等收入者的概念界定以及扩大路径的研究。概念界定方面:有专家认为,我国的中等收入标准应该为年收入达到6-20万元之间4;孔祥玲(2012)根据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提出中等收入者多样化的判定标准:北上广一线城市应为24-108万元,省级二线城市18-81万元,地市级三线城市12-54万元,县城乡镇10-43.2万元。扩张路径方面:付敬东(2010)认为中等收入阶层的扩大需要三个社会条件,即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国民教育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全覆盖;钟茂初(2012)提出要重点培育整个经济结构中“需求稳定领域”的从业者,如农民工、中小企业主等。扩张中等收入阶层的隐藏含义即为缩小贫富差距,近年来学界研究热点之税制改革多将将视线落在这个问题上。刘荣(2011)提出改革个税、提高直接税比重、调整不动产税收负担、开征遗产税等措施可缩小居民收入差距;赵福昌(2011)从完善税制方面提出促进收入分配调节的五项建议:建立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完善财产税体系、合理确定间接税负担以及对低收入者征收“负所得税”。崔景华(2015)借鉴日本摆脱“中等收入陷阱”的经验,认为我国应提高直接税比重并适度降低间接税负担、使消费课税制度显性化以及整合资产课税制度。
国外文献中关于中产阶级社会作用的分析,对于认识中等收入阶层壮大的重要性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国内关于界定标准和扩张路径的研究,明晰了壮大中等收入阶层的必要性,并从宏观经济的高度为中等收入阶层的壮大指明了方向,但是未能细化到具体领域;税制改革相关文献从缩小收入差距角度对中等收入阶层的扩大路径做了细化,但是多集中于二次分配领域,而忽略了一次分配公平的重要性。本文认为,中等收入阶层萎缩,收入差距两极分化的根本原因是初次分配的不公平,过多强调二次分配只会本末倒置;此外,扩大中等收入阶层,内在地要求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但更加需要国民整体收入水平的大幅提高,因为现实国情是国富民穷,低收入者基数过大。基于此,本文从提高收入水平和调节收入差距两个角度综合考虑,结合三次分配,围绕扩大中等收入阶层的主题提出切实可行的税制改革路径。
三、壮大中等收入阶层的必要性
(一)扩大中等收入阶层具有重大的经济、政治、社会意义
首先,有助于促进居民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根据凯恩斯的绝对收入消费理论,随着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边际消费倾向将降低,从而拉低居民平均消费倾向。从整个经济体来看,高收入阶层的边际消费倾向普遍低于中低收入阶层,而财富过多集中在高收入阶层,制约了整体消费的增长。消费能力强于低收入群体、消费倾向高于高收入阶层的中等收入阶层的壮大,对于提升社会整体消费倾向,拉动居民消费增长,解决短期产能过剩问题,为经济增长提供持久动力具有积极意义。
其次,有助于加快社会民主化进程。占社会少数的极富裕阶层往往倾向于维持现状;而占社会多数的低收入阶层,文化层次较低,对民主的认知的推进路径的选择能力较弱,民主化进程成本可能较高;中等收入者,基本的物质需求得到满足,向往民主与法制的社会政治环境,多主张以温和渐进的方式逐步地推动社会变革,即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民主化。
最后,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矛盾频发,尤其是过大的社会贫富差距,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中等收入阶层形成并壮大,整个社会财富就会分散化,能够有效缓和由贫富差距引发的社会矛盾。同时,中等收入者社会经济地位较为稳定,对现状较满意,其政治态度多理性、温和,有利于实现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
(二)我国中等收入阶层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改革开放后,我国中等收入阶层扩张迅速,但无论是规模还是质量,都与发达国家及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一是总体规模小。数据表明,发达国家中产阶级的比重一般是在70%左右,美国的中产阶级人数更是占到了全社会人口的90%;而目前我国中等收入阶层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即使是最乐观的估计也只有23%左右5。考虑到中等收入阶层只能算作中产阶级初级阶段的事实,实际差距会更大。
二是发育不成熟。在我国中等收入群体中,个体户、私营企业主是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人中大多是在80年代趁着改革的东风,靠胆识和勇气走上的创业之路,他们普遍学历较低,不太关心政治或者所谓的社会民主;而作为中等收入群体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机关单位职工,多会因于个人身份地位的考虑而刻意回避公共社会领域存在的问题。因此,总体上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思想意识不够深刻,对推动社会变革的诉求不显著。
规模过小、发育不成熟,阻碍了整个中等收入阶层的利益表达和诉求,影响其社会作用的有效发挥,也反映出我国社会分配不公的现实。因此,必须多管齐下,综合运用社会、经济、政治手段,为提高中等收入者比重扫除障碍。
四、当前税收制度在促进中等收入阶层壮大中存在的弊端
(一)社会初次分配中税收制度安排不合理
一是国民税负过重,居民增收困难。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三种口径测算的宏观税负率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大口径宏观税率由1994年的14.61%曲折提高到21.97%;而如果加总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国有经营性资产收入来衡量的话,2014年上半年我国居民宏观税负则高达44%6。二是税收对公共资源收益的调节力度不够,造就了巨富阶层。比如,垄断性国企靠着国家资源和垄断特权获得巨额利润,但上交给国家的利税比例却很小,造成国企高管和职工的工资福利过高;对土地、矿产等资源的税制调节力度不够,导致过高的级差收入未被全民共同分享,而被地方政府甚至企业主占有。三是税收对投资的激励不足,尤其是民间投资。资本稀缺造成初次分配中资本所有者收入份额过高、劳动所得份额过低,资本集中度过高,整体投资能力不足。税收在社会财富初次分配中的不作为及作为有限导致了分配的悬殊。数据表明,近年来我国政府和企业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呈现上升趋势,居民收入占比和劳动报酬占比相应下降,基本形成了政府、资方和垄断行业“三得利”的局面。
(二)再分配中税收调节作用不明显
一方面,直接税比重过低,整体累进性不明显。税制的累进性主要是体现在直接税上的,直接税不容易转嫁,只要根据纳税主体的财富状况设置累进性的税率就能起到收入调节的作用。而目前我国税收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约60%税收收入源自以增值税为代表的间接税7,这些税负表面上由企业承担,实际很大部分会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未能体现不同收入水平的消费者税收负担的差异。另一方面,税收征管体制不完善,影响了个税累进性的发挥。由于社会征信体系的缺失,真正的高收入者很难被实际纳入征税群体,结果是“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中,中低收入家庭人数最多,约为3亿;在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80%来自工薪阶层,其中65%来源于中低收入家庭。”8工薪阶层作为城市中的中低收入者,不仅没有得到接济,反而贡献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大部分。
(三)第三次分配中税收支持力度不够
第三次分配即通过慈善事业集中的社会资源在不同人之间重新配置,对于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至关重要。根据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的研究数据,2014年我国社会捐赠总量约1042亿元,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63万亿元)的0.16%,而美国这一比例在2%左右,相差10倍以上。9捐赠规模过小背后有各种体制原因,除了慈善机构数量太少、资金监管不透明外,现行税制没能起到激励作用。比如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3%以内的部分才准予免除;10这个规定的结果是企业捐款太多将会增加其税收负担,挫伤了企业参与慈善捐赠的积极性。
应该说当前我国在中等收入阶段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并不独有,其他各国都将经历或已经历过。表1选取了西方发达国家、新兴市场国家、拉美发展中国家的部分国家代表,比较分析了其在与当前中国国情相类似的中等收入阶段所采取的与中产阶级相关的税制改革措施。
五、结论与建议
结合国外发展经验,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1)居民收入普遍增长是培育和壮大中产阶级的先决条件;(2)教育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是培育“职业中产”的沃土;(3)减轻中低收入者尤其是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多多给予财政支持是共同经验;(4)覆盖全民、体现公正,并且与国情国力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壮大中等收入者的重要保障。
鉴于此,我国中等收入阶段发展应主要通过初次分配的改善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辅以再分配手段,在保持全民积极性和经济较快增长的同时解决贫富矛盾,壮大中等收入群体。就税制改革角度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税制改革平衡初次分配收入
做好社会初次分配,是杜绝过高收入差距的第一关。初次分配中要着重平衡资方与劳动者的利益关系,理顺分配关系,提高中低收入者尤其是农民的收入水平,重点扶持中小企业和落后地区,以促进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社会公平。
1、惠农支农,保证农民增收。目前,我国农业人口仍占45%左右11,大多居住在中西部山区,其中多数无法达到中等收入水平,更有少数人处于贫困线下。这部分群体是我国未来培育、扩充中等收入阶层的重点主体来源,因此如何使农民脱贫增收,是我国扩大中等收入阶层的主要内容。农民的主要收入为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收入,因此对吸收农民工的企业主体应给予一定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自主生产经营的项目在销售环节予以减免税负,鼓励农民从事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及非农活动,提高收入水平。
2、促就业,保证居民获取稳定工资收入。中、低等收入阶层的主体是工薪阶层,工资收入是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因而解决就业问题、提高工资水平是其增收的关键,而企业人力成本的上升要求以税负为代表的其他支出相应减少。要做到这一点,一是要全面推进“营改增”,降低增值税率,减轻企业税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以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企业负担。而调低增值税率,是降低整体税负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2014年中国国内增值税实现收入30855.36亿元,同比增长7.1%,占国家税收收入的25.89%12,增值税率约17%,远超2004-2009年亚洲各国10%-11%的平均增值税税率。二是针对特定对象给予税收优惠,如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扣除进项税额,对自主创业者考虑三年内免税等。
3、多措并举,杜绝过高收入。一是提高国企上缴红利和税金的比重,限制国企高管过高薪酬和职工过多福利,同时加大国有资产充实社保资金的力度,为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提供资金支持,并有效缓解垄断国企和一般民营企业职工间过大的收入差距13。二是以官员财产公开为重点,逐步形成覆盖全民的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同时加强公共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民主监督,提高财政透明度,防止国家公共资源流失,有效杜绝黑色和灰色收入,惩治腐败。三是改革资源税制度。虽经历次改革和调整,我国资源税目前仍存在征收范围窄、税率偏低、计税依据不合理以及欠税漏税等问题,导致级差收入调整作用不明显。应扩大征收范围,适时、分阶段地将所有不可再生资源、稀缺可再生资源以及存量接近承载极限的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如淡水、森林、草原以及海洋资源等等;变“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以提高资源税的累进性;强化税源监控,防止税款流失。四是着力打破垄断,鼓励公平竞争,对于暴利垄断企业或者行业征收“垄断税”、“暴利税”。
(二)强化税收再分配功能
当前我国税收制度改革总体上应以减轻居民、企业税收负担为价值基础,继续深化结构性减税,尤其注重减轻中低等收入者负担,以达到“提低、扩中、调高”的战略目的。
(1)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首先,合理确定扣除额。一是根据不同地区的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灵活制定扣除标准,收入高的地方多扣,收入低的地方适量少扣。二是以家庭为纳税主体。综合考虑纳税家庭总收入、赡养人口数、年龄等因素,全面考量其经济收入与生活成本,根据纳税者家庭负担的差异制定不同扣除标准。其次,改革计征模式。我国现行所得税制是分类课税制,即对不同类型的所得规定有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采取分别征税的方法。这种税制下,所得相同的纳税人可能会因所得来源不同而税负不同,有失公平;同时,收入来源广泛的高收入者可通过分散所得的办法进行避税,影响了个税调节收入差距作用的有效发挥。综合所得税制,将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合并加总作为计税依据,使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总多纳税,而所得来源较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中低收入者少缴税,从而能有效调节收入差距,增加中等收入者数量。
(2)消费税改革
一是及时调整消费税的税率和税目。与时俱进地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作调整:将化妆品、汽车等产品的税率降低,以降低中低收入者生活成本,同时将新出现的私人飞机、私人游艇、高档摄像器材等奢侈消费项目列入征税范围,征收较高消费税;二是尝试将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城建税合并到消费税中,并大幅降低税率水平。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城建税等税种并存,在我国当年汽车数量不多、道路建设还很落后的时期有其必要性。但是,经过连续快速的经济发展,全国路网建设成就显著、汽车数量迅速增加,道路的规模经济效应已经显现,与道路相关的多税种并存不利于促进汽车消费。将其合并到消费税中并降低税率,可以直接推动汽车消费的增加,并拉动相关产业发展,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居民收入提高。
(3)完善累进性的财产财富税系,逐渐提高直接税比重
目前我国税制中直接税比重过低,以备受国民关注的个税来说,2014年全国税收总收入为119175.31万亿,其中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7376.61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6.2%。14而且当前个税的累进性也只是体现在对当期收入差距的调节上,须知居民的贫富差距不仅局限于当期的收入差异,更体现在个人财产的巨大差距。只有构建累进性的财产财富税系,才能有效发挥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房产是我国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之一,房价过高、房产配置失衡是制约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贫富差距扩大的重要因素,通过对房产在保有环节征税,能有效抑制投机需求;同时,整合房地产领域里的各种税费,避免重复征税,降低房屋建设成本,使房价回归到合理水平。此外,还应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加大对富裕阶层的收入调节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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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ax Reform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Middle-income Expanding
ZHAO Lanbing
(Xian Branch PBC, Xian Shaanxi 710075)
Abstract:This paper explored the existing unfavorable factors of the current tax system for middle-income development, and selected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Korea, India, Malaysia Brazil, Pakistan and other countries as example, comparatively analyzed and summarized the taxation system reform measures and its effect relating middle-income class. On this basis, from the aspects of residents' income growth and income distribution gap adjusting, put forward some beneficial proposals about tax reformation.
Keywords: middle-income income distribution tax re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