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跨境支付在丝绸之路经济带中的外部效应研究

2016-06-08 18:21宁薛平
西部金融 2016年4期

宁薛平

摘 要:“丝绸之路经济带”东边牵着亚太经济圈,西边系着欧洲经济圈,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重要构想。在全球金融危机下,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快速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新方式,互联网跨境支付应运而生。本文通过建立相关模型,分析首家进入丝绸之路经济带的互联网支付公司构建互联网跨境支付环境行为的外部效应,最后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跨境支付;外部性效应;庇古税;科斯定理

一、引言

2013年9月7日,习近平主席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发表演讲时,倡议亚欧国家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习主席提出通过加强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民心相通,以点带面,从线到片,逐步形成区域大合作。从沿线上看,丝绸之路经济带途经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上海合作组织主要成员国、延伸至地中海中岸和东岸,连接了东亚、中亚、欧洲与非洲。虽然中国已成为中亚国家重要的合作伙伴,分别成为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但是全球金融危机后,跨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新方式(鄂立彬、黄永稳,2014)。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但可以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各国经济增长,而且对于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经济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

丝绸之路经济带上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必然会伴随着货币的跨境流通,互联网跨境支付作为最便捷的支付方式,将极大满足国内外客户境外购物、旅游等需求。然而丝绸之路经济带中的互联网跨境支付目前尚存在如下几个问题:(1)跨境资金监管问题,2013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虽然颁布了《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但支付机构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何,尚待观察(朱林婷,2014);(2)汇率风险问题,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本国客户购买境外商品,互联网跨境支付机构收到本国货币,本国客户确认收货后,互联网跨境支付机构付给境外商家外币,这时互联网跨境支付机构在收到本国货币和付给境外商家外币的时间段内面临汇率变动的风险,因此,互联网跨境支付机构需要花费成本来控制风险(马广奇、陈雯敏,2014);(3)支付平台资金安全问题,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支付信息通过网络电子化传递导致交易合同无纸化,互联网跨境支付机构需要花费成本来构建安全的交易环境(杨坚争、尹诗、王林,2014);(4)信用担保问题,互联网跨境支付公司作为信用买卖双方的信用担保,需要承担买卖双方任意一方违约的风险;(5)互联网跨境支付习惯问题,互联网跨境支付在进入国外市场时需要培养国外消费者使用互联网跨境支付的消费习惯,需要向当地政府缴纳保证金来增强国外消费者的信任,还需要租用国外的服务器、雇佣当地的工人等等。

综上所述,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互联网跨境支付建立需要付出大量资源。因此首家进入丝绸之路经济互联网跨境支付行业的企业需要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用以进行风险控制成本、信用担保、租赁服务器和雇佣当地工人等。一旦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互联网跨境支付环境成熟后,就会有很多互联网跨境支付公司进入此行业,导致首家进入丝绸之路经济带的互联网跨境支付公司无利可图,即首家进入丝绸之路经济带中的互联网跨境支付企业构建跨境支付环境行为存在明显正外部性效应。本文通过建立相关模型,分析其构建互联网跨境支付环境行为的外部效应。

二、丝绸之路经济带互联网跨境支付的外部性效应分析

外部性由马歇尔和庇古在20世纪初提出,是指某一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另一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不利或有利影响,并且这种不利或有利影响不能计入市场交易的价格和成本中,即不能通过市场机制反应出来;这种“一个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成本或收益自动地外溢到其他经济主体身上”的经济现象就叫做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主体在一个经济活动中的私人利益小于社会利益,负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主体在一个经济活动中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无论是正外部性还是负外部性都是指某个经济行为的私人成本和私人利益不等于该行为的社会成本和社会利益,并且这种不一致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自动调节。从而导致正外部性经济主体不能通过市场交易价格向受益者索取报酬,而负外部性经济主体也不必向受害者支付额外费用。

在丝绸之路经济带互联网跨境支付中,后进入的互联网跨境支付公司(以下简称“公司B”)产出一定程度上依赖于首家进入丝绸之路经济带互联网跨境支付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投入产出,若公司A不愿投入大量生产要素来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跨境支付环境,则公司B的产出会下降。由此可见,丝绸之路经济带上A公司的互联网跨境支付环境构建行为存在正外部效应,为了分析这种外部性效应,本文假设公司A的产出函数为:

(4)

给出参数a和a值(或者给定a/a值,其中假设a>0),这两个方程决定了L和L的帕累托最优值。通过改变a/a值,得到不同的帕累托最优产出。公式(4)表示互联网跨境支付中的最优产出条件,我们可以称公式(4)为互联网跨境支付中的帕累托最优条件。

理论上公司B和公司A合作,存在互联网跨境支付的最优产出,然而公司B和公司A并不是追求共同利润最大化,而是追求每个公司自身的利润最大化。

假设公司A和公司B收益率分别为p和p,以及要素价格 w(即投入要素的价格),w的决定是独立于两者的产出水平的。

(9)

由于公司A和公司B都是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帕累托最优条件一般不能满足,由于外部效应(≠0)的存在,即公司A和公司B追求各自利润最大化的情形下,无法达到最优产出。可见由于外部效应的影响,互联网跨境支付将达不到帕累托最优。目前,互联网跨境支付公司没有进入丝绸之路经济带上其他国家的主要原因是存在搭便车现象,即公司A 缺乏在丝绸之路经济带上构建互联网跨境支付环境的动力。

三、理论上解决互联网跨境支付外部效应的方案

(一)庇古税方案:对公司A的互联网跨境支付行为提供补贴

庇古税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最先提出,他认为导致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原因是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相一致,从而私人最优导致社会的非最优。因此,纠正外部性的方案是政府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矫正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只要政府采取措施使得私人成本和私人利益与相应的社会成本和社会利益相等,则资源配置就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这种纠正外在性的方法称为“庇古税”方案。

根据庇古税方案原理,公司A构建互联网跨境支付环境的行为存在正外部性,即私人利益小于社会利益,政府应该给公司A的互联网跨境支付行为提供补贴。由于存在正外部效应,公司A遭到“损害”,政府应该给公司A税收补贴,即根据互联网跨境支付的产出来提供补贴。设政府根据公司A的产出进行补贴的百分率为s。

公司A的利润函数为:

(二)科斯定理解决方案:重新分配互联网跨境支付行业收益

科斯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向庇古税方案提出了根本性挑战,他有说服力地指出,不用求助政府干预,帕累托最优资源分配可以通过私下协商达到。科斯认为把负外部性问题归结为甲损害了乙,因此必须抑制甲的做法,并未看清问题的本质。他认为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0或者很小,交易双方通过协商即可达成协议,因而无需政府干预,而且协商结果会是双方遭受的损害加和达到极小;换而言之,会使双方净财富的加和达到最大。在给定的条件下,市场力量足够强大,总能够使外部影响“内部化”,从而仍然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

根据科斯定理的思路,我们将互联网跨境支付的收益权重新分配。在操作过程中,公司B为使公司A提高生产水平,将互联网跨境支付的部分收益分配给公司A。当公司A的生产水平由L提高到L时,则公司B的利润函数变为:

(三)庇古税方案和科斯定理解决方案的比较

在互联网跨境支付中庇古税方案和科斯定理解决方案有各自的假设条件约束条件。在庇古税方案中s=p,这个方案的困难在于计算补贴率S,另外,政府应该如何得到收入去补贴公司A。政府补贴先进入丝绸之路经济带某个市场的互联网跨境支付公司的数量可能非常小,补贴的数量微不足道,影响也可以忽略不计。但是从沿线上看,丝绸之路经济带途经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上海合作组织主要成员国、延伸至地中海中岸和东岸,连接了东亚、中亚、欧洲与非洲,涵盖40个国家,覆盖人口约30亿,若是政府要对丝绸之路经济带上所有国家先进入的互联网跨境公司都进行补贴,补贴数量能达到一个很大的数目,政府需要支出大量的税收进行补贴,对整个经济社会的影响很大。

科斯定理解决方案隐含了一些重要的假设条件。一是没有谈判和交易费用。另一个假设是哪一方有权损害另一方的问题,这个问题不容易决定。另外,损失不是肯定发生的,而是在一定的概率分布下发生的,并且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依赖于每一方承担的费用。这就意味着帕累托最优只是“局部”的最优。

在互联网跨境支付中,公司B要确切的知道外部收益和外部成本的大小很难,因此,庇古税方案在现实生活中不易操作。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在实际应用中可同时使用庇古税方案和科斯定理的解决方案: 在让公司A享受互联网跨境支付的部分收益权时,并对公司A的互联网跨境支付行为给予一些正向的激励。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在全球金融危机下,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推进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不但可以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各国经济增长,而且对于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经济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公司A构建互联网跨境支付环境行为正的外部效应研究,得出两个结论:(1)庇古税解决方案,政府通过税收补贴公司A,以达到互联网跨境支付帕累托最优产出;(2)科斯定理解决方案,当交易成本为零或很小,只要互联网跨境支付的收益产权明确,无需政府干预,市场机制可以使丝绸之路经济带互联网跨境支付行业达到帕累托最优。但庇古税解决方案和科斯定理解决方案各有优缺点,本文结合两种方案针对政府提出三点建议:

(1)系统地建立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互联网跨境支付企业的政策和税收补贴制度。丝绸之路经济带互联网跨境支付行为是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应运而生,因此,丝绸之路经济带上各国应该针对互联网跨境支付公司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保护保护首家进入丝绸之路经济带的互联网跨境支付公司的交易安全、公司股东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提高互联网跨境支付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提升首家互联网跨境支付公司建立互联网跨境支付环境的积极性,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2)建立“丝绸之路经济带”互联网跨境支付公司信用评级制度。政府通过对进入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互联网跨境支付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可以让丝绸之路经济带上其他国家市场了解到该公司的信用等级,以便为信用良好的公司提供信用担保,并形成良性的竞争机制。

(3)鼓励支持首家进去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跨境支付公司申请专利和产权保护。由于互联网跨境支付存在正外部效应,首家进入丝绸之路经济带的互联网跨境支付公司应该具有产权保护意识,通过申请专利和产权保护等手段来维持先进入丝绸之路经济带其他国家市场的竞争优势,对后进入的互联网跨境支付公司建立壁垒,或对“搭便车”的互联网跨境支付企业进行收费,即后进入的公司将部分跨境支付收益权转移给首家进入的互联网跨境支付公司,以达到资源有效配置。

参考文献

[1]鄂立彬,黄永稳.国际贸易新方式:跨境电子商务的最新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4,(3):22-31.

[2]朱琳婷. 第三方跨境支付的问题及发展对策研究.特区经济,2014,(6):103-104.

[3]马广奇,陈雯敏.丝绸之路经济带货币流通的路径选择.西南金融.2014,(8):8-11.

[4]杨坚争、尹诗、王林.小额跨境支付的现状与发展研究.电子商务,2014,(10):10-11.

[5]王万山.庇古与科斯的规制理论比较.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7,(5):23-28.

The Research on the External Effects of Internet Cross-border

Payment in Silk Road Economic Belt

NING Xueping

(Institute of Quantitative & Technical Economics,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732

Accounting Schoo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 Shanghai 201620)

Abstract:“Silk Road Economic Belt” connects Asia-Pacific Economic Circle in the east and ties European Economic Zone in the west, and is an important concept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Silk Road economic belt, cross-border e-commerce has become a new way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thereby Internet cross-border payments has come into being. Through establishing relevant models, the paper analyzes external effects of building Internet cross-border payment environment of the first Internet payment company entering Silk Road Economic Belt, and then puts forward relevant policy recommendations.

Keywords: Internet cross-border payments; external effects; Pigovian taxes; Coase theor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