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 万相昱
摘 要: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特别是为应对“十三五”期间社会深层次变革,谋求未来高效发展的全新动力的具体要求,必须加快完善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体制的结构性改革。初次分配领域强调“迫切性”,兼顾效率与公平,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占国民整体收入的比重,再分配领域重点将抑制收入差距和保障社会公平的目标具体化、微观化和定量化,从而有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关键词:收入分配;再分配;国家治理体系
作者简介:张涛,男,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从事数量经济学研究;万相昱,男,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从事数量经济学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宏观经济组合预测方法研究及其应用平台开发”,项目编号:12CTJ011;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项目“宏观调控政策效应评价”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6)06-0053-07
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经济增长呈现减速趋势,国际经济的严峻形势给正处于速度换挡、结构调整时期的我国经济带来很大挑战。在国内,经济增速下行压力从需求侧上主要表现为投资乏力。制造业投资增速继续受产能过剩抑制,房地产投资在去库存压力下放缓增长,而用于对冲制造业和房地产投资下滑的基础设施投资由于受投资回报率和地方融资能力制约,难以持续维持高增长态势。从产业层面看,经济增速下行压力主要来自工业增长乏力。工业发展面临产能过剩、投资效率偏低、出口竞争力下降,以及传统工业基地断崖式衰退等中长期问题。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四降一升”,即经济增速下滑、工业品价格下降,实体企业盈利下降、财政收入增幅下滑、经济风险上升,既有我国经济发展中长期存在的周期性、总量性问题,但根本原因在于结构性问题突出,矛盾的主要方面集中在供给侧。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综合研判世界经济形势和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做出的重大决策。
与20世纪以供给学派和供给经济学为基础的“里根经济学”和“撒切尔主义”不同,中国特色的供给侧分析框架短期致力于恢复经济均衡,长期着重解决经济增长的效率、质量和效益问题。供给侧改革强调的是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注重发挥市场对资源要素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发挥好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地方,推动结构转换和升级转型问题,最终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事实上,参与收入分配的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是供给侧决定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泉。结构性过剩和结构性短缺并存,本质上就是资源错配的结果。在分配中过于强调某一要素的重要性,都将导致分配体系的扭曲,进而造成投资和消费的动力不足。从制度缺陷看,要素价格扭曲和市场主体扭曲,是导致初次分配领域资源错配,劳动者地位相对恶化的主因。在二次分配领域,公共权力直接参与财富分配,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使得初次分配形成的差距进一步拉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牵涉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国企和民企的关系、劳动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的关系、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的关系。合理完善的收入分配机制,不仅可以保证供给创造有效需求,也会影响各要素所有者参与社会财富创造的积极性。可以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利益导向。目前,我国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不仅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而且成为社会生活的突出矛盾。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改革,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形成公平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格局,应当成为新常态下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我国收入分配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市场机制已基本取代了传统的计划分配方式,建立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形成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规划。而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的问题日趋严重,逐步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潜在因素。而近年来,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后续影响持续发酵、我国经济整体进入新常态以及未来经济预期增长目标下调等国内外综合因素的影响,收入差距过大的客观严重性和主观紧迫性被极大地彰显,不同层面的统计指标揭示了问题的严峻性。
(一)居民收入占国民经济总量的比重偏低。衡量一个国家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否公平的主要指标是分配率,即劳动报酬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与其他国家的同时期发展历程相比,我国的居民最终分配比率相对较低。2013年,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约为50.8%。美国、日本、韩国、英国等国家在其工业化、现代化的过程中,劳动报酬占GDP的比例始终保持在55%~60%的水平。尽管存在统计口径方面的争议,但该项指标近十余年来呈现出下降趋势,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目标不相适应。有研究指出,1978年以来雇员经济部分劳动报酬份额变化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从1978年的54%下降到2014年的40%[1]。居民收入占比偏低不仅是我国消费需求不足的一个最主要原因,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投资效率[2]。
(二)地区收入差距明显,区域发展不平衡。我国东部地区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及增速均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东、中西部收入比从1981年的1.2倍扩大到2000年的1.48倍, 2005年东、中西部收入比达到峰值1.52倍,随后逐年降低,但东、中西部地区收入绝对差额由2005年的4591.7元扩大到2014年的9514.8元。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衡量,2015年,上海以52962元人民币排在首位,甘肃以23767元人民币排在末位,两者相差29195元人民币,比值为2.1∶1,同时,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则更加明显,2015年上海与甘肃分别以23205元人民币和6936元人民币排在首位和末位,两者相差16269元人民币,比值为3.35∶1。事实上,地区收入差距明显是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重要表现,长此以往,会进一步促使生产要素向发达地区集中,造成发达地区资本过剩、人才过剩、人口过密,而欠发达地区则相反,易产生马太效应,区域发展分化的结果导致整个经济体结构功能下降,发展速度下滑。
(三)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然显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值由1978年的2.57∶1扩大到2009年的3.33∶1。从2010年起,城乡收入比出现连续缩小的趋势,到2015年为2.9∶1。虽然城乡收入比在缩小,但收入差距的绝对额仍在扩大,自2008年突破1万元后,到2015年这一差距扩大到近2万元。过大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会拉大农业和其他产业之间的不平衡,影响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从而对农产品供给的稳定增长造成不利影响。
(四)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比较严重。如垄断行业、科技含量高的行业和新兴产业等收入高,而一些传统行业、劳动密集型行业的收入在相对下降。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首次有两个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突破10万元,分别是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平均工资分别为108273元和100797元。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平均工资分别相差79917元和24182元。工资最高的金融业的平均工资是工资最低的农林牧渔业的3.98倍,而国有、城镇集体和其他经济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比为1∶0.699∶0.959,同时,侵吞公有财产、偷税漏税、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和寻租行为的存在,也客观加大了行业、部门间收入差距。
(五)不同收入阶层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根据统计局相关分组数据,以全国城镇居民为例,2014年收入最高的20%居民户人均可以支配收入达到61615元人民币,而收入最低的20%居民户人均收入为11219.3元人民币,前者为后者的5.5倍,相对于2002年的4.2倍,该数字十余年间增长35.7%。而部分最低收入群体的实际收入甚至出现负增长。收入差距的扩大打破了人们的心理平衡,加剧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矛盾,尤其造成了低收入者严重的不满情绪。
(六)作为判断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我国基尼系数仍然超过国际公认的0.4贫富差距警戒线。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2003年至2008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分别为:0.479、0.473、0.485、0.487、0.484、0.491,2009年后逐步回落,2009年至2014年基尼系数分别为:0.490、0.481、0.477、0.474、0.473和0.469。我国的基尼系数虽呈现出逐步下降的态势,但比之一般发达国家0.24~0.36的水平,我国仍徘徊于“中等收入陷阱”国家的边缘。
(七)中等收入群体发展明显滞后。中等收入群体通常是指一个经济体中收入达到中等水平、生活较为宽裕的群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依托力量。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是释放消费潜力、扩大内需、稳定经济发展、建设“橄榄型”社会的重要基础。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的中等收入群体所占比重不超过20%(郑功成,2016)。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偏小、不稳定性偏高。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发达国家的中等收入群体一般占所在国家人口的半数以上,比如,美国中等收入者大约占总人口的60%,在瑞典这一比例是75%,而在日本这一比例接近80%。由此可见,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发展明显滞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任务非常急迫。
造成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呈现扩大趋势的原因很多,学术界对我国收入分配问题现状和成因等相关问题早在十年前就有共识(李实,1999;陈宗胜,2000;高培勇,2002;胡鞍钢,2004),它既有资源禀赋、市场竞争机制、发展阶段性等合理因素,也有体制机制不健全、政策措施不完善、发展不平衡等不合理因素,特别是当收入分配中掺杂垄断、寻租、腐败等恶性因素时,问题就更加复杂化了。事实上,国民收入分配既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也是一个政治学概念,它表述了居民、企业和政府三者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最早启动于收入分配格局的改变,它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并推动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也就是说,我国收入差距形成和扩大具有政策导向的特征,在“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成为基本的施政准则,通过快速刺激经济增长实现收入分配总体规模的扩大,进而依据库兹涅茨倒U理论,期冀经济发展过程能够自发地平缓收入差距。然而,在现实的另一方面,经济转轨过程中相应的“制度缺失”加剧了当前收入分配问题的严重性。这种特征在我国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整个环节中普遍存在,即初次分配中存在分配不公的现象,造成了国民分配中的机会不平等,而再分配过程中由于存在政策措施不完善和监管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就难于实现对收入差距的有效抑制,这样的综合作用,导致了当前收入差距过大的现实。当然,我们同时应该看到,制度和政策出现的问题,是可以通过制度改革和政策完善加以控制和解决的。
二、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经济意义
正是出于对我国当前阶段收入分配现状和成因的清晰认识,为应对当前经济局面、克服困难和保持长远发展,我国政府重点强调加大力度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比重。《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指导思想曾明确提出“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强调“加快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健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调节体系,合理调整国家、企业、个人分配关系,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明显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持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努力扭转城乡、区域、行业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国务院和发改委也多次强调,不失时机地“抓紧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完善工资制度,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国家发改委牵头制订的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规划出收入分配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了改革的短期和中长期目标,以及重点任务和改革路径。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的论述中提出:“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自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以来,我们党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无法回避的头等大事,这也正是我们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门评述的本质原因。
事实上,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订和出台的过程中,争议始终不断,即使在学术界也存在对于收入差距的经济效应的不同理解。从公平、效率和可持续发展的综合视角对收入分配问题进行评价,显然是更为客观有效的途径。“公平”还是“效率”,似乎是收入分配问题中“鱼与熊掌”的悖论,国外学者Rebelo(1991)甚至严谨地形式化了收入不平等对经济增长的激励作用,最优政策的设计可以被看作是在公平与效率目标间实现正确权衡取舍的过程。[3]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我国长期以来依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制定和实施有关收入分配问题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容忍”收入差距来换取经济较快增长。然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今天,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难于自动平复,同时在综合因素的影响下,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将会严重阻碍市场经济改革的进程和我国未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果说改革开放是中国经济的第一次转型,那么下一个五年计划时间中国经济将要面临第二次重要转型。“十三五”期间中国应谋划从经济大国转变为经济强国,其间必须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及社会结构转变,从而为中国下一个30年的高效发展寻找新动力。而在这一过程中,则必须寻求制定一种能够适应并有效推动经济平稳快速增长的收入分配结构,因此说,国民收入分配调整是“十三五”期间乃至未来社会发展进程中,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改革经济二元结构等目标的重要前提之一。而事实上,现代经济学观点也认为公平与效率之间并不总是冲突的,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前者甚至存在对后者的正向激励,如Aghion等(1997)从道德风险角度[4]、Benhabib等(1996)从社会体制和社会安定角度[5]都得到了相似的结论。也就是说,无论是从提高经济效率、增强发展后劲着眼,还是基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和谐发展的考虑,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亟待解决的中心问题之一。
从另一个角度来审视,我国当前仍然是以投资和出口作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经济增长严重依赖要素投入,难于显著提高增长效益。同时,贸易顺差巨大,国际收支失衡,庞大的外汇占款导致货币发行量激增,引发资产价格泡沫风险。而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及其后续影响的持续深入,使我国产品的外需水平难以在较短时间内恢复。因此,2015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度扩大总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减少经济增长对外部需求的过多依赖。扩大内需成为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和重点依据之一。而国民收入分配的调整被普遍公认为是实现扩大消费的重要前提。2008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十条扩大内需的措施,其中就将改善民生列为首项任务。从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的理论出发,学者们在收入差距对于消费需求的经济效应问题上存在争议,部分学者认为,由于消费的增量是收入的递减函数,居民收入增加并不会100%向消费转化,个体劳动报酬或转移支付的增加对于带动消费的效果并不一定明显,同时可能削弱有效的直接投资。
而我们认为,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和改善居民收入结构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基本保障和长效机制:首先,我们知道,消费需求是经济增长三驾马车中最为稳定的因素,这一方面表明消费需求具有较强的惯性,另一面暗示消费需求是国民经济得以持续增长的重要保障,而消费是收入的增函数,消费的扩张取决于居民收入规模的增长状况,没有居民收入分配规模的增长就无法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由于边际消费的递减原理,向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转移有利于提高总体收入向消费需求的转换效率。其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高速经济增长,国民经济的运行态势趋于稳定,产品市场由需求过剩向供给过剩转变,扩大需求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而收入分配政策是实现政策由供给管理向需求管理过渡的最为有效的工具,也是消化投资产能过剩的最为有效的途径。同时,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能够通过对消费规模和消费结构的影响,形成经济发展的自身力量,自发地促进以生产消费产品和服务为主的中小型企业走出困境,从而盘活市场经济的产业链条,促进就业,拉动我国新一轮的快速经济增长。再次,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改善居民收入结构,在有效刺激居民消费的同时,将激发生产性投资扩张,复合拉动经济增长,从而避免靠政府单方面投资来支撑经济增长的被动局面,实现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最后,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大幅改善居民的收入预期,抑制悲观因素,增强国民信心,减小过度储蓄,扩展市场消费,从而最终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总而言之,进入社会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中国,无论是从提高扩大内需、提高经济效率、增强发展后劲着眼,还是基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和谐发展来考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系统的改革都势在必行,其关乎国计民生,必须科学地研究体系以建立科学的决策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目标,本质上要求我们在收入分配研究领域,不能再走“先破坏再修正”的歧途,初次分配改革与再分配调整必须同时摆在紧迫的位置上而协调推进。
三、供给侧背景下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建议
基于以上理解,我们对中国此次乃至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国民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研究认为,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应坚持以初次分配领域改革为重点,形成适应并能够推动中国经济未来平稳较快增长的基本分配原则和标准,再分配领域的改革应以完善收入分配政策体系和有效抑制收入差距为目标,构建政策落实的依据和措施。事实上,经济学在研究稀缺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解决的是一个既定价值规范下的社会正义问题,我们所追求的经济发展必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广泛公平,是竞争机会的公平,是有经济效率的公平,而不是简单的、片面的、总量上的公平,脱离这一价值判断体系,我们的发展将失去意义。
如前所述,我国的改革开放最早启动于对收入分配体制的调整,而为了能够推动中国经济下一轮的快速发展,就必须建立与此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格局,从源头上解决分配不公的现象,避免经济发展落入“中等收入陷阱”。只有初次分配的秩序规范化了,再分配层面的各种调节手段才能得以发挥,收入差距才能得到有效抑制,社会保障体制才能健全。因此,我们强调,初次分配领域改革以“迫切”和“原则性”为关键词,而再分配领域以“具体”和“微观性”为关键词。
相对而言,初次分配领域的改革更具迫切性,它必须能够构建国民收入分配的原则和基础,把逐步增加劳动报酬和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作为改革的主要内容,这里强调:
首先必须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市场经济改革,继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但执行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将两者落到实处,从而真正实现全民的共同富裕。进入社会发展新常态阶段的中国,其核心要务仍然是发展,必须始终坚持“发展是基础,发展是根本,发展是时代的主题”, 通过经济结构的优化,努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进而扩大微观居民整体收入规模水平,通过收入分配制度的规范,着力确保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和公正性原则,避免偏激的强调收入分布格局上的完全平等性。
在具体落实环节,应着力建立起长效的工资增长机制,将居民收入增长幅度与相应的宏观经济指标(如GDP、CPI等)相结合,使劳动者的收入增长能够匹配社会财富的增长。规范市场秩序,创造相对公平的市场机会,清除体制漏洞,从而防止机会不平等造成的收入差距。不遗余力地打破不必要的行业垄断(包括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划清市场分配与财政分配的界限和范围,努力调节因垄断造成的畸形收入差距。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收益,进而促成自发性的创新、创业和创造过程,在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规模的扩大,国民收入水平的升级。这也是避免中国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根本性对策。
另外,政府部门应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加快体制改革和创新,完善和健全各项相关制度,在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消除行政力量对资源配置的过度干预,最大限度缩减价格机制的扭曲状况,坚决杜绝“寻租”和“腐败”等不公平现象。同时,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发展,但其重点应集中到加快农村城镇化、努力实现区域发展均衡化的目标上来,从而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的合理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由此形成在初次分配领域中居民、企业、政府三者之间的和谐有效的利益分配关系。做到“充分依靠市场经济机制但不完全依赖市场调节”的收入分配政策指导方式。
而就再分配领域而言,应将抑制收入差距和保障社会公平的目标具体化,在市场经济的框架内,充分发挥财政税收政策对于收入分配的天然调节能力。同时考虑到收入分配问题的微观异质性特征,应逐步改变基于定性的、总量的或典型个体的财税制度设计方式,而尝试采取基于微观人口统计和行为特征的、能够实时量化的政策评价和设计方式。具体而言,我们建议:
首先,将协调各相关部门在收入再分配领域中的职能作用作为改革的先决条件,由此确保多元化的再分配和社会保障手段能够协调落实,同时避免无效重复的转移支付,避免将转移支付仅仅作为事务性工作敷衍了事。这要求在中央政策设计层面继续完善收入再分配领域的体制性和机制性的框架任务,建立统一的、原则性的、纲领的指导意见和监督机制,而在执行环节则特别强调“研究”、“设计”、“建立”和“采用”与“宏观经济指标”、“地方经济状况”和“微观人口统计特征”相适应的且能够实时调整的财政税收政策参数体系,增强财税工具的有效性和适应能力,摒弃当前政策规则脱离现实基础、政策对象“一刀切”、政策参数长期固化的现状。
其次,在政策设计环节,应突出微观性、量化性、实时性、系统性的研究手段,使得再分配政策的设计能够充分体现微观居民的收入分配现状,能够正确反映、适应和引导居民的行为趋向,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特征以及未来可能演进的动态趋势,能够让复杂多样的再分配工具形成综合性的、统一的政策手段,从政策设计的源头阶段即确保再分配政策的科学性特征,而不是单纯依靠政策实施阶段对目标对象进行灵活性甄别。
再次,政府的各项转移支付手段应注重统一协调,其中,重点合理利用税收手段介入国民收入的分配进程,如实施累进的所得税、奢侈品的高额消费税、超额的遗产和赠予税等,实现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转移,而通过诸如按家庭课征所得税(更合理的应该是夫妻联合征税的模式)、负所得税、税式支出等模式,实现对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减免和福利保障,同时通过综合分类相结合的课征体制,完善税制的再分配功能,并实现税收程序的有效简化。同时,拓展社会保障政策的覆盖范围化,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证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重点保障国民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公平,在向低收入群体、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实施转移支付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经济效率原则,避免制造福利的“贫困陷阱”。另外,继续转变政府的支出结构,将转移支付的重点由基础设施建设向软环境投资转变,特别是增加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的投入比例,使得低收入群体能够获得更多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最后,政府应强化其在再分配政策领域的监管职责,加强财税监管力度,严堵财税制度漏洞,坚决打击偷漏税等违法行为,杜绝非法性收入的滋生和蔓延,合理有效地引导灰色收入的正常化进程,在规范全体国民收入的同时,消除居民主观收入不平等恶性扩大的本质根源。
参 考 文 献
[1] 张车伟、赵文:《中国劳动报酬份额问题——基于雇员经济与自雇经济的测算与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2期.
[2] 白重恩、钱震杰:《谁在挤占居民的收入——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3] S.Rebelo:“Long Run Policy Analysis and Long Run Growth”,i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91,(3).
[4] P.Aghion,Bolton:“A Trickle-Down Theory of Growth and Development with Debt Overhang”,in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1997,64(2).
[5] J.Benhabib,A.Rustichini:“Social Conflict and Growth”,in Journal of Economic Growth,1996,(1).
[责任编辑 国胜铁]
Abstract: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status of income distribution and its main cause in our country, points out that we should pursue brand new motivation power for future high efficient development, speed up structural reform to improve income distribution and redistribution system, emphasize “urgency” in first round of distribution, balance efficiency and justice, improve gradually the scale of labor pay in the whole national income, control income gap in redistribution and keep the specific, micro and quantitative object in social justice based on the new economic condition of our country and the deep level reform in the “13th five year plan” so as to promote modernization in national management system and ability.
Key words: income distribution, redistribution, national management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