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新税收激励政策培育机制和扶持路径研究

2016-05-30 13:45秦世宝张永学
大东方 2016年10期
关键词:中小微企业

秦世宝 张永学

摘 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动力来源于创新,亟需通过创新转型升级的中小微企业面临资金不足、技术落后和人才匮乏“三座大山”,自主创新具有外部性和非排他性,企业往往缺乏動力,如果仅仅以来市场机制是不够的,必须借助政策工具,激励企业的创新活动,提高企业创新的投入力度,优化企业的创新绩效,保证企业创新成果转换。本文基于中小微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出税收激励的梯度培育机制和扶持路径。

关键词:税收激励;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

科学技术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经济转型时期的战略选择和核心动力。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尚有很大的差距,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已经势在必行,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要突出税收激励的重要性、针对性、系统性、多样性、超前性和规范性。

早在2006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建设创新型国家为奋斗目标。自主创新是指导方针之一,所谓自主创新,可以分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要集中力量,重点突破,有所为,有所不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成为创新型的国家。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的科技活动被边缘化。而在国际上,能够展现国家竞争实力的恰恰是企业,历史的发展表明,真正起到巨大推动作用的技术几乎全部来自企业,企业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和地位。

税收激励(Tax Incentive)政策可以降低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成本,可以利用企业和市场的力量,具有普惠性,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但是有研究表明,税收激励针对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和不同产业,效果迥异, 甚至无效,所以制定有效的税收激励政策,就必须弄清税收激励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激励机制,要能准确回答:企业自主创新为什么需要税收激励?现行的税收激励政策存在哪些问题?如何使税收激励更具有针对性?本论文主要从微观角度、税收激励理论角度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为制定有效的税收激励政策提供参考。

激励,就是激发、鼓励的意思,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激励就是为了促进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税收激励可以分为事前的直接激励和事后的间接激励,事前激励强调分担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事后激励对自主创新成果利益的让渡。

一、基于国际视野的中小微企业界定

(一)中小微企业的作用

(1)促进就业、稳定经济及自主创新的主体。

(2)减少贫困和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大力发展中小微企业,积极调动国民的创新精神,可以创造就业机会和帮助低收入这拜托贫困。中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可以为落后地区和低收入群体提供“自我造血式”发展。

(3)公平税收负担。中小微企业一般处于产业链的末端,往往成为最终税收负担的承接者,大企业利用其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企业轻易的把税收负担转嫁给中小微企业。

(二)税收激励在中小微企业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必要的引导和扶持。中小微企业往往处于产业链的下游,难以为当地政府带来大量的财政收入,缺乏集群效应,所以是最少得到政策扶持的一个群体。

(2)资金缺乏严重影响自主创新。自主创新的特点是从研发、到产品开发、最后是产业化,整个过程需要大量资金。而中小微企业本身缺乏雄厚资金,抗风险能力较差。一旦研发失败,造成资金链断裂,直接影响中小微企业的生存。所以大多数中小微企业无力从事自主创新活动。

二、我国的税收激励政策

我国的税收激励政策已经形成体系,包括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税收激励方式。形成了以所得税为主,其他税种为辅税收激励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所得税是税收激励的主要税种

我国的税收激励体系主要是以所得税为主,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等组成。

(二)企业是税收激励的主要对象

我国税收激励政策的指向主要是企业,突显了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关于研发的税收激励政策52.50%指向了企业,22.50指向了科研单位。需要强调的是,对企业的税收激励和对科研单位的税收激励应有所区别,对企业的税收激励集中于企业所得税,而科研单位要突出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三)产业链下游是税收激励的主要环节

即对结果给于税收激励。也就是说对生产投入环节、研究开发环节的税收激励政策较少,意味着对创新的过程不太重视,对研究开发过程中的失败和亏损缺少激励作用,而这真是中小微企业所需要的,这也是中小微企业不重视研究开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直接优惠是税收激励的主要方式

直接优惠(也称税率优惠),间接优惠(也称税基式优惠),直接优惠侧重于事后的利益让渡,因为企业只有获利才能享受到。间接优惠具有先期性,侧重于税前优惠,通过降低税基来调动企业从事研究与开发的积极性,具有较强的引导性。

三、税收激励对自主创新的影响机理和我国税收激励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激励对自主创新的影响机理

1.税收激励提高技术创新预期收益

在既定的风险水平下,企业自主创新的目的是获得预期的收益率。税收激励对自主创新所获收益的影响表现在:一是可以降低自主创新投入的成本,包括设备、资金和人工;二是提高自主创新的预期收益。

2.税收激励降低自主创新投入的风险

自主创新的主要特征就是高风险,表现为研究结果的不确定性。特别是所得税加剧了自主创新的风险,企业税收负担越重,从事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就越低。而税收激励中的风险损失扣除政策,如退税、税收抵免,分担了企业的自主创新风险。企业承担自主创新风险的意愿随政府的税收激励力度而变化,在充分损失补偿制度下,企业愿意承担全部风险;在零损失补偿制度下,企业完全不愿意承担自主创新的风险。因此,关键机制是税收激励力度的大小。

3.税收激励影响企业资金供给

对中小微企业来说,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相对比较困难,所以更加依赖内部融资。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也主要依赖于内部融资。企业的经营活動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等于税后利润加非付现成本。税收激励措施可以通过减免税、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加速折旧等方法,为企业提供更多的现金积累。

4.税收激励影响人力资本供求

人力资本是自主创新的源泉。从微观方面,企业是人力资本的需求方,个人是人力资本的供给方。

从需求方看,企业的人力资本投资主要是技术培训,技术培训可以为企业吸收、消化技术,也可以提高自主创新的能力。如果政府降低对企业征税的税率,就会增强企业人力资本的投资能力。另一方面,由于人力资本投资具有正的外部性,企业必然要考虑其投资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问题。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激励的手段降低企业投资人力资本的私人成本,如一定比例的税前扣除。

从供给方看,个人对人力资本的投资是出于自我发展为动机的,也是以未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的。税收激励能够对个人人力资本投资收益产生影响。通过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直接影响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对从事自主创新的研发人员的税收激励,有助于增加自主创新人力资本的供给。

(二)我国税收激励存在的问题

1.税收激励政策的立法层次较低

日本的《中小企业投资促进税制》是以法律的形式实施的。而我国的税收激励政策主要是以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形式实施的,级别较低,缺乏稳定性、透明性和权威性。

2.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激励与我国税制并不匹配

对创新的税收激励以所得税为主,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同,但是与中国税制结构并不匹配。在中国的税收收入中,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远大于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因此,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激励效果不会太明显。并且,所得税属于事后激励,如果企业微利甚至亏损,则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3.缺乏专门针对中小微企业的自主创新税收激励

中小微企业在融资渠道和争取政府财政支持的能力较弱,抵御风险能力较差,许多发达国家对中小微企业给予更加优惠的激励,如比例更高的税收抵免和加计扣除,在我国缺乏对中小微企业的特别支持。我国自主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主要针对特定区域和行业,没有采取“普惠制”的原则。个人所得税中,对创新人才的奖励津贴,省级以下的仍然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产学研的支持力度较小。

4.自主创新的税收激励偏重于直接激励

我国主要采用税率优惠和税收见面,有别于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税收抵免,只有盈利企业才能享受到税收激励带来的好处,很难调动企业自主创新和研究开发的积极性。

5.改变税收激励的环节

自主创新的税收激励环节有生产投入阶段和应用阶段,我国偏重于应用阶段,只有等到成果出来,才能享受到税收激励带来的好处;对生产投入阶段,仅有加计扣除和加速折旧,显然是不够的,使的企业更喜欢引进技术,而不是自主创新。

四、税收激励优化思路

(一)税收政策调整方向

根据陈永江(2010)对浙江省、江苏省400家小微企业调查显示,具有持续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微企业比例占9.63%,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3.18%,比例非常低。由于中小微企业盈利能力较低,缺乏自主创新的积极性。而税收政策是刺激中小微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我国的税收政策应该从优惠型为主向激励型为主转变。注重事前优惠,减轻企业自主创新的风险,提高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积极性。

(二)促进中小微企业科技人才体系建设

人力资本是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支撑。中小微企业中高层次人才占比较低,研发人员不足,严重制约了中小微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要利用税收激励手段完善中小微企业科技人才体系的建设。一是中小微企业科技人员的专利、发明等取得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扩大中小微企业引进的科技人员的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比例。三是根据中小微企业的科技人员定额扣减企业所得税。四是根据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中小微企业获得的省级以下的科技奖励也要予以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将大大激励中小微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协同创新

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微企业的与高校等科研机构的协同创新层次较低,主要原因在于中小微企业的协同创新平台服务质量不高,平台建设相对滞后。应该加大对科技创业孵化器、创业基地、创新创业中介机构的税收激励力度,尽快出台新的创新创业孵化器税收支持政策。

(四)融资和研发阶段

自主创新和研发风险较高,融资较为困难。商贷要考虑自身收益和风险,审批会非常严格,存在惜贷现象。由于中小微企业的自身规模,很难从资本市场上融资。我国的风险投资市场的规模又不是很大,导致融资困难。政府有必要使用税收激励手段,如对中小微企业、科研机构自主创新贷款的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担保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税。

在研发阶段,需要大量的设备、无形资产等投入,对中小微企业的压力较大。可以考虑对科研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可以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可以将在投资退税扩展到自主创新的中小微企业,只要再追加研发投资就可以享受再投资税收激励政策。

(五)实验和成果转让阶段

自主创新企业实验阶段可能出现亏损,可以考虑将自主创新阶段产生的亏损直接抵减应税所得额,提高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对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收入减免所得税。对高级研发人员实行的科研成果奖励给于免税待遇,对高级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所取得的收入给于税后优惠。

总之,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在税收政策制定、税收机制设计和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方面完善税收激励的措施。

参考文献:

[1]张伦伦,李建军,钟毅.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依据评判及政策选择[J].税收经济研究. 2013(1):49.

[2]孙莹,顾晓敏.从国际比较看我国研发税收激励政策的特征和问题[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24):145.

注:本文系2015年吉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批准号:ZD15013,研究成果之一。绍兴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重点课题(135040)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1.延边大学;2延边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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