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海外贸易中的合伙制探究

2016-05-30 14:41李年茜
中国集体经济 2016年30期
关键词:合伙制清代

李年茜

摘要:清代海外贸易具有相当程度的风险性和不稳定性,通过合伙制能够降低贸易风险和经营成本,同时促进资本与劳动之间的相互融合,因此海外贸易商经常使用这种方式进行海外贸易。合伙制中船商、船工与贸易商对利润进行分配,保障了各个利益主体的经济收入,从而扩大了合伙制规模,推动清朝海外贸易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清代;海外贸易;合伙制

合伙制是交易双方以合作形式实现共赢,经济行为主体通过出资或者投入劳动力的形式成为合伙人,之后合伙人共同承担经济活动风险,盈利后按照投入份额进行利润分配。合伙制与一般经济行为的区别是除本分利的特殊获利方式。近年来,学者们开始对海洋史进行探索与研究,其中清代海外贸易受到学者们的普遍重视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关于清代贸易合伙制的研究成果包括《清代海外贸易的经营与利润》、《中国古代合伙制初探》等著作。本研究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对相关文献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探究清代海外贸易合伙制的相关内容和深层次原因。合伙制早在中国秦汉时期就开始出现,发展到清代己趋于成熟,按照合伙人的经营能力和资本、劳动力投入情况,可将清代海外贸易合伙制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即资本之间的合伙、资本与劳动的合伙、资本劳动的混合合伙。

一、清代海外贸易合伙制兴盛原因

合伙制的正式成型是在宋元时期,到清代乾隆时期发展到鼎盛,之所以合伙制能够在清代实现兴盛,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合伙制降低经济损失

海外贸易获取巨额利润,但也随时面临着经济风险,通过合伙制形式可降低经济活动风险或者减少发生危机时的经济损失。虽然清代的造船和航海技术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但是对于商船来说还是经受不住海难的,很容易出现经济损失。比如道光二十一年,福建商人“往吕宋经商,船欲回唐,至广东洋面,遭风击碎,溺海无葬”。清代实施闭关锁国政策,海外贸易行为受到严格的限制,甚至不允许海外贸易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现将给予重罚,顺治时期曾规定“有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不论官民,俱行奏闻处斩,货物入官”不管是海难还是限制贸易使得海外贸易商人经常承担着血本无归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合伙制贸易方式显示出明显的优势,能够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在独资贸易情况下经营者不仅要独资承担着资本、劳动力等成本,还要单独承受巨大的贸易风险。相比独资经营,合伙制资本、劳动力和风险由合伙人共同承担,不仅成本减少,风险损失也会减少。海外贸易商处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往往选择以合伙的形式进行海外贸易。

(二)合伙制降低贸易成本

商船是海外贸易的关键,而不管是租赁商船还是建造商船都要花费大笔资金,“内地造一洋船,大者七、八千金,小者二、三千金”,这对于小规模的海外贸易商还产生很大的成本和压力。海外贸易的成本除了制造商船之外还包括航海设备购买、招募人员、定期维修等费用。为了降低贸易成本,“澄之商舶,民间醇金发赊艘,与诸夷相贸易”,合伙制通过成本分摊的方式降低了贸易成本,推动了小规模贸易商的经济活动。因此,贸易商更倾向于合资造船, 为了进一步降低成本,贸易更愿意选择合伙租赁商船,这比造船又节省了一定程度成本。租赁商船的费用是根据租赁船只的期限和大小决定的,在清代有专门合资租赁商船的商人被称为船商,船商不是单独或者亲自进行对外贸易的,而是以提供商船的方式与其他外贸商进行合伙,对贸易利润进行抽分。值得研究的是,在明朝时期外贸商之间的合伙貌似仅是结伴而行,是分开购置各自需要商品的,合伙购买货物的情况不多。但是到了清朝时期,随着贸易规模的扩大,合资购买货物的情况逐渐增多,对外贸易商之间、船商与贸易商之间都会进行合资购物,“货物价格过高的情况下,中国商人为了避免遭受财政困难往往选择联合几个人一起购买,在商品交易成功之后再按照出资多少对利润进行划分,通过这种贸易方式中国商人可以在不借助欧洲商人情况下开拓爪哇市场,并减少交易困扰和风险”。顺治年间商人杜昌平、谢德金等人购买了纱缎、丝绵、药料等货物从浙江运到宁州地区贩卖,这就是典型的合伙制贸易方式。

(三)合伙制加强资本与劳动的融合

合伙制的合伙人并不一定具有较高的经营能力,为了实现贸易互补外贸商人愿意进行相互之间的合作,以保障海外贸易过程有丰富的经营和航海经验保障。相关史料记载清代海外贸易存在着“居者”与“行者”两类人,正所谓“行者入海,居者附货”,居者为投资者,行为者贸易者,居者与行者之间的合作就是合伙制资本与劳动结合类型,贸易商也可以出资,这种类型就是混合合伙制,兼具资本与资本、资本与劳动合伙的特点。不管是哪种类型的合伙制,商人合伙的目的都是为了降低经营成本,获得更高的利润。

二、清代海洋贸易中合伙制的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是合伙制的核心,也是海外贸易商施行合伙制的根本目的,不同类型的合伙制利益分配的方式、方案与额度是有区别的。

(一)资本与资本合伙制的利润分配

资本与资本合伙制的利润分配是按照资本出资份额划分的,一般海外贸易结束之后除去商税、劳动力成本和佣金之外,合伙人可获得比出资时的成本多至数倍的利润。船商可以自己携带购物进行贸易获得利润,也可以通过与贸易商合伙抽分利润,在顺治年间,抽分比例为“除本商七分,船三分利”,到康熙年间则“抽分客银加二、三、五”,即20%、30%、50%不等。康熙元年,船商王自成合伙32名贸易商前往日本经商,获利后从贸易商的利润中抽分,抽分比例为20%。清朝时期船商对贸易商利润的抽取比例是根据贸易商的盈利情况决定的。船商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经常招募能够合伙的贸易商共同进行海外贸易,以获得更多的贸易资本和利润。

(二)资本与劳动合伙制的利润分配

资本与资本合伙制利润分配相对来说形式是比较简单的,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情况会比简单的资本合伙复杂得多,还包括资本与劳动的合伙,甚至混合合伙形式。上文提高船商与贸易商之间的资本合伙,船商还与船工和舵工之间存在着资本与劳动合伙关系。这种关系中,商船与舵工共同从贸易商抽分利润,并可获得不同数量的担位。但是有关这方面的历史史料比较稀缺,因此对具体的抽分比例的精确判断比较困难,学者陈希育认为船工在当时是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因为船商并不会在每次对外贸易之后都会与船工共同进行利润抽分,因此船工的主要经济来源是船商的担位供给,一艘载重400吨的商船,按照船工职位进行担位分配,级别越高的船工获得的担位也会越多,比如伙长、财副、总管等可获得50个担位,舵手可获得15个担位,水手只能获得7个担位。根据船只大小的不同船员的获利情况也是不同的,一般大型船只的船工获利会较多。对于担位的使用方式,船工既可以自己携带货物进行贩卖也可以将担位出租给小型外贸商从中获取租金和抽分,担位租金根据外贸商的货物决定,在康熙年间从广东到曼谷的商船一担锡收租银2.5元(西班牙银元),食用燕窝一担10元,海参3元,其中厦门地区的担位租金要普遍高于其他地区。关于利润抽分,货物不同获取的利润也是有区分的,货物有细货(比如丝绸、瓷器、茶叶)与粗货之分,细货的利润率明显高于粗货,这不仅对于船工,对于船商来说通用的,因此贩卖细货的贸易商更受船商和船工的欢迎。

还存在着一种情况,即船商不亲自出海,而是委托其他人代替其出海。比如乾隆年间船商陈永兴与对外贸易商叶雅官合伙出资购买商品去海外贩卖,陈永兴委托陈阿应代替其与叶雅官共同出海经商,并且购置一批货物。在船商不是船长的情况下,船商代理人与船上其他船工一样是没有固定收入的,也只能通过担位形式获利,既可以自己购置货物进行贸易,也可将担位进行出租,还可以代替其他贸易商进行海外贸易。不过代理人与一般船工还是有区别的,他可以从船商哪里获得一定数额的佣金,这也是一笔不小的财富。相关文献统计,在清朝初期的三十年里,中国去往日本经商的商船有1711艘,开往东南亚经商的商船有2231艘,对日贸易每年获利155万左右,对东南亚贸易每年获利787万两左右。根据上述数据,对日贸易商船每艘船获利的平均值为3.8万两左右,船商抽分比例为20%则获利7600两,代理人获得10%的佣金则获利760两;对东南亚贸易商船每艘船获利的平均值为8.6万两左右,船商抽分比例为20%则获利17200两,代理人获得10%的佣金则获利1720两。船商搭理人可获得较高的收入,船商自己担任船长会获得更高的收入。

三、清代海外贸易合伙制的演变

自康熙以来,清代海外贸易中经常出现“公司”一词。清代商船商的货物是有名称区分的,有的货物叫做“附搭货物”,有的货物叫做“目梢货物”,还有的货物就是“公司货物”。“附搭货物”一般指其他贸易商委托运送的货物,“目梢货物”是船工或者代理人使用自己担位用于贸易的货物,“公司货物”则特指船商的货物,“船主领之谓之公司”,因此公司就是船主。在这里的公司并不是现代意义的公司,但是意味着合伙制中已经有了“股份制”的萌芽,清朝时期是合伙制的兴盛时期,在数量和规模上比以往朝代都有所扩大,而合伙规模的扩大,特别是资本规模扩大正是孕育股份制的有利因素。据史料记载,乾隆年间驶往日本的商船运输货物资本在二万至三万两之间,前往东南亚的商船运输货物资本在三万元以上,所以清朝时期合伙资本已初具规模,但是由于清朝闭关锁国的国策和重商亦农的政策使得合伙制没有完成相股份制的转变。在乾隆以后,海外贸易合伙制也逐渐衰落。

清代是海禁与海外贸易并存时期,合伙制既是利益需求的结果也是现实需要的客观要求。合伙制降低了海外贸易商的贸易成本和经营风险,促进贸易上获得更大的利润。通过对清代合伙制进行研究,更好地理解和分析清朝时期海外贸易和资本主义萌芽现状,以及与后来中国经济发展的相关关系,从而更好地分析我国民族经济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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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人保财险江苏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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