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把共建共享与共治明确为同一过程,提出构建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使社会治理回归本质。现实情况下,党和政府的角色定位、人民性原則的遵循、公共精神的培养和社会组织的成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养成都内在地成为全民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构建要素的应然内涵。
关键词:共建共享;社会治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921(2016)04-0010-04
作者简介:匡和平(1965-),男,江西吉安人,中山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现代化与人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社会建设的研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五中全会则进一步提出要构建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把共建共享作为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特征彰显出来,视共建共享与共治为同一过程,使社会治理回归本质。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实质上要求各个治理主体首先能够较充分地参与,并且还能较充分地协商,以形成尽可能大的共识,使之在治理行动中相互配合。显然,相关各方角色归位、主体间互动的规则遵循、能力和资源的倚重以及行动方式等都是构建社会治理格局的必然要素,厘析各要素中主要方面的边界和应有内涵成为全民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构建的基本要求。
一、社会治理相关各方角色定位中党和政府的职责边界必须明确归位
社会治理格局,就其概念而言,是社会治理领域中相关主体各方所形成的比较稳定的基础性关系,也即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力、义务和制约关系。这种关系通常有依从和平等两种,表现在社会治理上有集权、合作、协同等治理类型。格局的不同,标志着相关各方如何实现治理以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不一致、权力不平衡问题的结果和特点的不同。
社会治理没有现成的可复制的成功模式。事实上,西方从马基雅维利到黑格尔再到韦伯都认为国家在社会治理中处绝对中心地位,如黑格尔认为国家高于市民社会,他把市民社会看成是自私自利的领域,而把国家看成是代表普遍利益(公共利益)的领域。洛克、潘恩、杰弗逊则认为国家与社会本质上不是同质的存在,社会必须自治。如洛克认为,市民社会先于国家或外在于国家,市民社会透过其自身先于国家或外在于国家的身份规定,抵御国家对自身的侵吞。孟德斯鸠、托克维尔、普特南、吉登斯则提出市民社会与国家平衡理论,主张通过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平衡来防止政治生活中的专制主义,而不是一种积极意义上的合作。三方观点均没有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以共建共享为路径寻求突破。中国的社会治理必须在吸收人类文明成果和优秀传统文化精髓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找问题,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找依据,从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找办法,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计划体制下,所有的资源都被集中起来由公共权力机关统一分配,政府管理的领域无所不在、无所不包、无所不能。这种管理方式被期望用来克服资本主义社会那种无政府状态和贫富两极分化现象。其结果,目的达到的同时也把发展的动力丧失了。改革开放后,党在为整个社会提供安全、秩序、效率、民生等公共物品方面表现出强大的适应力、灵活度、坚韧性、可适调性和可持续性,充分彰显其超强的治理能力和水平。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利益不再主要由政府来提供,而是由人民群众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前提下自己争取。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的同时,也对直接行使本属于自己的权利有更多的期望。公权力不再是无所不包、无所不能,随着治理的推广,党和政府与大量的非政府组织一样只是参与社会治理的一员,尽管其中权重很大。很明显,在政党和其他类型的组织之间实际上已形成了这样一种关系,即“如果一件事情用政党和政府这种工具来做比较困难,不怎么好用,提供的服务不怎么令人满意,人们就会转而求助于其他工具”[1]。这时,治理就赋予了党和政府更多的责任,要求党和政府必须更新理念,重新审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清自身的角色边界,构建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格局以推进社会建设。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创新的共享理念提出了要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共建与共享是内在的有机统一体,共建是为了共享,要共享必须先有共建。共建不仅是一种责任,与共享一样也是一种权利,而且这种权利不能有名无实,否则就不值得人民群众珍惜,事实上也不会被珍惜。从动态上看,共享又是共建的内在动力所在,人民群众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才能形成良性互动的社会治理格局。如果全民共建阙如,仅由少数所谓的精英或能人参与其中,社会改革与发展的目标设定、方案设计、措施出台就必然越来越小圈子化、精英化,党和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就会越来越疏离。
二、社会治理主体间互动过程必须始终遵循人民性原则
习近平同志指出,人心是最大的政治,并多次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民之所望,施政所向。坚持党的领导与顺应民心从来就是完全一致。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和政府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人民谋福祉。在创新社会治理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人民性,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实践中坚持民本意识,以人为本,始终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和改善民生。
当今社会,各个主体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性但又无时无刻不是存在于一个生活共同体中,显露出最大的问题是主体间相互承认的基础弱化,“生活共同体”关系高度紧张,甚至存在断裂的风险,寻找主体间相互承认的正当性基础非常重要。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质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公务机关与社会大众之间相互沟通,获得最大公约数,并致力于不断取得一致的过程。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交织,政府不能也不可以单方面承担风险,必须通过公民意识的培育和彰显,使人民群众自觉参与社会治理,并且通过参与使各种复杂的利益群体在这个过程中把私利转换并提升为公利,个人愿望在这个过程中得以重塑,集体反思得以强化,政府决策得以科学化,最终使人民群众对共同体和决策的参与感与实践能力得以增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已经实现了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大跨越。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已成为党和国家在社会治理顶层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党和政府的职责也为保证人民追求幸福、追求正当利益权利的实现。公务机关的首要任务是必须在思想上促使自身实现从“为民作主”到“让民作主”再到“由民作主”的转变,形成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的社会治理新思维、新模式,从而保障任何一位社会成员能够共享社会治理成果,并牢固把检验社会治理成效的标准确定为社会大众是否放心、是否受益、是否满意。在实际工作中要积极探索并创设各种有利条件让社会大众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积极的公民参与能够促进政府管理效能的提升,其根本原因在于公民参与提升了单个公民的属于他们自己的社会归属感,更重要的是参与过程本身的经历。不管是对于个人还是对于整个政治体系,这种参与经历使个人和他所在的社会连接起来,使得社会成为一个真正的共同体”[2]。公务机关必须创新与社会大众之间的多元化双向沟通机制。通过这种类似政治话语的协商民主,不仅可以避免偏见和极端行为,而且还有助于消弭动员式的被动参与,使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制度、政策的合法性得到巩固,社会治理质量提升的同时治理成本反而降低。
三、社会治理过程中必须培育人民群众的公共精神,催发社会组织健康成长
治理本质是关于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的互动以及他们如何连接市民的问题。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主要有个体参与和通过组织参与两种形式。在现代社会,当单个个体的人面对日益庞大的公共管理部门,其乏力感越来越强,如果要想影响社会公共事务,那么只有借助甚至依靠组织的力量才能实现,社会组织就成为了人民群众参与的重要平台。
与世界许多国家相比较,中国公民网络与现实参与的热度反差最大,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就是公民参与渠道匮乏。由于对社会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还没有那么深刻,有必要认识社区和社会组织的特点,把重建人类共同体作为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要使公民在政治参与中不断保持较高的政治效能感,必须允许公民自发地组织起来进行政治参与,否则就将挫伤大多数公民的参与热情”[3]。只有把理性思考、求同存异、包容谅解、民主协商、参与奉献等公共精神内化于心,并且具备获取和掌控信息、价值判断、组织结盟、协商沟通、公关营销、资源筹集、民主治理、反映自身诉求等方面的能力,社会大众才能具备正确的责权利等公民意识。
“国家—社会—市场各归其位的简约治理原则包括三个指向。其一,以‘规范权力确立国家系统的简练组织及其运转的基本原理;其二,以‘保护权利确立公民个人与社会自治的首要原理;其三,以‘价格机制确立公民自由地运用自己的知识、智慧和财富的原初守则。当三个指向同时规范发挥作用的时候,现代国家治理最值得期待的国家结构才能浮现出来。国家—社会—市场各自发挥着它们在国家治理的运行过程中的作用,三者的作用井然有序,既互不相扰,又积极互动,国家治理的绩效必然达到较为理想的状态。”[4]目前,社会自主空间的扩展正在成为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一个生长点,要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和特点进行顶层设计,以避免管理社会的各部门以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导致社会政策碎片化。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还应该认真对待民意,及时对人民群众的各种声音进行回应,因为政府公共价值是社会公德的基础,也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必须取信于民。最为关键的是,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治理现代化的问题。根据党的十八大要求,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在成立时依法申请登记,坚决取消和防止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为改变社区建设中重服务设施、社区价值和人际关系的建设,必须逐步把社区建设的重心转到营造社會共同体上来。
四、社会治理过程中必须养成并运用法治思维,以法治化方式精细推进
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包括提供公共服务和参与政府公共决策两方面。其中,参与政府公共决策又可区分为有制度性和非制度性两种。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设定的途径参与公共决策为制度性参与,而凭借特殊社会关系和社会舆论等途径影响、参与公共决策的为非制度性参与。亨廷顿说:“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5]只有人民群众参与制度化,才能为人民群众参与常规化、可持续性提供有力保障。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一方面人民群众面对日益增多的财富,其需求也越来越复杂、多元和高级,特别是对安全性、公平公正性、幸福感等方面的标准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种种不当而导致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和侵害的事件频发,人民群众的社会不公平感和相对被剥夺感日益加剧,并衍生出社会泄愤和社会抗争等负能量,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日益加剧。究其原因,应该可以从四方面得到解释。一是人民群众制度性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供给无法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可操作性的程序支持乏力,社会的依法办事和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不足等原因都促使着非制度性参与激增,并衍生大量的寻租空间和灰色交易。二是部分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由于依法维权意识不强,当出现权利受到侵害和利益表达受到挫折时,根本就不愿意寻求制度化的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来维权,而是以违法上访、聚众闹事等这样一系列非理性方式来扩大社会不良影响,迫使政府满足其要求。这种情况导致的结果往往是矛盾不仅不能解决,反而使其激化、秩序受损,出现纠纷解决中的社会失范。三是部分执法人员和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有待提升,在分配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少数甚至出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严重违法行为。四是“司法政治化”现象严重消解了法治国家建设所应有的矛盾和纠纷终结机制。如果说从战略高度保持高度政治敏感性是必须的话,那么将日常性的治安和维稳工作夸大为政治问题就是个大误区,必须让运动式治理走向常规化治理、从政治化治理走向法治化治理,既讲即时成本,更谋长远效益,治根治本。
传统社会也有参与,但基本属于“自发性参与”和“强制性参与”,现代意义上的参与更多存在于“计划性参与” 和“引导性参与”之间。传统中国,国家实行专制统治,民众作为“臣民”,民众与政府的关系要么冷漠与隔离,要么揭竿而起。新中国成立后,在国家动员和运动的高度互动中体现出强烈的动员参与特点。改革开放后,国家政治转向权威型。民众由于还是尚不成熟的公民,在与政府互动中既带有前两个阶段民众政治行为的特点,又体现着向现代公民政治转型。要使人民群众有效参与政府公共决策,必须不断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人民群众参与程序制度以及人民群众意见反馈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能把人民群众当做被动的信息接受者,使用的语言也不能专业晦涩和模棱两可,人民群众参与程序制度要明确参与主体,健全参与代表产生机制,确立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的启动权,丰富人民群众参与方式。人民群众意见反馈制度中对人民群众意见是否采纳要按照有关规定说明理由,等等。只有这样,才会对公民参与社会治理产生实质性的作用,成为“看得见的治理”。
参考文献:
[1] 王长江.中国政治文明视野下的党的执政能力建设[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81.
[2] [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3] 林尚立.社会政治文明发展战略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262.
[4] 喻可平.推进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现代化[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14:48.
[5] [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的政治秩序[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