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的价值追求

2016-05-14 16:09皮江红
职教论坛 2016年7期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教育公平以人为本

摘 要:职业教育是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实现市民化的重要推动力,价值追求对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实践起着目标定向和宏观调节的作用。“以人为本”要求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尊严的实现、加速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进程,形成了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价值追求的逻辑起点;“人的发展”要求拓宽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内容、提高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层次,构成了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价值追求的关键环节;“教育公平”要求破除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有效进行的障碍、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教育权利,成为了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价值追求的落脚点。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以人为本;人的发展;教育公平

作者简介:皮江红,女,江苏徐州人,浙江大学教育学院博士后,浙江工业大学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职业教育基本理论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新二元结构视角下农民工市民化的实现机制研究”(编号:13CSH032),主持人:皮江红。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07-0041-05

如何让新生代农民工这一不具有市民身份又几乎完全依赖城市的新群体真正融入到城市主体生活中去,做到“融入有机会,生活有尊严,发展有希望”,已经成为我国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新时期的职业教育承载着三项基本功能,“即培养创新创业精神、促进人与产业的匹配、推动边缘化群体的社会融入”[1]。职业教育是新生代农民工提高就业质量、提升职业发展空间,凭借自身努力实现社会地位上升的最主要途径,这也是新生代农民工实现市民化、真正融入城市的必由之路。

在实践活动中,作为人类改造的对象,外界事物与人类建立了一种新的关系,即价值关系。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泛指客体对于主体表现出来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其显著特点是“价值的性质和程度如何,主要取决于价值主体的情况”[2]前言3。“价值”这一概念之所以重要,主要是它揭示了人类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职业教育的价值就是考察职业教育如何满足作为价值主体的人(包括就业者和从业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和人力资本提升的需求,进而最终满足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需要[3]。价值追求对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实践活动起着目标定向、宏观调节的作用,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中强调价值追求,其意义在于可以校正理论研究中被扭曲的或滞后社会发展的价值标准,克服实践中比较流行的工具主义、技术主义和教条主义及其造成的弊端。

一、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价值追求的逻辑起点: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又称人本主义,是一种具有相对普遍世界意义的价值观。社会科学上的“以人为本”思想的核心是强调以“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来研究各种社会问题,并最终服务于人类问题的解决。职业教育价值追求中的“以人为本”是与“工具主义”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工具主义”职业教育侧重于职业教育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个体就业的工具性能,这些工具性的功能又依照不同领域分为“职业教育对经济领域的功能(如GDP的增长)、职业教育对政治领域的功能(如执政合法性)、职业教育对社会领域的功能(如社会稳定)等”[4]。”“工具主义”职业教育片面地强调针对特定工作的特定技能以及特殊训练的重要性,强调人对工作、岗位、社会的机械服从和顺应,带来人的“异化”。“工具主义”职业教育实质是把受教育者当作客体加以塑造,忽视职业教育中人文素养养成和公民意识培育的内容,漠视职业教育对象的主观愿望和主体意识,因此,在“工具主义”职业教育价值观的指导下不可能真正地实现发展和培养人的各种潜能的目标。

从本质上讲,教育活动终极目的并不是按照特定要求把教育对象塑造成符合一定标准的“器物”,而是培养具有“真善美统一的完满人格”[5]的人,所以无论何种形式的教育其逻辑起点都应该是“以人为本”。职业教育作为教育形态的一种,也必然符合这一逻辑要求。“以人为本”的观念从根本上肯定职业教育与人的自由和福利的直接关系,主张职业教育的价值超越简单的工具性作用。在“以人为本”的价值视野下,职业教育不再仅仅是为了谋生,而将是不同个性、兴趣、爱好者以充实自我、怡悦人生的一种多姿多彩的生活教育。我国职业教育的先行者黄炎培先生早就指出,“教育以‘人为本位,不是把课本或学校做本位,亦不是把地方或国家做本位”,职业教育“是为‘人而教育”[6]324。当然,“以人为本”的职业教育价值观只是强调职业教育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功能都必须建立在尊重个性发展和选择自由的基础之上,并没有否认和排斥职业教育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中所起的作用。

新生代农民工是我国新时期、新阶段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之一,关注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教育问题是“以人为本”思想的时代呼唤,也是我国全面解决农民工问题以及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关系到改革发展的稳定性,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明确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以人为本”要求。《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第四章“指导思想”提出了“以人为本,公平共享”的基本原则。该基本原则要求,“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合理引导人口流动,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不断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使全体居民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以人为本”思想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中的贯彻,主要体现在新生代农民工发展权的实现上,真正通过职业教育帮助新生代农民工获得融入城市所需要的职业技能、文明素养和创业潜力。

从现实情况来看,在我国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与“以人为本”价值定位不相符的地方。具体表现在:第一,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政策的制定多立足于符合产业部门的目的与要求,较少考虑到受教育者——新生代农民工本身的愿望和真实需求。第二,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的类型大多是技术含量低、实际操作水平高的工种,使得新生代农民工无法获得先进的现代职业技能来武装自己,从而影响他们融入城市生活。第三,一些新生代农民工所流入的城市在开展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时,并没有真正实现从“管理”向服务的转变,存在着一些漠视甚至排斥的做法。

将“以人为本”作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价值追求的逻辑起点,需要做到两点:其一是通过职业教育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尊严的实现。新生代农民工尊严实现的基础是有一份安身立命的职业,并且能够在较长时期内保有该工作。“职业教育有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学习文化知识和掌握技能的本质属性,能使其全面‘提素,更好地促进其就业,保证其尊严得以实现”[7]。其二是通过职业教育加速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在我国,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迁移呈现出明显“中国特色”的“二阶段路径”的特征,即农民转化为市民需要经历两个阶段:“一是从农民到农民工的转变;二是从农民工向市民的转变”[8]。从发展阶段分析,新生代农民工主体正处于第二个阶段。因此,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中的“以人为本”,就应该从培养新市民出发,加速推进新生代农民工的再次社会化,帮助他们实现由农民工向现代市民的转变。

二、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价值追求的关键环节:人的发展

学界一般从发展权和人学理论两个角度来把握人的发展问题。从发展权视角认识人的发展问题来自于联合国的《发展权利宣言》,1986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第41/128号决议)明确规定,“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9]。人学理论角度的分析,来自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人的全面发展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的核心内容,其内涵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人的劳动能力的全面提高、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人的个性的全面发展、人的个体需要全面满足”[10]。

人类社会的历史及现实已经证明,人的发展离不开教育,教育是促进人的发展的最有效的环节和途径。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在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的教育研究报告中指出,教育是“保证人人享有他们为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和尽可能牢牢掌握自己的命运而需要的思想、判断、感情和想象方面的自由”[11]494。职业教育与人的发展之间同样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职业教育的价值功能注重人的“潜能”是否得到充分发挥,人的个性是否得到充分张扬,人的主体人格是否得到自由发展等。作为一定岗位中的职业人,要想在岗位选择中处于主动地位或者适应岗位不断变化的新要求,就必须具备综合的职业能力。这就要求职业教育不应只是简单的职业培训,而是一种与人的发展密切相联系的“教育”形式。所以,职业教育也应“注重人的发展,培养全面发展的职业人”[12]。

在新生代农民工的发展中,职业教育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可以帮助他们改善就业环境和实现自身阶层位置的上升两个方面。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认为,从整体上看,劳动力市场存在首属劳动力市场(Primary Labor Market)和次属劳动力市场(Secondary Labor Market)的分割。首属劳动力市场收入高、工作稳定、工作条件好、培训机会多、具有良好的晋升机制,但它要求进入该市场的劳动力具备特定的知识与技术。次属劳动力市场虽然不要求任何特殊的知识技术和严格的准入条件,但劳动者收入低、工作不稳定、工作条件差、培训机会少、缺乏晋升机制[13]。目前,新生代农民工基本上处于次属劳动力市场之中,就业的非正规化直接导致了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就业中受到了一些不公正的对待。除了无法享受到在正规单位就业应有的生活、医疗、养老等福利之外,“同工不同酬”、拖欠工资、签订歧视性工作合同等现象也十分普遍。受教育程度及相应的职业资格是进入首属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条件,而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技能素质总体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他们进入这一劳动力市场。大量的理论和实践都已证明人力资本水平对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职业教育事实上已经成为新生代农民工实现从次属劳动力市场向首属劳动力市场流动,从而不断获得提升机会的重要推动力。

根据个人拥有资源量的不同,著名社会学家陆学艺教授等人将我国社会自上而下划分为十大社会阶层:即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商业服务员工、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14]21。各个阶层在社会经济收入、福利待遇、就业保障与社会地位等方面都有一定差异。社会分层理论认为,“教育是社会的分类机器”[15],教育是现代社会中将个体培养成不同的劳动力并将其分配到不同职业层次中的主要途径。从发展阶段上看,多数新生代农民工现已完成从农业劳动者阶层到产业工人、商业服务员等阶层的转移,开始把发展目光转移到了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等社会阶层结构的中间层。他们渴望通过职业教育获得与市民同等发展的机会,实现个体在社会阶层位置的上升。当前我国政府主导的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只关注就业问题,对新生代农民工职业生涯发展和社会向上流动普遍缺乏关注,这也正是职业教育未能有效吸引新生代农民工参加的重要原因。

为了更好地回应对人的发展的价值追求,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需要拓宽教育内容和提高教育层次。长期以来,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只关注他们的生存而忽视其再社会化发展的需求,表现为对这一群体最终成为未来城市新市民所应该具备的观念意识和综合知识素养关注不够,而这些内容恰恰是农村转移劳动力从“农民工”向“现代市民”转化时所面临的素质瓶颈。因此,必须按照人的全面发展以及培养“发展型”新市民的要求,拓宽职业教育的内容,多方面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的综合素质,以使他们能够实现对城市这一新环境的全面适应。另外,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发展权的实现需要不断提高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的层次与水平。不少地方在职业教育方面不能公平地对待新生代农民工,仅对他们开展一些简单的职业技能培训,被研究者称之为“生存型的外来工培训”。其主要特征是:“培训项目时间短、层次低、内容简单,仅对新生代农民工在次属劳动力市场就业有一定帮助;培训的目的着眼于满足城市经济发展的用工需求,农民工的个体发展需求得不到尊重”[16]。针对这一问题,需要从市民化的需求出发,提升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的层次,开展“发展型”新市民培养工作。

三、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价值追求的落脚点:教育公平

从思想发展史的角度考察,关于公平的观念主要有两种思潮:自由主义公平观认为,自由交换不仅是一种权利,也能带来效率;功利主义公平观主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效用”。自由主义强调程序,而功利主义强调实质,彼此争论不休但都有片面性。功利主义以忽视绝对数量相当大的所谓“少数人”的利益为代价,片面地强调所谓“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而自由主义的缺陷在于,经常无视现实社会中的普遍存在,“自由”名义下的强迫和大量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满足于抽象的谈论自由。对此,约翰·罗尔斯在1973年出版的《正义论》中批评和调和了这两种理论,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后来,罗尔斯又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一书中强调了机会公平对于社会公平的重要意义。[17]70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教育公平也是达致社会公平的最重要手段和途径之一。例如,对签约国政府具有约束力的两份国际文献,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均明确提出了教育公平的要求,均对各国政府提出了负担教育成本的责任。作为与人的生存具有密切联系的一种教育类型,职业教育在实现教育公平及社会公平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英国教育与技能部(English 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Skills)在探讨“高质量的学习(提高就业技能的职业教育)”时将社会公正与职业教育的关系放在首要位置,提出“高质量的学习与高收入、低失业几率、更高的健康水平和低犯罪紧密相连”[18]161。同城市居民相比较,新生代农民工文化教育程度总体较低且缺乏系统的职业教育,所以他们的职业选择空间小,难以有效介入社会分层和实现正常流动。新生代农民工的生存和发展困境表面上是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结果,但其根本原因之一是职业教育差异问题。因为对于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而言,工资收入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可收入不平等的根源又在于以个人人力资本差异为表现形式的就业能力和机遇的差异。为此,需要为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新生代农民工提供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提高其职业能力,使他们能够在城市得以生存和发展,增加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公平。

据王春光研究员的分析,在2000年之前的政策文本里,国家对农民工进城的态度基本上是限制的甚至是排斥的。但2000年之后,我国农民工政策向着公平化方向转变,渐渐地开始取消了一些歧视和排斥农民工的做法,并采取措施力图减轻和化解农民工在城市面临的困境[19]。在此背景下,加强职业教育,全面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素质,符合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对教育公平的价值追求,对优化社会结构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普遍的现实意义。以教育公平作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价值追求的落脚点,需要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破除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有效进行的障碍。这些障碍主要包括:非透明性、制度的复杂性以及传统文化理念因素等内容。[20]针对非透明性障碍,政府要建立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教育机制,并以具体制度的形式保证新生代农民工能够通过有效的渠道获得职业教育的信息。同时,在推进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改革中,提高职业教育内容的针对性,提高管理程序的透明度和效率。针对复杂性障碍,政府需要做好各类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的统合和协调工作,重点完善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的补贴机制和分担机制。针对文化理念因素的障碍,相关部门和机构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并不断提高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的福利性,比如优先安排入户等[21]128。同时,需要彻底清理一些歧视性的规定及做法,严厉打击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中的欺骗行为等。

其二,保障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的权利。作为受教育基本权的延伸,新生代农民工具有获得职业教育的权利,这一点应该得到明确和保障。在实践中,有些新生代农民工工作的城市把他们视作“城市过客”,忽视了新生代农民工本来就应该享受的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将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看作是对这一弱势群体的一种“施舍”。具体的表现是:有些地方为农民工职业教育设置了一定的“门槛”,有些地方对于本市户籍人员和农民工的教育培训给予了不同的对待。比如,广东省对跨省外来劳动者要求必须符合就业年龄,已办理就业登记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职外省籍务工人员,才能接受职业教育培训。苏州市对于本市居民的再就业培训是免费的,而对于农民工的培训,每个农民工只有一次机会是免费的,第二次培训就要交钱[22]171。当前,最为急迫的任务是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配套实施措施,将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切实保障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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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肖称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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