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校企合作问题是一个历久弥新而又难以突破的话题,在当前校企合作公共理性缺失和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职业院校和企业等利益相关者在参与校企合作的过程中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形成了各自的行为逻辑,导致职业院校与企业两个主体间显著的制度性拒斥,表现出随意性、割裂化、单向度的合作状态。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本质要求,也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与多方利益相关,应从治理的视角寻求新的突破,构建起一套完备有效的校企合作共同治理的内、外部结构,从而建立起全面的校企合作共同治理的机制。
摘 要:校企合作的实践困境反映出理论上存在的缺陷。由于我国高职教育发展和市场经济改革的历史较短,对校企合作的认识仍处于浅表层面。通过企业经营机制与高职院校办学机制的比较发现,校企合作机制包括动力机制和运行机制两个层次,运行机制的完善有赖于动力机制的构建;企业发展方式转变是校企合作的内在动机,但由于企业资本的趋利性,其提供职教公共服务的外部动力主要源自于政府导向的市场驱动;构建政府购买职教服务的机制是完善校企合作机制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机制;政府购买;职教服务
作者简介:崔发周(1963-),男,河北曲阳人,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授、高职研究所所长,研究方向为高职教育改革。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动力与运行: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研究”(编号:11YJA880094),主持人:田秀萍;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规划项目2014-2015年度重点课题“职业院校章程建设研究”(编号:201403Z01),主持人:崔发周。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07-0021-05
校企合作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其横跨教育系统与经济系统,涉及的因素超出相关教育问题和经济问题的总和。同时,校企合作又是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要素,也是多年来高职院校办学模式改革中的焦点。但从总体上看,对于校企合作动力机制的理论分析和运行机制的实践探索都处于较浅层面,没有在主体关系上实现根本性的制度变迁,企业的教育职能和高职院校的经济职能尚未有效履行,企业发展规律与职教发展规律尚未有效对接。围绕企业的主体地位,将校企合作内在机制进行科学分析与归类,完善职业院校章程和《职业教育法》,探索构建长效合作机制的基本路径,对于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校企合作机制的分类
校企合作是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直接目标,高职院校与相关企业共同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的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1]。校企合作机制是指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或者说是校企共同构成的系统(如职教集团)内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关系及其功能,是决定校企合作有效性、可持续性的关键因素。根据校企合作的不同属性,我们可以对校企合作机制进行不同分类。
(一)从总体功能上划分
从校企合作机制的总体功能上,可以划分为动力机制和运行机制。动力机制也称激励机制或驱动机制,是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的一种机制,也就是合作双方具有互补性的内在动机。合理动力机制的基本特征是校企双方互利双赢,具体实现形式包括政策支持下的创新驱动、市场引导下的利益驱动等。运行机制是指在动力机制作用下,校企合作活动连续运作的方式,以此实现校企合作的目标。
合理的校企合作动力机制是形成运行机制的基础,缺乏动力机制而单纯地构建运行机制,必然导致形式主义;良好的运行机制又是动力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是衡量校企合作活动有效性的重要指标。在当前条件下,企业转型升级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是校企合作的内在动机,但由于人才具有流动性,人才培养活动并不能保证本企业完全受益,人才培养的成本需要以适当方式得到补偿;双方建立起相互对接的合作机构和协商机制是运行机制完善的具体标志,各地兴起的职教集团化办学就是通过校企合作联盟规划设计校企合作活动目标和方案的有效方式。
(二)从合作环节划分
一项校企合作活动一般要经过制订计划、确定方案、实施方案、过程检查、活动总结等步骤,为了保证取得预期效果,需要相应地构建目标机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评价机制和矫正机制。
目标机制确定校企合作的方向,主要功能是寻找双方的利益契合点,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合作内容和预期效果。一般而言,合作目标不是双方目标的叠加,也不是企业或学校目标的全部,而是联结着双方共同利益的部分,如创新型人才培养、新产品研发等。
决策机制完成对合作方案的选择,确定双方各自的资源投入方式及其比例、合作成果的分享、具体的活动方案等内容。由于合作活动是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的,合作方案的确定只能采取协商的方式,任何外力强加的方式都很难保证持续合作。校企合作理事会就是一种较为稳固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是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的核心环节,通过实施合作方案取得合作效果、实现合作目标。执行机制是否完善也是检验校企合作紧密性和有效性的标准,需要依靠双方的互动形成科学的流程。良好的执行机制能够克服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创造性地理解和实现合作目标。
评价机制用来检验实际合作效果与预期目标之间的差距,保障合作方案的全面实施。评价合作活动切忌采用单纯的教育价值观或是单纯的经济价值观,而是采用双方认同的价值标准。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会有一定的妥协和让步,不能因为企业表现出的趋利性和学校表现出的公益性否定整项合作活动。
矫正机制是一种纠偏机制,防止校企合作活动偏离预定目标和合理轨道,避免造成资源浪费。目前的校企合作活动矫正主要以协商方式为主,随着《职业教育法》的完善和《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出台,校企合作的纠偏应主要以政府监管和法律调节为主,通过依法合作保障校企双方的利益。
(三)从合作内容划分
校企合作的基本点是人才培养,但可以延伸和扩展到技术研发、文化建设等更广阔的领域。依据合作内容,校企合作机制可分为合作育人机制、合作研发机制、合作办学机制、合作发展机制等部分。
合作育人机制是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条件,校企双方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课程、共同指导学生学习、共同评价学习成果的组织方式和制度体系,是校企合作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通常校方主要负责理论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企业主要负责实践教学和综合能力培养。实施学生与学徒双重身份的现代学徒制是合作育人机制的高级形式。
合作研发机制是合作育人机制的必要拓展,其共同利益点在于通过合作技术研发增强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同时,也直接提高企业产品的竞争力。高等职业院校的技术研发活动不能脱离人才培养孤立地进行,但也不能忽视研发规律而混同于一般人才培养活动。在企业人才培养活动得不到政府合理补偿的条件下,高职院校通过技术服务可以降低企业的合作风险,并通过技术进步收益使校企合作活动保持价值平衡。
合作办学机制产生于企业占有学校股份的混合所有制办学形式,校企之间通过资产联结而开展合作。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目前合作办学一般只在学校局部进行,如合办一个专业、一个研发机构等,实际上是一种模拟股份制的办学形式。事实上,企业投资到国有高职院校,是与政府机构的合作行为,已经超出“校企合作”的范围。
(四)从合作活动发展过程划分
校企合作活动总是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不成熟到成熟,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校企合作机制可划分为生成机制、完善机制和巩固机制。
生成机制也可以称为发生机制或形成机制,也就是双方通过对自身和对方的合理认识和正确定位,实现相互了解,进而签订合作协议的制度和机构。譬如,高等职业院校可以设立校企合作办公室,参加企业协会、人才招聘会、产品订货会等活动,向企业宣传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合作意向,寻求合作育人伙伴。
完善机制来源于校企双方对产品(服务)质量的追求,通过合作目标的调整、合作内容的拓展、合作方案的完善,不断改善合作效果,促进双方的发展。校企合作机构应该持续关注双方在育人、研发、职工培训等方面活动的进展,不断提出改进方案,持续推进合作活动的完善。
巩固机制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制度,对行之有效的合作形式和合作内容进行固化,实现校企合作活动的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信息化,从而保持有益合作活动的稳定性。组建校企合作理事会、专业建设委员会等机构,建立相应网站和微信等交流平台,都是使活动稳固的表现。
(五)从作用范围划分
根据合作机制的作用范围,可分为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内部机制是高职院校内部围绕校企合作活动所建立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如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兼职教师报酬支付办法、企业顶岗实习质量标准等;外部机制是校外企业、行业组织和政府部门针对校企合作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如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政府部门联席会议、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办法等。
必要的内部机制是校企合作得以进行的先决条件和运行基础,而外部机制的完善可以降低合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在外部机制尚不完善的条件下,校方需要主动适应企业需要,提升自身服务能力,依靠市场机制保持校企联系,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实践依据。事实上,站在企业的立场上,校方主动联系企业的机制是一种外部机制,企业主动参与人才培养的机制又是一种内部机制,二者可以形成一种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互动机制,所反映的正是高职教育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之间不可分割的天然联系。
二、校企合作机制构建的几个重要问题
构建校企合作机制,需要充分认识和把握企业发展和高职教育发展的规律,使合作目标符合双方发展的需要。从当前校企双方发展的环境来看,合作机制的构建需要重点解决“一头热一头冷”、高职院校民事行为能力差、行业组织缺位等问题。
(一)动力机制的构建
动力机制是维持校企合作活动持续进行的前提和条件,因而是合作机制的核心内容。目前的校企合作活动一般是由校方发起,动因是人才培养活动能够适合企业发展需要。但是,校方的动议常常不能得到企业的积极响应,出现“一头热、一头冷”的单向性作用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尚未形成双方合作的市场环境,具体表现有三种情况:一是企业对劳动力素质需求不高,市场供应量远大于需求量,如一般数控机床操作工、普通文秘等均可直接从市场上招聘,无需增加培养成本;二是企业处于转型升级过程中,对于人才需求目标尚不清晰,导致高职院校培养目标模糊,双方没有明确、合理的合作目标,如有的企业感到维持传统生产方式的廉价劳动力难以招收,就要求高等职业院校“放下身段”,培养简单生产操作的技能人才;三是企业不熟悉教育活动,不知道如何与校方开展合作,校企合作的交易成本较高。
校企合作的原始动力应该来源于校企双方促进生产方式转变的理性诉求,形成双方认同的价值观,将企业的长远发展与学生的终身职业发展相协调。因此,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发展的基本模式,也是我国创新驱动战略实施的要求。在现代社会中,合作应该是“两厢情愿”,不能指望政府强制性的“拉郎配”,也不能依靠校企双方领导的“父母之命”。当前校企合作的效果之所以不够理想,根本原因就是缺乏合作的共同基础,包括共同价值观、合法的利益契合点、撕毁契约的惩罚措施以及自主合作具体行为的法律保障。
因此,要构建校企合作的动力机制,当前需要抓住三个主要因素:
一是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需要考核两种满意度:一是用人单位满意度,二是学生满意度。只有人才培养质量满足企业的需求,企业才有可能主动地参与到人才培养过程中来,并接收更多的毕业生。因此,质量是实现学生就业的根本保证,也是开展校企合作的基础。
二是提升高职院校服务功能。开展有效的技术服务,是密切校企联系的重要纽带。通过技术服务,可以让企业更好地认识高职院校的办学实力,认可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技术技能积累和创新与人才培养是相辅相成的,技术技能创新可以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人才培养又为技术技能积累提供了可靠保证,二者都是职业院校必不可少的功能。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合作培养与合作研发一起进行,对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教师数量和结构也会发生较大变化,这就要求政府在整体上加大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投入。
三是完善校企合作相关制度。要使校企合作不断走向深入,就需要建立一种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实现价值观的趋同。从高职院校的角度,需要以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企业的知情权、建议权、评价权,在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招生就业等方面悉心倾听企业意见,了解企业需求,决不能等遇到困难的时候再寻求企业帮助,更不能将企业参与看作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总之,高等职业教育不是单靠职业院校一方就能办好,高职院校需要先把自己的位置摆正了,并真心把企业看成是合作伙伴,多想着企业的需要,合作办学、协同培养人才也就容易了。
(二)高职院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合理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基本条件是校企双方均具有较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学校热、企业冷”的合作表现正好相反,高职院校的民事行为能力远低于企业[2]。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早已具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能力,对于企业财产具有自主处分权;高职院校作为一种事业法人,活动经费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入,因而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都受到政府的限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较差,导致资源利用效率较低。这种机制上的反差,对于以追求运营效率为目标的企业一时难以适应。
尽管高职院校一直都在努力探索构建人才培养质量监控体系,但始终处于理念层面,而不是在行动层面。提高质量这种政府诉求没有转变为高职院校的内在动力,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生源充足的条件下,高职教育是一种稀缺资源,高职院校可以通过政府许可制度扩大专业规模,轻易地实现扩大办学规模的目的,而不必花费较长时间提高培养质量,因而不具备较强的外部竞争性;其次,在现有人事制度下,高职院校人员的进出升迁都是由政府控制的,校方既没有决定教师职务升迁的独立权力,也不具备辞退教师的独立权力,因而不具备较强的内部竞争性;再次,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社会主要关注高职院校的办学规模和就业率,而不关注培养质量和就业质量,在这种潜在价值观的主导下,教育教学评价不自觉地倒向规模和数量,而不是效率和质量。正是由于质量和效率目标的缺失,校企合作的本来价值被抽空。事实上,高职院校寻求校企合作的真实目的是获取所需资源,降低办学成本,而不是出于培养质量和资源效率的考量。“效率的源泉是源于企业在竞争压力下持续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3]。由于缺乏必要的竞争机制和合理的考评机制,导致生成了我国高职院校的两个既成事实:一是80%以上高职院校是由中职学校升格而成,且原有教师全部转入新的岗位,而这些教师能够直接适应新岗位要求的比例很小[4];二是学校内部成为推销平均主义的大市场,“大锅饭”、“搭便车”现象十分严重。校企之间资源利用效率的不匹配影响合作运行机制(主要是决策机制和执行机制)的形成,是阻碍合作的基本原因。
建立法人治理的现代学校制度,提高高职院校资源利用效率和质量考评机制,是构建校企合作高效运行机制的基本途径。从资源配置上看,政府应该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机制,彻底改变按照教职工人数平均拨款的经费制度,形成生均拨款与办学质量奖补相结合的拨款机制,激励学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考评标准上看,建立创新导向的考核指标体系,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加大考评结果的区分度和有效度,鼓励教学创新和制度创新,压制平均主义的“大锅饭”文化;从考评主体和方法上看,主要依靠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诊断性终结评价,兼顾学生的写实性过程评价(是否及时授课、提供的教学资源是否丰富等等),不再使用感情机制导向的内部投票式评价。由制度趋同过渡到文化趋同,校企之间才能在创新驱动战略的大框架下,以培养具有创新创业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构建稳定运行的合作机制。
(三)政府购买制度的完善
企业深度参与高等职业技术教育,除了自身具备构成必要性的动力因素之外,政府激励也是一种重要的外在因素。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管理和评价。”[5]学生在企业学徒、顶岗实习,教师在企业参加实践锻炼,企业派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开发课程资源,都会增加企业成本,同时企业也为社会提拱了公共服务,按照公平原则,政府应该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否则,校企合作活动就难以为继,或者偏离合作育人的预定轨道。
建立高等职业教育公共服务的政府购买制度,需要围绕校企合作目标的实现,解决一些体制性、系统性问题,利用市场机制诱导企业参与到高职教育中来。
一是建立和完善行业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机制。行业教指委不能成为政府部门的扩展,也不是专业化的评审机构,而应成为行业发展的推动者和行业整体利益的维护者。如果行业教指委不能代表行业利益,只是将教育系统内部的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简单的“翻牌”,就不能实现机制创新,也无法完成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的使命。行业教指委应该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出发,深入调研分析行业技术发展和人才需求趋势,及时发布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报告,有效指导高职院校动态调整专业和课程,满足企业创新发展的要求。由于我国地域广阔,行业教指委应该建立国家、省、市三级组织架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形成高效工作体系,及时响应校企双方的利益诉求,成为企业和院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这种条件下,职教公共服务可以由具有高度公信力的行业教指委组织实施,政府购买也可以将这一组织作为主要的服务提供者,从而确保公共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防止出现套取国家资金的现象[6]。
二是制订各个专业大类的顶岗实习标准和企业学徒标准。行业教指委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组织企业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和高职院校骨干教师,制定专业顶岗实习标准和学徒标准,规范在企业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顶岗实习标准包括岗位技术标准、实习内容标准、实习过程标准、指导教师标准、实习考核标准、实习报酬标准等,作为组织学生顶岗实习的基本依据。学徒标准包括学徒招收标准、学徒岗位标准、学徒工资标准、师傅标准、出徒考核标准等,是实施现代学徒制的基本制度。顶岗实习和培养学徒是企业提供职教服务的基本内容,上述标准也是最重要的服务标准。为了实现我国企业产品质量升级,职教服务标准必须十分严格,凡是不能达标的服务,政府应坚决拒绝购买。从企业行为来看,应该将校企合作作为人力资本素质提升的根本途径,而不是作为谋利的工具。当然,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过程之中,东中西部发展程度不同,标准的制定需要明确适用范围,既要防止标准过低影响发达地区的转型升级,又要防止标准过高超越欠发达地区的实际需求。
三是制订政府购买职教服务的制度体系。企业资本的趋利性和职教服务的公益性是相互矛盾的,需要靠合理的制度设计加以解决。在现行财政预算体制下,公办高职院校的经费预算并没有包含购买企业服务的支出,因而校企合作活动只能以企业“施舍”的方式,高职院校一直扮演着“化缘僧”的角色。为了激励行业企业提供优质职教服务,需要建立起合理定价、服务竞争、服务共享、服务评价、信息公开等一系列制度,防止出现各种简单化做法。以顶岗实习为例,酒店服务行业实习成本较低而企业获益较多,政府可以采用零购买措施;医疗行业实习成本较高,政府就应该给予较多的补贴。再如,新入职教师到企业实践政府可以给予企业适当补贴,而教授到企业调研则不需要补贴。由于我国企业学徒制度已经中断多年,多数企业提供职教服务的能力十分有限,存在市场供给不足的问题,因而需要在整体上以较高价格引起企业竞争,通过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实践证明,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改革的目标,合作机制则是实现目标的路径。政府主导的集团化办学是实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基本路径之一,在建立校企沟通机制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作用,企业行为主要以商品交换的方式进行,其提供的教育服务必须得到相应补偿,政府购买职教服务是构建校企合作动力机制和运行机制的基本途径。
参考文献:
[1]崔发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运行机制模型及其现实改进[J].工业技术与职业教育,2013(4):15-16.
[2]董仁忠.公立高职院校管理现状的调研报告[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1(10):80.
[3]吴华,宁冬华.从现代企业制度到现代学校制度——对椒江“现代学校制度”实践的理性思考[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1):31.
[4]庄可.新升格职业院校教师知识结构的缺陷及对策研究[J].教育评论,2015(4):71-72.
[5]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EB/OL].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06/22/content_8901.htm[2016-01-11].
[6]刘玉山,汪洋,吉鹏.我国政府购买职业教育服务的运行机理、实践困境与发展路径[J].教育发展研究,2015(19):14.
责任编辑 肖称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