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卉
【摘要】通过追溯弥尔顿经詹姆斯·密尔到约翰·密尔的言论出版自由思想的发展脉络,对比三人在论述言论出版自由的对象、限定、目的等方面的异同,描摹自由主义在言论出版中的发展进程,进而思考在多元化时代的今天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自由主义思想对我们的启示。
【关键词】弥尔顿;密尔;言论出版;自由思想
言论出版自由是近代以来始终受关注的话题,同时也是自由被讨论的重要组成部分,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十条明确提出“意见的发表只要不干扰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到干涉。”同年,美国《权利法案》修正案也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尊奉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国会无权通过限制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请愿自由的法律。”言论自由近代逐渐被写入法律,约翰·弥尔顿、詹姆斯·密尔的《论出版自由》以及约翰·密尔的《论自由》,则被视为言论出版自由的经典文献。
一、出版自由的提出与弥尔顿的理性诉求
审查可以追溯到公元前443年古罗马设立的审查官。这种审查官主要负责人口普查及审查各阶层人的操守。破坏习俗、恶语诽谤他人的言论是审查官关注的主要内容,但仅限于人们在公共场所发表的言论。15世纪以后,在审查制度逐渐成形的英国,审查对象扩张至出版界。1644年,英国长老派为控制宗教信仰和政治思想,颁布《出版管制法》,约翰·弥尔顿于同年撰写了《论出版自由》一书,反对出版许可制度,争取言论出版自由。
弥尔顿从自然法角度出发,认为天赋人权,言论出版自由是人与生俱来应该享有的权利。这点在同时代的哲学家斯宾诺莎那里也有体现,斯宾诺莎强调天赋人权,他指出人是自己思想的主人,拥有判断和感情的自由,因此“思想分歧矛盾的人,若强迫他们只按最高层当局的命令说话,是不会没有可悲结果的。”[1]出版审查制度颁布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新兴资产阶级急需突破封建专制和宗教压制。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争取出版自由,反对教皇和封建专制,在思想上为新兴资产阶级发展开拓道路。弥尔顿追溯希腊罗马以来对待文字和书籍的态度,进而强烈谴责宗教法庭及其喽啰对书籍出版的审查法令。他将书籍和生灵相比较,指出生灵尚可自由地降临人世,即使是魔鬼也可在出生之后将其毁灭,“但一本书在出生到世界上来以前,就要比一个有罪的灵魂更可怜地站在法官面前受审,它在乘渡船回到光天化日之下以前就要在阴森黑暗的环境中受到拉达马都斯那一伙人审判;这件事是从未听说过的。”[2]同时,处于启蒙时期的弥尔顿言论带有明显的理性色彩。
弥尔顿认为言论自由是人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版审查制度表面上针对诽谤和煽动性书籍,实则影响到人们对道德和真理的认识,压制和妨碍了言论和学术的自由表达,“如果不许人们自己磨快斧头和犁刀而必须从四面八方赶到二十个许可制的铸造厂中去磨,那就和非利士人所加上的奴役制没有两样了”[3]。而设立层次不高的审查官,无疑是对学术和言论的侮辱和鄙视。在此层面上弥尔顿指出了出版审查制度的不合理性和不可能实现性。关于异端邪说和堕落的东西,弥尔顿从一开始就从善恶本质上对其做出了判断,但是他一方面承认这种异端邪说的不可阻拦性,认为书籍出版许可制就好比一位高明的先生用关园门来阻挡乌鸦的办法,完全无济于事。另一方面,弥尔顿认为好书和坏书对人的作用却并非如善恶般分明,愚人读好书也可能引起恶心,坏书对理性的人而言仍然有利于预防和警醒。因此书籍审查试图借此消除异端邪说对人类的影响也是无效的。
基于对真理的乐观主义态度,弥尔顿将真理的正确性悬置,它无需讨论也不容置疑,而是在人类获取真理的方式上展开讨论。弥尔顿提出了兼容并包的方法,认为对恶的认识和观察对人类美德的形成是十分必要的,可以帮助我们辨识错误肯定真理。我们这里可以看到,弥尔顿在对真理的肯定基础上,同时对人类获取真理也持乐观态度,认为人类可以辨别并获取真理。施拉姆在《报刊的四种理论》中论及弥尔顿的出版自由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影响时说,“从弥尔顿这种思想出发,形成了现代关于‘观点的公开市场以及‘自我修正过程的概念,那就是让所有想说什么的人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真实的、正确的思想会保存下来,虚假的和错误的思想会被克服。政府不应该参加战斗,也不应该协助其中一方。虽然虚假的可能取得一时的胜利,但真实的意见通过吸引新的力量来维护自己,会通过自我修正过程最后战胜其他意见而保存下来。”[4]能够公开和自我修正的也正是基于对真理和人类能够获得真理的乐观态度。最终出版审查制度在弥尔顿的论述下显得多此一举、居心不良。
在言论自由的对象上,弥尔顿所争取的言论自由仅限制在一部分人之内,其他的则无足轻重。他将人区分开来,认为书在不同的人手中产生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书对笨人并无影响,但聪明人却如同冶金者般能够从书中受益,因此“纵使限制笨人读书也无补于他们的愚笨;那我们就没有理由因为要限制笨人而剥夺聪明人在增加智慧方面的任何便利条件。”[5]即书籍审查制度对一部分人实际上是无关紧要的,但却直接损害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弥尔顿表面上是拿笨人和聪明人做比较来反对书籍审查制,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他为某一特定阶层即资产阶级开路的明显痕迹,同时也是建立共和制政体的需要。这也为弥尔顿所争取的言论自由附上了明显的时代特点和局限性。
二、出版自由与功利主义——詹姆斯·密尔对出版自由的讨论
1820年,詹姆斯·密尔出版了同名著作《论出版自由》,要求取消当时还存在的出版限制,积极倡导个人自由权利。詹姆斯·密尔第一次对讨论自由做出定义:“讨论自由是指平等地表达和讨论主题相关的所有意见的权利,以及通过任何作者认为合适的媒介将讨论意见推荐给他人的权利。”[6]与弥尔顿相似,詹姆斯·密尔认为个人权利与生俱来,不能被剥夺,同时也不能被侵害。“每个人都应有权被看作是拥有某种品质的主体,并依其行为对其进行评价。”[7]他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认为只有言论自由才能防止政府蜕变成为专制者,密尔从政治学的角度认为对统治者行为的自由指责,是对公民利益的必要保障,这一点突出表现在他对选举权的关注中。由此,公民有获得足够多的信息的自由,自由的表达意见的权利,从而能够更好地对政府进行监督和建议,这点对现代民主法制国家有着很好的方法论意义,同时也与现代政府努力构建公开透明机制遥相呼应,对现代政治法律建构提供了更多的具体实践价值。
同时,从法律和心理学角度,詹姆斯·密尔对出版侵害行为的界定、惩治和补偿做了大量论述,与弥尔顿在反抗封建专制下谋求资产阶级思想自由相比,詹姆斯·密尔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将言论出版自由转向了对处于社会之中的公民权利和个人利益的关注,言论出版自由在个人和公共两个领域内得到论证。他关注的是侵害自由的行为本身以及对侵害的警觉程度,他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出版侵害的各种界定和惩治来减少或者消除侵害的发生,我们可以从詹姆斯·密尔对伤害的具体限定中看出他对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对个人利益和最大幸福原则的运用,也可以找到后来密尔所提出的伤害原则的影子。
三、由出版自由到思想言论自由——约翰·密尔对言论出版自由的发展
1859年,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着重讨论了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论自由》是在19世纪中期民主制逐渐确立后,对民主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的审慎思考,同时他也指出民主可能会对自由产生的压制。密尔继承了托克维尔的“多数人的暴政”的思想,并对其进行了补充阐释。在此基础上,密尔高度强调人的个性和自由,“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需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8]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是自由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密尔的自由观是着眼于社会层面的,他所关注的并不是意志自由,而是社会施与公民的权利的性质和限度,即公民在社会中的社会自由。
在对权利的态度上,弥尔顿反对出版审查制度,认为天赋人权,出版自由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应被剥夺,以此来反抗封建专制对社会的思想压制。詹姆斯·密尔秉承天赋人权思想,并进一步将言论自由置于个人和公共领域,从政治学和法律的角度思考各种关系及具体措施,强调个人言论自由权利。约翰·密尔则高度重视个人的自由权利,他强调“假定除一人外全体人类执有一种意见,而只有那一人执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假如他有权力的话)要使人类沉默较可算为正当。……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9]。尔后他从目的论的角度入手,认为压制自由对施压人的影响比受压制者受到的损失更大,进而指出言论自由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可以有助于发现真理,并最终促进人类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关于言论自由的对象,对密尔而言,他所争取的是所有人的思想和言论自由,是经由少数人补充的包括多数人在内的由每个个体组成的全体人的自由。
密尔对思想和言论自由的论证基于两个必要条件。首先,在对待真理的态度上,密尔并不像弥尔顿的乐观主义一样认为真理的正确性毋庸置疑,且必然能够获得。密尔认为真理永远战胜迫害是一个乐观的伪误。真理就像一架摇摆不定的天平,“在人类心灵方面,片面性永远是规律,而多面性则是例外。……甚至在前进运动中,那本当是累加性的,大部分也只是由一个偏而不全的真理去代替另一个偏而不全的真理;而进步之处主要只在新的真理片段比它所代替的东西更见需要,更为适合于时代的需求罢了”[10]。真理总是处于不断地被发现、修正和变动之中,有多方的制衡力量。这与弥尔顿首先就将真理的正确性悬置有根本差别。但同时,密尔肯定了真理的必然性,在时间的长河中,即使一再被压制和迫害,真理最终也能够被发现,这正是真理真正的优越之处。弥尔顿将真理的正确性作为言论自由的先决条件,而密尔则是将真理的变动性作为条件,正确性则是自由的目的。这也是密尔从功利主义目的论角度论证自由的表现。
其次,在人对真理的认识上,密尔提出了可能错误性。因人性的不完善和可能错误性,真理需要被人们不断地讨论、寻找,各种可能混杂着错误和部分真理的观点和言论也正因如此而需要自由表达的权利。而同时,也因为密尔对待人性的乐观态度,对一切讨论和错误都给予宽容,历史中和现代曾经出现的极其严重的对真理的压制和迫害也都是因为人的错误和未完全认识所致。
宽容是在密尔的自由理论中不断出现的命题,也是密尔关于人与社会的关系限度中所提倡的实践形式。宽容给予个性和自由以极大的空间,给人类和社会提供了多元化和多样性的可能。密尔以历史和辩证的眼光看待真理的存在和产生,却忽视了把持真理的诸多因素,简单地把关于真理产生的错误理解为看不到,却忽视了对抗双方可能明知真理为何而在利益驱使下必然使之,从而将真理简单化。密尔认为马卡斯奥·吕亚斯大帝迫害基督教是因为他当时没有看到基督教乃是一件好事而不是一个祸害。相同的例子在中国也数不胜数,我们可以看到秦始皇为愚化民众焚书坑儒,一千多年后清朝为控制思想大兴文字狱,这些都是封建君主专制时期统治者加强集权统治、控制社会政治思想的结果,而并非统治者没有看到知识的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霍布斯和洛克那里,自然状态中人性的弱点和缺陷导致了政府的诞生,社会由相互制约的人结合在一起。而密尔则将人性善恶悬置,从人类认识不完善的角度促进对真理的不断认识。正是对真理和人类认识两个先决条件的考虑之下,密尔提出了言论自由的四个依据:一是被迫缄默的意见可能是正确的。二是错误意见也可能含有部分真理,普遍意见也可能不是全部真理。只有敌对双方通过意见冲突才能使真理得以补足。三是没有经过争论的真理很少能够得到较好的领会和感知。四是真理有可能会沦为形式教条从而导致意义丧失或减弱,同时,阻碍人们对真理的感知和寻求依据。
在对言论自由的限定上,弥尔顿并没有做过多论述,詹姆斯·密尔从政治学和法律层面上讨论了出版自由的侵害,约翰·密尔则在自由主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伤害原则:“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11]每个个体对自身拥有绝对的独立自主权,在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前提下,任何他人不能对个体进行强迫性干涉。这里密尔将个人和社会的界限截然分开,给予个人以独立的高度自由,这也导致保守主义和以后新自由主义对密尔的诟病,指出密尔的伤害原则只强调他人可能遭受的伤害,而忽视了个体可能对社会的伤害。但密尔对不妨害他人原则的提出则是对之前自由主义的极大突破,正如在政府管理上,密尔明确主张有限度的放任主义,实行一定程度的国家干涉,提倡代议制政府,密尔的政治理念和自由思想同时反映了他在自由主义中的转向。“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标志着近代共和主义,密尔的《论自由》则注明了现代自由主义。”[12]
在其他关于自由的论述中,自由的目的是以自由和个性来避免官僚腐朽制度、习俗教条和奴性,以达到人类幸福和社会进步。密尔所倡导的包括思想和言论自由在内的自由主义最终仍是以功利主义为导向的,但他同时强调他所谓的功利是最广义的,是以人类的永久利益为根本的。密尔发展了边沁的幸福原则,从质的层面将快乐分为高级快乐和低级快乐,提出最大的幸福原则,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在此层面上,我们可以看出密尔的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殊途同归。这点在密尔对妇女权利问题的态度上也得到了体现。众所周知,密尔积极倡导妇女选举权,第一个在英国提出妇女应拥有选举权,并于1869年撰写《论妇女的从属地位》一文。然而关于妇女的个性与自由,密尔是这样论述的:“如果给妇女以自由去使用她们的各种才能,让她们去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职业,为她们像为其他所有人一样提供同样的职业场所及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那么由此得到的利益将使能为人类提供高级服务的心智官能提高一倍。”[13]这里功利主义为密尔的自由思想提供凭证,同时也成为个性和自由的最终目的。以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思想为目的,这与歌德、席勒等19世纪德国浪漫主义对密尔的影响密不可分,也是密尔与之前功利主义哲学的主要区别,同时也预示着英国古典自由主义受德国唯心主义等思想影响,开始向新自由主义过渡。
正如英国新自由主义代表霍布豪斯在《自由主义》中评价密尔:“他独自一人将新老自由主义之间的空隙连接了起来……他坚持不懈地使这些原理同新的经验和新的思想结合起来,研究它们如何发挥作用,为了保持它们内容中真正健康和宝贵的东西应如何把它们加以修正。正因为如此,密尔是世界上容易被判定为不一致、不完整、缺乏全面系统的人。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一致的、完整的、全面的系统都销声匿迹了,他的著作却长存不朽。”[14]密尔曾强调真理的片面性和人类在追求真理道路上的艰辛跋涉,而他自己就是为了人类自由和那不断累积的部分真理而孜孜追求的勇者,他站在新旧自由主义交接的位置上,成为英国古典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
四、结语
20世纪40年代,哈耶克发表《通向奴役之路》开启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复兴,言论自由逐步得到各国法律承认,之后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言论媒介的逐渐增多,网络的广泛普及,电视电影的商业化运作,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面临更为复杂的情况。正如皮奥尼迪斯论及密尔在当代的意义时所提及的电视节目的例子:“私人商业电视台的存在依赖广告收入。这些收入依次由一个节目受欢迎程度的体系构成,如果可靠的话,它可以提供关于在某个特定时刻收看某个特定节目的观众的数目和所占的百分比。高度的节目受欢迎程度会带来高额利润,并且刺激电视台保留大多数人喜欢的节目。而质量、品位、公平、客观性和教育的或社会的价值等问题则排在次要位置或几乎不被考虑。”[15]同时,大众文化的日益凸现也使密尔“多数人的暴政”理论下的思想自由得到重新审视与定位,密尔的言论自由思想无疑促使我们对多元化时代多数与少数的言论话语权进行思考,从而赋予我们更多的现实意义。密尔告诫同代人“不要阿谀自己”,这句话对处现代社会复杂语境中的我们大概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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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菲利蒙·皮奥尼迪斯.密尔对表达自由的辩护及其当代意义[J].张兴富,译.现代哲学,2004(3):8-13.
(作者为北京大学中文系博士生)
编校:郑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