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彬 张莉
【摘要】仪式传播贯穿于人类日常生活实践中,对于社会文化的整合和社会秩序的强化起着重要的作用。分析仪式传播活动的主体建构、意义共享和伦理本质,表明仪式传播的要旨在于将所有个体视为平等的主体,在仪式活动场域内,人们自由交流和互动,共同建构仪式的深刻意蕴,召唤文化共同体成员自愿参与到仪式展演中,促成人们在情感、信仰和行动上的高度一致,从而起到整合文化、规范社会秩序的功能。
【关键词】仪式传播;意义共建;伦理本质
随着詹姆斯·凯瑞的论文集《作为文化的传播》的中文版出版,国内学者对仪式传播的研究不断深入,并引起传播学界的高度关注。目前国内学者更多的是在仪式视角下研究一些基本概念,特别是“传播的仪式观”“媒介仪式”“媒介事件”等。本文从仪式传播活动的内在本质入手,探讨仪式传播的伦理本质。
一、仪式传播活动中的主体性分析
仪式是一种体现人类本质特征和行为方式的象征符号和表现方式,也是人类学家考察社会结构的重要截面,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本身就是一种仪式化的动物。仪式在人类日常生活中占据重要的位置并具有多重功能,正如菲奥纳·鲍伊所言:“仪式具有多重社会功能,不论是在社会层面还是在个人、群体层面,仪式都可以成为沟通、表达人们情感的媒介,或引导人们的价值观、或强化人们的行为模式,支持或推翻现状、导致变化,或恢复和谐与平衡。”关于仪式的理解,涂尔干指出:“仪式首先是社会群体定期重新巩固自身的手段。当人们感到他们团结了起来,他们就会集合在一起,并逐渐意识到了他们的道德统一体,这种团结部分是因为血缘纽带,但更主要的是因为他们结成了利益和传统的共同体”[1]。
在人类学意义上,仪式是指一整套由文化传统规定的带有表征性、展演性、程序化的行为方式,也是一种维系和沟通群体情感,协调人们之间关系的行为表征。仪式发生在下列情况下:人们在心理上有共同的需求和关注,产生了共同的情感冲动,人们以共同的符号来表达他们共同的关注与情绪,并产生关于这些符号的道德正义感。它产生于个人间的群体团结感,同时又加强了群体间的个人团结感。随世俗社会的变迁,人们对仪式的外延做了进一步的拓展:它可以是某种庄严的盛典(如节日庆典、纪念会、礼拜等),也可以是各种人生礼仪(如各种出生礼、生日、婚礼、葬礼等),或者是由传统文化规约的一套约定俗成的生存仪式(如各种祭神、祭奠仪式),抑或是一套由国家意志操作的权威仪式(如祭孔大典等)。仪式起源于远古先民们一种群体性的祭祀、典礼、庆祝、舞蹈等活动,人们通过这些仪式性的活动获得自我身份的确认和文化的认同。正如约翰·费斯克所定义的那样:仪式就是“组织化的象征活动与典礼活动,用以界定和表现特殊的时刻、事件或变化所包含的社会与文化意味”[2]。
仪式广泛存在于人类社会,人类的任何行为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一种仪式的维度,包含了仪式展演参与人类社会的各种象征性信息,“传统社会中大量礼制的规约实际上就是仪式”[3]。戈夫曼认为,“当人们会合并开始互动时,他们的行为就是高度仪式化的。‘喂,你好吗?‘早晨好!‘请,您先请等这些细小甚至是琐碎的日常生活仪式对社会秩序的维持是至关重要的”[4]。人们在日常生活的互动中都用了模式化的行为——这种行为调用了相遇的规则,并变成了规则流通的中介或传输通道。这样,仪式就成了以下行为的基本要素:第一,调整个体,参与互动。第二,让人们认识到相应的不相关性规则、转化规则、使用途径规则和交谈规则。第三,在互动的整个过程中,对个体进行引导和帮助人们纠正错误。在新疆,几乎所有民族都有自己的仪式,包括人生仪式、交往仪式、家庭仪式等,通过各种仪式活动,人们表达情感,强化和达成某种经验、信仰,统一群体价值,并寻求认同进而建构和再生产社会及其彼此间的关系。
詹姆斯·凯瑞为了论证传播的仪式观,截取了文化的一个断面——仪式,来探究人类传播的本质,把对传播的研究从单纯、零碎的“认知”“情感”“行为”等维度上升为文化层面,从而开启了从仪式的层面来研究传播活动的新的路径,使传播研究更准确也更有价值。仪式观理论核心之一认为,仪式作为一种文化象征符号,其本身就是文化传播媒介。内涵丰富的隐喻、象征意义、价值规范、文化心态等信息,通过仪式展演将人们汇聚在一起,人们彼此交流情感,共享仪式本身的意义以及文化中共同的东西。因此,仪式展演过程就是一种传播过程,不同于拉斯韦尔“5W”模式的是这里传受双方同时在场,其中既有自我传播、人际传播,还有群体传播。仪式传播是通过各种仪式符号来表达象征意义和传递情感信息以实现文化共享的一种传播活动,它更强调意义的横向共享以及对人的精神、情感的感召,从而达到对信息接受者的控制。在人类学意义上,仪式传播作为人类生活的文化事象,本身就是人类自身文化的一次集中展演和传播,是一次“文化操演”,仪式传播的内容反映的是一种精神信仰、审美情趣、价值观念、伦理规范等文化传统,因此仪式传播与文化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仪式传播最大的特点就是强调仪式传播参与者的主体地位,这类似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它将传者和受者视为平等的参与主体,二者不再像传播传递观一样把传、受双方看成是信息接收的两端,有主动和被动之分,而是所有人一起参与、协商、体验,平等交往,共同建构仪式的意义,进而成就现实,规范社会秩序。随着网络、手机的普及,这种强调参与者主体地位的传播方式越来越居于主导地位,在传受界限逐渐模糊的新媒体传播环境中,信息的编码者不再只是少数的社会精英,普通民众也作为传播者与媒介组织融为一体,共同感受信息传播中的情感和意义。这种主体性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对反馈环节的重视,直接成为信息内容的生产者,其主体性在形式和内容上得到完美表达。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仪式传播更加注重所有人的主体地位,体现并彰显了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符合仪式的内在本质要求,就是仪式展演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地加入到这种群体性传播中,在一种特定的场域通过特定的仪式符号接受这种仪式文化的熏陶,进而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仪式传播活动中的主体性建构有其深刻的哲学基础,从人类历史的发展看,对人的自身主体性的认识和强调推动着人类的发展,对主体性的追求体现了人类对压制人性、泯灭个性的反抗及对理性、人性化思潮的渴望,确立人的主体地位乃是人之为人的前提。人类生存的世界是深深打上了人类烙印的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世界,并不是纯粹的客观世界,人类生活在其中,我们无法观察到自身之外的世界,人类活动原本就是一种主体性活动,其中包括人的能动性、自我意识、精神交往等。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人之间有精神活动和交往的实践,这种自觉的精神交往实践也是人类社会形成、发展的必要条件,这种精神交往便构成了人类传播。恩格斯说,两个人比一个人更人性一些,其潜在的意义就在于人因传播而存在,人类社会因传播而形成,现实世界与人类社会相互交融,因此,人类传播形成了人类世界,其活动主体是人类,人类中每个人都参与着现实世界的构建,无论是传播的发起者还是接受者,没有理由不强调其主体性,受众的“在场”是传播产生效果的前提,仪式传播恰好就契合了这一伦理要旨,充分彰显了人的主体地位。
二、仪式传播中的意义构建
“传播使人类社会得以构成,传播也是人类生活唯一的手段和目的。作为手段,一方面,它把我们从日常生活的重压中解放出来,并能使我们生活在一个有意义的世界里;另一方面,作为目的,它使我们通过传播分享共同体所共有的目标,分享在共同体中因交流而加强、加深、加固的意义。……传播之所以被人们当作手段,因为它是使人类生活丰富多彩、意义广泛的唯一手段;传播之所以被人们当作生活的目的,是因为它能把人从孤独、自我中解救出来,分享共同交流的意义。”[5]
杜威认为,传播并不是将知识简单地传递,而是通过象征意义的符号赋予知识更为丰富的意义,知识则通过意义的传递构成了传播的仪式场。在仪式自身构建的信息场域内,仪式本身的表达和传播主要是通过各种仪式符号的隐喻,即其内涵的象征意义来进行的,因此,仪式符号及其意义共同建构了仪式。如在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等少数民族的婚礼仪式中,通过各种民族服饰、动作、声音、礼物等非语言符号,来表达不同的象征意义,这些非语言符号内涵的意义并非所有人都能理解,其意指通常隐藏在仪式参与者的意念中。仪式意义主要包括信仰、道德观、价值观等精神观念,这也是区分不同民族仪式的主要依据。格尔兹把仪式承载的意义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形而上的信仰,一部分是形而下的文化。在少数民族传统仪式传播中,仪式所蕴含的宗教信仰最为坚固,也更能约束人的内心,成为培养慈悲与勇气的心灵屏障。人们通过仪式传播感悟其中所蕴含的精神意义,领会善恶、公正、敬畏等。
特纳认为仪式是与一个社会文化形态和交流勾连在一起的一种“象征符号”,它也是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一个庞大的文化符号系统,为人们具体的日常传播行为建构了共同的社会意义空间,人们在这个符号系统内塑造“共同情感”,维系文化共同体的稳定,同时也向共同体外部成员传达本群体的各种价值观念。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人们一方面创制了新的仪式及意义以满足特定的诉求;另一方面,一些仪式逐渐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并超越了其原本的圣神领域,成为“为仪式而仪式”。仪式中原有的旧的传播符号可能会随之消失淡化,新的仪式符号元素也会被潜移默化地加入进来,但是随着新的仪式符号的加入,旧的仪式所要传播的意义内涵也会随之淡化、消解。随着新疆经济社会的发展,多元文化的融合,仪式传播场域发生了变化,少数民族一些传统仪式传播失去了原本的神圣意义,并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同时一些传统仪式消失了,另一些新的仪式被制造出来。这些仪式从实用主义出发来建构意义,更加注重仪式的手段功能,而忽视了仪式传播的目的,仪式缺少应有的文化伦理意蕴,沦为泛娱乐化的空壳。
仪式传播通过仪式展演将个人带入与他人有意义的关系内,进而融入集体的情感当中,升华、加固既有的文化传统及共同的价值观,体现社会的一致性。仪式传播伦理意义在于它强调仪式参与者的内在满足,通过仪式展演获得文化上的认同,使自己生活得更美好,而不是某种工具性的目的。它以共同的理解和情感共鸣为基础,属于庆祝性的、享受性的以及装饰性的,而非功利性的。
三、仪式传播活动中的伦理建构
仪式传播中意义的构建是引起人们关注,产生道德情感呼唤的基础,仪式传播之所以得到人们的尊重并被沿袭,不是因为它古老,而在于它建构的意义符合人们精神上、心理上、社会交往实践上的需要,是社会关系现实的表征。仪式传播是“以团体或共同的身份把人们吸引到一起的圣神典礼”[6],它之所以能吸引人们是因为仪式通过各种象征符号所蕴含的深层价值,在于仪式所特有的“召唤”模式。阿尔都塞认为:“召唤”是指社会意识形态将每个人作为一种客体给予“招呼”的过程。仪式传播的“召唤”功能体现在仪式结构的两个层面:一是仪式传播通过仪式氛围、仪式符号、仪式行为所营造的表层信息层面,通过这些表层信息借以辨别不同的文化分类。当维吾尔族男子头戴小花帽、身穿袷袢,维吾尔族女子身着鲜艳的艾德莱斯裙子参加婚礼载歌载舞时,人们不用任何语言,就会营造出一种“自家人”的氛围,人们无拘无束,尽情欢唱,由参加仪式所带来的归属感、群体感、身份感和亲缘感在这个过程中不断被强化和更新。二是深层价值层面。仪式传播将一个个具有隐喻意义的神话嵌入人们的心灵,使人们在情感上对人生、社会和价值观产生强烈的共鸣,人们自愿加入仪式展演中,平等地进行交流,形成一个类似于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对个体的“召唤”,从而将文化共同体中的不同个体召唤在一起,进而实现强化社会核心价值观,维系共同体成员“机械团结”的仪式功能,形成强大的规范社会秩序的伦理控制力量。
仪式源于宗教,在奴隶制、封建制时代,其形式和内容得到了丰富和发展,主要表达了对社会上层结构和统治者的敬意。进入现代社会以来,“宗教仪式日渐式微,包括大众媒介在内的人类传播活动日益取代宗教仪式”[7],仪式从其形式到功能、意义也发生了变化,不再仅是对神灵与统治者的恐惧、敬畏,而是逐渐演变成为对人的生命和人性的关爱与尊重。仪式传播活动中人们之间的等级关系,社会地位的差异逐渐被相互依赖、相互尊重、互助平等所取代,同时也继续以精神约束力支配着个体的行为。
在中国传统社会,仪式和礼节紧密勾连在一起,即“礼仪”,“礼仪”涉及范围极其广泛,一直是与道德、法律和制度互为表里,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规约着人们的日常行为,更对一个国家的政治和公共领域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儒家历来提倡“以礼治国”,“礼仪”与中国封建社会相始终,成为绵延数千年的传统文化模式的重要特质。对于“礼仪”对中国传统社会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古德诺是这样描述的:“世界上没有哪个地方的人可以与中国人相媲美,中国人的谦逊、温顺的气质很难在其他地方找到复制品。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循一整套严苛的礼仪规范,他们的一言一行都非常讲究,几乎到了表演某种仪式的程度,这常常使得与他们打交道的欧洲人感到无所适从。”[8]针对礼仪对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的影响,孟德斯鸠作出了这样的评价:“在中国,礼仪与民族生活和民族精神融为一体,尤其是他们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混在一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道德。这四者的箴规,就是所谓礼教。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就是因为严格遵守了这种礼教才获得了成功。”[9]仪式在中国封建社会成为统治阶级治国的工具和手段。
现代化思潮下,传统仪式逐步演变成世俗的生活化仪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这种世俗的生活化仪式的传播本质上是一个“意义共享”“意义共建”而非“精神控制”的过程。仪式展演人通过分享共同体共通的价值或观念集合在一起,共享某种神圣的日常生活仪式,共同建构、维护一个有序的、有意义的文化共同体。当然,这种文化共享并非单纯静止意义上的共享,还包括了在传播过程中对共享文化的传承与再创造。
随着泛媒介时代的到来,媒介化生存依然成为人们生活的一种常态,大众媒介深刻影响着文化交往和建构,成为文化再生的主要场域。大众媒介对仪式的报道会影响人们对仪式的认识,并在身份和意义建构上发挥重要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群体性仪式的衰微。柯尔迪把媒介仪式分为三种:媒介通过报道所呈现的仪式性内容;媒介以一种仪式化的方式呈现报道内容;媒介自身成为某种仪式或庆典,即“媒介事件”。我们一般意义上讲的媒介仪式就是指“媒介事件”,这种媒介仪式与传统仪式传播有着明显的区别,媒介仪式将现实的仪式时空转换成虚拟的“剧场”,仪式的主体仅是表演者,媒介受众仅是围观者,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仪式活动主体。“这种媒介仪式不仅从地理空间意义上建构平凡世界与媒介世界的距离,凸显媒介叙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地点的虚拟价值,而且体现出媒介对受众观念和行为的支配”[10]。它已经僭越了传统群体仪式传播所具有的沟通情感、达成信仰、统一群体价值进而实现文化的共享和认同的功能,不符合仪式传播的伦理本质。
四、结语
本文以詹姆斯·凯瑞的仪式传播理论为研究视角,分析了仪式传播活动的主体建构、意义共享和仪式传播的伦理建构,认为仪式传播的伦理本质在于将所有个体视为平等的主体,在仪式活动场域内,人们自由交流和互动,共同建构仪式的深刻意蕴,召唤文化共同体成员自愿参与到仪式展演中,促成人们在情感、信仰和行动上的高度一致,从而起到整合文化、规范社会秩序,最终使人们生活得更美好的社会功能。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疆维吾尔族日常生活中的仪式传播与文化认同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批准号:15XXW003)
参考文献:
[1]爱弥尔·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507.
[2]约翰·费斯克,等.关键概念:传播与文化研究辞典[M].李彬,译注.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243.
[3]闫伊默,刘玉.仪式传播:传播研究的文化视角[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9(3).
[4]乔纳森·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66.
[5]迪金森.受众研究读本[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7.
[6]詹姆斯·凯瑞.作为文化的传播[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7.
[7]刘建明.“仪式”视角下传播研究几个关键概念被误读现象研究[J].国际新闻界,2015(11).
[8]弗兰克·古诺德.解析中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75.
[9]查尔斯·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313.
[10]刘建明.仪式视角下的传播研究——一种强效果论及其反思[J].新闻与传播评论,2012.
(罗彬为新疆财经大学新闻与传媒学院副教授,博士;张莉为新疆财经大学新闻与传媒学院讲师,博士)
编校: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