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见明代查点囚兵公文论析
——兼论明代巡检司囚兵的查点

2016-04-25 00:49郭兆斌
军事历史研究 2016年1期
关键词:都察院巡按御史

郭兆斌

(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保定 071001)

明代巡检司担负着地方防御和巡捕任务,是维持基层社会治安的军事组织,实际上是卫所的补充,其所属差员称弓兵,兵员来自于巡检司所辖地方的民户。在明代,官府对弓兵常有裁撤,弓兵逃亡也时有发生,政府有时候利用罪囚充役来弥补巡检司差员的不足,这些被发配至巡检司中服役、承担弓兵差事的罪囚,即为囚兵。由于史料不足,以往学界对巡检司中囚兵的研究不多,少数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囚兵的来源、囚兵与巡检司关系等问题上,*例如,杜志明认为弓兵的选充方式除了抽籍、编徭和雇募外,“还有以罪囚发往巡检司为永充弓兵者。” (杜志明:《明代弓兵述论》,《历史档案》2015年第1期)。俞海华指出:“每个巡检司各置弓兵一百名,囚兵二百五十名。”(俞海华:《三门湾明代海防遗迹考论》,《台州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陈宝良也认为弓兵的来源中有“囚人”。(陈宝良:《明代乡村的防御机制》,《齐鲁学刊》1993年第6期)。施剑则对囚兵与巡检司关系进行了探讨。(施剑:《试论明代巡检司之性质》,《理论界》2013年第11期)笔者利用在重庆图书馆新发现的与明代查点囚兵有关的史料——《通志》纸背文献,在对有关公文进行复原和解读的基础上,试对明代查点囚兵工作这一具体问题进行探讨,以补充明代囚兵研究之不足,进一步推动明代巡检司这一基层军事组织研究的深入。

一、《通志》纸背查点囚兵公文及其主要内容

公文纸印本是中国宋元明时期的一种特殊的古籍刻印形态。重庆图书馆藏元大德三山郡庠刻、元明递修本《通志》(以下简称《通志》),现存120册、200卷,至少有13731叶纸(抄录时有6册未统计总叶数,已统计的册次共有13731叶),每叶纸长36cm、宽23.5cm,其中有5064叶是利用明弘治年间直隶地区的公文纸背刻印而成,每一件完整的公文纸被裁切为4叶用于刊印《通志》。《通志》纸背公文是明代弘治十三年(1500年)前后直隶地区,包括巡检司、驿站等在内的多个地方机构,向巡按当地的监察御史递交的呈状或申状。其中巡检司申报的公文,其内容主要是关于本机构所管囚兵及其它相关信息的情况报告,笔者以弘治十三年(1500年)七月徽州府绩溪县濠寨巡检司向巡按直隶监察御史吕呈报的公文为例,对此类公文的内容作出阐述。

为研究方便,现将缀合后的公文(由第25册《职官略六》第18叶纸背和第31册《校雠略一》第3叶纸背缀合而成)迻录如下:

2.本县牒文奉

3.本府帖文抄蒙

4.巡按直隶监察御史吕 案验奉

5.南京都察院札付,前事备仰本司官吏照依牒文备奉案验内事理壹体遵守施行。奉此,依奉除前月开报外,今照本年陆月分带领兵牌人等,于本县

6.概管地方往来巡缉,并无盗贼生发,无凭觧报,拟合就行。为此,卑司今将发到囚兵姓名,按月、旧管、收、除、实在开坐牒呈本县外,合行具申施行,须至申者。

7. 计开本年陆月分

8.旧管囚兵叁拾名: 陈彦兴 陈旺祖 陈法祖 程大福 冯议 应旻 吴馆 吴钢 汪毛 高方寄

9.汪云大 毕永正 施汉 程珪 曹远宗 吕来付 吴祥 方天才 黄玄宗 张晹

10. 黄宝 许志亮 倪芳 侯申 程清 江振华 王刚 汪社付 叶孟昌 汪琼

11. 陆月分新收囚兵壹拾肆名:

12. 壹名洪德正,为苏贫苦事减等杖捌拾,徒贰年,系歙县拾柒都贰图人;

(中略)

15. 壹名汪如玉,为奸豪朋恶诈骗平民等事,减等杖捌拾,徒贰年半,系休宁县叁拾壹都捌图人;

16. 壹名汪凤,与汪如玉同罪同县人

17. 壹名洪廷芳,为贼情事减等杖壹百,徒叁年,系歙县贰拾捌都肆图人;

18. 壹名张克食,为贼盗事减等杖壹百,徒叁年,系休宁县拾捌都肆图人;

19. 壹名叶思斌,为贼盗事减等杖柒拾,徒壹年半,系歙县拾伍都玖图人;

20. 壹名金岩竒,为朋谋諁拐人口诈骗银两事,减等杖壹百,徒叁年,系休宁县拾肆都捌图人;

21. 壹名王富宗,为正风俗事减等杖壹百,徒叁年,系祁门县贰拾都壹图人;

22. 壹名吴道枢,为人命减等杖壹百,徒叁年,系休宁县贰拾叁都捌图人;

23. 壹名程信,为偷盗官粮事减等杖玖拾,徒贰年半,系本县肆都壹图人;

24. 壹名王四保,为集众打夺财物伤人等事,减等杖壹百,徒叁年,系休宁县贰拾贰都肆图人;

25. 壹名江仕邦,为諁拐人口事减等杖柒拾,徒壹年半,系歙县古城关贰图人;

26. 陆月分开除在迯囚兵壹拾伍名:

27. 叁名 陈彦兴 陈旺祖 陈法祖,系本县叁都人,本年叁月初壹日迯;

28. 壹名 洪顕,系黟县拾贰都壹图人,本年伍月拾玖日迯;

29. 叁名 程清 江振华 江剡,俱系务源县柒都叁图人,本年伍月初壹日迯;

30. 壹名 汪社付,系本县拾壹都人,本年陆月贰拾日迯;

31. 壹名 华孟昌,系休宁县拾捌都贰图人,陆月初壹日迯;

32. 壹名 应旻,系休宁县拾贰都贰图人,本年伍月初伍日迯;

(后缺)

前文已经提及,一张完整的公文纸被裁成4叶纸用于刊印《通志》,但并非所有被裁切的公文都用于刊印,因此,笔者所抄录的原公文的内容或多或少存有缺失,未能全部复原成完整公文。上述所迻录公文仅属于一件完整公文的右半部分,是原公文的主体内容,由两叶纸缀合而成,大体以第5行的“壹体”和“遵守”为界,上半部分位于第25册《职官略六》第18叶纸背,下半部分位于第31册《校雠略一》第3叶纸背。它的主要内容是弘治十三年(1500年)六月直隶徽州府绩溪县濠寨巡检司旧管、新收和部分开除的囚兵信息。

根据公文第6行“按月、旧管、收、除、实在开坐”可知,徽州府绩溪县濠寨巡检司向巡按直隶监察御史吕呈报的公文所缺内容应是部分“开除”囚兵和“实在”囚兵的信息。除此之外,所缺失的还有公文的结尾,笔者认为《通志》其它叶的纸背公文可以为弥补此公文所缺结尾部分提供参考。如《通志》第106册《文苑传一》第31叶纸背公文,其结尾为:

(前略)

25.右 申

26.巡按直隶监察御史吕

27.弘治拾肆年伍月(朱印) 初叁 日巡检燕惠

28. 巡捕官员事

这件公文现存28行,其中第25行至28行为该公文的结尾,书写于巡检燕惠呈报的该巡检司弘治十四年(1501年)五月份实在“囚兵”信息之后,虽然这件公文与濠寨巡检司的公文不属于同一件公文,但这两件公文的性质、类别完全相同,均是巡检司向巡按监察御史呈报所管囚兵的信息,因此濠寨巡检司公文中应同样有这种类型的结尾。

《通志》纸背文献中其余的查点囚兵的公文,除巡检司的名称、地方行政机构、巡按直隶监察御史的姓氏、囚兵信息和数量、巡检的姓名及公文撰写时间等不同外,其书写格式基本相同,记录的主要是各巡检司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囚兵的信息。

二、查点囚兵报告书式复原与解读

根据上引两件公文的内容,笔者对《通志》纸背公文中查点囚兵报告的书式进行复原,结果如下:

厶府厶县厶巡检司为厶事,案照厶年厶月厶日

本县牒文奉

本府帖文抄蒙

巡按厶处监察御史某 案验奉

(南京)都察院劄付,云云

计开厶年厶月分

旧管{囚兵+(数字)名}*{}表示括号内的内容可有可无,下同。:

壹名囚兵姓名+籍贯+犯罪事由+量刑+收役时间

……

新收{囚兵+(数字)名}:

壹名囚兵姓名+籍贯+犯罪事由+量刑+收役时间

……

开除{囚兵+(数字)名}:

壹名囚兵姓名+籍贯+犯罪事由+量刑+收役时间+开除原因+开除时间*笔者认为,除开除时间外,应该还有开除原因,但由于残存的文书中找不到类似记载,故暂且存疑。

……

实在{囚兵+(数字)名}:

壹名囚兵姓名+籍贯+犯罪事由+量刑+收役时间

……

右 申

巡按某处监察御史厶

厶年 厶月(朱印) 厶 日巡检厶签押

事由

该书式的第1行的前半部分,可分为两部分。“厶府厶县厶巡检司”为公文的撰拟机构,前引公文中“徽州府绩溪县濠寨巡检司”即为该公文的撰拟主体,《通志》相关纸背文献除濠寨巡检司外,还出现直隶宁国府泾县茹麻岭巡检司、池口镇李阳河口巡检司、应天府秼陵镇巡检司等向监察御史上报的公文。“为厶事”即撰写公文的缘由。在《通志》纸背公文中,公文撰写的缘由除“巡捕官员事”外,还有“操江事”“强劫事”等,但凡是查点囚兵的报告,其撰写缘由皆为“巡捕官员事”。这里的“巡捕官员”是委派官员进行巡捕的意思,前引公文即是濠寨巡检司在巡逻搜捕后撰写的。

书式第1行后半部分“案照厶年厶月厶日”至第5行“(南京)都察院劄付”,是传达查点囚兵工作的一个详细流程,即该工作是如何从上级传达至巡检司的,“案照”是依照、根据的意思,说明此后的内容即是查点工作的由来和传达过程。

第5行的“云云”,则是巡检司对此次巡捕情况的一个说明,不同的公文有着不同的内容。在上引濠寨巡检司的公文中,经过巡捕,本年六月份当地并无盗贼等事发生,因此,只需将六月份该巡检司所管囚兵的变动情况上报。

第6行“计开厶年厶月分(份)”,则是说明接下来呈报的是某一时期的囚兵信息,如前述濠寨巡检司公文中“本年六月分”,即说明接下来呈报的是弘治十三年(1500年)六月份本巡检司所管囚兵的信息。可以看到,在接下来的公文中,巡检司将本司所管囚兵的变动情况,分为旧管、新收、开除和实在四类。这四类中,具体到每个囚兵,所登记的具体要素大体相同,都包括囚兵姓名、籍贯、犯罪事由、量刑和收役时间等。但“开除”部分比较特殊,必须详细说明囚兵被开除的原因(包括死亡、脱逃、徒刑期满释放)和开除时间,并记录在册。

在结尾部分,“右 申”意思是指以上内容申知巡按直隶监察御史。*申,在此还表示所用公文为申文,是古代上行公文的一种。之后,则是呈报日期和巡检司的签押。最后1行,是重复的公文事由。

需要指出,前引濠寨巡检司公文,与上述还原的书式公文有着明显不同:

第一,在濠寨巡检司公文中,对旧管囚兵,只登记其姓名,其它信息皆未予登记,可见该公文第8至10行。原因在于旧管囚兵于本年六月份之前已经在巡检司中服役,他们的信息在此前的公文中已呈报过。同样道理,“实在”囚兵的信息必定包含在“旧管”和“新收”两类中,也只需登记其姓名。

第二,濠寨巡检司公文“新收”和“开除”两类囚兵的信息登记较为完整。如公文第11至25行为六月份新收的14名囚兵,不仅登记了他们的姓名,还记录了他们犯罪的原因、量刑等情况。第26至33行为六月份开除在逃*“开除”是采用了会计史中四柱账法中的“开除”,意思是“支出”,在这里是指囚兵的勾销和减少;“在逃”的意思与现代汉语“在逃”一样,是指囚兵的逃亡、尚未被抓捕,为囚兵减少的原因之一。的15名囚兵,除登记了他们的姓名之外,还记录了他们的籍贯和逃跑时间。但由于公文左半部分缺失,现仅存10名囚兵的完整信息。这两类囚兵的信息登记虽然较完整,但与复原书式的内容相比,仍少了囚兵的收役时间,这为在囚兵“收役时间”登记上弄虚作假提供了便利。《通志》第2册《秦纪第四》第31叶纸背公文,与上引公文一样,同是巡检司的申文,但记录了囚兵“收役时间”:

B面背存15行:

(前缺)

……

……

……

(后缺)

该公文同样书写于一叶纸的A、B两面,公文的上半部分被裁切,现存26行,较为完整的是第2行和第6行。第2行记录某囚兵于“弘治拾肆年正月贰拾贰日收役”,第6行记录某囚兵于“弘治拾肆年柒月初肆日收役”。这两行的价值就在于证明了囚兵的徒刑起始时间即收役时间是需要登记的,因此,在复原书式时可补入“收役时间”一项。

笔者所复原的书式,是多件此类公文总结的结果。但在具体的撰拟过程中,每件公文皆有本身的特点、有详有略,因此,需要保证所有查点报告不出现丢失或作弊等情况,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导致相关线索中断、信息无法完整呈现。具体登记时,需要依据囚兵各自情况记录其姓名、籍贯、犯罪事由及相关时间等。“量刑”一项中,囚兵一般是被判处徒刑和杖刑等相对较轻的刑罚,*这与李长弓在《试论明代驿传役由永充向轮充的转化》(《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一文中指出的驿站中“囚夫”被判处的刑罚种类是一样的。而且会被减等,即减轻囚兵被判刑罚的等级,如《明史》记载:“囚有《大诰》者,罪减等。于时,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并赐钞遣还。自《律诰》出,而大诰所载诸峻令未尝轻用。其后罪人率援《大诰》以减等,亦不复论其有无矣。”*张廷玉等:《明史》卷93《刑法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284页。

查点囚兵信息报告复原书式,为唐宋以后政府机构登记官府财政收入和支出等项所使用的四柱法(旧管、新收、开除和实在),该方法在明代官府有关信息登记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三、新见公文对明代查点囚兵研究之意义

新见明代查点囚兵公文揭示了一些以往不为人知的有关明代查点囚兵工作的具体史实,对研究明代巡检司这一基层军事组织的囚兵查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揭示了查点囚兵的工作机构。都察院和巡按监察御史属于监察机构,巡按监察御史“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弔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张廷玉等:《明史》卷73《职官志二·都察院》,第1768页。《南京都察院志》记载,在巡按期间,驿站需要将所管囚夫“按月查点,按临之日,造册呈报”。*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13《职掌六·出巡事宜》,《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济南:齐鲁书社,2001年,第73册,第388页。囚夫与囚兵虽在不同的机构服役,但在本质上都是被发配服役的罪囚。作为直接管理囚兵的巡检司,同样也要将所管囚兵造册呈报至巡按监察御史审录。巡按监察御史是都察院的属员,因此,查点囚兵工作的报告最终要呈报至都察院。巡检司虽然具有地方军事组织的性质,但“在具体管理程序上却多属于行政系统”且“多属府县管辖”。*施剑:《试论明代巡检司之性质》,《理论界》2013年第11期。作为巡检司的直接上级——府、县两级行政机构同样要参与查点囚兵的工作。以上仅是依据文献和明代官制而作的推论,这一推论说明查点囚兵的工作机构包括监察机构,府、县两级行政机构以及巡检司,而新见明代查点囚兵公文直接证实了这一推论。前引公文第1行至第5行“南京都察院札付”展现了传达查点囚兵工作的一个详细流程,其中徽州府、绩溪县、濠寨巡检司以及巡按直隶监察御史吕、南京都察院均出现于流程之中,可见这些机构均参与了查点囚兵的工作。文书中查点囚兵工作的事由皆是“为巡捕官员事”,说明查点囚兵属于巡捕工作的内容之一,而在明代诸府中“同知、通判分掌清军、巡捕、官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张廷玉等:《明史》卷75《职官志四·府》,第1849页。诸县中“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巡捕之事。”*张廷玉等:《明史》卷75《职官志四·县》,第1850页。“巡捕”正是府和县的职责,因此它们对囚兵进行查点也是在履职尽责。

明代时任山东按察副使的蒋曙曾上疏建议:

编充囚兵……一应充徒人犯,凡属军卫、情重者,照旧发密云等处守哨外;其情稍轻并属有司者,明开备细、脚色俱照例发武清县小直沽巡捡司应充囚兵,挨次差拨、少助夫丁,徒限满日,一体疏放。愿出雇值者,每徒一年出银一两八钱,月出银一钱五分,明立簿籍,作正支销。或曰充徒之辈,亦多窃盗、掏摸、无赖、光棍,诚恐群聚非为,或失迷乡贯之人易于逃匿者,又必于天津三卫选差能干千百户三员、指挥一员协同巡捡司官吏,不时点闸、钤束,若有卖放等弊,罪坐各官,若抚按衙门交代三卫径申知会,如此,则徒犯既有约束,而人夫亦得少助矣。实为便益。*蒋曙:《兴革利弊疏》,陈子龙等编:《皇明经世文编》卷175《疏》,《续修四库全书·集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657册,第461页。

此奏疏最终“悉报可”*金鉷等监修:雍正《广西通志》卷78《乡贤·蒋曙》,《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影印本,第567册,第324页。即得到皇帝的批准。奏疏提到,查点囚兵的工作要靠巡检司协同3名千百户和一名指挥共同办理,这里所提由千户、百户等人协同查点的囚兵,是“充徒人犯”中属于“军卫”之囚,他们原属军户,由卫所管理,即便充作巡检司的囚兵,也仍然要由卫所进行查点。基于此,依据新见公文和相关史料,可以认为,查点囚兵的工作机构除直接执行查点的机构即囚兵管理机构——巡检司外,还应包括都察院、巡按监察御史、府、县等机构,它们在某种程度上可被视为查点囚兵工作的领导机构。在查点由原属于军卫的人犯充任的囚兵时,则需要属于军事系统的千户、百户等人协同查点,卫所在特殊情况下成为了查点囚兵的工作机构。

第二,还原了查点囚兵的工作流程。在上述复原的书式中,第1行后半部分至第5行前半部分,是巡检司回溯的查点囚兵工作流程。倒过来看,该项工作是在南京都察院领导下进行的,都察院以劄付的形式向巡按直隶监察御史下达查点指令,经由府、县两级行政机构,最后下达至具体执行机构——巡检司。明代的府“凡诏赦、律令、勘劄至,谨受之,下所属奉行。”*张廷玉等:《明史》卷75《职官志四·府》,第1849页。在明代,包括勘劄*勘,应是指勘合公文,是古代公文的一种,用于勘验某事;劄,是指劄付,古代下行公文的一种。在内的公文,都需要由府传达。前引濠寨巡检司公文中巡按直隶监察御史吕正是奉南京都察院劄付下达至徽州府,在接到劄付之后,徽州府直接“抄蒙”*这里的“蒙”是一敬词,承蒙之意,是徽州府对巡按直隶监察御史吕的敬词。转发至绩溪县,最后,由绩溪县下达至濠寨巡检司具体执行。

在巡检司查点完之后,呈报的程序并非层层上达至都察院。前引濠寨巡检司公文的第6行有“开坐牒呈本县外,合行具申施行”文字,这说明,濠寨巡检司公文虽然是向巡按直隶监察御史吕呈报的申文,但与此同时,巡检司还以另一种公文——牒呈的形式,将查点结果呈报至绩溪县。这就是说,濠寨巡检司分别向绩溪县和巡按直隶监察御史吕呈报了查点结果,再由它们分别呈递至徽州府和都察院。查点工作的下达与查点结果的上报,并非是一个逆过程,前者是由上至下、层层下达,后者则分为行政系统和监察系统,分别呈报。总之,新见公文所还原的查点囚兵工作流程,是一个从指令下达到具体执行再到查点结果呈报的完整过程。

第三,反映了查点囚兵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前引蒋曙所奏“徒限满日,一体疏放”,可见被编充囚兵的罪囚在服役期满后是要被释放的。那么如何确认他们因期满被释呢?这就需要在登记新收囚兵信息时,将他们的徒刑期限和收役时间记录在册,如此则每个囚兵于何时收役、何时释放就有据可查,防止出现应放不放、不应放却私放等舞弊之情。新见公文有关新收囚兵一项,正是登记了其徒刑期限和收役时间,巡按监察御史据此便可查勘是否存在私放囚兵等舞弊情况。这一做法,正反映了查点囚兵工作中的一项要求——必须记录新收囚兵的徒刑期限和收役时间。

明代罪囚的赎罪政策有“纳赎”和“罚役”两种,纳赎是以财物抵罪,*朱二伟:《明代罪囚罚赎及其对社会经济影响》,硕士学位论文,郑州大学,2003年。如蒋曙奏疏中“徒一年出银一两八钱”。这种纳赎与濠寨巡检司公文中的“减等”不同,减等是一种普遍性的措施,如前引《明史》中规定,凡有《大诰》的罪囚皆可减等。纳赎会减等,但减等不一定因为纳赎。前引濠寨巡检司公文中,新收囚兵的杖刑都有减等,明代罪囚量刑减等的原因多种多样,诸如皇帝下诏减等、纳银减等、纳粮减等或者有《大诰》者减等,不一而足。濠寨巡检司并未登记囚兵杖刑减等的原因,但将减等与囚兵的犯案缘由一起呈报至巡按监察御史,笔者认为这应是供巡按监察御史查勘囚兵的罪情与量刑的减等是否相符、有无舞弊之情。巡按监察御史巡按之时有“审录罪囚”职责,因此,巡检司需要呈报囚兵的罪情和减等情况供其审录,这或许也是查点囚兵工作中的一项要求。

新见文书还反映了查点囚兵工作的频率。濠寨巡检司公文第6行记载:“卑司今将发到囚兵姓名,按月、旧管、收、除、实在开坐牒呈本县外,合行具申施行,须至申者。”从“按月”可知,这一查点工作每月一次。《南京都察院志》中对囚夫有“仍立法按月查点,按临之日,造册呈报”*施沛撰:《南京都察院志》卷13《职掌六·出巡事宜》,《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济南:齐鲁书社,2001年,第73册,第388页。的规定,《大明会典》记载:“若见监罪囚,每月将见在、开除、病故数目,呈堂奏闻,谓之月报。”*申时行等修、赵用贤等:《大明会典》卷179《刑部二十一·岁报罪囚》,《续修四库全书·史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792册,第171页。《明史》亦记载:“月上其拘释存亡之数,曰月报。”*张廷玉等:《明史》卷72《职官一·刑部》,第1458页。可见对与囚兵性质相同的囚夫以及监狱中的罪囚,同样都是按月查点并呈报有关信息。笔者认为,从新见文书可推测,“月报”即按月查点囚兵并呈报相关信息,应是查点囚兵工作的一项具体规定。

此外,新见文书也有助于明代地方行政制度的研究。以往学界对明代监察机构、制度等已有较多研究,但对其中的查点囚兵职责缺乏认识。如陈影的《明代南京都察院初探》一文以查点囚兵工作指令的发布者——南京都察院为研究对象,对南京都察院的军事治安职权范围作了认定:包括操江、巡江、巡视京营和巡视五城等,*陈影:《明代南京都察院初探》,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但该文并未提及南京都察院有领导查点囚兵工作的职权。刘汉舟的《明代监察法制研究》一文对巡按监察御史的职责进行了考察,虽然谈及巡按监察御史有巡视“杂差”的职责,*刘双舟:《明代监察法制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但并未具体指出这一职责是否包括查点囚兵。因此,新见查点囚兵公文对以往有关都察院和巡按监察御史职责的研究也作了补正。再者,濠寨巡检司公文中,登记了新收囚兵的籍贯信息,且具体到某都某图,这对于研究明代基层行政区划,同样具有重要的价值,既可补充相关地方志中基层行政区划记载的不足,亦可与地方志相得益彰,为研究明代基层组织提供新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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