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祥学
摘 要:都察院是明代设立的重要监察机构,为风宪耳目之官,总负正风肃纪之责。明代对其所属监察御史的选用,要求明显不同于一般的官吏。除了普遍性的清正廉洁这一操守要求外,还十分看重其“介直”“骨鲠”的个性。在任职资格上,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打破了新仕进士不得除授御史之职的规定。明中叶后,监察御史选用“多不得人”,管理御史的“宪规”“条约”成为空文,御史不断参与到朝廷的政爭之中,使明代官僚体系的有效监督、净化能力不断削弱,这是明代政治日趋腐朽,不断走向衰败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明代;都察院;监察御史;选用;政治走向
都察院是明代设立的重要监察机构,由元代的御史台改设而成。所不同者,元代御史台由御史大夫掌管。明代改为都察院后,其长官设有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等职,并领十三道监察御史。目前学术界对明代监察体系方面的研究,主要在探讨明代都察院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功能,以及明代监察制度的构建、宪纲、巡视监察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①但对都察院系统所属监察御史的选用制度涉及不多。由于明代监察御史在明代官僚体系中所占的特殊地位,以及受明代统治者治国理念的影响,明代监察御史官员的选用,在不同时期经历了一些复杂的演化,并对明代政治走向产了较大的影响。在此,笔者拟对这一问题做一专门的论述。
一、都察院的设置及监察御史品秩的演化
都察院的设立,是明代中央集权逐步发展的产物。吴元年(1366)时,朱元璋即承元制,设御史台,为从一品衙门。由于明初制度初创,中央行政机构的设置多沿袭前代。随着明朝统一的完成,明太祖依据自己的治国理念,对前代留存下来的统治机构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御史台这一监察机构最终为都察院所代替,其品秩也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
根据元制,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并列,是最高行政机构之一。所谓“立中书省以总庶务,立枢密院以掌兵要,立御史台以纠弹百司”。(明)叶子奇:《草木子》卷三下《杂制篇》,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61页。
元朝对御史台也极为重视,元世祖曾公开宣称:“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此其立台之旨。”(明)叶子奇:《草木子》卷三下《杂制篇》,第61-62页。
明初,朱元璋在百废待兴,军旅事务极为繁忙的情况下,无暇顾及统治机构的改革,只好暂时照搬元朝官制。故此时设立的御史台,在明初拥有极为显赫的政治地位。明太祖称“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
《明史》卷七三《职官二·都察院》,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771页。其间,御史台官员还参与了明初各项律令的制定,史称“中书省、御史台臣进所修大明令,命颁行天下。谕之曰:‘律令者,治天下之法也。令以教之于先,律以齐之于后。”
(明)陈建:《皇明通纪法传全录》卷四,《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35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74页上。他们对明朝的建立与统一,以及统治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御史台这一重要的行政机构,却在洪武十三年(1380)遭到罢黜,其职官品秩也随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关于明太祖罢御史台的原因,史料没有明确记载,相关论述不多。笔者认为,御史台被罢,主要还是与明太祖加强中央专制集权的政治理念密切相关。作为平民出身的皇帝,朱元璋对皇权的巩固异常警觉。其时丞相胡惟庸专权,“总中书政,专生杀黜陟,以恣威福。内外诸司封事入奏,惟庸先取视之,有病己者,辄匿不闻,由是奔竞之徒趋其门下”。
(清)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一三《胡蓝之狱》,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80页。为剪除相权对皇权的威胁,明太祖采取果断措施,诛灭了胡惟庸党羽,同时对明初所设机构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以使之适应皇权专制的需要。机构改革的总方针,就是臣下分权,皇帝集权。率先改革的便是作为权力中枢的中书省,废除丞相制度,而由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对此,明太祖没有任何掩饰,称“朕自临御以来十有三年,中间图任大臣期于辅臻至治,故立中书省以总天下之文治,都督府以总天下之兵政,御史台以振朝廷之纪纲。岂意奸臣窃持国柄,枉法诬贤,操不轨之心,肆奸欺之弊,嘉言结于众舌,比朋逞于群邪,蠧害政治,谋危社稷,譬堤防之将决,烈火之将炽,有滔天燎原之势,赖神发其奸,皆就殄灭。朕革去中书省,升六部,仿古六卿之制,俾之各司所事,更置五军都督府以分领军卫,如此则权不专于一司,事不留于壅蔽”。
(明)陈九德:《皇明名臣经济录》卷一《开国·革中书省对》,《四库禁毁书丛刊》本,史部第 9册,北京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下。
作为前代三大最高行政机构之一的御史台,自然也在改革之列。不过,这一机构变革有一个过程。洪武十三年胡蓝之狱兴起时,明太祖废御史大夫,御史台仅设“左右中丞,俱正二品,侍御史正四品而已”。
(明)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三三四《王弇州文集·都察院左右都御史表序都察院》,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575页上。至此,作为监察大员的御史一职,其品秩由从一品降为正二品,开始进入短暂的剧烈波动时期。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史料记载,明太祖于洪武十三年罢御史台,在洪武十五年(1382),“更置都察院”。
《明史》卷七三《职官二·都察院》,第1772页。都察院之名,清人梁章钜认为并非明太祖首创,实源于唐代御史台下设机构。其《称谓录》卷一四《都察院》称:“都察院之称,盖始于明。然唐代御史台三院已有察院之称,其僚曰监察御史,而明又增一‘都字者,盖合都御史、监察御史为一院而称之耳。”参见(清)梁章钜:《称谓录》卷一四《都察院》,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56页。也就是说,因为明初的机构改革,明廷是否有一年左右的时间,监察机构处于空缺状态?对此问题,学者关注极少。从史料记载看,在都察院正式成立前,明太祖似乎曾设置谏院以取代御史台,履行监察职能。史载“十月丙子,罢谏院,更置都察院,设监察都御史八人,分监察御史为十二道,铎官从而改焉”。
(清)陈鹤:《明纪》卷四《太祖纪四》,《四部备要》本,史部第43册,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64页上、下。其所属监察御史分别为“浙江、河南、山东、北平、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十二道,各道置御史,或五人,或三四人,每道铸印二,一畀御史久次者掌之,一藏内府,有事受印出”。
(清)嵇璜:《续通典》卷二八《职官·御史台》,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293页上。其实,谏院本为六科给事中所属办公机构。一些史家称“给事中,非言官也。唐宋之制,给事中治门下省,佐侍中,详命令,封驳章奏,别有拾遗补阙,司谏正言,谓之言官,其治曰谏院。我太祖高皇帝罢言官,而每著之令曰:‘凡朝政缺失,军民利病,许诸人直言无隐”。
(明)程敏政:《篁墩集》卷二一《赠兵科都给事中章君序》,明正德二年刻本,第13页。因原谏院所属给事中诸官,其品秩为正七品,故新设立的都察院,其官有御史而无都御史,其品秩最初也定为正七品。对此,史料有载“置谏院官,左右司谏各一人,秩正七品,左右正言各二人,秩从七品,书吏四人”。
《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二,洪武十三年六月丁丑条,“中研院”歷史语言研究所1983年版,第2096页。这是明初御史台自成立以来,监察衙门品秩演化的最低点。因品秩太低,并不利于充分有效地发挥其监督职能。故洪武十六年(1383),定都察院为正三品。次年又定为正二品。“于是定设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
(明)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三三四《王弇州文集·都察院左右都御史表序都察院》,第3575页上。左右都御史品秩与六部尚书相同。这样,都察院主要官员的品秩,在经过一番短期的实践摸索后,最终得以确定。都察院的监督体制与此前相比,也有了新的内容。
二、监察御史选用标准的演化
作为正风肃纪的专门机构,都察院在设立之初,就被明太祖朱元璋赋予了“百司仪表”
(明)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五三《吏部·都察院》,书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925页下。的职责,希望它能在百官中起到表率作用。
明初设立御史台之时,痛感于元末政治腐败的明太祖,对整顿吏治十分重视,对御史台发挥有效的监察作用寄予了厚望。对于出任御史的人选,明太祖提出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贤良方正”,清正廉洁,能够“正己”。明太祖曾对监察御史何士弘、吴去疾等言:“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
《明史》卷七三《职官二·都察院》,第1771-1772页。惟有“正己”,才能起到百官表率作用。又称“居其职者,当先养人廉耻,使避而不犯”。
(明)郑晓:《吾学编·名臣记》卷二《御史中丞章公》,《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本第12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280页下。为了选任合格的御史,明太祖下诏:“御史台、提刑按察司乃耳目之寄,务在振肃百司,慎选贤良方正之人以佐朕。”
《明太祖实录》卷三四,洪武元年八月己卯条,第616页。明太祖甚至公开宣称,对汉族与少数民族一视同仁,以贤能为首要选拔标准。洪武四年(1371),御史台进拟《宪纲》四十条,明太祖“览之,亲加删定,诏刊行颁给。因谓台臣曰:‘元时任官,但贵本族,轻中国之士,南人至不得入风宪,岂是公道?朕之用人,惟才是使,无间南北。风宪作朕耳目,任得其人,则自无壅蔽之患。”
《明太祖实录》卷六○,洪武四年春正月己亥条,第1176页。
尽管监察官员品秩不是很高,但手握朝廷赋予的弹劾之权,如果不能持正,或者心术不正,就很容易使监察演化成对付政敌的手段,必然会破坏官场生态,祸乱政局,严重危害朝纲的稳定。为防止这样的局面发生,明太祖反复要求御史台官员,“本以折奸邪,理冤抑,纠正庶事,肃清纪纲以正朝廷。而元末台宪每假公法挟私愤,以相倾排,今日彼倾此之亲戚,明日此陷彼之故旧,譬犹蛇蝎,自相毒螫,卒致败亡而后已,如此则何以为台谏也。今卿等司风纪,当以大公至正为心,扬善遏恶,辨别邪正,不可循习故常,挟公以济私,苟或如此,不惟负朕委任,亦且失其职守矣”。
《明太祖实录》卷四八,洪武三年春正月甲午条,第949页。又载,“有风宪官二人,各讦所短于廷。其一人言甚便捷,其一人言简而缓。上曰:‘理原于心,言发于口,心无所亏,辞出而简,心有所蔽,辞胜于理。彼二人者,其言寡者直,其言多者非。遂召廷臣诘之。言寡者果直。上谓群臣曰:‘彼二人者,皆居风宪,当持公正以纠率群司,何致以私怨相加乎?所以古人贵知言,能知言则邪正了然自辩,区区以便佞取给者,复何所庸哉。”
《明太祖实录》卷三四,洪武元年八月丁丑条,第611页。可见,在明太祖的心中,“持公正”是作为监察御史任职的重要标准。
此外,从明初曾担任过御史台御史一职的汤和、刘基、章溢等名臣来看,也可看出明太祖对这一职位的选用标准。史载刘基“元至顺间,举进士,除高安丞,有廉直声”;
《明史》卷一二八《刘基传》,第3777页。章溢,“时廷臣伺帝意,多严苛,溢独持大体”;
《明史》卷一二八《章溢传》,第3791页。汤和,“奉约束甚谨”。
《明史》卷一二六《汤和传》,第3752页。廉直、持大体、奉约束,都是其时明太祖欣赏的个性品格,正因如此,才将他们置于御史台这个重要的岗位上。
但是,治国理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监察御史的选用固然要以贤能、忠勤、正己为标准,同时也深受当政者治国理念的影响。如明太祖就认为御史之人,不可太刚,亦不可太柔。换言之,在监察实践中,在坚持操守的前提下,还需要充分考虑政治效果。洪武六年(1373),御史台奏工部尚书黄肃犯法当笞,明太祖即言:“六卿之职,不宜以细故加辱,命以俸赎罪”,并谕御史台臣“为人不可太刚,亦不可太柔。刚则伤物,柔则废事。二者相济,始克有成。往见贪饕之徒,常执谦下,不拂人意,盖缘所守不正,恐举劾其奸,故为此取媚之态。人喜其媚己,以为贤,则堕其术中矣。其不贪者,自谓操守廉洁,无敢谁何,故与人言议,稍有不合,辄起争端。此虽刚强,人恶其拂己,以为不肖,则失人矣。夫以中而处,刚则必无矫激之情,以正而处,柔则必无畏倿之态,修其在己,人亦岂得而是非之也”。
《明太祖实录》卷七八,洪武六年春正月丙辰条,第1427页。
为使都察院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明太祖还聽取臣下建议,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各机构间的职能划分。明初机构处于草创阶段,职能难免会有重叠等弊,御史台官员原先参与法律事务,设都察院后,遂对其职能做了进一步的调整与规范,都察院成为专职监察的官僚机构。史称五军断事官邵文德言:“本司与刑部、都察院皆掌天下刑名,而刑部分设四部,各有郎中、员外郎、主事。都察院置十二道,有监察御史以分掌之。部又有尚书、侍郎,院又有都御史以总其纲,犹虑壅滞不决,惟断事官独员,实难其任。”
《明太祖实录》卷一六八,洪武十七年十一月丁丑条,第2569页。之后,明廷赋予都察院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
《明史》卷七三《职官二·都察院》,第1768页。纠劾的事项主要包括:“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
(清)孙承泽:《春明梦余录(下)》卷四八《都察院》,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0年版,第269页上。他们纠劾的形式,主要是公开揭发与秘密弹劾两种,所谓“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
(清)孙承泽:《春明梦余录(下)》卷四八《都察院》,第269页上。为防诈伪,明廷还专门改铸了监察御史之印,称“某道监察御史印”,其巡按印为“巡按某处监察御史印”。
(清)嵇璜:《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五四《职官考·御史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627册第497页下。
明朝当政者正是出于对都察院正风肃纪的倚重,因而对其长官都御史的选用十分重视。明成祖统治时,反复强调“御史当用清谨介直之士。清则无私,谨则无忽,介直则敢言。不能是者,即黜之”。
(清)龙文彬:《明会要》卷三三《职官五·都察院》,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559页。其时在御史的选用上,一度擢用基层的官吏担任,明太祖鉴于元代重吏轻儒,导致舞文弄法殃民的教训,当即予以制止,称“御史,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学术达治体者,安用吏为?”
(明)黄瑜撰,魏连科点校:《双槐岁钞》卷五《胥掾官至尚书》,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90页。
此后,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明朝当政者对负责执掌风纪的都察院官员选用,基本上形成了广泛的共识。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谕吏部“慎选御史以清风纪。又命吏部咨访可为都御史者以为十三道御史表率”。
(清)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二三《都察院》,北京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第306页。宣德三年(1428)六月,明宣宗以顾佐为右都御史,赐之敕曰:“都察院受朝廷耳目之寄,掌国家纪纲之任。用得其人则庶政清平,群僚警肃。用非其人则百职怠弛,小人横恣。必尽廉公,乃称斯职。近年以来,在京诸司奸弊纷出,其司风宪者非惟不能纠举,且实与之同和。若此所为,国何赖焉?尔佐刚直廉正,简在朕心,今特畀斯任,其竭诚尽力,必公必明,恪恭夙夜,毋惮勤劳,弹劾愆谬,毋避权要,毋枉良善,毋纵奸宄,庶几人知儆畏,弊以清革,副朕简任之意。”
(清)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二三《都察院》,第306-307页。
正统六年(1441)六月二十五日,明英宗敕谕六部、都察院等官,称“掌风纪者,尤须秉公持正,振肃纲纪,抑浊扬清,扶植善类,有实犯者必公言之,勿惮权贵。有屈抑者必明辨之,毋忽卑贱,用称朝廷耳目之寄”。
(明)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一《皇纶》,《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本第73册,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50页上。明宪宗时,对都察院御史的考核又增加了“操履端慎,通晓刑名”的要求,称:“御史之职,所以振扬风纪,纠察百僚,断决狱讼,伸理冤枉,必须操履端慎,通晓刑名方可胜任。”
《明宪宗实录》卷七,天顺八年秋七月己巳条,第168-169页。不过,对都察院都御史之职,明廷主要还是要求廉洁、公正,以冀能起表率作用。弘治元年(1488),升河南按察司按察使张鼎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巡抚直隶保定等六府,明孝宗敕谕:“尔为宪臣,受兹委托,须持廉秉公,振肃风纪,严切行事,必使官吏畏威,军民怀惠,关口严固,庶副委托,如违,责有所归,其勉之慎之。”
《明孝宗实录》卷一○,弘治元年闰正月辛未条,第216页。同时,当政者也意识到,作为肩负风纪的部门官员,本身清正廉洁,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都察院官员须有一种与众不同的个性素质,才能更好地履职。这个与众不同的个性素质,就是原先所强调的“介直”。嘉靖六年(1527)十月,明世宗因詹事霍韬的极力推荐,下诏:“改刑部尚书胡世宁为都察院左都御史。”
(清)夏燮:《明通鉴》卷五三《世宗肃皇帝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004页。霍韬推荐胡世宁的理由是:“(胡)世宁忠耿直谅,宏深雅靖。”
《明世宗实录》卷八一,嘉靖六年十月戊申条,第1793页。对霍韬的这一荐举,时任内阁首辅的老臣杨一清也给予充分的肯定,认为:“切见霍韬奏疏所论用人,要将胡世宁改掌都察院,诚为有见。盖风纪之司,必如世宁刚介骨鲠,乃为称职。”
(明)杨一清:《杨一清集·阁谕录》卷三《奏对·论用人奏对》,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886页。其实,霍韬作为“大礼议”中张璁和桂萼一派的重要成员,与杨一清之间有着较深的政治矛盾,杨一清后来也是在霍韬连续猛烈地攻击下而遭到削职的。但难能可贵的是,政治立场的分歧,没有影响他们两人在用人立场上的高度一致。事实上,得到阁臣杨一清高度认可的胡世宁确实是一位合适的左都御史人选。《明史》称他:“弘治六年进士。性刚直,不畏强御”,“风格峻整,居官廉,疾恶若仇”,“与人语,呐不出口。及具疏,援据古今,洞中窾会。与李承勋善,而持议不苟合。……始以议礼与张璁、桂萼合,璁、萼德之,欲援以自助。世宁不肯附会,论事多牴牾。……诸大臣皆忌之。帝始终优礼不替”。显然,他确是一位廉洁自律,行事有独立政治品格,不结党营私的官员。他就任左都御史,执掌都察院事后,即“条上宪纲十余条”。
《明史》卷一九九《胡世宁传》,第5258、5262-5263、5261页。对整顿吏治采取十分务实的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明世宗在位时期,虽然沉溺于斋醮,但对涉及官僚监督的都察院的重要性,仍保持着清醒的认识,他曾谕辅臣张孚敬、李时曰:“六部须要得人,吏部、都察院尤为紧要”。
(清)孙承泽:《春明梦余录(上)》卷二四《内阁》,第260页上。擢任胡世宁为左都御史,正是这种用人认识的反映。
总之,明代选用监察御史的标准,对于“介直”这一个性素质要求,基本上是朝野共识。
三、监察御史选用资历的演化
有明一代,御史的选用,如果说“介直”这一个性品格,是一直坚持的必备条件,那么“资历”就是御史选用的必要条件,只不过“资历”这一条件,随着明代政治现实的变化而有所变化。一般而言,资历往往代表经验,年轻则代表活力。两者看似矛盾,实际上反映的是不同时期当政者的用人思维。对于明代监察御史这样的官吏而言,除了前述个性因素的考量外,年龄也是一个重要的选用标准。
在明朝当政者的眼中,都察院既是百官仪表,肩负着监察文武百官的重任,同时又要避免使中央赋予的监察权沦为政治斗争的工具,影响中央机构的正常运行。因此,都察院御史除了自己耿直外,也需要在日常履职过程中,找到权力相互制约的平衡点,才能很好地贯彻当政者的治理意图。很显然,要做到这一点,御史本人需要有丰富的从政经验,又深得当政者信任,才能胜任。故明初之时,当政者对于御史之职的选用,十分强调“老成”这一条件。洪武年间,大臣张致中上疏,认为:“监察御史乃朝廷耳目之寄、清要之司,宜精择老成、蹇谔、公明廉正者,俾居其职,庶知官民利病,激浊扬清,以佐治化。”
(明)黄光昇:《昭代典则》卷八《太祖高皇帝》,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199页下。他的这一建议得到明太祖的认可。此后,以“老成”官员担任监察御史这一选任标准,遂成惯例。明仁宗洪熙年间,曾谕尚书骞义称:“御史朝廷耳目之官,惟老成识治体者可任。”
(明)黄光昇:《昭代典则》卷一四《仁宗昭皇帝》,第377页上。
但在监察御史的实际选用中,至少在明宣德年间就开始一度背离了“老成”这一选用原则,直接通过科举考试选拔没有实际从政经历,资历较浅的进士担任御史,当然难以达到当政者所希望的监察目的,以致出现了“未尽得人”的局面。宣德十年(1435),明英宗初即位,即谕都察院,称:“朝廷设风宪,所以重耳目之寄,严纪纲之任。……仍令吏部:今后初仕者,不许铨除风宪,凡监察御史有缺,令都察院堂上及各道官保举,务要开具实行奏闻,吏部审察不谬,然后奏除,其后有犯赃滥及不称职,举者同罪。”
(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一○,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86页。要求“其各见任御史,宜审择之,凡廉勤公正、老成惇厚者,俱留在职,其不达政体,不谙文移,贪淫无耻及曾犯赃罪者,悉送吏部降黜……务尽至公之道,所阙御史,即行吏部慎选,自今不许滥授”。
(清)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二三《都察院》,第307页。明英宗当政时期,依然强调监察御史“老成”这一选用要求。明英宗下诏称:“中外风宪系纲纪之司,尤须慎选识量端宏、才行老成者任用。其有不谙文移,不识大体,用心刻酷者,并从都察院堂上官考察降黜。”
(明)孔贞运:《皇明诏制》卷三,《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458册,第89页下。明英宗正統初年,还曾一度颁布法令,规定“新进士初仕,不许除授御史”。
(清)龙文彬:《明会要》卷三三《职官五·都察院》,第562页。但代表资历的老成与代表活力的年轻原本就是一对矛盾。过于看重“老成”这一任职资格,无形中会抬高御史选用的门槛,导致难以选出足够数量称职的御史,以履行其监督之责。明初的宣德年间,即开始出现了御史官员缺额的现象,史称都察院右都御史顾佐奏:“监察御史多缺,访举进士邓棨等十四人,监生程富等十一人,听选教官方端等二十人志操端谨,堪任御史。上曰:‘风宪固当用端谨者,亦须有才猷方称,未可遽授此职。俱令于各道历政三月,尔察其言,考其贤否,第为等,朕将选择任之。”
(明)薛应旂:《宪章录》卷二二,宣德三年八月癸未条,《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352册,第215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明英宗正统八年(1443),下诏更改成宪,打破了此前制定的新仕进士不得除授御史之职的规定,“进士复得除之”。
(明)孙旬:《皇明疏钞》卷六七《风纪·振肃风纪禆益治道疏》,台湾学生书局1986年版,第5065页。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放宽了御史的选用条件,但明廷还是无法选拔到足够合意的御史。明宪宗在位的成化年间,“仍遵宪纲,凡遇御史有缺,止于进士出身知县并行人内行取”,
(明)孙旬:《皇明疏钞》卷六七《风纪·振肃风纪禆益治道疏》,第5065页。但仍然出现了御史缺额较为严重的局面。都察院左都御史李宾等言:
本院先奏御史缺员数多,请敕天下巡按御史并布、按二司正官,选推官知县中廉能名著,历练老成,言貌相宜,年三十以上,五十以下,进士举人出身,历仕三年之上,不限旌异与否,举送吏部核实,分送两京各道。问刑半年,照例实授。其有知而不举,举而不公者,罪之。已蒙俞允兼命巡抚大臣公同推举。自是惟南直隶巡抚、巡按及浙江两司会举数人,其他顾忌畏避,未见敢举一人者。又其后止许推举曾经旌异者,且旌异多出好恶之私,又有避嫌而不肯旌异者,巡按御史每年一更,有前以旌异,而后不肯覆勘者,其中有年貌不相宜者,有非科目出身者,有旌异之后易其初心者。古称立贤无方,不可拘泥。又曰荐贤受上赏,蔽贤蒙显戮。若不纳贿赂,不私故旧,不听请托,不执偏见,协于公论,自然得人。况今御史多缺,而紧急用人之际,乞如前例,仍行天下巡抚、巡按并布按二司正官,各举所部推官知县,凡以科目出身,三年秩满,堪为御史者,虽未旌异,当亦举之。若复知而不举,举而不公者,仍论如法,如此则振扬风纪,皆得其人,而天下有司亦知所劝勉矣。
《明宪宗实录》卷九七,成化七年冬十月壬申条,第1839-1840页。
明宪宗“嘉纳之”。《明宪宗实录》卷九七,成化七年冬十月壬申条,第1840页。
明代御史多缺现象产生的原因,固然有选用过程中过于看重其“资历”的因素,但更重要的还是与明代政治体制自身的原因有关。作为朝廷耳目之官,明朝对其有较多较高的要求,如清廉公正、忠厚、精明干练、敢于任事、年貌等,所谓“在我无瑕,方可律人”。
(明)申时行:《明会典》卷二一○《都察院二·出巡事宜》,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4196页。为了选拔满意的人选,明初对于御史即实行“慎选”
(明)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四《职官二》,《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本第73册,第114页。原则。在高度专制集权的政治体制下,明朝皇帝对于官僚缺乏信任,建立了严密的监察体系,由御史负责巡察、监督,明朝当政者对御史的要求近乎完美严苛,若有差错,处罚也较为严厉。明廷规定“都察院总宪纲,惟所见闻得纠察。诸御史纠劾,务明著实迹,开写年月,毋虚文泛诋,讦拾细琐,出按复命,都御史覆劾其称职、不称职以闻。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
《明史》卷七三《职官二·都察院》,第1769页。史载明仁宗洪熙年间,御史谢瑶在荐牍上写错姓氏,自陈改正。明仁宗当即切责,称“古人奏牍皆存敬慎。石庆书‘马字缺点,惧及死。今荐贤不知其姓,岂能知其才?轻率如此,岂称御史之职?”
(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九,第152页。下令将其贬为交趾大蛮县知县。明宪宗成化年间,御史李政因为在巡视刑狱的“文卷内,字多不谨”,而“被责问服罪”,“上以都察院职司风纪,纠劾百僚,今政错误如此,不能参驳,当重治以罪,姑宥之,仍停俸两月”。
《明宪宗实录》卷二八○,成化二十二年秋七月癸亥条,第4726页。与此同时,鉴于在选拔御史过程中,过于看重进士这一任职资格,导致“中间多有不分贤否,但资格相应,皆得授任者,所以未尽得人”
(明)孙旬:《皇明疏钞》卷六七《风纪·振肃风纪禆益治道疏》,第5065页。的现象,明廷推行举荐问责制。明英宗正统元年(1436),敕谕都察院及各处按察司,“凡政事得失,军民休戚之所当言,纠举邪恶,伸理冤枉,亦宜所当为,比之庶官,所系甚重。近年以来,未尽得人,或道理不明,操行不立;或法律不通,行移不谙;或逞小人(按:当为才),以张威福;或搜细过以陷良善,甚至假其权位,贪图贿赂,以致是非倒置,冤抑无伸,而风纪之道,遂致废弛。自今监察御史有滥赃及失职者,令都御史及各道御史纠举黜退。按察司官有滥赃及不称职者,令按察司使及同僚纠举黜退。……其后有犯赃滥及不称职者,举者同罪”。
(明)黄光昇:《昭代典则》卷一五《英宗睿皇帝》,第417页下。明孝宗弘治元年(1488),大臣马文升上疏,再次请求“各于所属进士、举人除授到任六年以上知县内,从公推访廉慎公勤,政绩昭著者,明白具奏”,
(明)孙旬:《皇明疏钞》卷六七《风纪·振肃风纪禆益治道疏》,第5065页。“若所举不实,事发连坐以罪。如此则御史得人,而风纪为之振肃矣”。
(明)孙旬:《皇明疏钞》卷六七《风纪·振肃风纪禆益治道疏》,第5066页。举荐问责制的实行,使各地在推荐御史时又多了一层顾忌,导致少举荐,甚至不举荐的现象。此外,明代赋予御史的职权虽然较重,但待遇并不高。根据洪武二十五年(1392)制定的官禄标准,“正一品月俸米八十七石,从一品至正三递减十三石,从三品二十六石,正四品二十四石,从四品二十一石,正五品十六石,从五品十四石,正六品十石,从六品八石,正七品至从九递减五斗至五石而止。……成化七年,户部钞少,乃以布估,给布一匹当钞二百贯。是时钞一贯仅值钱二三文,而米一石折钞十贯,是一石米仅值二三十钱也。布一匹亦仅值二三百钱,而折米二十石,是一石米仅值十四五钱也。《明史食货志》谓,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
(清)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校证》卷三二《明官俸最薄》,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750页。普通的十三道监察御史,其品秩不过是正七品,官俸当为七石五升。然明廷赋予的职责却较为繁重,可谓官小、权大、事繁,要求严格,容易获罪,任职风险大。对一般官吏而言,出任御史之职,并非上上之选。故明代中叶产生了御史缺额较多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
明初,科举取士实行未久,官吏的选用,偏重于实际的行政经验,故“老成”成为首选。明正统之后,随着科举制度的不断完善,拥有进士出身的官僚人数渐多,故开始偏重“正途”出身的进士,选用他们担任御史成为常态。
尽管如此,终明之世,明朝统治者始终没有废弃“老成”这一选用标准,在同为进士出身的情况下,选用御史依然强调“老成”优先这一用人方针,偏重有相对丰富的行政阅历。明成化年间,两京监察御史缺员,吏部请循旧例,选行人进士中文学优长,年貌相宜者,理刑试职。明宪宗曰:“御史职司风纪,纠察百僚,自非学行老成之士,鲜有不变乱黑白者,自今可遵宪纲选用,务在得人,凡以科道进身历任三年者,不限内外,皆用之。”
《明宪宗实录》卷八二,成化六年八月辛亥条,第1596页。明孝宗时,太子少保都察院左都御史闵圭乞致仕,明孝宗诏曰“卿总司风纪,端慎老成,方隆委任,岂可引年求退,不允所请”。
《明孝宗实录》卷一五七,弘治十二年十二月庚寅条,第2816页。至明嘉靖年间,都察院以御史员缺请选补,嘉靖帝即敕称:“迩来御史出差在外,往往恣肆,不遵宪纲。今后务选老成持重者补用,不许一概滥受。”
(明)吳瑞登:《两朝宪章录》卷八,嘉靖十七年八月甲寅条,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7页。
四、监察成效演化对明代政治走向的影响
明代在前代机构设置的基础上,经过不断改革完善,建立了较为严密的监察体系,在中央以都察院为核心机构,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监各道”,
(明)徐石麒:《官爵志》卷二《都察院》,《丛书集成初编》本,中华书局 1985年版,第15页。十三道监察御史“出则巡视方岳,入则弹压百僚,虽与都御史相涉,而非其属官。直名某道,不系之都察院,事得专达,都御史不得预知也”。
(明)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九三《台省》,《续修四库全书》本,子部第1170册,第169页下。形成中央与地方相互配合,系统内部互不统属,相互监督的监察系统,既有效地扩大了监察范围,又进一步强化了皇权的权威。但考察明代的监察成效,不难发现,明代前后差异较大,明代前期成效显著,有效地整顿了吏治。明代中叶之后,监察体系弊端丛生,握有监察大权的御史不断卷入政治争斗之中,甚至沦为党争的工具,背离了选用御史的初衷,极大损害了监察系统的權威,也使明代官僚体系逐渐失去了有效监督、自我净化的能力,最终滑向衰亡腐朽的深渊。
以都察院为核心的监察机构,自设立之初,就明确定为天子“耳目之司”,专司风宪,负责侦缉臣下奸邪,“宣上德,达下情”,
(明)申时行:《明会典》卷二一○《都察院二·出巡事宜》,第4196页。以广天子聪明之德。为确保监察系统能够有效行使职权,明廷对司职的各级御史,有较高的个人品格修养等方面的要求,反复强调“必先正己,方能律人”,“御史为风纪之司,正己方能正人,比之他官,犹宜自重”,“尔为内台之长,纲纪攸系,必先持廉秉公正己率属,其各道御史务令奉职守法,清白自律,夙夜匪懈,一应政务,悉依《诸司职掌》及《宪纲》施行”。
(明)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三五《公移》,《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本第74册,第273页下、274页上。同时,明廷还制定完备的“宪规”“台规”“条约”,或编印成册,或书写于屏风之上,称为《屏风条款》,以约束御史。如“风宪存心须要明白正大,不可任一己之私”,“风宪须持身端肃,公勤谨慎”
(明)申时行:《明会典》卷二一○《都察院二·出巡事宜》,第4196页。等。其中《都察院条约》列举的要求即有:
一、御史职在纠察内外百司贤否,若非用心采访,激扬之际,未免失真,今后御史在廷、在外,凡有纠荐,务秉至公,以求真的,切勿循私任情,颠倒黑白,自招物议;
一、律令条约乃国朝典章,为宪臣者,尤宜熟读讲明,庶身能律人,行无过举;一、十三道御史除到任、升任等公会外,其闲常日期,不得饮酒下棋,妨废职业,有坏风纪;
一、御史以言为责,其敷陈治道,纠仪不职等项,务要询访的实,参酌可否,凭议允当,方才举行。毋惑泛言不切,滞碍难行,为人指议,有玷台纲。
(明)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三五《公移》,《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本第74册,第275页上。
明初,统治者高度重视整顿吏治,对御史的选用、监管均较严格,的确也选拔了不少正直、敢于任事的监察御史,较好地发挥了监督作用。如明洪武年间的解敏,“授监察御史,以才识卓著,擢江西按察使。在任旌善惩恶,不少假借,贪墨畏慑,改行易善,声称赫然。二十六年,超拜都察院右都御史,克持风纪,台中肃然”。
(明)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三七《人物一》,《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本第74册,第367页下。明仁宣时期,以顾佐为都御史,“在朝大臣有贪墨不法,许穿绯衣,当御前,面加纠举,就行拏问。故都御史凡衣绯入朝之日,必有纠举,大臣莫不股慄”。
(清)孙承泽:《春明梦余录(下)》卷四八《都察院》,第273页上。《明史》评价称“顾佐掌邦宪,风纪为之一清”。
《明史》卷一五八《顾佐传》,第4326页。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与他自身拥有较高的政治操守有关。他清白做人,《明史》称他“孝友,操履清白,性严毅”。他坚持原则,不拉帮结伙,不惧得罪人。“每旦趋朝……百僚过者,皆折旋避之。入内直庐,独处小夹室,非议政不与诸司群坐。人称为‘顾独坐云”。他淡泊寡欲,不谋私利,严格执法,所谓“持法深,论者以为病”,“亦其澹嗜欲,耻营竞,介特之性然也”。正是靠着自身有过硬的底气,他才能大力“惩吏道贪墨,登进公廉刚正之士”,
《明史》卷一五八《顾佐传》,第4312、4326页。使仁宣时期的官场振肃,风气一清。
明初当政者深知监察官员认真履职,极易招致其他官僚的忌恨与报复,因而专门设计了一些保护制度,规定“巡按御史纠弹诸司,而御史不法亦听按察司纠弹,台谏不得挟私报复”,
(明)陈建辑,沈国元订:《皇明从信录》卷二九,嘉靖十二年八月条,《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355册,第488页上。并将之定为“祖制”。明景泰年间,御史王豪在勘处权臣陈循争地事件中,得罪了陈循,陈循挟私报复,疏请将王豪外调为知县。御史朱英即抗疏争辩,称“若如诏书,则凡遭御史抨击之人,皆将挟雠诬讦,而御史愈缄默不言矣”。
《明史》卷一七八《朱英传》,第4740页。经过法司的审理,明景帝最终听从朱英谏言,将王豪官复原职。
但是,在封建皇权专制体制之下,对监察御史的选用,终究无法摆脱人治的桎梏。明朝当政者建立监察制度,本身也含有利用监察御史,在朝中实现相互制衡的目的。当政者如果能励精图治,注意强化对监察御史的监管,御史选用得当,果于任事,监察的威力就能对官僚体系产生极大的振肃作用,从而起到有效整顿吏治的效果。而一旦当政者怠于政事,沉溺安逸享乐,就肯定会对监察御史的选用、监管产生消极影响,动摇、削弱监察的权威,最终会损害明朝统治肌体的本身。
明景泰年间之后,监察体系积弊渐深,主要表现在:监管御史的“条款”“条约”开始失效,形同虚设。明初统治者深谙治国之道,十分重视对御史官员的管理,制定有严格的“条款”“条约”,以确保朝廷赋予的监察大权不会被滥用。但明中叶后,这些约束御史的条规难以得到贯彻执行,“祖宗以来俱有成宪,前官奉行已有定规,但行之既久,人心怠玩,罔知遵守,废弛者多。”(明)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三五《公移》,《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本第74册,第274页下。
监察御史违法乱纪现象增多。作为风宪衙门官吏,御史手握监察大权,是防止吏治崩坏的一道屏障。监察御史违法,其影响与后果也远比一般官吏严重。故明初为强化对监察官僚的监管,规定凡御史犯罪,要加三等惩处。尽管如此,明中叶后,监察御史违法乱纪现象还是有增无减。天顺元年(1457),明英宗对都察院右都御史耿九畴等人下了一道《振肃风宪敕》,指出“近自景泰失政,纲纪荡然。任台宪者,咸非公选,多出私门,或狥情以枉法。或通贿以鬻官,言事者或假公济私而邪枉干誉,或附下罔上而比周作奸。出巡者或虚张声势而无益于事,或擅作威福而有害于人,以致官邪不儆,国法不行”,要求都察院右都御史耿九畴等人,采取措施,厉行整顿,痛革前弊。御史有违法者,即行黜退;“有不宜风宪者,亦从奏请改除”。要求“凡遇一应事务,悉依《诸司职掌》及《宪纲》施行,言事必以直道而务存大体,治事必以正法而务循旧章,御史不职,责在尔。尔等不职,在御史”。
(明)佚名:《皇明诏令》卷一三《英宗睿皇帝上》,《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457册,第 284页上。(明)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五四《吏部·御史》亦载“近年以来,为御史者多有轻薄恣肆,不遵宪纲,行事惟务恃势凌人。且如御史李蕃、杨琎巡按宣府、辽东,擅作威福,虚张声势,所过军卫有司,俱令摆列吹手,私用马步官军,远出迎送,稍有违慢,辄加棰楚,似此所行,既自违法,何以正人?”(第950页下)然而,监察御史违法乱纪的现象,并没能得到有效的遏制。至明嘉靖、隆庆年间,大臣顾存仁指出“近来御史出差,往往恣肆,不遵《宪纲》”。
(明)贾三近辑:《皇明两朝疏抄》卷九《时政类·陈愚悃以广天恩疏》,《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465册,第308页下。
御史之间不仅相互争斗日趋激烈,而且利用手中掌握的监察权不断参与到朝廷的政争之中。先是明英宗正统十二年(1447)七月,“逮南京右副都御史周铨及十三道御史范霖、杨永等下狱。先是铨督南京粮储,时诸道御史尝劾其贪暴,深憾之。及掌院事,置功过簿督责诸御史,诘旦而言,日昃不辍,霖、永等不能堪,乃合疏铨平日不法事上之,诏征铨诣狱,铨亦疏奏诸御史,俱逮至,未白而铨得心悸疾死。于是诸御史或降或谪,而霖、永以首建议独得重罪,永忿死狱中,会恤刑,霖得减死出狱,数日亦卒”。
(明)雷礼:《皇明大政纪》卷一一,正统十二年七月条,《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353册,第744页下。其后,明宪宗成化四年(1468),因为对官员的考核结果存有分歧,南京吏部右侍郎张纶与都察院右佥都御史高明互讦。史载考核时,“南京则吏部右侍郎张纶,都察院则右佥都御史高明主其事。已奏上,罢郎中潘孟时等九十六人矣。上以会官考察,各掌印官不同佥名为疑。时侍郎叶盛、都给事毛宏以案他事在南京,遂并以属之。纶乃上言:顷会官考察,其考退之中,若员外兰谐等三人,人材可惜,左府经历吴宣等十九人当斥,各堂上官不从臣言,而都御史高明刚愎自用,十三道御史岂无一人可斥?高明心怀不公,虽居风宪臣,柔懦不立,不能进贤,退不肖,愿與明俱罢。高明亦以妨贤误事自陈,上皆不许。比叶盛、毛宏覆奏至,则云会考时张纶不能对众执论,察后乃辗转烦渎,高明亦不与纶诚心商榷,以致积忿猜疑。二人俱宜逮问,纶所议留议斥,俱考察已定,恐难纷更,上是之。……按部、院同管大计,事后乃争计如此,真向来未有之事”。
(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一二《吏部·大计部院互讦》,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310页。
嘉靖初,因为御史史道上章弹劾内阁首辅杨廷和事,兵部尚书彭泽上疏请求禁言官私劾四品以上官,遭到御史们的持续告讦。将彭泽的提议,上升到侵夺皇权的高度,以求去之而后快。御史汪珊“条析泽言不可知者有四”;
(明)邓元锡:《皇明书》卷一○《世宗肃皇帝帝纪》,《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315册,第626页下。御史曹嘉称:“今史道劾奏廷和,严旨切责,锢之禁狱。廷和具疏自理,彭泽符奏,俱蒙温旨慰留褒奖,至律身处家之际,无不备悉,是为大臣者,真能擅威福以移王柄;党大臣者,真能取容悦以惑圣听矣”。
(明)邓元锡:《皇明书》卷一○《世宗肃皇帝帝纪》,第626页下。给事中李学曾又上言称“泽何所见而欲紊乱纷更,以重大臣之威,以夺天子之柄,此其罪之大者。必如泽言,事须会章交弹,万一有邪险之党,盅惑众听,暗主其中,是台谏终无弹劾之举矣。且上言大臣德政,律有明禁,而泽肆无忌惮,面欺人主,欲以箝制台谏之口,不知何以事陛下也。泽言抡拣台谏官,宜得老成,则臣等当夺官,不言可知,乞尽罢免以舒泽之忠愤,以释臣等之夙惭”。
(明)邓元锡:《皇明书》卷一○《世宗肃皇帝帝纪》,第627页上。
此外,明中叶后,一些监察御史畏惮宦官专权,丧失了自己独立的政治操守,当然就不可能发挥应有的监察作用。史载明正德年间,仅仅因为都察院在奏审录重囚的文本上写有“刘瑾传奉”等字样,“瑾大怒,骂之。都御史屠滽率十三道御史谢罪,御史跪阶下,瑾数其罪斥责,皆叩头不敢仰视,自是科道部属官皆行跪礼”。
(明)陈洪谟:《继世纪闻》卷一,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75页。
在这样的情况下,监察御史所能起到的监督作用,必然日渐式微。与此同时,明朝统治也日趋没落,国势日颓。
余 论
明廷既视风宪衙门为朝廷“耳目”之官,明中叶后,御史缺额现象严重,内部争斗激烈,频繁参与到朝堂的政争之中,明统治者为此频频发出御史“未尽得人”的感叹,明廷的监察体系名存实亡。在“耳目”已坏的情况下,明朝统治走向腐朽没落,当然也就难以避免。
这一局面的造成,与明朝统治者自身有莫大的关系。
在御史的选用上,明英宗时打破了新仕进士不得擢用御史的规定,虽然可以补充新生的监察力量,但过于重视“进士出身”,也存在弊端,那就是他们不谙宪体,缺乏必要的政治历练。吏科都给事中程万里等曾言:“御史,朝廷耳目之官,顷年任是官者,多新进之士,罔谙宪体,乞敕吏部一依《宪纲》选用,不拘内外官,但科目出身三年考满者,一体考选,务在得人。若不甄别贤否,不责举主,则奔竞成风,行之日久,恐任台谏者率多庸流。”
《明宪宗实录》卷九○,成化七年夏四月乙卯条,第1749页。正是由于难以选拔称职的御史,在选用时一改以往慎选的做法,“滥授”现象突出,监察队伍中,不合格人员充斥。“一年一选,登进颇易,不无狂躁之士,滥于其间,溷淆正论”;
(明)沈一贯:《敬事草》卷五《催考选科道掲帖》,《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479册,第269页上。“近来御史出差,往往恣肆,不遵《宪纲》。今后你每务要拣选老成持重的补用,不许一概滥授”。
(明)贾三近辑:《皇明两朝疏抄》卷九《时政类·陈愚悃以广天恩疏》,《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465册,第308页下。
在御史的任用上,监察权有效行使的前提是获得皇权的高度信任。但在明中叶宦官专权与权臣擅权的局面下,皇帝有意无意偏袒宦官、权臣的行为,都会重挫监察体系的威信,导致监察失效。如前述曾被明英宗称为“真御史”的杨瑄,天顺元年(1457)五月即被逮下狱。先后被逮下狱的还有十三道御史张鹏、都御史耿九畴、罗绮等人。起因即是十三道監察御史张鹏等合章纠劾权臣石亨、宦官曹吉祥的不法行为,石亨与曹吉祥跑到明英宗前哭诉其迎驾夺门之功,又言张鹏乃已诛奸臣内官张永的从子,“故结党诬臣。上怒,命收鹏及瑄及十三道御史悉下锦衣卫狱,究主使之者。卫官奏右都御史耿九畴、副都御史罗绮讽使为此,并执鞫之……降有贞、贤皆参政,九畴、布政使绮亦参政,御史盛、颗等调知县,瑄、鹏俱谪戍辽东铁岭卫,言路从此不通矣”,
(明)陈建辑,沈国元订:《皇明从信录》卷二○,天顺元年五月条,第336页上。对监察体系无疑是一次沉重的打击。此外,随意执鞫御史,也会严重挫伤御史监察的积极性。毫无疑问,监察是一项易得罪人,易遭人报复的工作,故需要“介直”之人担任。明初也有一些制度设计,对风宪官员予以保护。但明中叶后,政争激烈,相互告讦现象普遍。当政者出于对御史权力进行制衡的目的,允许被监察者提告。在这样的情况下,御史官员也面临着随时被告遭捕的风险,出于自保,难免在监察时畏首畏尾,使监察效果大打折扣。明弘治年间,大臣马文升即指出被御史控告受到处分的官员,“往往雠怨原问官员,摭拾虚词,朦胧妄奏,辄将原问御史等官奏准差官提解来京,或就彼与先问囚犯一同对理。纵辩无干,受辱已甚。稍有小疵,多致降谪,亏损国体,沮坏风宪,莫甚于斯。是以风宪官员互相效尤,各保职任,坐视赃官,不敢究问,以致法度废弛,贪污恣肆,而小民不得蒙至治之泽”。
(明)马文升:《题振肃风纪裨益治道事》,(明)陈九德辑:《皇明名臣经济录》卷四《保治》,《四库禁毁书丛刊》本,史部第 9册,第54页上。
明朝由强盛走向衰亡,当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监察体系的逐步崩坏,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考察明中叶后明朝的政治发展走向,不难看出这样的发展规律:吏治腐败,使朝政更趋黑暗,社会矛盾不断激化,明朝统治的根基动摇,而这源于御史监察失去了应有的效能。诚如明人所言:“今此职不举,故大臣无忌惮,朝多贪墨,如之何民不穷且盗也?”
(清)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二三《都察院》,第307页。明朝的灭亡,是吏治败坏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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