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青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 历史所,河北石家庄 050051)
军户“余丁”是相对于“正丁”和“正军”而言的,是明代军户丁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正军的预备役。除协助正军戍守外,军户余丁还须到卫所承担各种杂役。目前学界尚未有专门研究明代军户余丁的论著,一些论文在探讨明代军户问题时虽对军户余丁有所涉及,但更多的是关注余丁作为正军兵员来源这一问题,*关于明代军户余丁问题,最早进行研究的是王毓铨先生。他认为:明代军户户出一丁,赴预先指定的卫所去当兵,即为旗军。旗军按职能又分为操守旗军和屯种旗军,都属于正军。除正军以外,每一军户出余丁一名,随同正军到卫,在营生理,佐助正军,供给军装。军户下还要保留一丁,以备供给在营正军。同时,军户户下必须预备一丁为“继丁”。遇正军事故逃亡,就勾解继丁应差。(王毓铨:《明代的军户》,《历史研究》1958年第8期)。其后,李龙潜先生在研究明代军户制度时也曾涉及军户余丁问题,他认为:“按照明代军户制度规定,每一军户由长子充当卫所军队的士卒,叫做‘正军’,其余家庭成员如次子、三子……等,称为‘贴军’,或‘军余’和‘余丁’。他们在原籍居住的,称为郡县军户。他们的户籍,隶于兵部下属的都督府,与民户列籍于户部不同。每当编造黄册的时候,军户与民户,分别列册,军户入军黄册,民户入民黄册,向上报送。军户是世袭的,一人充军,世代相承,永远不能脱籍。正军死亡,余丁顶补。全家死亡,便从原籍勾族人顶充。”(李龙潜:《明代军户制度浅论》,《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2年第6期)而对军户余丁承担杂役情况则研究不足。有鉴于此,笔者以宁波市天一阁所藏《国朝诸臣奏议》纸背文献为中心,对其中涉及军户“余丁”的文书进行解读,重点探讨明代军户余丁的差役问题,以弥补这一领域研究之不足。
《国朝诸臣奏议》为宋淳祐十年(1250年)史季温福州刻、元明递修本,现存目录6卷、正文43卷,共8冊,总计882叶,公文纸426叶。內容多为正德二年(1507年)南直隶交纳秋粮的情况,是研究明代卫所、军粮制度、仓库管理的珍贵资料。在这批公文纸文献中有27叶文书涉及军户中的余丁,文书所载余丁大致可分为运粮余丁和看仓余丁两大类,其中的运粮余丁又可细分为“卖到马草”和“驼到米粮”两种。运粮余丁文书存量较多,共计25叶;看仓余丁文书则存量很少,仅存2叶。由于这批文书在文字内容上有相当大的重复性,故只选择较有代表性的文书进行迻录。
运粮余丁中“卖到马草”文书较有代表性的为第1册《丙集目录》第7叶,B面背存4行:
1.南京锦衣卫余丁周昇今于
运粮余丁中“驼到米粮”文书较有代表性的为第3册卷67(共15叶)第4叶,B面背存4行:
1.南京留守右卫余丁蒋顺今于
看仓余丁文书存有2叶,其一为第2册卷58第4叶B上A下背存横书2行:
(前缺)
(后缺)
其二为第8册卷140第14叶B面背存3行:
1.南京羽林右卫养虎仓把门副使潘洪今于
学界最早对《国朝诸臣奏议》纸背文献进行研究的是孔繁敏先生,他在《明代南京仓场及残存的公文资料》一文中认为,明代军制中,“军兵单立户籍,军籍由家族世袭。现任卫所军队的士兵称正军或旗军,正军子弟称军余、余军或余丁。正军亡故由余军继承,全家亡故则由原籍勾族人顶充。朝廷通过军籍制强迫士兵承担国家的军事徭役。一般来说,正军备战守,余军服杂役”。*孔繁敏:《明代南京仓场及残存的公文资料》,《文献》1988年第2期。该文对 “余丁”的解释不准确,如说“正军子弟称军余、余军或余丁”,这显然是错误的,一般是正军兄弟充当余丁,而非正军的子弟充当余丁。*王毓铨、李龙潜先生在研究中均提出这一观点,笔者表示赞成。见王毓铨:《明代的军户》,《历史研究》1958年第8期;李龙潜:《明代军户制度浅论》,《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2年第6期。关于这批文书的性质,孔繁敏先生认为是“与执结”公文,这一判断是十分准确的。《汉语大词典》中关于“执结”的解释是:“旧时对官署提出表示负责的字据”。其中还引明代何良俊 《四友斋丛说·史三》中的材料加以说明:“若里长有业户不到,而朦胧量报者,许人告首,处以重罪,亦要取业户连名执结。”孔繁敏先生认为这批文献中的“执结”人皆为南京卫所的“余丁”,这一判断是错误的,《国朝诸臣奏议》纸背文献中的“执结人”,除各卫所余丁外,尚有各地粮长、里长、纳户等人,如《国朝诸臣奏议》第1册《丁集目录》第16叶称,“直隶苏州府长洲县粮长徐铨今于/与执结为送纳正德元年秋粮”。《丁集目录》第18叶称,“直隶滁州全椒县里长张广庆今于/与执结送纳正德元年分糙粳米”。第3册卷六十九第5叶称,“江西袁州府万载县纳户周寅苟今于/与执结送纳弘治十八年分秋粮米”。除此之外,《国朝诸臣奏议》纸背文献中还有解户、堆夫的执结状,在此不再一一举例。以上事实说明,凡是参与粮食运输的人都要向有关部门出具“执结状”。
南京各卫所余丁是正军兵员的重要补充,明嘉靖三十四年(1556年)十二月,南京新设振武营“选南京各卫余丁补正军三千,以都督段堂领之,使防守京城。又选孝陵卫余丁共三千人,以丰润伯、曹松领之,使拱护陵寝”。*《明世宗实录》第47册卷430,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7425页。明天启五年(1625年),巡视南京营务礼科给事中杨栋朝向朝廷汇报南京卫所各营实在官旗军、舍余、余丁马匹数量:“大教场实在官旗军、舍余、余丁共五千九百三十七员名,马五百三十五匹;小教场实在官旗军、舍余、余丁共八千二百五十九员名,马八百二十九匹;神机营实在官旗军、舍余、余丁共二千四百六十七员名,马一百七十一匹;新江口营实在官旗军、舍余、余丁共五千九百二十五员名,马二百三十六匹;浦子口营实在官旗军、舍余、余丁共二千二百八十四员名,马九十四匹;池河新营实在官旗军、舍余、余丁共二千六百二十二员名,马一百五十匹;巡逻营并外城游巡实在官旗军、舍余、余丁共四千七百五十四员名,马一百七十五匹;标营实在官旗军共三千一百八十九员名”。*《明熹宗实录》第68册卷55,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2511页。这条材料中所提到的余丁,主要是在卫所协助正军服役的余丁,其中“余丁”与“马匹”同时出现,笔者推测这里的“余丁”具体担负协助马军驻防和作战之任务。 除卫所“余丁”外,在第2册卷58第4叶还出现了“舍余”,关于“舍余”,《谭襄敏奏议》称,“掌印捕盜官,编定精壮食粮官军,署名防守。如或老弱,即为汰革,另选余丁精壮者补之。其不食粮军余、舍余,既有身家,亦要一体编派协助”。*谭纶:《谭襄敏奏议》卷1《倭寇暂宁条陈善后事宜以图治安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29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影印本,第600页。舍余多以军人家属应募,应不属于“丁”的范畴。
在运粮余丁文书中,卫所余丁在协助粮长交纳粮草过程中,又有“驼到”和 “卖到”的区别。所谓“驼到”,即指卫所余丁仅仅协助运输粮草;而所谓“卖到”则与余丁揽纳粮长粮草有关。所谓揽纳,也称包揽,即由歇家、揽头等中间包办人,承揽、代缴粮长和纳户的赋税。*高寿仙:《明代揽纳考论——以解京钱粮物料为中心》,《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揽纳兴于唐代晚期,盛行宋、金、元诸朝,到明代时仍然十分活跃。明朝初期,国家赋役主要以征收实物为主,其中田赋分为夏税、秋粮,夏税征麦,秋粮征米,部分地区还要交纳草料。明朝规定,“民间钱粮亲自送纳,其有无赖包揽者,处以重刑,籍没其家”。*《明英宗实录》第17册卷187,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3800页。但由于路途遥远,纳户亲自解纳田赋,十分不便,因此明代揽纳现象颇为普遍。明代揽纳人的成分有个变化过程,明初的揽纳户,多为投机无赖,但到嘉靖、隆庆以后,“包揽人的成分,已从明初 ‘无籍之徒’转而为世家大户的成员了”。*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18页。史籍中有关于卫所旗舍参与揽纳的记载,如正统元年(1436年),“太仆寺卿于伯恭等,纵令旗舍揽纳税粮”。*《明英宗实录》第13册卷19,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371页。所谓“旗舍”,即卫所中的旗军、舍余。史籍中没有南京卫所余丁参与揽纳粮草的记载,但通过《国朝诸臣奏议》纸背文献可以看出,南京卫所余丁包揽各地粮长的粮草,并负责将这些粮草押解到南京各地仓库。之所以会出现余丁揽纳粮草的现象,主要是因为纳户解纳粮草存在一定困难,“各处岁运南京仓粮,临船兑支,三月积出余米,令实于缺粮仓并常平仓,而纳户守候月久,复令搬运,人情不堪”。*《明孝宗实录》第28册卷33,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725页。而余丁本来就承担着运粮的杂役,因此在纳户和余丁之间就形成了一定的利益关系,故纳户将粮草卖予余丁,再由余丁负责交纳到南京各处仓场。
当然,在包揽粮草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如在马草中掺水,在粮食中“插和沙土、糠秕”*《明世宗实录》第38册卷12,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436页。等。为防止作弊,明朝曾规定余丁在交纳粮草时,需要向有关部门书写“执结状”,作为有司禁革奸弊的保证;还多次下令禁止揽纳行为,“各处巡按御史转行所属访察,如有包揽里长之徒,究问如律。照包揽水夫等项事例,民与余丁发附近卫充军,军发边卫常川守哨,旗校俱发边卫充军”。*《明孝宗实录》第30册卷108,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1987页。
运粮余丁一般只负责粮食的运输,由卫所发放一定的补助。据《明孝宗实录》记载,“(南京)各仓军斗及象马草场、草库,近多余丁,而无口粮,宜如漕运事例,月给月粮三斗”。*《明孝宗实录》第28册卷26,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580页。南京各仓余丁与运粮余丁的待遇一致,“南京各卫每差余丁送船,既支行粮三斗”。*《明孝宗实录》第32册卷213,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4017页。“行粮三斗”并非一次性补助,而是按月发放的。
余丁作为正军的预备役,在军队粮草运输和仓库管理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粮赋、马草又事关军政大体,因此明代各卫所对余丁在运输过程中是否造成粮食疏失升合与多取脚钱,是否造成马草破损或插和湿草等进行严格的监督。《国朝诸臣奏议》公文纸文献中保留的大量执结状,即是余丁协助纳户、粮长交纳官粮、马草后书写的保证书,反映了明代仓库管理的严密性。总之,《国朝诸臣奏议》公文纸文献中的“余丁”文书为研究明代军户余丁的职能和作用提供了十分珍贵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