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均禄
(天津师范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87)
农村留守儿童人身侵害的保护
——从贵州毕节两儿童被杀说起
刘均禄
(天津师范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87)
贵州毕节四名留守儿童自杀不久,就又发生了两名留守儿童被杀的事件,这使得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留守儿童问题亟待解决,而其中以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问题最为突出。从毕节两儿童被杀说起,在考察我国留守儿童人身受侵害现状的基础上,指出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受侵害的特点及类型,多维度分析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受侵害的原因,进而从留守儿童父母监护的强化、学校和村落的配合系统的构建以及社会支持下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联动三个方面,对农村留守儿童被害保护模式的建构及完善提出建议。
留守儿童;人身侵害;被害保护模式;毕节市
2015年8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勺窝乡中心村两名留守儿童在家中被杀,死者分别是年仅15岁的姐姐张云钰和12岁的弟弟张云海。两名嫌犯是被害人的同族亲戚,其中姐姐系被奸杀。其实这场悲剧只是全国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问题的一个缩影。惨案发生的背后,突显了当今农村留守儿童人身侵害问题的严峻性。
毕节留守儿童被害事件,反映了长期被忽视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受侵害的现状。根据全国妇联课题组2013年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我国有6 102.55万的农村留守儿童,其中年龄小于14岁的约2/3,而0到5岁之间约2/5[1]30-40。农民工数量在近年来仍不断增加,所以当前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将大幅上升。如此庞大的基数下,我国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受侵害的可能性很大。有关数据还显示,留守儿童中近80%由爷爷奶奶抚养,约10%由其他亲戚照顾,约7%甚至几乎无人监护,这加大了留守儿童的安全隐患。此外,留守儿童中约有34%有自杀倾向;9%实施过自杀;在被拐卖的儿童中,留守儿童所占比重仅低于流动儿童,排在第2位。
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受侵害事件的特点有:数量大且具有上升性;范围广;受侵害类型多样。留守儿童受侵害的类型一般有:(1)遭虐待。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中,虐童事件屡见不鲜,而农村地区留守儿童因为缺乏父母的监护,在成长的过程中极易受到外来的伤害。除了来自外来的伤害,有的暴力和虐待甚至来自留守儿童的父母。毕节四名留守儿童自杀案的背后,则是父母对孩子的经常性体罚,2012年母亲罚大儿子裸体在太阳下晒了2个多小时,因其离家出走,还有一次父亲把大儿子左手臂打骨折,右耳朵撕裂[2]46。留守儿童本身就缺乏父母的关爱,再受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暴力和虐待,无疑是雪上加霜。(2)性侵害。由于农村留守女童安全防范意识薄弱,对女性生理卫生知识不了解,又缺乏父母的教育和监护,一旦发生侵害事件受到威胁不敢跟监护人说,导致该类侵害发生的概率大大上升。可见,留守女童年龄小,又生活在农村特定的环境中,极易遭受性侵害,是性侵害高危人群[3]19。当然,留守男童被侵害的事件偶有发生,也不容忽视。(3)被拐卖。刑法修正案(九)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提高了买方的刑事责任,有助于遏制拐卖儿童行为。但当前,留守儿童被拐卖仍然十分猖獗。因为缺乏看护等原因,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是被拐卖的高危群体[4]。
(一)社会转型下法律、政策保护的滞后性
依社会转型理论,我国留守儿童的问题是社会转型与原有的城乡二元体制冲突的产物。虽然很多农民工在城市工作了很多年,在职业理念、生活习惯上与城市居民相近,但户籍制度阻碍了他们真正融入城市生活中,虽有“工”表明其参加城市工商业生产活动的城市身份,却摆脱不了“农民”的固有社会身份[5]。在这种情况下,留守儿童多留守在农村老家,依社会分层理论,留守儿童在社会分层中占有的社会资源很少,属于典型的弱势群体,容易受到外来的欺压甚至是人身侵害。我国法律中涵盖的保护儿童的法规政策很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但未形成较为完备的儿童保护体系,许多法条实践性不强,尤其缺乏留守儿童人身侵害保护的官方政策。法律、政策保护落后于社会变迁,在制度层面未能很好地保护好留守儿童,是农村留守儿童易遭人身侵害的关键原因。
(二)社会关怀治标不治本
农村留守儿童人身侵害问题愈发严峻的同时,社会公民服务理念也在增强,众多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对留守儿童人身侵害问题进行广泛地宣传、教育和帮扶,如高校组织大学生暑期农村志愿教学、社会组织针对留守儿童被害家庭募集捐款等,对留守儿童人身侵害的事先教育和事后救济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许多社会关怀暴露出持续时间短、覆盖范围小、形式化等问题,农村专业儿童托管和照看机构的建设也接近空白。
首先,农村地区精神文化生活比较贫乏,易滋生不良和庸俗文化,可能产生侵害留守儿童行为。如留守儿童遭性侵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是留守儿童较熟悉的亲朋、邻居,而这两类人多是由于生活枯燥无聊,缺乏健康的文化生活,便将魔爪伸向留守女童[7]10。其次,农村地区违法的娱乐场所(如黑网吧)潜伏性强,易吸引留守儿童,而这些场所受监管力度不够,易聚集社会闲散人员,会引发一些侵害留守儿童的事件。再次,一旦发生侵害留守儿童事件,村民之间往往“私了”,不利于打击犯罪。在这样的农村地区环境中,留守儿童遭受人身侵害的概率无疑大大上升。
(四)家庭监护的割裂和严重缺失
在此案案发时,两名死者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可见,父母监护好、保护好孩子是法定职责。但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监护严重缺失,主要表现在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无力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监护和保护,因此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往往属于隔代监护、单亲监护、亲朋监护、自我监护等类型。但是这些类型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和保护远不及父母共同监护,实际上造成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的割裂状态,留守儿童在此种状态下得不到人身安全的有效保障,面临人身受害的概率很大。
(五)学校教育与保护的不力
因为缺乏家庭有效监护,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问题需要学校给予更多的帮辅。但实际上,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很多农村学校条件差,师资力量薄弱,管理较为松散,缺乏针对留守儿童人身侵害问题的系统、有效的管理措施。再加上中小学教育“唯分数论”仍然广泛存在,学校过于关注留守儿童的成绩,却忽略了其身心健康,如农村学校对儿童的青春期生理卫生知识教育的匮乏,增大了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的隐患。更有甚者,实践中频频发生老师侵害留守儿童人身安全的恶性事件,深刻反映出农村学校在管理上的漏洞和留守儿童人身安全问题的突出[6]51。
(一)强化父母的监护,完善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
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说:“最主要的人物是孩子的父母,父母是抚育孩子的中心人物”。表明父母在保障孩子安全成长中处于核心地位,是不可替代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可以明确父母是孩子的首要监护人,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尽管外出务工,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承担孩子的监护职责,因自己的监护缺位,反而更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对孩子进行关心、教育及补偿。笔者认为,父母外出务工最好留一人在家照看孩子,杜绝留守儿童同辈或自我监护的情况。考虑到母亲在抚育子女时责任心较强,安全教育多,对女孩的生理卫生知识教育更方便等,因此应尽量留下母亲照料孩子,这样能在相当程度上弥补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的缺位。若父母均离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留守儿童的父母委托他人监护时,要尽量选择年富力强、有一定的知识素养的亲属,具有下列情形的不能作为受委托监护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年龄在70岁以上或身患疾病的人;(3)具有酗酒、赌博、吸毒恶习或者家庭暴力等不良习惯的人;(4)与监护人或者留守儿童有利益冲突之人[8]9。仔细考量受委托监护人的资格,是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的第一道关卡。其次在监护职责、监护程序等多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制度。因监护的缺失或不当,应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的规定,追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责任。
(二)社会支持下政府和社会各方的联动合作
班会主题要有延展性。班会主题的选择不仅要在本班有代表性,让全班同学从中受益,而且要在今后便于跟踪,不断改进。比如,有的同学总是记不住“上下楼梯靠右走”的规则,或者对这一行为规范不以为然,一到下课时间,上厕所或者做其他事情,一不留心就走到左边的楼梯道上去了,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据此,可以确定以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为主题的班会,并采取一定措施,做好班会的课外延伸。
随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加入到留守儿童援助中来,关于留守儿童被害保护的社会服务体系越来越完善。但另一方面,这些社会组织缺乏步调的相对统一,因此在留守儿童的援助过程中往往是走过场,暴露出服务时间短、援助程度轻等问题,造成了资源上的浪费。政府对此应当主动引导,与广大社会组织进行联动式的配合。
1.政府:农村留守儿童安全信息要公开透明
被杀案发生后,当地政府对于留守问题、性侵害问题迟迟没有正面回应,是否对该类问题过于敏感?政府在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隐私的前提下,应当公开基本的信息,如当地留守儿童的数量、生活状况、被害状况等信息,才能为社会各方对留守儿童的援助提供基本方向。
2.社会:积极响应政府利于留守儿童的政策
社会各方切实响应政府的相关政策,有利于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状况和安全状况,如:私人企业积极返乡建厂,有利于吸引农民工返乡务工,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基金组织广泛募捐,增设农村儿童托管机构,针对留守儿童被害家庭提供援助;志愿者团队热情开展关爱留守儿童活动,对遭受侵害的留守儿童进行心理辅导。
(三)构建学校和社区有效的配合系统
实践中,针对农村留守儿童人身侵害问题,学校和农村社区经常相互推卸教育和保护责任。学校只负责留守儿童在学校期间的安全管理,一旦留守儿童出校后遭遇人身侵害便拒绝承担责任;农村社区则坚称留守儿童作为学生,就该由学校管。这种保障责任的相互推卸,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留守儿童人身安全的保护力度。构建学校和社区有效的配合系统,会适当弥补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的弱化,对更好地保护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加强学校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联系
农村学校要特别重视班主任工作,积极建立班主任与留守儿童家庭沟通机制。具体说来,班主任要定期与留守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进行联系,向其反映留守儿童在校安全状况,并适时对家长开展安全教育;留守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就孩子的安全问题应积极向班主任咨询。
2.社区配合学校,建立留守儿童档案管理机制
农村社区应当对留守儿童的监护状况、生活状况进行详细的把握,将相关信息进行整合递交给学校,学校结合留守儿童的在校状况进行档案整理、归类并分析。一旦发现有留守儿童自我监护的状况,学校应当担负监护责任。对需要关注的留守儿童,老师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心理开导。
3.学校深入社区,激活社区居民作用
农村学校组织具有专业安全知识和基本法律知识的老师深入社区,进行留守儿童人身侵害保护的宣传教育,帮助提升农村社区工作者的专业化水平,引导社区干部、志愿者、农民积极帮扶生活困难、监护缺失的留守儿童,助力建设邻里互助的乡风,从而减少侵害留守儿童事件的发生。
毕节留守儿童被害事件,反映了当前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受侵害的严峻现实。对于农村留守儿童人身侵害的保护,努力消灭城乡二元制是根本,强化父母监护是首要,构建学校和社区的配合系统及政府和社会各方的联动机制是辅助。只有多方协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被害保护模式,才能不让留守儿童再次“伤痛”。
[1] 全国妇联课题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J].中国妇运,2013(6).
[2] 邱言锋.未成年人家庭保护需要知法守法:由贵州毕节留守儿童自杀事件引发的思考[J].云南教育(视界时政版),2015(08).
[3] 施磊.留守儿童被害保护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4] 何倩.留守儿童成被拐卖高危人群[EB/OL]. [2015-08-18].http://difang.gmw.cn/newspaper/2015-08/18/content_108655712.htm.
[5] 赵富才.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09.
[6] 杜娟.政府在完善留守儿童人身安全保护制度中的对策[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
[7] 李蔚波.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研究:以平顶山市李梓楼村为例[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3.
[8] 滕秋银.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的构建[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13.
[责任编辑乐知]
2016-01-13
刘均禄(1995- ),男,江西赣州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本科生,主要从事农村留守儿童研究。
D922.183
A
1671-8127(2016)03-004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