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王兴红(曲阜师范大学,山东泰安250000)
当前隐性腐败中的“情境设租”:运作逻辑及其治理之道
文 王兴红(曲阜师范大学,山东泰安250000)
在当前反腐高压下,显性腐败形式已经向隐蔽性较强的隐性腐败转变。在隐性腐败中,呈现出一种典型的情境设租形式,具体表现为基层办事公务人通过设置情境实现权力寻租,其内在逻辑为以“情境”作为寻租第三方,变主动、直接寻租为间接寻租,让“情境”来消化腐败的表现形式和潜在风险。对之治理,应从打造阳光情境、建构权力制约情境、厘清反腐双重权力情境以及再造反腐文化心理情境四个方面推进,以塑造“情境设租”的“情境监察”网络,在动态中完成隐性腐败的化解之道。
隐性腐败情境设租潜伏性“情境监察”网络
当前“腐败文化”的形成与泛滥使得政党、政府、司法机关在公众眼中的公信力大打折扣,以腐败来绑架政府的权威性似乎有些过于激进,一些腐败的发生并非仅仅是体制弊病和政府结构紊乱的产物,它还交织在人际交往、公众默许、集团利益的关系网中,这也就是笔者所论述的隐性腐败。隐性腐败理论的提出更是引起学界的热议。何为隐性腐败,其运行方式为何,产生何种危害,又如何将其潜伏性转变为透明性等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学者们进行分析探索“隐,蔽也”,如何将“隐”转为“彰”,是治理隐性腐败的根本着力点。
随着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反腐成效也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公众生活中,但仍有一些寄生于社会弊病的隐性腐败形式不为人所察觉。相较于显性腐败,隐性腐败似乎并未造成太大危害,但是却在深层程度上侵蚀着社会秩序与社会道德,啃噬着公共利益。通过查找文献资料,笔者总结出以下几种隐性腐败形式:一是隐于人际交往的“常态性”。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卡罗尔·麦乐伦指出,“阶级和亲属关系网依然是理解腐败运作方式的决定性分析因素。”[2]即是说,我们无法分辨礼品和贿赂,同样也无法划出人际交往和腐败之间的明确界限。二是隐于民众默许的“合理性”。发达的经济社会和关系网络使得民众产生这样一种心理:上学、找工作似乎都有捷径可循,又何须绕远路?这种心理使腐败行为框在了人们心理承受范围之内,也就使腐败具有了民众默许的“合理性”,民众自身也成为了推波助澜者。三是隐于追求利益的“功利性”。每一个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这一属性也就决定了公众会在一定程度上做出合法性之外的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对于公职人员来讲,利用自身职权进行小范围、管道式的寻租行为也是隐性腐败的重要内容。四是隐于官僚运行机制的漏洞。官僚队伍中的小集体运行以及政绩考核机制的漏洞都使是隐性腐败滋生的合适环境,“腐败分子会在单位的集体行动、集体福利与集体负责等多个层面,去追求小团体利益,架空监督制度,规避腐败之责,是腐败呈现出更大的隐蔽性”,另外“长远公共利益的损失隐于片面政绩的追求之中”[3]。因此,规范官僚运行机制也是消除隐性腐败的重中之重。
(一)隐性腐败新形式——情境设租
在本文中,笔者将提出一种隐性腐败的新形式,即情景设租所导致的权力寻租。在合法性职权中,官员出于种种原因会出现懒政无为的情形,具体表现为办事效率低下但无工作失误,在职期间碌碌无为但无政治错误,学界和政界仍然无法将这一行为界定为腐败。于是,在经过利益诱惑、制度约束、文化氛围等因素的考量后,出现了一些官员钻空子实施腐败行为的情况:以情境设租来实现权力寻租。
情境,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各种情况的相对的或结合的境况”。这一定义凸显了情境的适时性和相对性,而情境设租集成了“情境”的特性,成为更具潜伏性的隐性腐败新形式。情境设租是指设租者根据办事环境和个体变换而寻求设租情境的寻租方式,这一寻租方式实现了由直接、显性寻租向间接、隐性寻租的转变,“情境”作为寻租第三方平台,消化了以往权力寻租的表现形式和潜在风险。情境设租具体表现为利用合法职权,在最大时限内以最慢的速度处理最为紧迫的事务,以此迫使当事人付出额外的成本,从而获得收益,这就造成了合法性和时效性的冲突,以及有权延用的官员与无权沉默的公民之间的矛盾。为了使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隐性腐败新形式,首先笔者预设这样一个情境:
刘某所经营的企业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5年6月到期,但因一些不可抗因素而导致延误了申请时间,于2015年4月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更换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理周期为90天)。在距离许可证到期不足十天,换证程序难产,主管部门迟迟不予通过,声称发现安全消防等多类问题。刘某多次催促主管部门,办事人员称审批过程仍在法定处理时限内,于是,为防止企业停产,刘某动用朋友关系牵线到主管部门负责人,设酒场,送私情。一个星期后,换证审批工作完成,成功避免了企业停产危机。
从这一预设情境中可以看出,情境设租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潜伏性强,隐性腐败潜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一定程度上滋生于民众默许的社会潜规则之内,具体表现为不易发现、不易调查、不易制裁;二是显性危害小,“熟人社会”中的浓厚的人际关系使得腐败更易发生在强大的关系网络中,若要攻破这一坚固的网络,将其中的潜规则公诸于众似乎有些困难,显性危害也就更少地暴露在阳光下,公众也很难从隐性腐败中感受到腐败与自身利益的密切关系,从而导致反腐积极性也大大降低。
(二)情境设租的运作逻辑
在当前反腐机制下,显性腐败转为隐性腐败,显性设租转为隐形设租,更增加了腐败治理的困难和障碍。理清情境设租运作逻辑,是治理这一腐败形式的重要手段。“特权既是腐败的表现形式,也是腐败产生的根源”[4],“任何腐败都同公与私、权与利密切相关。在情景设租中,一方主体一般为级别较低的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的公职人员,另一方主体为企业或者个人。公务员利用合法职权设置人为障碍,在合法处理时限内故意拖延时间,迫使事务紧急的当事人付出一定数量的额外的经济或者物质报酬以促使事务能被及时处理。这样一来,腐败表现形式被融于设租者所设置的情境之中,而情境成为腐败潜在风险的“调节剂”,更增加了情境设租的隐蔽性。当事人付出报酬使公职人员成为其事务代理人,以新制度主义视角来看,完全不存在任何非法性,从经济学角度讲,这一腐败事实似乎是实现了共赢,但从政治学角度讲,这是隐性的以情景设租而实现权力寻租的腐败行为。情境设租的隐蔽性在于职权的合法性以及处理事务的时限性,正是由于这种合理前提的存在,使得情境设租在腐败形象之外蒙上了一层神秘面纱。在情境设租中的双方主体达成恶性“共赢”的同时,又会出现下面一种可能:若其他当事人(即除当事人和公职人员之外的第三方群体)所处理的事务同样紧急,付出报酬的当事人将会比未采取任何行动的当事人更加占据优势,这样势必导致不平等以及矛盾的产生,由此而造就的“腐败文化环境”也将对整个社会乃至国家造成危害。
与显性腐败的显著非法性相比,隐性腐败具有隐蔽性以及表象合法性的特点。在我们预设的情境设租案例中,我们很难从中找到公职人员权力寻租的客观证据,笔者从合法性的视角下,分析情境设租之隐蔽性所在。首先,职权的合法性。公务员在进行情境设租时并未超脱自己的权力范围,并未明显表现出滥用职权的行为,这是其合法性之一。其次,处理程序的合法性。公职人员在法定处理期限内按照正常工作程序完成工作,这是符合规章制度的。在情境设租中,公职人员以最大处理时限处理对当事人事务的行为属于懒政,并不构成腐败行为,这也是其合法性所在。最后,公众的默许。情境设租中的当事人似乎主动诉诸于这一寻租行为,甚至会对未进行权力寻租的公务员抱以贬斥的心理,这样一种现象使得隐性腐败默认成为“潜规则”,从而形成社会认可,成为变态的“合法性”所在。情境设租在这一系列合法性之下所掩盖的非法手段,更难被揭露其潜在危害。那么,将隐性腐败之情境设租之具体危害公诸于众,是治疗这一腐败行为的首要前提。
(一)情境设租中的“共赢”:具体利益者与普遍公共利益的内在冲突
从经济学角度的利益最大化角度讲,情境设租中的双方主体作为互惠者、“共赢”者,似乎并没有表现出任何显性的危害,但从社会学角度讲,个人法制观念的淡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扭曲以及世俗化、功利化个体的塑造,都对公职人员以及当事人产生了本体上的危害,这种对于个人性格的长远危害其实要远远大于物质上的剥削掠夺。
我们在关注双方主体的同时,也不能忽略未付出额外报酬的需要办事的个体或单位,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情境设租的存在,这一群体因遵守秩序和规则而使时间和劳动被无辜占用。从情境设租角度讲,当事人出于对公职人员处理态度和处理效率的不信任,很乐意通过增加成本、付出报酬以获得回报大于成本的自身利益,并且当事人不仅不会排斥这一官僚行为,而且会主动诉求于此种方式。从表面上看,当事人和公职人员的确获得了短期的“共赢”,但是宏观来看,这种行为损害了因未付出额外报酬而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使政府形象因个别公职人员的非法行为而被污名化。
(二)公权运行情境的破坏:政治与行政生态受损
公职人员作为人民的“公仆”其身份的独特性与公共性理应在服务于人民中得到体现,但腐败行为不仅严重践踏了法律的权威性,破坏了社会道德水准,更是对个人的世界观、价值观的腐蚀,并与当前中国致力于建设的“服务型政府”初衷产生悖反,这一悖反主要体现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
宏观上讲,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腐败成为一块“绊脚石”,不仅阻碍了经济发展,而且绊倒了政府公信力。情境设租行为所带来对于政府形象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例如,越级上访的案例增多,这种对于政治生态的损害行为是“服务型政府”形象的自我悖反。微观来说,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腐败,都寄生于官僚集团这个大队伍中,那么个体形式的隐性腐败对于官僚集团的影响如何,也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究。关于腐败行为的传染性早已引起学者的关注,这种传染性表现为层级之间由于利益诱惑而导致的腐败行为的相互模仿。对于层级较高的公职人员来说,较高的职权与相对较低的基本工资之间的错位致使其利用职权获得额外非法收益,对于层级较低的公职人员来说,因不满于当前的福利待遇,并受上级领导的腐败行为影响,便抱着侥幸心理进行寻租,这也就导致了腐败之风的四处蔓延,整个官僚队伍同化为腐败寄生体,这种对行政生态环境的破坏也是与“服务型政府”形象悖反的另一个层面。
(三)认同与漠视腐败的文化心理情境生成:反腐思维的社会缺失
由于上文所提到的隐性腐败所表现出的表象化“共赢”的独特性质,社会中逐渐生成一种认同腐败的文化心理情境,另外,隐性腐败的潜伏性危害也使得公众对于腐败行为采取漠视态度,这种社会反腐思维的缺失从根本上阻碍了腐败治理之路。经济的高度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急剧提高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环境,并扩大了其泛滥范围,并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公共道德水平下降,公共利益也因世俗性和功利性的“经济人”心理而大打折扣。如此一来,行贿成本的加大和受贿回报的增加共同造就了一个“腐败文化环境”。而一旦形成这样一种环境,那么腐败行为的寄生体便不仅仅是官僚集团,而是整个社会。
腐败来源于社会文化,同样作用于社会文化。首先,情境设租等隐形腐败形式导致了公共道德水平的下降。官场“潜规则”的存在使公民个体或者单位不得不寻捷径办事,长此以往,“潜规则”显性化,公民对腐败的容忍度也在不断提升,另外,官员寻租的胃口也在逐渐增大,由此而陷入了“腐败——公共道德水平下降——腐败”的恶性循环;其次,腐败行为使得公共利益在民众世俗化、功利化倾向下大打折扣。每个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腐败行为进行时,其所实现的是少数优势群体的私利,而一些弱势群体却因在地位、财富、人际关系上的匮乏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情境设租中,笔者所论述的双方主体之外的第三方便是这场权钱交易中的牺牲者。公共道德水平的下降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缺失共同生成了认同与漠视腐败的文化心理情境,导致社会反腐思维的缺失。
(四)执政合法性的解构与国家体制的侵蚀
腐败之于国家,如同溃烂之于肌肤,虽不致性命之忧,但存蔓延之扰。“人们的腐败零容忍度是在社会环境中培养出来的,社会的廉洁文化氛围,而不是正式制度,影响着人们的腐败容忍度。”[5]还有学者提出裂变式腐败,“(它)是腐败行动者通过策略实施耦合内驱动力(更安全地实现利益扩张)和外驱动力(亲情、人情等圈子规范)的复杂过程。风险评估和试探性交换策略为腐败扩散寻找交换对象,拟亲化和服务渗透策略使腐败交换受到‘自家人’圈子的保护,而共赢共溃策略其实是通过转变交换结构来增强腐败群体的利益共同体意识。这些腐败策略实施的结果是形成某种微观社会秩序,进而内生着腐败交换的制度逻辑。”[6]由此可看出腐败文化对于执政合法性的结构以及对国家体制的侵蚀。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谈到反腐时提到,“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隐性腐败能够以较隐蔽的形式腐蚀公共利益,削弱政府公信力和凝聚力,加剧官民矛盾,脆化国家制度结构,拖慢国家现代化建设,进而引发动荡纠纷,导致党亡政息。这一论断绝不是危言耸听,以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为例,多数案件都是弱势群体因遭受不公正待遇、利益受到损害而表达出的怨恨、愤怒行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官员的懒政不作为和腐败行为,加重了社会紧张情绪,导致更加剧烈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另外,因隐性腐败的潜伏性,公众难以感受其显性危害,容忍度将无限扩张。而一旦人们对于腐败越来越宽容,腐败则成为一种公众普遍认同下的“社会文化”,阶层分化和对立也将随之出现,由此而导致政权的动荡不安,国家制度也会受到根本性的侵蚀。
罗伯特·米歇尔斯关于政党社会学领域的“寡头统治铁律”认为:“正是组织使当选者获得了对于选民、被委托者对于委托者、代表对于被代表者的统治地位,组织处处意味着寡头统治。”这一经典论断虽然夸大了组织的非民主性,但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集体行动尤其是官员队伍中的阶层性和统治性。因此,情境设租腐败的治理路径也应循着这种阶层性和统治性进行,构建“情境监察”网络,对其进行“快治理”。笔者所说的“快治理”并非是以急躁冒进的手段含糊治理腐败,而是以有效的、体系化的动态机制构建来消除隐性腐败的潜在危害。当前社会道德防线降低与法律准绳的提升之间产生了一种错位,这种错位将导致两个矛盾:一是公众腐败容忍度提高与腐败定义界限降低的矛盾。二是腐败治理路径零散化与腐败形式多样化之间的矛盾。因此,情境设租之治理亟需强化官员政德并建构社会监督机制。笔者按照由表及里、由浅及深的逻辑思路提出以下四种治理途径。
(一)打造阳光情境——将隐性腐败置于阳光之下与隐性腐败的彰显
腐败是一种见光死的行为,但因为隐性腐败的潜伏性以及隐蔽性,使得这种腐败行为无法及时暴露在大众视野中,另外,因为有表象合法化特性的保护,令情境设租等隐性腐败无据可查。因此,以多元化监督为手段,将隐性腐败置于阳光之下是治理隐性腐败的首要前提。
多元监督即是以政党、政府、司法机关和社会力量为主体,进行一体化监督,但事实上,当前腐败治理体系中的群众监督并没有获得应有的权重,一体化监督也处于弱化趋势。那么,要实现“阳光杀菌”,首先需要提升社会力量反腐的地位,增加群众话语权重及监督权重,即是做到赋予群众监督主体地位,拓宽社会力量反腐路径,提高对其关注度。当前利用社会力量进行腐败治理的反腐路径已经取得显著的成效,但是总体来看,群众作为监督主体,仍未获得与公共部门平等的监督主体地位,其监督行为也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这将导致群众反腐意识低下,反腐积极性不高等负面影响。因此,赋予社会力量监督以主体地位的体现,是在构建腐败治理模式中亟需采取的策略;其次做到党政法监督与群众监督一体化,即是做到上下衔接、路径联结、功能连通。当前腐败治理模式一体化的弱化是反腐成效短效性的根本原因,对于隐性腐败来说,“管道式”腐败治理模式只能扼制少数官员的腐败行为,而不能从根本上给无法抵御利益诱惑力的官员设置心理震慑和客观障碍,只有致力于腐败治理模式的一体化,实现上下衔接、路径连通的网络式反腐路径,才能真正将公务“半透明”状态转为“透明”状态。
将隐性腐败彰显化,要做到纲举目张,纲是一条绳,校准公务员行为,目是一张网,过滤腐败官员。这条“绳”需要国家将反腐败规则法制化、体系化,而这张“网”就需要官民共同努力织就,让腐败分子无处遁形,还百姓一个廉洁勤政的服务队伍。
(二)建构权力制约情境——防治腐败的“三道防线”
2012年11月15日,习近平主席提出,“打铁还需自身硬”。“公共权力的腐败将腐蚀、毁坏人际交往的和谐关系,增加社会交易成本,造成社会资本流失,并最终增加全社会的‘和谐成本’”,[7]因此,建立防治腐败三道防线以规范公权运行势在必行,即破除腐败“文化环境”以肃清腐败传染源;加强官员干部队伍建设以强化自身机制;筑牢公民个人心理防线以切断腐败途径。
破除腐败“文化环境”是防治腐败的第一道防线。肃清外部环境才能搞内部清理,若要实现良好社会环境的塑造,需要“众人拾柴”的努力,只有每个公民、每个官员共同致力于塑造文明、和谐、公正的社会生态环境,才能使腐败行为无处遁形;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是市防治腐败的第二道防线。“在我国的反腐败体系中,由执政党领导的自我监督和自我净化位于整个国家反腐败体系的核心位置,是一切反腐败工作的逻辑起点和行动着力点。”[8]强化官员政德、党性修养,完善官僚队伍运行机制,实现制度公平和工作效率的适度、平衡安排,只有做到这三点,才能真正强化官僚队伍以抵御外界环境的诱惑;筑牢公民个人心理防线是防治腐败的第三道防线。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不仅局限于经济的现代化,人的现代化也是其题中之义。由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本应由自我道德完成的个体行为约束却一步一步走向由法律强制力约束,但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能细化到每个公民、每种言行。所以,社会仍需要个人道德修养的约束,提高个人心理防线,做到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
(三)厘清反腐的双重权力情境:政法功能与反腐功能的分开与规范
随着反腐立法的日益完善和腐败惩治的日益严苛,腐败人员和案件在短时间内大幅减少,但很快又出现“反弹”现象,为何腐败行为层出不穷?政法功能与反腐功能的交织紊乱正是官员们地趋向不正当利益的重要原因,因此,厘清反腐的双重权力是构建腐败治理模式的重要任务。
政法功能是指政党、政府和司法等机关的政治与执法功能,所代表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公权形象,其功能的发挥主体并不局限于政法机关;反腐功能也是由党政法机关组成的腐败治理三维主体在国家反腐进程中所发挥的必不可少的功能。“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权力专横和腐败”[9],即是说,在机关内部产生的反腐权力很难对机关本身产生制约,那么机关内部的腐败滋生也将无法得到有效监督。在当前反腐模式下,拥有国家公共权力的党、政、法机关的反腐功能未从政法功能中剥离出来,另外,在机关中设置的反腐部门也受到发挥政法功能的部门制约,未获得完全的独立。这样一来,反腐功能与政法功能交织混杂使得反腐功能只能寄生于政法功能的发挥,无法发挥完全的监督制约作用。那么,反腐双重权力的厘清亟需将反腐部门从寄生部门中脱离出来,获得独立的腐败治理地位。与此同时,双重功能的规范也势在必行,运用法律手段厘清政法功能与反腐功能的界限,保障反腐功能的独立。
(四)再造反腐的文化心理情境——官民利益关系改变腐败心理和行为
2015年2月27日,习近平主席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上讲话指出“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用以强调公民得到一种实实在在的存在感和幸福感。“自‘政治’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产生之后,在公共生活领域中政治权力便凌驾于其他一切权力至上,政治权力的失范、失控常常成为社会祸乱之源。”[10]腐败现象的普遍性以及隐蔽性使得阳光透明反腐策略困难重重,官僚运行机制以及预防机制的不完善也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改善。因此从根本上改变官民心理,缓和官民利益关系,再造反腐的文化心理情境才是反腐的重中之重。
相较于硬性腐败治理的强制手段来说,软性手段似乎更能深入人心,更能真正改变官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此,对官员进行党性教育,构建腐败预防机制,充分利用腐败预防机构是改变腐败心理和行为的的必要手段。2007年,我国设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但它在一定程度上仅仅是个摆设机构,并未起到真正的预防监督作用。“我国政府一贯重视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但利用专门机构针对腐败的预防性教育在我国还没有真正开展起来。”[11]防腐教育“失灵”的现象早已引起学界的关注,它的主要原因是反腐对象失灵以及反腐机制失灵,要想做到对于腐败行为的早发现、早治疗,需要设置“护栏”以形成“不敢腐”心理。“护栏限行”要做到两点:第一,成立专门的预防机构,专职对公务人员进行专业防腐教育;当前党政法机关的腐败治理体系导致政法功能与反腐功能的紊乱,第二,健全防腐教育机制,从根本上改变官员腐败心理,消除腐败动机。教育失灵有三个原因:教育对象偏差、教育内容偏差、教育目标偏差[12],也就是说,我们应从这三个方面着手改善教育失灵现象,并构建系统化的防腐教育体制。首先,扩大教育对象范围,不仅仅要对基层官员进行政德、党性教育,还要对高层领导以及教育者进行专业培训和教育;其次,充实教育内容,改变以往的“条列式”的呆板教育内容,而采取更加灵活、具有可塑性的教育方式,让教育对象亲身感受到腐败的“不能为”;最后,重塑教育目标,反腐的目的并非是排除异己的噱头,而是真真正正实现服务于公民,服务于公益。
许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由于公众在遭受不公正待遇、利益受损后,百姓诉求渠道狭窄,没有及时地进行官民沟通造成的,因此,增加官民交流渠道是改善其相互关系的首要途径。网络已经成为大多数公民必不可少的社交途径,网络反腐也是当前腐败治理的重要推力。但对于一些地区偏僻、生活贫苦的公民来说,他们的弱势地位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一旦利益受损,没有正当的渠道诉求帮助。对于这部分群众来讲,政府要做的是拓宽他们的沟通渠道,并增加其言行权重,借用网格化治理模式,增强社会反腐的微观基础,即是说,改变原先机械化、被动化地接受反腐信息的模式,而是在基层地方,尤其是信息不畅的地区,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单位,培养有责任心的网格员以及时反馈群众反腐讯息。除了真正拓宽官民交流渠道外,还需要通过建立政绩建档制度,使官民利益挂钩,构建官民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关联,增加腐败治理长效性。政绩建档制度即是说给官员政绩“上户口”,无论公职人员职位如何变动,政绩将永远跟随。也就是说,单单追求短期政绩而忽略公众长远利益的不负责任的官阀行为并不能使公职人员获得预期的利益,相反,一旦东窗事发仍然需为自己的贪腐行为“买单”。这样一来,改变了以往政绩考核短效性的弊端,增加了腐败治理的长效性。
政治问题本来就不是一个绝对性的问题,它不像经济问题,有明确的计算成本和收益的公式,对于政治问题来说,不存在一个静态的评估与运行机制适用于所有政治问题。腐败的产生与蔓延一直处于一个动态的过程之中,在本文中,笔者仅针对“情境设租”这一隐性腐败形式来提出一种对策建议。概而言之,社会的有序运行以及文明和谐需要“社会资本”的增加,即增加社会认同感与合作意识,而腐败现象的治理同样需要官民之间的信任与合作,以从根本上改善腐败文化环境。总之,腐败治理需要众人拾柴的努力,共同塑造清廉有效的政治环境。
[1][美]迪特尔·哈勒,[新西兰]克里斯·肖尔.腐败:人性与文化[M].诸葛雯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5:13.
[2][美]迪特尔·哈勒,[新西兰]克里斯·肖尔.腐败:人性与文化[M].诸葛雯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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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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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6323(2016)06-0038-05
王兴红,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201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