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言论评判”到“行为分析”
——一个界定网络言论的新视角

2016-04-11 06:14张笑宇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界定言论规制

文/张笑宇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南昌 330000)

从“言论评判”到“行为分析”
——一个界定网络言论的新视角

文/张笑宇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南昌 330000)

进入微时代以来,网络舆论的形成出现了由网民互动产生的趋势,而且“自媒体”的出现,使得网络言论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现象,娱乐、隐射、反讽等文体的运用都使得过去对言论内容进行规制的方式显得有心无力。这就要求当下的法律规制需要对网络言论行为本身进行界定和辨别,否则可能无法营造和维系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

网络言论 言论行为 言论发生学

一、言论行为性的一般分析

(一)对行为的界定

从词义上说,“行为”是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出来的外表活动”,行为概念的核心在于由某种刺激性而带来的差异性。因此,如果将所有的主体活动都视为“行为”,那么“界定行为”就必然以某种比较后的差异性为基础。这里,我主要从以下几种差异来界定“行为”:

1.行为与非行为。虽然界定行为的标准有很多,但在法律上,行为概念的核心却是在于“由内及外”的可显性。这就意味着,行为和非行为的最大区别,不在于行为是否源于某种刺激,而在于界定行为时所拟定的参照物。以“言说”和“动作”为例,如果参照物为静止的主体,那么“言说”和“动作”毫无疑问都是一种“行为”,但如果参照物为动作的他人,那么“只说不做”的人就可能不被视为采取了某种“行为”。正是基于这一点,对法律主体行为的辨别乃至评价,关键的要素往往是对“在相同情况下人们通常会怎么做”的看法,而这些看法则会受制于常识、道理、甚至许多似是而非的偏见。因此,也就能够理解为什么在网络空间里,对于行为的辨别和评价往往是五花八门、难有定论的。[1]更重要的是,即便是要界定行为,也不是以主体内部的某种行动变化为标准,而是以“自我”和“他者”行动的差异为标准的。

2.自我行为与他者行为。“自我”和“他者”的行为差异,并不是指现实中采取不同行为的“自我”与“他人”,而是指“现实中自我行为”和“想象中他者行为”的差异。只有将“他人在某种情况下会如何行为”的问题嵌入在“某人行为是否恰当”的辨别上,才有可能清晰地界定出“行为”。换句话说,“行为”在此时变成了一个程度概念,而不是一种有着明确界限的本质概念。比如当我们要表达对某个人或者某件事的不满,也许包括了 “腹诽”、“背后议论”、“当面陈述”、“行动反击”等方式,孤立地看,这些方式显然都是“行为”,但如果我们需要对该行为进行界定和评价,就不得不考虑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和一般人对此可能做出的反应。也许对于某事发生时的旁观者,“腹诽”算不上是一种可以追究的“行为”,但如果限定在表达不满可能会招致损害的情况下,“腹诽”又会成为一种可用于评价的“行为”。因此,利用行为的外显性来完成对行为的界定,关键在于现实自我行为与想象他者行为的差异性,而这实际上也可以说是相对于群体行为而言个体行为的差异性。

3.个体行为与群体行为。在这里,个体行为与群体行为的差异同样不是指现实中的差异,而是指现实个体行为和想象群体行为的差异。不同的是,如果说自我行为与他者行为是“行为”外显性的表达,那么区别现实个体行为和想象群体行为则是由“行为”外显性探寻其内在刺激的体现。换句话说,导致“行为”外显的内在刺激必然是以个体的某种特异性为基础,不论是行动上的“特立独行”还是言语上的“哗众取宠”,都可以看成基于某种内在的刺激所导致的。当然,这并不是说其他行为就不是一种“行为”,而是指,当我们需要在法律上对某个行动进行一种“行为界定”时,实际上都是在对一种广义的“越轨行为”[2]进行界定和辨别。

(二)对言论的界定

虽然每个人都对言论自由权有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但对于“言论”本身的特点却有可能不是很了解。通常来说,我们把“言论”看成是某个人“说了什么”,这似乎仅仅是一种“声音”,但实际上,不管是规制意义还是法律意义上的“言论”都是指一种“行动”,是一种“意愿的表达”,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表达形式的多样。前文对“行为”界定的描述,最终立足在对行为表达形式的个体和群体差异,而这种差异的复杂性正是基于表达形式的多元,这一点在界定“言论”的行为性上体现的尤为明显。一般来说,我们容易将“话语”、“文字”、“声音”视为一种“言论”,但关于“言论”的表达形式却远远不仅于此。例如“焚烧国旗”、“抨击死者”、“游行示威”,这都被视为“言论”的表达形式,并试图在法律上对其进行是否享有“表达自由权”的辨别。换句话说,对于言论的界定,不在于其采取何种表达形式,而在于其行为动机所指向的对象。不过,问题恰恰在于,往往言论行为动机所指向的“某种观点”,与言论表达行为所指向的“现实个体”是同时发生的,这就导致“言论自由”和“名誉权”、“隐私权”、“国家安全”等权利时常发生冲突[3]。

2.内容解读的多义。如果说,“诠释学”和解构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文本的 “本质含义”,那么言论的行为性,就为解读言论内容开拓了新场域。尤其是在摄像、摄影极为便利的当下,解读“文本”和“声音”转变成对“画面”、“视频”的解读,此时,“叙事”、“人物表情”、“符号象征”都会成为解读的对象。这就使得当下的“言论”指向已经逐渐超出其表达的“观点”,而更多的包含了“情绪”、“身份”等本无法从言论中提炼出来的元素。更为重要的是,内容解读的多义不仅开拓了言论内容的新场域,也使得言论的发生和传播需要更多的行为主体。也就是说,在今天我们考虑言论自由的问题,考虑的既不仅仅是言论中所陈述观点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观点表达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情绪、叙事等行为心理;同样,考虑言论行为人的问题,也不仅仅是观点的发出者,还(应当)包括观点的陈述者、复制者、传播者等言论市场中“生产线”上的每个加工者。

3.行为主体的分工。所谓言论市场中的“生产线”,意味着言论市场也像商品市场一样,存在着“生产”和“销售”的不同环节。言论的生产和传播并不以“真、善、美”等好的价值,而是以“市场需求”和“观点塑造”为标准。这同时也就意味着,言论市场也和商品市场一样,存在着不同的分工,言论的发出者、传播者、甚至受益者都可能相互合作、影响[4],言论观点不仅仅是个人喜好的表达,而可能变成某种“宣传”。一旦多样化的言论表达形式导致了言论内容的不确定性,那么“权利冲突”的分析模式就无法满足言论规制的需求,此时,规制的对象就必需回到言论行为者,也即言论市场上相关的加工者身上。因此,界定言论的“行为性”,需要借助对言论表达形式的分类、界定和辨析,考察言论发生和传播的条件,而不是忽视这些条件,单纯地将将言论的“成品”视为规制对象。

二、网络言论行为的“发生学”机制

(一)场所:不同平台下的言论

网络上的信息平台为信息交流各方提供了信息“存储和读取”的空间,以此完成信息沟通。讨论言论发生和传播的“场所”,就可以从下面几种常见的“信息平台”入手,也即新闻评论、BBS论坛和互动社区。

1.新闻评论:被驯化的“标题党”人。在发布新闻的各大门户网站,“新闻评论”为网民提供了信息交流的平台,这就是一个言论发生和传播的“场所”。在这一类的“场所”中,言论的发生和传播过程,大致是首先根据新闻信息内容制作具有眼球效应的标题,接着受众受到标题的吸引而“略读”新闻内容,并同时由这些内容强化了标题中所蕴含的某种情感,最后在“新闻评论”中将情感发泄出来。换句话说,言论的发生由新闻内容尤其是其标题所引起,而言论的传播则与新闻标题所激发的情绪密切相关,当然,在“新闻评论”中的言论并不一定会赞同新闻内容或其标题背后的价值和情感判断,但都无一例外的是基于标题眼球效应的情感刺激。可以想见,在“新闻评论”这一“场所”中,言论发生和传播受到的最大制约因素就是“标题”,而在此“场所”中的言论者,则在一定程度上都是“标题党”,也就是说,对于新闻信息而言,言论的发生传播(新闻评论)往往取决于新闻标题而非新闻内容。

2.BBS论坛:“相逢”抑或“久别重逢”。相比“新闻评论”而言,BBS论坛所受到的制约因素更为隐秘,网民的言论都不存在被“标题”驯化的问题,不过与此同时,网民却会在选择何种BBS论坛的问题上预先作出取舍。当网民选择了某个BBS论坛,实际上就意味着网民接受认可了该BBS的关注旨趣而言语氛围。换句话说,BBS论坛是通过对用户群的界定,来完成对用户的吸引,这就会使得在BBS论坛上更容易出现 “群体极化”的现象。也就是说,BBS论坛作为一个言论发生传播的“场所”,其最大的特点是言论更容易得到接受认同,从而形成一种限定区域内的“舆论”,而在这个形成过程中,言论者的互动则由双方对BBS论坛共有的承认所代替。

3.互动社区:观点融合的过程。在web1.0时代,相对于“新闻评论”和“BBS论坛”,“互动社区”是一种更具综合性的“场所”。从最早的“第九城市”、到早期的“豆瓣”、“饭否”等社区,已经形成了web2.0的雏形,但不同的是社区中的交流仍然是以“BBS论坛”的形式出现,通过发帖和读帖进行互动交流。也就是说,互动社区同时具有“新闻评论”和“BBS论坛”的两种功能性言论机制,互动社区中群体逐渐分类和分组类似于“BBS论坛”的选择,而社区推荐话题则和“新闻评论”依靠“标题”进行情绪刺激类似。不过,一方面由于互动社区的功能局限性,不具有自动刷新和自动提醒功能,这就使得人们往往缺乏言论交流的动力,难以形成习惯;另一方面则是网民群体数量还有限,以及更加便于个人信息交流的“手机上网”还未兴起,使得互动社区本身的市场就没有得到长久的发展,而其中的言论行为也就与“互动社区”这一“场所”没有特定和特殊的联系。

可以想见,这三种言论行为发生的“场所”,其相同的功能是提供了一个开放的“时空”,它可以无限容纳信息的发出者和接收者。但与此同时,这种“开放”的结果总是将拥有“类似观点”的人们集中起来,这种集中是因为有利于人们减少了解他人观点的成本,但其结果却是很容易将其中的观点极端化,最终塑造出极端化的人群。不过,极端化的言论行为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形成舆论,则取决于“场所”本身的大小,也即“信息量”和“点击率”。在这个意义上,除了实用功能的优劣和吸引用户的条件外,到底是什么影响甚至决定了“场所”的大小,这就涉及到“行为界定”的第二个要素,即“情绪”。

(二)情绪:炒作与修辞

实际上,如果承认“场所”提供的是界定言论行为的特定“时空”,那么也就可以想见“情绪”是“信息量”和“点击率”赖以增长的关键要素,它类似于我们言论“时空”不断延伸的渠道。一般来说,信息的发生与传播大都依靠“情绪”的激发,从“举手之劳”的“转发”到“自我编排”的“复述”,都需要以某种行为刺激为前提[5]。因此,“情绪”的不同功能可以体现为不同的刺激类型,本文将言论发生的模式区分为“过滤式”和“激情式”,而言论传播的模式则分为“职责式”和“消遣式”。当然,这种分类不是完全区分且不相容的,而更像是不同视角下的分析。

1.“过滤式”是指激发情绪主要依靠信息传播过程中的过滤机制,这种“过滤”机制和每个人对信息类型的偏好有关,比如主体情绪往往更容易受到那些比较容易受自己关注的信息所激发。因此,大体而言,“过滤式”情绪可以进一步区分为“版面过滤”、“文法过滤”和“叙事过滤”。“版面过滤”指个人接收信息会受到信息载体类型的过滤,这里的“版面”不仅包括传统报纸的“版面”,也包括网络媒体中划分的网络信息类型,而且还包括了前文所述的各类论坛、BBS等站点;“文法过滤”则是指由于每个人的阅读兴趣和喜好不同,所以信息表达的不同文体语法也会发挥过滤的功能,最为典型的就是正统、学术、清新、娱乐几种文法,表达形式本身就已经预设了受众面甚至是信息传播的结论倾向;“叙事过滤”与信息的观点和结论有关,也即每个人更期待接收何种类型的故事,这种过滤类型更多与社会舆论背景有关,当故事内容更符合舆论背景时,叙事技巧显得并不是非常重要,相反,如果故事内容是比较反向的,那么对叙事技巧的要求就会很高。换句话说,“过滤式”主要是依据每个人对信息类型的不同偏好,强化乃至极端化个人的情绪,因此,这种过滤机制一般不容易激发广泛的群体性情绪,但更容易造成小范围群体情绪的极化。

2.如果说“过滤式”和每个人本身的偏好和兴趣有关,那么“激情式”的情绪激发依靠的往往是现实生活与网络言论的共通性。一般来说,现实生活中的事件所引发的喜怒哀乐都可能会体现在网络言论中,但现实的网络言论中“负能量”似乎比“正能量”多。之所以会这样,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正能量”的情绪往往是源于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单独事件”,无法类型化和典型化,而“负能量”的情绪却往往是源于对现实生活中各种不满的“集合体”,也就更容易激起“共鸣”。换句话说,对于与己无关的事件,负面评论远比正面评论更容易激发起受众的情绪,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网络空间里的媒体,为了增加点击率、扩大影响面,往往更乐意报道和披露社会阴暗面。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情绪激发的类型,并不需要依靠逻辑和事实,还可以通过揣测和想象来完成[6],与“过滤式”更依靠“修辞”相比,“激情式”则更依靠“炒作”这一手段。因此,“激情式”情绪类型的出现,通常都体现了某种社会心理和意识,但又往往带有“炒作”的痕迹。

3.上述两种情绪类型针对的是言论行为的产生,言论传播的行为则往往基于网民对信息的转发和评论,因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传播信息的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工作任务的要求(职责式),比如新闻工作者、网站维护者、社会活动家或者“水军”,另一种则是闲暇生活消磨时间(消遣式)。毫无疑问,这两种传播方式是大相径庭的,前者往往更有组织性、效率性和目的性,而后者则多是一种散漫的、娱乐的、游荡的。可以说,从网络言论到网络舆论的过程,其实就是两种传播方式结合的过程,“职责式”通过各种手段引导乃至控制“消遣式”的传播,而“消遣式”则通常以“消遣”为界限,仅仅是“娱乐”而已,这也是波斯纳认为负面言论的自由并不会给现实社会造成巨大影响的原因。

简单的说,信息传播的方式虽然与信息的内容密不可分,但它更取决于信息接收者在接收信息时的 “生活状态”。对于相同的信息,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这也就意味着,即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换句话说,对信息传播的规制,重要的可能不是促进有关信息内容的“真善美”或“伟光正”,而是要努力成为信息发生和传播过程中的主要引导者。而要成为这一引导者,一方面,与提供舆论环境的“场所”有关,另一方面,则与如何分类、界定并运用不同的情绪机制相关。当然,无论是“场所”还是“情绪”,其规制都不是简单的“一刀切”式处理,而是需要针对不同类别和情况进行不同的界定。

(三)影响力:陈述还是转述

由于在大多数情况下,“影响力”也可以看成是一种“话语权”的体现,所以在对个体言论行为进行规制的过程中,就不得不考虑不同个体所拥有的不同的“影响力”,往往一个人的“话语权”越大、“影响力”也就越大,其言论就越有可能被放大和诠释。与在现实世界里“精英话语”压制“大众话语”不同,在网络空间中,“精英话语”和“大众话语”经常体现为相互交织的情况,而这是由“专家”和“草根”的身份定位来完成的。“草根”的身份定位意味着朴素的、原始的、粗略的观点,而“专家”的身份定位则意味着观点更加精致、加工和细腻,同时,“草根”与“平民学者”、“专家”与“砖家”之间的角色转换,则体现了“话语权”交织的情况。这也就可以说,言论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与言论者自身的“影响力”是密切相关的,并且,这一“相关性”对于言论发生前和发生后的情况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掌握“话语权”的人在陈述、特别是受众面很广的时候,往往会更加小心注意话中有没有明显的纰漏、错误、以及是否坚持了一贯的立场,因为在网络空间里,些许差错也可能导致话语权被削弱的结果。与此相反,当掌握“话语权”的人转述某些观点、事件时,却往往不怎么注意信息的真实和价值,而更倾向于传达其背后的情绪。换句话说,个人的“影响力”在作用于言论行为的“事先”与“事后”两个阶段时,其内在的机制是不同的,前者通过一种“责任意识”实现对言论内容的“精雕细琢”,而后者则是用一种“娱乐心态”来完成情绪转达的“举手之劳”。

三、网络言论发“生学”的基本要点

在上文对言论行为界定的分析中,并没有严格区分言论的种类,比如新闻报道、评论、访谈、娱乐产品等。这并不意味着,种类的区分对于言论行为的规制来说不重要,而是因为规制本身并不意味着限制,不论是对于何种言论,规制的目标都是在于有效地引导并调节言论市场。因此,网络言论发生和传播的市场逻辑,特别是从个人言论到社会舆论的行为逻辑,才是规制的关键要素,一方面,规制言论行为必须遵循言论市场和行为逻辑,另一方面,规制又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超越这一逻辑才能引导和调节言论的市场和行为。

在这里,结合上述对网络言论发生学的相关分析,可以进一步说明在这一角度下网络言论的市场和行为逻辑。

1.“眼球效应”。网络时代是信息爆炸的时代,海量的信息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获得更多的信息,而是意味着人们可以获得更多“想要获得”的信息,这里的“想要”不仅是一种主动意愿,也同样是一种被动的约束。其中,“标题”是网络空间里获取信息的必然途径,而新闻、评论标题也就自然成为网络舆论培育和形成的重要土壤。此时,“修辞”的手段是就不仅是文学意义上的一种 “加工”,更是政治学、社会学意义上的“塑造”,更进一步说,这种塑造主要是对“兴趣”和“思维方式”的塑造,也即“意识形态”的塑造。

2.“站队效应”。网络言论的发生与传播,必须依托于特定的网络平台,这就意味着,网络平台的用户越多、登陆和点击次数越多,网络言论的传播就越快越广。因此,在网络空间里,从个人言论到社会舆论的形成,是和网络平台的“用户群”密切相关的,依据前文所述,“用户群”的构建也会遵循一定的逻辑,特别是“兴趣”、“闲暇”、“气质”的趋同性往往会促进“用户群”的形成,而“用户群”中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往往会更容易导致“群体极化”的现象,要么是观点同化的极端化,要么是言论分隔的极端化。除此之外,从web1.0到web2.0时代,还存在着一个变化,就是在web1.0背景下,“用户群”中的用户更容易对某种观点和言论达成一致意见,但并不容易发展成群体性事件,而在web2.0时代,即便观点和言论存在不一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概率也更大。

3.“从众效应”。网络时代的信息爆炸,使得人们更多地接触到以往在现实生活中不容易遇上和了解的新鲜事物,包括对旧有事物的新鲜看法。此时,知识的普及、话语权的操控、影响力的积聚,都更像是一个“争夺”而非“说理”的过程,因为每个人都更容易接受“其他人都接受”而不只是“更有道理”的观点,在这一逻辑下,情绪的感染就称为网络言论发生和传播的重要因素[7]。

4.“市场效应”。进入微时代以来,“自媒体”的发展使得“用户群”的形成转变为账号营销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言论的市场也就称为了“粉丝的市场”。于是,在市场化条件下,言论市场中言论内容的重要性更加弱化,言论的“真、善、美”逐渐让位于言论的“对象、范围、影响力”,这也意味着,网络言论的实质更接近于 “做”而不仅仅是在“说”。

5.“机会主义”。在web1.0时代,“影响力”的功能不仅在于确保并扩展了言论的传播,还使得言论的发出者对其言论所承担的心理责任。但在web2.0时代,由于言论往往是在互动中形成的,个人言论、特别是受到关注的个人言论实际上就暗含了“社会舆论”的特性,这就造成了言论者本身的“退场”。在这一背景下,“影响力”就只剩下前一个功能,言论的责任意识被弱化了,并最终受到言论市场的管辖,使得更多的言论是出自于一种“机会主义”的考虑,而缺乏现代法治精神中的权利义务意识。

四、“行为界定模式”下的法律规制要点

从上述五点内容,可以看到,网络空间里的言论行为与传统媒体中的言论观点大不相同,它不再是简单的“PVP”或“PVE”模式,而更多是复杂的、运动的“EVE”过程,这里借用的是游戏中的术语,“P”指个人,“E”指环境。毫无疑问,这就给网络言论的规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上述“兴趣培养”、“社群塑造”、“情绪疏导”、“市场引导”和“责任意识”五个方面,都需要规制的参与,这种规制的主体和对象,并不仅限于“政府VS公民”,而是“可能的权力方VS混乱的受控方”,这也就意味着,对于网络言论市场和行为的法律规制,实际上更为复杂,这也正是法律规制需要从“言论评判”走向“行为分析”的原因。

首先,在“兴趣培养”方面,指的是整个社会的普遍风尚,最为理想的状态当然是所有观点和言论行为都是“高大上”或“伟光正”的,但这显然不切实际。按照传统的法律规制视角,只能够对一些“低级趣味”或者“最不希望出现”的情况进行限制,而无法对理想状态进行提倡,因为这似乎并不是法律的功能,而可能是道德或者政治的功能。但实际上,如果放任地将网络言论的内容都大量归于道德、公德领域的判断,很可能使法律规制最终失去了对网络言论进行价值判断和取舍的能力。当然,这并不是要模糊法律与道德的界限,结合前文叙述,可以看到,对于网络言论行为的法律规制,一个合理的途径是承认并重视信息提炼的“修辞术”,这不仅是政法叙事本身不可或缺的内容[8],更是在网络空间中辨别和判断言论行为的基础。

其次,在“社群塑造”方面,既包括了网民群体的组织化,也包括了群体文化的形塑。从近十年网络舆论倾向的变化来看,基本上是一个从“盲目”到“极端”、从“极端”到“两端”的过程,与此相对应的则是网民群体从“盲从”到“对抗”再到“区隔”的现象。应当说,这实际上是在网络言论表面逐渐呈现出理性化的同时,网络人群分裂的过程,近两年已成为网络基本标签的“公知”、“自干五”等群体已充分证明这一点。因此,当前的法律规制必须要充分重视网络舆情的这一背景,在区分好网民群体行为是“组织性”还是“自发性”的基础上,真正建立起一套对网络言论行为的有效规制体系。

再次,在“情绪疏导”方面,虽然网络言论的传播更多依靠情绪上的感染,但对于法律规制而言,不应当将情绪视为纯粹的非理性要素[9],而是应该通过建立情绪宣泄的相关机制疏导网民在现实生活中的不满和压抑。韦伯早有断言,现代社会的理性化和技术化带来的不仅是高效,也使得现代人成为被压抑的机器,生活在现代的“铁笼”当中[10]。这就需要将对网络言论行为的法律规制与现实生活的法律体系构建特别是公民的诉权保障机制结合起来。

然后,在“市场引导”方面,要对自媒体和营销账号进行更有效的管理,网络言论的自由保障,应当区分个体网民和有组织的媒体,不能认为后者也是个人观点的表达,就可以随意地“享用”言论自由权。进一步,对于“组织性”的判断,则可以从“对象、范围和影响力”几个标准来进行界定,换句话说,网络言论行为的法律规制,需要针对不同的网络主体拟定不同的规制标准。

最后,在“责任意识”方面,应当说,当前社会的“机会主义”现象越来越普遍,从积极的方面看,这是法治建设取得成效,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权利,特别是越来越懂得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来谋求自身的利益;而从消极的方面看,“机会主义”的选择使得权利绝对化,一旦人们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和责任,反而可能会加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成本[11]。也就是说,加强言论传播领域法律规制的途径,关键在于要明确言论者、特别是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言论传播者的责任,在保障网络言论自由权利实现的同时,也要使言论者对其言论行为负责。

[1]刘星.司法中的法律论证资源辨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01).

[2]梯尔,越轨社会学[M].王海霞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3]刘易斯.批评官员的尺度[M].何帆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4]微博明码标价。乱!乱!乱![N].广州日报2013-07-25.

[5]弗洛伊德著.弗洛伊德后期著作选[M].林尘、张唤民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6]刘燕.案件事实的人物建构——崔英杰案叙事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02).

[7]勒庞.乌合之众[M].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8]苏力.修辞学的政法家门[J].开放时代,2011(02).

[9]Evans,Emotion: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

[10]李猛.除魔的世界与禁欲者的守护神[EB/OL].http://jus. cqu.edu.cn/index/2010/0411/408.php.

[11]霍尔姆斯,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M].毕竞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陈 琳

C912.63

:A

:1008-6323(2016)04-0043-05

张笑宇,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

2016-06-26

全国行政学院科研合作基金课题(项目编号:15HZKT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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