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万松,符名赟(.云南省曲靖市中医院,云南 曲靖 655000;.广东省佛山市中医院,广东 佛山 58000)
闭合整复治疗Colles骨折远端骨折块桡侧移位61例
杨万松1,符名赟2
(1.云南省曲靖市中医院,云南 曲靖 655000;2.广东省佛山市中医院,广东 佛山 528000)
目的: 探讨治疗Colles骨折远端骨折块桡侧移位的复位方法。方法: 61例通过采用改良复位法治疗Colles骨折远端骨折块桡侧移位。结果 治愈53例,好转8例,无效0例,有效率100%。结论: 改良复位法治疗Colles骨折远端骨折块桡侧移位临床疗效明显。
Colles骨折;远端骨折块桡侧移位;改良复位法
Colles骨折远端骨折块桡侧移位临床处理往往比较棘手,其位置的好坏决定着骨折复位的成败,我们用改良闭合手法复位小夹板固定术治疗取得不少经验,介绍如下。
共61例,均为来自门诊的新鲜闭合型colles骨折,并出现桡骨远端骨折块不同程度向桡侧移位短缩,男28例,女33例;年龄19~81岁,平均58.6岁;右侧骨折39例,左侧骨折22例。
诊断标准 参照《中医骨伤科常见病诊治指南》中桡骨远端colles骨折。
排除标准 ①开放性骨折;②病理性骨折;③合并严重的颅脑损伤者或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及其它基础疾病不适宜手法整复;④骨折合并血管神经损伤;⑤采用手术治疗;⑥陈旧性骨折或骨折不愈合。
X片确定骨折类型及移位情况,对高龄及高血压心脏病病史者给于血肿内麻醉或臂丛麻醉。①患者仰卧位于治疗床上,助手固定患肢外展,肘关节屈曲90度位置,患肢掌侧向内,背侧向外,大拇指指尖向上。②术者用拇指顶住骨折近端桡骨(背侧桡尺骨间隙),拇指用力推桡骨骨折近端向桡侧,术者另一手同时快速有力挤压桡骨远端桡侧移位的骨折向尺侧,同时向尺侧屈曲,即可纠正左右移位。改位置为患肢掌心向下,同时在拔伸牵引下拔伸折顶纠正前后移位及骨折短缩即可。③采用小夹板4块加压垫固定,平均外固定时间为4~5周。复位3天门诊复查,复位1周、2周X线检查,如有移位应及时再次行复位及调整压垫,复位1个月复查X线,确定是否继续夹板固定。
按《中医病证诊疗疗效标准》。治愈 骨折对位满意,有连续性骨痂形成,局部无明显畸形,无疼痛肿胀,功能完全或基本恢复,或腕掌屈、背伸及前臂旋转受限在15°以内。好转 骨折对位欠佳,局部轻度疼痛,轻度畸形,腕掌屈伸、及前臂旋转受限在45度以内。未愈 骨折不愈合或畸形愈合,压痛、叩击痛存在,功能障碍。
治愈53例,好转8例,未愈0例。61例均获随访,愈合时间4~8周,平均5~6周。均无神经及血管损伤。
对骨折的认识及治疗原则。Colles骨折部位主要由松质骨组成,此处位于与上端桡骨干坚质骨部的相连处,解剖结构决定此处为力学结构薄弱点,易为间接暴力所致骨折。典型的Colles骨折移位表现为桡骨远端骨折块向背侧移位,桡骨远端骨折块向挠侧移位,骨折处向掌侧成角,桡骨短缩,骨折处背侧骨质嵌入或粉碎骨折,桡骨远端骨折块旋后;正位片示尺偏角小于20°,侧位片示掌倾角小于10度。Colles骨折为近关节骨折,复位要求高,要求骨折对位对线良好,关节功能才能恢复良好,故手法复位小夹板固定治疗越早越好。
关于复位体位的问题。Colles骨折的整复体位一般为坐位,临床上笔者采用平卧位,患侧身体靠近床沿,助手固定患肢外展,肘关节屈曲90°位置,患肢掌侧向内,背侧向外,大拇指指尖向上。此位置患者较放松,体位舒适,容易复位,同时避免发生疼痛性休克。
关于骨折拔伸牵引的问题。我们治疗Colles骨折临床经验是首先纠正骨折左右移位,再纠正骨折的前后移位,纠正左右移位时,往往只要助手固定患肢外展肘关节屈曲90°,不需要拔伸,因为此时拔伸往往容易使骨折断端咬合,使骨折复位困难。纠正左右移位后,在纠正前后移位时需要持续有力的充分拔伸牵引,在此基础上使用折顶法纠正前后移位及骨折短缩即可。
骨折块左右移位复位探讨。在处理纠正桡骨远端骨折块桡侧移位时,术者用拇指顶住骨折近端桡骨(背侧桡尺骨间隙),拇指用力推桡骨骨折近端向桡侧向上,术者另一手同时快速有力挤压桡骨远端桡侧移位的骨折向尺侧向下,一上一下同时用力,同时向尺侧屈曲,即可纠正左右移位,这要求术者复位快速有力,如果骨折断咬合较紧复位困难,可以顺势向掌侧加大骨折成角,再纠正左右移位就相对容易。
综上所述,临床上整复Colles骨折时,首先需要认真检查患部及阅读X线片,做到手摸心会,复位时要求稳准、快速、有力,有时根据情况需要转移患者注意力后快速复位,复查时注意小夹板的松紧度及压垫的情况。总之,良好的复位固定是骨折愈合的基本条件。
[1] 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医骨伤科常见病诊治指南[M].北京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1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行业标准.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M].北京 国家中医管理局发部,1995 168.
R274.11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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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2814(2016)01-006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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