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沈立生卒年、行事和著述考及评价

2016-03-28 08:14薛从军
巢湖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熙宁宋史

薛从军

(安徽和县第一中学,安徽 和县 238200)

北宋沈立生卒年、行事和著述考及评价

薛从军

(安徽和县第一中学,安徽和县238200)

沈立是北宋时重要历史人物,但目前研究不够。文章结合相关史料对其生卒年、家庭、行事以及著述作了较为详细考定。沈立为官著有政绩,在外交上“不辱使命、正色北庭”,在水利、税收、漕运等方面才能突出,也颇有好声誉,他的治政理念很值得借鉴。他在多学科颇有建树,其著述在文献学上贡献很大。

沈立;生卒年;行事;评价

历阳沈立是北宋时期重要历史人物,目前研究很不够。《宋史》有传,但未有生卒年记载;关于沈立的行事虽有记载但具体年代不清晰;《和州志》《历阳典录》《和县志》等志书也没有沈立的生卒年及其行事具体年代记述。关于沈立的史料,现在可以查找到的有:元朝脱脱《宋史·沈立传》,北宋杨杰《无为集》中的《故右谏议大夫赠工部侍郎沈公神道碑》,李涛《续资治通鉴长编》,以及有关沈立的一些志书。沈立家乡历阳沈氏的家谱目前尚未发现有关沈立的史料。

目前研究北宋沈立,有著名学者杨松水先生的《试论沈立家世与文献学贡献》[1],此文,重点论述了沈立家世与文献学的贡献,富有启发,具有开拓意义。此外,公开发表的文章很少。现依据有关史料对沈立相关事宜作一考证和梳理,并对沈立作评价,以供进一步研究参考。

1 生卒年考

沈立应生于1007年,卒于1078年。《续资治通鉴长编》:“神宗元丰元年(戊午)甲寅,右谏议大夫、提举崇禧观沈立卒。”[2]卒于元丰元年,即卒于公元1078年。又据《宋史》沈立本传:“徙宣州,提举崇禧观。卒,年七十二。”[3]故沈立当生于1007年,即生于真宗景德三年。

2 籍贯及家庭情况

历阳沈氏族是从沈立的祖父沈仁谅开始定居历阳的。《宋史》沈立传明确指出:“沈立,字立之,历阳人。”[3]北宋杨杰《故右谏议大夫赠工部侍郎沈公神道碑》:“海州朐山令,讳仁谅,公祖考也。”“太君自朐山令徙居历阳令,为历阳人。”[4]

沈立致仕后,直到去世,一直在历阳居住。杨杰:“既退归历阳,尝曰:‘年余七十而肢体康宁,是无一不如意也。唯日与宾朋,诗酒为乐。’”[4]

家庭情况,沈立有两个夫人,六个男儿,四个女儿,孙男十四人,孙女三人。杨杰称他:“娶夫人吴氏,封濮阳郡;君继娶夫人董氏,封仁寿郡。君男六人:长,安国;次,安民,早卒;次,安道;次,安上;次,安节;次,安礼。女四人:长,适进士朱延之;次,适秘书丞裴维甫;次,适濠州司法丁源并,早卒。孙男十四人,庆孙、寿孙、孝孙并试,将作监主薄,余尚幼。孙女三人。”[4]

沈立教子有方,效果明显。碑传记:“公治家有法度,教子有义方,故内外雍肃,诸子笃学。所至能有声者,皆其善教之致也。”[4]

3 行事年考

3.11007年至1030年,沈立靠母亲抚养成人

沈立孝顺母亲,爱抚诸弟,他的高尚行为受到老人们的赞扬。杨杰称:“少孤力学,事母至孝,鞠育诸弟,率以懿行。乡闾耆艾,推以为法。文词敏瞻,场屋有时名。”[4]

3.21030年中进士

《宋史》沈立本传:“举进士。”杨杰碑传:“天圣中登进士第。”[4]光绪《直隶和州志》卷十八:“沈立,字立之。天圣八年进士。”[5]天圣八年,即1030年。光绪《直隶和州志》卷十四(选举志)又云:“天圣八年,沈立进士,王拱辰榜,有传。”[5]

登进士后,历任桐城尉,畿县主薄。杨杰碑传:“历任桐城尉,畿县主薄。”“尉桐城,盗不入;主畿内薄,吏不敢欺。”[4]可见,在桐城、畿县颇有政绩。

此后,杨杰云:“知绩溪、洪雅二县。通判寿州、益州。”“治小邑,皆兴学舍。”[4]可见,沈立做地方官时很重视教育。

寿州之后,为签书益州判官。据《宋史》沈立本传,沈立中举后的官职是“签书益州判官”,本传云:“初,立在蜀,悉以公粟售书,积卷数万。神宗问所藏,立上其目及所著《名山水记》三百卷。”[3]

1038年前,沈立任提举商胡埽。本传云:“提举商胡埽。采摭大河事迹、古今利病,为书曰《河防通议》,治河者悉守为法。”[3]

3.31038年至1064年任两浙转运使

朱长文《吴郡图经续记》卷下:“宝元元年”,“转运使沈立之又开昆山之顾浦,颇为深浚。纳阳城湖,南吐松江。旧谓之昆山塘。”[6]《宋史》本传云:“迁两浙转运使。”[2]可见,任两浙转运使紧随提举商胡埽之后,宝元元年,即1038年。

马端临《文献通考》云:“嘉祐间,两浙转运使沈立、李肃之奏:‘本路盐课缗钱岁七十九万,嘉祐三年才及五十三万,而一岁之内,私贩坐罪者三千九十九人,其弊在于官盐估高,私贩不止,而官课益亏。请榷官估,罢盐纲,令铺户衙前自趋山场取盐,如此则盐善而估平,人不肯冒禁私售,官课必溢。’诏从之。”[7]“嘉祐间”,当在1056—1064年间。宝元元年至嘉祐间,即1038—1064年,沈立为两浙转运使。

这期间,沈立的官职略有一点变动。

3.3.11038年至1048年任屯田员外郎

南宋王应麟 《玉海》:“庆历 《河防通议》《书目》一卷。庆历八年,河决澶渊,诏有司防塞。屯田员外郎沈立督役,因考揆前志,询择时论,著为八议。沈立在商胡,采摭大河事迹、古今利病,曰《河防通议》。”[8]庆历八年(1048)河决澶州事,多见于文献,《续资治通鉴长编》:庆历八年六月癸酉“河決澶州商胡埽”[2]。《宋史》云:“(庆历)八年六月癸酉,河决商胡埽,决口广五百五十七步,乃命使行视河堤。”[3]商胡埽在澶州境内(今河南濮阳东),是北宋黄河四十五埽之一。

3.3.21056年权盐铁判官、屯田郎中

《续资治通鉴长编》:“仁宗嘉祐元年(丙申)癸酉,权盐铁判官、屯田郎中沈立体量六塔河及北流河口,利害以闻。立,历阳人也。”[2]沈立兼任盐铁判官、屯田郎中实地考察六塔河及北流河口,将其利害上告朝廷。嘉祐元年即1056年。沈立1056年兼任盐铁判官、屯田郎中。六塔河,在河北省清丰县之六塔镇,宋时修六塔河即此处,今已废。

3.3.31058年任淮南转运副使

《续资治通鉴长编》:“仁宗嘉祐三年(戊戌),淮南转运副使沈立亦集茶法利害为十卷,陈通商之利。”[2]仁宗嘉祐三年,即1058年,此时沈立担任淮南转运副使,著有《茶法利害》(十卷)并向朝廷陈述茶叶通商之利。

3.41064年至1070年,为户部判官,国使,京西北转运使

《宋史》本传,在叙沈立两浙转运使后,云:“立召为户部判官。奉使契丹,适行册礼,欲令从其国服,不则见于门。立折之曰:‘往年北使讲见仪,未尝令北使易冠服,况门见邪?’契丹愧而止。”[3]

《宋史》沈立本传:“迁京西北转运使。都水方兴六塔河,召与议,立请止修五股等河及漳河,分杀水势以省役,从之。”[3]

3.51070年至1072年,任越州,授审官西院,移任杭州

潜说友撰《咸淳临安志》卷第三:“熙宁三年十二月庚申,以知越州。右谏议大夫沈立知杭州。本传:字立之,和州人;知越州,移杭州,除审官西院,勤于职事,所得圭租多以市书。”[9]《咸淳临安志》卷之四十六:“熙宁三年十二月,沈立和州人。是月庚申,以知越州移知除审官西院。”[9]熙宁三年,为1070年。《宋史·选举志四》:“京朝官则审官院主之……其后典选之职分为四:文选曰审官东院,曰流内铨;武选曰审官西院,曰三班院。元丰定制而后,铨注之法,悉归选部:以审官东院为尚书左选,流内铨为侍郎左选,审官西院为尚书右选,三班院为侍郎右选,於是吏部有四选之法。”可见沈立为审官西院,是主管官吏的选拔,深得朝廷信任。

《会稽志》卷第二:“沈立熙宁三年四月,以右谏议大夫知。四年正月移杭州。”[10]〔光绪〕《杭州府志》卷一百《职官》二,记宋知杭州事职官中有:“沈立,和州人。(熙宁)三年十二月以谏议大夫知越州移任。”可见(熙宁)三年十二月底开始离任,熙宁四年(1071年)正月任杭州太守。苏轼《东坡集》卷二十四《牡丹记叙》:“熙宁五年,余从太宁沈公观花于吉祥寺僧中娇济之圃。”宋代王宗稷的《东坡先生年谱》云:“(熙宁)五年壬子先生年三十七,在杭州通判任,是岁有《牡丹记序》。其序云:‘熙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余从太守沈公观花于吉祥寺。’”可知熙宁五年(1072年)沈立还在杭州任上。

3.61072年至1076年任右谏议大夫

〔光绪〕《杭州府志》卷一百《职官》二“陈襄,福州人。(熙宁)五年五月自知陈州移任。”可见(熙宁)五年五月沈立已经离任杭州。《续资治通鉴长编》:“神宗熙宁五年(壬子)庚辰”,”右谏议大夫沈立等上《新修审官西院敕》十卷,诏赐银绢有差。”[2]熙宁五年,即1072年。1072年沈立由杭州离任,改任右谏议大夫,并与同僚上《新修审官西院敕》十卷,受到皇上赏赐。

3.71074年知金陵

周应合修纂《景定建康志》卷之十三(建康表九国朝建隆以来年表):“熙宁六年癸丑,二月二十九日尧俞移知河阳;四月十八日以右谏议大夫沈立知府事。”[11]张铉撰《至大金陵新志》卷三中之中:“熙宁六年癸丑,四月甲戌朔日蚀。二月二十九日,尧俞移知河阳;四月十八日以右谏议大夫沈立知府事。诏诸路各置教授。”[12]熙宁六年,即1076年。可见1076年沈立以右谏议大夫任建康太守。《宋史》本传云:“知越州、杭州、审官西院、江宁府。”[3]杨杰碑传:“镇金陵日,上曰:‘以卿清慎公懃,故以重地委卿。’问所藏书,令进《名山都水记》二百卷并家藏书目。乃赐诏书敦奖。”[4]根据杨杰的记载,沈立家藏书有三万卷:“藏书三万卷以遗子孙。”当代著名学者杨松水先生详细考证沈立家藏书,并列举书目[1]。

3.81076年沈立继续任右谏议大夫

《续资治通鉴长编》:“神宗熙宁八年(乙卯)”“右谏议大夫沈立上所集《都水记》二百卷、《名山记》百卷。诏奖之。”[2]熙宁八年即1076年。1076年沈立继续任右谏议大夫,并集《都水记》二百卷,《名山记》百卷,受到皇上的奖赏。

3.91078年任提举崇禧观

《宋史》沈立传:“徙宣州,提举崇禧观。卒,年七十二。”[3]杨杰云:“提举崇禧观以老焉。”“赠工部侍郎。”[4]

4 著作考

沈立是宋代著名的藏书家,正如学者杨松水先生指出:“宋代私家藏书是十分兴盛的。其中,三万卷以上的藏书家略作统计共二十五人。沈立就位列其中。”[1]

沈立著述很多,分散在有关典籍记载中,现搜集到计有22部。整理如下。

(1)《稽正辨讹》一卷。《宋史》:“沈立《稽正辨讹》一卷。”[3]邢昺《尔雅疏》(十卷):“沈立《稽正辨讹》一卷。”

(2)《河防通议》一卷。《宋史》:“沈立《河防通议》一卷。”[3]辛怡显《云南录》三卷:“沈立《河防通议》一卷。”

(3)《新修审官西院条贯》十卷

(4)《总例》一卷

(5)《支赐式》十二卷

(6)《支赐式》二卷

(7)《官马俸马草料等式》九卷

(8)《熙宁新编大宗正司敕》八卷

《宋史》:“沈立《新修审官西院条贯》十卷又《总例》一卷,《支赐式》十二卷,《支赐式》二卷,《官马俸马草料等式》九卷,《熙宁新编大宗正司敕》八卷。”[3]吴奎《嘉祐录令》十卷:“沈立《新修审官西院条贯》十卷又《总例》一卷。《支赐式》十二卷,《支赐式》二卷,《官马俸马草料等式》九卷,《熙宁新编大宗正司敕》八卷。”

(9)《香谱》一卷

(10)《锦谱》一卷

(11)《茶法易览》十卷

《宋史》:“沈立《香谱》一卷,又《锦谱》一卷,《茶法易览》十卷。”[3]封演《钱谱》一卷:“沈立《香谱》一卷,又《锦谱》一卷《茶法易览》十卷。”

(12)《都水记》二百卷

(13)《名山记》一百卷。

本传云:“初,立在蜀,悉以公粟售书,积卷数万。神宗问所藏,立上其目及所著《名山水记》三百卷。”[3]张观《二十二国祥异记》三卷:“沈立《都水记》二百卷,又《名山记》一百卷。”这里《名山水记》三百卷,应包含《都水记》二百卷,《名山记》一百卷。

(14)《奉使二浙杂记》一卷

(15)《蜀江志》十卷

(16)《宣和编类河防书》一百九十二卷。

陈承韫《南越记》一卷:“沈立《奉使二浙杂记》一卷。”《宋史》:“沈立《蜀江志》十卷,《宣和编类河防书》一百九十二卷。”[3]

(17)《金陵记》

《景定建康志》卷之四十二:“沈立《金陵记》云:‘其人士习王谢之遗风,以文章取功名者甚众。’”[11]《客座赘语》卷二:“金陵古志,齐山谦之《丹阳记》,陶季直《京都记》,元广之《金陵地记》,唐许嵩《建康实录》、《六朝宫苑记》,宋沈立《金陵记》,史正志《乾道建康志》,吴琚庆《元建康志》,溪园先生周应合《景定志》,元戚光《集庆续志》,奉元路学古书院山长张铉《金陵新志》。”[13]

(18)《海棠记序》《海棠记》《海棠百韵》《五律海棠》

《宝庆会稽续志》:“海棠,李德裕《平泉草木记》曰:‘木之奇者,会稽之海棠。’沈立《海棠记》曰:‘花中带海者,从海外来。’”[14]《剡录》:“海棠《草木记》曰:‘木之奇者,会稽之海棠。’沈立《海棠记》曰:‘德裕言花中带海者,从海外来。’”[15]焦竑《国史经籍志》载有沈立的《海棠记序》《海棠记》《海棠百韵》《五律海棠》(见 《国史经籍志 海棠谱》)。

(19)《牡丹记》

杨宝霖先生考证苏轼《东坡集》卷二十四《牡丹记叙》中“熙宁五年(1072)三月二十三日,余从太宁沈公观花于吉祥寺僧宁块踌之圃”“明日,公出所集《牡丹记》十卷以示客,凡牡丹之见于传记与栽植、接养、剥治之方、古今咏歌诗赋,下至怪奇小说皆在。”认定这里沈公即沈立,当年沈立为杭州太守,苏轼为杭州通判。[16]

(20)《盐荚揔类》

(21)《贤牧传》

(22)《洎文集》

杨杰称:“所著《名山都水记》《茶法易览》《河防通义》《盐荚揔类》《贤牧传》《稽正辨讹》《香谱》《锦谱》《洎文集》共四百卷。”[4]

沈立著述丰富,但绝大多数散佚,亟待查寻整理。

5 沈立评价

沈立为官,当时就得到皇帝的赞扬。杨杰云:“初领朔方漕,陛辞日,英宗皇帝曰:‘知卿用心公家,故召卿经画边事,慎勿张皇。’”又云:“镇金陵日,上曰:‘以卿清慎公勤,故以重地委卿。’”皇帝多次“闻而嘉之”[4]。王安石对沈立也是十分肯定,《兵部郎中沈立可依前官充三司户部判官制》:“敕某:擅一道之财,而开阖敛散之,以给县官之费,而又察举吏士之贤不肖,问民之疾苦,与夫入佐三司,而四方之言利者必稽焉,其职事之责等尔。汝以才能屡试,而行义加修,使于东南,岁月久矣。还裨掌计之治,所以慰将命之劳。惟尔博学多闻,固尝知夫百姓与足之义。古人有言曰:‘尊其所闻则高明矣,行其所知则光大矣。’”[17]

沈立政绩卓著,才能杰出。杨杰记述:“公自初仕,已能夙夜勤职,廉义自持,孜孜民事,已报国家。”沈立的政绩和才能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5.1关心民间疾苦,设法为之解决困苦

《宋史》沈立本传:“苏、湖水,民艰食,县戒强豪民发粟以振,立亟命还之,而劝使自称贷,须岁稔,官为责偿。”[3]杨杰说得详细:“尝遇苏湖大水,民多艰食。公为发仓廪,出余财,选择部吏,分主赈贷。时诸县有率大姓出粟为助者,公曰:‘官廪充牣,乌用扰民,悉还給之。若积粟之家,能自贷借下户者,候其丰岁,官为理偿。’民以为便,存活甚众。”[4]在桐城、畿县颇有政绩。枢密直学士钱公为之铭曰:“利在邦国,爱均编氓。”

5.2管理官吏、治理边防卓有成效

沈立为审官西院,深得朝廷信任。审官院,官署名。宋太宗淳化四年(993年)置。宋代主管中下级文官考课铨选的机构。熙宁三年(1070年),改称审官东院。并设审官西院,负责原由枢密院管理的中高级武臣考课选任。元丰改制,废除审官东、西院,其权归尚书省吏部。《宋史·河渠一》“嘉祐元年四月壬子朔,塞商胡北流,入六塔河,不能容,是夕复决,溺兵夫、漂刍藁不可胜计。命三司盐铁判官沈立往行视,而修河官皆谪。”[3]可见沈立铁面无私,秉公处理。钱公对沈立担任审官西院之职时很是赞扬,其铭曰“审官进贤,公哉黜陞。”[4]管理官吏升迁和罢黜,都处于公道。

杨杰说:“公遍历边郡,经度处置,人不以为疑,盖能承上意也。公总外计,旧号冗剧,施设皆有条理。于是纲吏绝无侥幸之望,疲兵无冻馁之苦。金帛丰羡,仓廪充溢。天子闻而嘉之。”[4]

5.3著名水利专家,治河能手

宋庆历八年,黄河决于澶州商胡埽,河水改道北流,经大名府、恩州、冀州、深州、瀛州、永静军等地,至乾宁军合御河入海。当时“诏有司防塞。屯田员外郎沈立督役,因考揆前志,询择时论,著为八议。沈立在商胡,采摭大河事迹、古今利病,曰《河防通议》。”沈立搜集治河史迹,总结古今利弊,结合亲身实践,于宋庆历八年撰著《河防通议》,一般称“汴本”。史称“世之治河者取以为据”。《宋史》:沈立“迁京西北转运使。都水方兴六塔河,召与议,立请止修五股等河及漳河,分杀水势以省役,从之。”钱公铭曰:“典领都水,濬治有经。民乃奠居,以耨以耕。”[4]

5.4著名的外交使节,不辱使命,正色北庭

杨杰对沈立出使北国之事记载较详细:“公为北朝正旦国信使。是岁,契丹行册礼,遣傧介曰:‘能同北朝百官之服,则入见;不尔,当叙班门外。’公正色曰:‘远衔君命,以通两国之好,安可门外见耶?顷者,迓北使到阙,会本朝元会之礼,亦未尝命北使易衣冠。常礼不可遽易。’敌人无以答。遂以常服入焉。使还,赐金紫,旌其不辱命也。”[4]宋辽、宋金对峙时期,双方外交往来十分频繁。当时规定,每年正旦(阴历正月初一),双方必须互相遣使向对方祝贺,称“正旦国信使”。北宋国信使不仅在入贺、告哀等重要事件中强调对等原则,甚至在称呼、衣食坐立等细节问题上始终坚持原则。沈立出使,表现出民族气节,受到当时人们的褒奖。枢密直学士钱公为之铭,铭曰:“奉币出疆,煜煜旄旌。华服不易,宪度是凭。不辱君命,正色北廷。书载史官,炳然丹青。”[4]

5.5经济才能卓越

《宋史》沈立本传:“茶禁害民,山场、榷场多在部内,岁抵罪者辄数万,而官仅得钱四万。立著《茶法要览》,乞行通商法,三司使张方平上其议。后罢榷法,如所请;立召为户部判官。”[3]

榷茶,就是国家专卖茶叶。公元964年(乾德二年),宋立国三年,太祖赵匡胤,诏于京 、建 、汉、蕲口置榷货务,垄断茶、盐、香、药,禁私买茶,商人贩茶,须向京师纳钱买引票,凭票至榷货务取茶。公元 977年(太平兴国二年),又设江南榷茶场,删定禁茶条例,立等科罪。凡卖假茶一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弃市;主吏盗卖官茶获钱三贯以上者,黥面送阙下;结伙贩私茶拒捕者,皆处死。太平兴国二年,是北宋王朝建立和完善榷茶制最下功夫的一年:制订严厉的禁茶条例,设六榷货务,十三山场;委派官员实施[18]。这就是茶禁害民的具体实例。

《茶法要览》就是解救茶民、为茶叶通商之法则。有法可依,有益于茶民,也有益于国家。榷法被废除,“如所请”。此法打破了国家专卖,开放了茶禁。应该说,既维护朝廷利益,又为民开通了茶叶买卖的渠道,茶叶市场有法可依,公平交易。

盐,历来是国家专卖,但走私贩卖私盐,历代时有发生,影响官盐的经济收入,也影响老百姓的生活。《宋史》:庆历初,“民苦官盐估高,无以为食,诸路皆言其不便。久之,韩绛安抚江南还,亦极言之。其后两浙转运使沈立、李肃之奏:‘本路盐课缗钱岁七十九万,嘉祐三年,才及五十三万;而一岁之内,私贩坐罪者三千九十九人;弊在于官盐估高,故私贩不止,而官课益亏。请裁官估,罢盐纲,令铺户衙前自趋山场取盐,如此则盐善而估平,人不肯冒禁私售,官课必溢。’发运司难之。立、肃之固请试用其法二三年,可见利害,诏可。”立、肃二人一针见血指出:“弊在于官盐估高,故私贩不止,而官课益亏。”又提出可行之法:“请裁官估,罢盐纲,令铺户衙前自趋山场取盐。”结果是“如此则盐善而估平,人不肯冒禁私售,官课必溢。”[3]沈立等人认为,私贩盐屡禁不止,是因为官盐价很高,致使官盐税收亏损。要核准官盐价格,直接到盐场取盐,盐好且价格公平,人们就不会“冒禁私售”,盐税必增。此见解不错:人民安宁,朝廷获利。

沈立“尝论东盐利害,条亭户、仓场、漕运之弊,谓:‘爱恤亭户使不至困穷,休息漕卒使有以为生,防制仓场使不为掊克率敛,绝私贩,减官估,果能行此五者,岁可增缗钱一二百万。’集《盐策》二十卷以进,其言亭户困乏尤甚。然自皇祐以来,屡下诏书辄及之,命给亭户官本,皆以实钱;其售额外盐者,给粟帛衣粮;亭户逋岁课久不能输者,悉蠲之。所以存恤之意甚厚,而有司罕有承顺焉。”[3]亭户,古代盐户之一种。将制盐民户编为特殊户籍,免其杂役,专制官盐。因煮盐地方称亭场,故名。宋代京东、河北、两浙、淮南、福建、广南海盐产区中,专指向政府领取本金产制正盐(额盐)归公的盐户。亦称“灶户”,与制浮盐(额外馀盐)卖给商户的“锅户”有别。仓场,官方收纳粮食、盐或其他物资的场所。《宋史·职官志三》:“若内外仓场帐籍,供申愆期,则以法究治。”沈立五种方法的建议,既为朝廷增加财政收入,又为盐户生计,应该是好的法则。为此,沈立集《盐策》,为盐业制定法则或措施。

5.6沈立文献学贡献很大

前文已列出沈立著述有22部,涉及多学科。有山水、城市的考察,如《名山记》《都水记》《蜀江志》《金陵记》等;有涉及花类考察,如《海棠记序》《海棠记》《牡丹记》等。

特别重要的是总结了治河的法则与经验,如《河防通议》《宣和编类河防书》,为治河的通则。今本《河防通议》出自《四库全书》,《四库全书总目》注明为“《永乐大典》本”,提要云:“《河防通议》二卷:元沙克什撰。原注:按沙克什原本作赡思,今改正。沙克什,色目人,官至秘书少监。事迹见《元史》本传。是书具论治河之法,以宋沈立汴本及金都水监本汇合成编,本传所称《重订河防通议》是也。”沈立的《河防通议》本已不独立存世,而元沙克什《重订河防通议》本含有沈立的《河防通议》内容,对沈立的《河防通议》称汴本,故还是能分辨出沈立的著作。这是关于治河的一部重要典籍,值得认真研究。

还有税收法则,如 《茶法易览》《盐荚揔类》等。还有辩证考辨类,如《稽正辨讹》。还有《洎文集》《贤牧传》《奉使二浙杂记》等具有文学性质著述。总之沈立著述颇丰,具有百科全书性质,其文献价值很大。

5.7沈立思想对后世颇有影响

清道光九年,王赠芳奏《请更定盐法疏》:“不务与民争利,而其利究归于国家。人第知厉禁之为禁,不知不禁之禁为无形也。知多取之为取,不知薄取之取为无穷也。”为论述此点,他举宋代例说:“其后河决运艰,增江淮两浙荆湖盐价。两浙转运使沈立言:‘本路盐课缗钱,岁增七十九万。官估高而私贩转炽,诚恤亭户,裁官估。令人得诣场取盐,则盐善而价平。人不肎冒禁私售。’帝纳其言。而岁课,视旧额倍增。”[19]曾国藩在论述财政时,也引用沈立为例:“宋沈立裁官估,而岁额转增之证也。”[20]

总之,沈立的经济思想是人民、政府二者均获益的民政思想,既兼顾人民之利,又考虑政府之益 ,很值得后人借鉴。

6 订正书籍、网络文章相关错误

6.1《和县志》:“沈立(生卒年月不详)字立之,历阳人,北宋仁宗天圣八年(1036)举进士。”[21]王耀恕 《和县文学史》:“宋代沈立。天圣八年(1036)举进士”[22]这里1036年,误。应为1030年。天圣元年为1023年,天圣八年,应为1030年。

6.2光绪《直隶和州志》(点校本)曰:“沈立,字立之,天盛八年进士”,这里“天盛”应为“天圣”。又曰:“至是,命立提举商湖。埽修河官皆谪宦。”[5]这里标点应为:“至是,命立提举商湖埽,修河官皆谪宦。”中华书局《宋史》沈立本传标点为“举进士,签书益州判官,提举商湖埽。”商胡埽,地名,在今河南濮阳东北。

《直隶和州志》又曰:“徙宣州提举,崇禧观卒,年七十二。”[5]这里标点有误,应为“徙宣州,提举崇禧观。卒,年七十二。”中华书局《宋史》沈立本传标点也作如是标点[3]。

6.3安徽文化网:《沈立》:“沈立(1005~1077),字立之,历阳(今和县)人,宋代水利专家。”这里生卒年误,应为1007年—1078年。

[1]杨松水.试论沈立家世与文献学贡献[C]//陈义初,编.开封与宋学——第二届宋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

[2](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文渊阁藏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3](元)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5:10696、2275、5075、5114、5119、5105、5139、5140、5154、5155、5206、4435、4436.

[4](北宋)杨杰.无为集:故右谏议大夫赠工部侍郎沈公神道碑[M]//文渊阁藏四库全书:第109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749-751.

[5](清)朱大坤,修.高照,纂.和县地方志办公室整理.光绪:直隶和州志:点校本[M].合肥:黄山书社,2012:569、443.

[6](北宋)朱长文.吴郡图经续记:卷下[M].清同治江苏书局刊本.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

[7](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六:征榷考三[M].武英殿校刊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

[8](南宋)王应麟.玉海:卷二二[M].清光绪九年浙江书局刊本影印.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0:449.

[9](南宋)潜说友.咸淳临安志:卷第三、卷四十六[M].钱塘汪氏振绮堂仿宋重刊本,清道光十年(1830).

[10](宋)施宿.会稽志:卷第二[M].浙江范懋柱家.天一阁藏本.

[11](南宋)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之十三、卷之四十二[M].南京:南京出版社,2009.

[12](元)张铉.至大金陵新志:卷三(中之中)[M].两江总督采进本.北京:中华书局,1900.

[13](明)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M].明万历年初刻本.遁园居士辑.二册十卷.现藏北京清华大学图书馆.

[14](宋)张淏.宝庆会稽续志:卷第四[M/OL].(2013-02-18).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3/0218/14/11270541_266339111.shtml.

[15](宋)高似孙.剡录:卷九[M].江苏巡抚采进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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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宋)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四十九:外制[M].听香馆刻本.清光绪九年(1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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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清)何良栋,辑.皇朝经世文四编:卷二十:户政盐课[M].鸿宝书局,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

[20]慎记书局,辑.皇朝经世文统编:卷六十九:理财部十四:盐务[M].上海:慎记书局,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

[21]和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和县志[M].合肥:黄山出版社,1995:691.

[22]王耀恕.和县文学史[M/OL].(2007-10-09).http://www.hx.gov.cn/include/web_view.php?id=4243.

责任编辑:杨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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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2868(2016)04-0007-07

2016-04-01

薛从军(1948-),男,安徽和县人。和县一中特级教师。研究方向:地域文化、中国语言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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