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军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的法律问题研究
杨 军
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等基本权利。传媒是公众行使言论自由、进行舆论监督的平台。而司法独立作为一项现代法治国家广泛认可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需要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环境。随着审判公开制度的不断落实,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也不断深入,舆论监督对防止司法腐败也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同时也越来越频繁地出现舆论干扰司法独立、公正的情况。因此,如何处理好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关系在当前形势下就显得十分必要。在此试图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这两者相互干扰的原因分析入手,进一步阐述如何平衡好二者关系。
舆论监督;司法独立;平衡
[作 者]杨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一)舆论监督概述
当前我国的监督体系包括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这两类,其中社会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在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批评建议权与言论自由权,人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就被赋予了法律的意义。所谓舆论监督就是指人民大众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平台对公共事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也是一种监督行为,该监督行为是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等公民权利之后所派生的。然而在舆论监督中,由于媒体的特点,媒体舆论监督在各种监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简单地说,所谓舆论监督,就是指以媒体为主要形式的、通过舆论的影响力对各种社会违法违纪的行为,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的渎职、违法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发与抨击。①卢秀红:《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
(二)司法独立概述
在我国,司法独立主要指的是法官审判权的独立。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则体现于此,同时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要素,也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依据,对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表明了:在我国,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院才是行使审判权的唯一主体。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律才是人民法院所要考虑的因素,其他非法律因素不得对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形成不当影响。人民法院审判独立原则包括了两个基本内容:一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即法院独立,也就是法院独立于其他机构;二是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即法官独立,也就是法官在代表司法机关就具体案件行使司法审判权以及制作司法判决书的过程中,只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其他非法干涉。法官的独立则要求法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坚定的法律信念,在裁决案件的过程中只服从于法律,而不受社会舆论等非法律事实以外的因素的影响。
(一)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相互抵触的表现
司法独立表现在司法权的行使只服从于法律的权威而不受社会大众和政治权势的干扰,社会大众的舆论不能进行非法的干扰而只能进行监督,这才是舆论监督与司法权行使的最好状态。社会现实中,社会舆论往往带着情绪化,若将这种情绪化的舆论在司法权的行使过程中当作基础的话,这势必会影响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在立法中,作为立法者要考虑到舆论所代表的民意,此外,在法律实施层面,广大民众作为法律实施的对象,同时也作为法律实施监督者的身份,因此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也要考虑舆论所代表的民意。但是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不能以情绪化的民意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不难发现,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舆论也常常成为法官审判案件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媒体的报道会对裁判者造成较大影响,使得法庭难以做到冷静审视、独立审判。而另一方面,舆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司法机关所要摆脱的,这就造成了在现实中司法机关对合法的媒体舆论监督设置了重重障碍。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相互抵触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舆论监督干扰了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在现实中,司法公正会受到不当舆论监督的干扰。第一,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会受到不当舆论监督的干扰。现代社会纷繁复杂,真伪难辨的信息太多,这可能会扰乱法官审视案件的思维,造成误判。首先,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可能会受媒体报到的影响,把媒体对案件的评论吸收到案件的理解与裁判中,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其次,现实中,因为媒体的“紧追不舍”,这很有可能让领导对该案件做出指示或批示,结果可想而知,法官在审案时受到来自行政权力的压力,易造成法官断案失去最初的理性,影响司法公正。最后,在案件审理前,媒体的事先报道和不当评论会让社会舆论对案件有了预判,媒体大多不是法律专业机构且其难以做到对案件的熟悉,给出的预判往往难以接近真实的案情,反而会影响法官审判案件。第二,法院尊严以及司法权威受到不当舆论监督的侵害。司法机关作为中立的法律专门机关,其活动是髙度技术化和专门化的,司法独立依靠成熟的制度作为保障。媒体为了博取大众的眼球,谋求自身的利益,随意定性尚未判决的案件,将复杂难断的法律问题仅从道德上进行评价。这使得民众对案件在审判之前就形成该怎样判的想法,如果案件的审判结果与民众预判的有所出入,就会质疑司法机关的权威性,认为判决不公。媒体就会通过抨击此现象来误导民众。在这样的情况下,会加剧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会危及司法的权威性。
二是司法机关对社会舆论监督的抵触。一方面,司法独立受到了不当舆论监督的干扰,不当的舆论监督同时也妨碍司法公正,破坏了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司法机关也会为新闻媒体的正常采访设置一些障碍,使得舆论监督与司法权的行使产生不和谐的情况。司法机关抵触舆论监督,通常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法院对媒体正常合法的采访设置严苛的条件,妨碍必要的舆论监督。一般而言,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通过必要的身份登记和身份确认,持有效身份证件就可以旁听庭审。由此,新闻记者自然可以旁听庭审。现实中,记者进入法庭旁听庭审往往被法院以各种理由拒之门外。其二,法院的审判呈现出不完全公开的特点。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开审判,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都应公开进行。且不论案件审判是否公开,审判的结果一律公开。在司法实践中,本应公开审判的案件却被法院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当作不应公开的案件处理,不公开审判案件,舆论监督就无从谈起。法院不公开审理,可能是担心来自外界过多的干扰,力求司法独立。但这样做的话,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且排斥了舆论的监督。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抵触原因分析
1.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呈现出不同特点。
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呈现出的不同特点,决定了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具有天然的抵触性。首先,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在认定事实上呈现出的差异化是显而易见的。新闻媒体报道出的事实一般都是从当事人那里得到的信息,往往难以全面概括整个案件,无法得到证据的印证;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的事实,都是需要确凿的证据予以支持的、能够对案件审判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其次,在描述事实上也在一些差异。媒体为了吸引民众的眼球,往往运用较夸张和充满浓烈感情色彩的语言去报道案件事实,选取吸引观众但不一定真实的事实,这样就容易误导社会大众,形成对当事人不利的舆论;相比较而言,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上关注更多的是法律性和公正性。最后,两者评价的标准存在差异。新闻舆论大多按照社会道德观念来进行评价;而司法活动坚持的准则为以法律为准绳。
2.缺乏完善的司法体制。
(1)司法权的行使没有真正实现独立性。司法实践中,司法独立被视为司法活动基本原则之一。法律上虽然明文规定我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个人的干涉,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往往受到各方的干扰。首先,在中国目前的权力机制运行中,行政机关在财政配置和人员配备上对司法机关有着特殊的制约性,使得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难以做到不受行政权力的干扰,同一级政府也会以发展经济为中心来要求司法机关。并且在中国现行体制下,司法权往往成为配合行政权行使的工具,使得司法权在独立于行政权的道路上阻力重重。其次,在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上,以法院为例来说明,上级法院干涉下级法院审判案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上下级法院在审判职责上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干涉下级法院审判案件也不在少数,下级法院往往也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的审理,并以此作为断案的直接依据。综上所述,虽然我国法律强调司法权独立行使的重要性,法学界的学者也在呼吁重视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不受干扰地独立行使司法权的重要性。但在现实中,情况不是很乐观。司法权的行使没有真正实现独立性造成的结果是引入外来的力量进行监督的必要,但也往往给不当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进行干扰提供了平台。
(2)司法权缺失法定监督。权力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运行过程中要受到制约和监督,但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权的行使缺失法定的有效监督。法定监督在诸多的监督手段中是最为可靠和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之间相互制衡成为对司法权进行法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情况是公检法是一体的,法律赋予人大的法定监督权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完整地实现。法律明确规定下级法院的工作要接受上级法院的指导,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越多,法官独立审判的权限越小,这将进一步危及司法独立和公正。而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司法腐败现象会在法定监督缺失的情况下发生。如果通过司法途径不能获得公正,那么民众就会转而寻求媒体舆论的帮助,由此就会产生不当舆论监督干扰司法活动的情况。
3.舆论监督自身的不完善。
(1)法律对舆论监督没有发挥好规范作用。现实中,媒体的生存压力很大,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且我国法律对舆论监督没有发挥好规范作用,这样的情况下,媒体往往热衷于对一些案件事实还没有清晰或还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加以报道,并且在报道时用带有浓烈感情色彩的语言过分夸大事实,媒体更多的是关注是否能吸引大众的眼球,但是这些报道使那些不明真相的公众情绪激化,出现舆论一边倒,使法院在审判时倍感压力,从而使法官在审判时不得不屈从于强大的舆论压力。长此以往,不仅公众对法院的权威产生不信任,而且法官在审理和裁决案件的过程中的积极性受到较大打击,最终将影响中国法治的建设和发展。
(2)舆论监督主体法律知识的匮乏。依法治国方针政策的推行,依法治国理念也渐渐深入人心,但由于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地区差距大,我国社会公众的整体法律素养还偏低。我们要认识到,舆论监督的主体实际上是社会公众,网络和大众传媒只是社会公众表达观点想法的平台。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有时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冲突的,甚至同是法律价值的自由与秩序也是相互冲突的,而广大公众关注的焦点普遍集中在道德标准上,民众一味地关注自由就会忽视法律秩序的价值,所以往往造成法院的判决会因为民众舆论的压力而出现不公正的判决。舆论监督主体法律知识的匮乏形成的干扰会破坏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是当代法学领域比较重要的一对关系,也体现出当前我国的民众对法院判决公正性的怀疑。舆论监督发挥得当,有利于保障司法权的公正行使,当然又要避免不当舆论监督妨碍司法权的独立行使。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如何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一)建立健全关于舆论监督的法律规范
当前中国的现实情况下,舆论监督的法律规范还比较缺乏,所以对新闻舆论的监督也存在着很多方面的问题。这些新闻媒体在利益的驱动下,为追求关注度,用些较夸张的语言来描述案件案情,对法官公正断案造成了舆论方面的压力。这显示出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中国的媒体立法还比较落后,无法遏制上述问题的发生,保证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舆论压力的影响。因此,要达到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和平衡,首先得加强新闻媒体领域的立法,明确媒体舆论监督司法的界限和内容,使舆论监督有法可依,也让不当舆论监督受到法律规制。加强舆论监督的立法,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事项:一方面,在不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的情况下,让司法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另一方面,也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规范舆论监督,明确舆论监督的范围和内容,防止不当舆论监督对司法权独立行使的侵害。
(二)加强司法机关自身队伍建设
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内在地要求司法机关要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要依法接受舆论的监督,抛开之前对媒体舆论的成见,必须认识到合法适当的舆论监督是保障司法权公正行使的重要一环。第二,民众更易受到媒体舆论的引导也体现出民众对我国司法公信力的质疑,因此,司法权的行使要严格遵守法律实体法和法律程序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同时尽量考虑到合理性,防止激化民间矛盾。最后,司法机关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判决结果公布之前,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及时通过官方途径给以全面的回应,让民众充分地行使言论自由权。在不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和不影响案件审判的情况下,实事求是地公布案件的相关进展。在判决结果公布之后,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地发布,对民众的质疑给予全面答疑。
(三)在保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司法独立是重要的法律原则,在法律运行过程中要始终坚持这个原则,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也必须在保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进行。不可否认的是,媒体舆论在防止司法腐败等现象的发生上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其保障司法权公正行使的重要作用难以替代,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新闻媒体的报道因各种原因无法做到全面性,其局限性也较明显。分析社会舆论监督的利弊,我们还应看到它积极的一面,为社会舆论监督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①景汉朝:《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契合》,《现代法学》,2002年第1期。对于那些客观公正、基本符合案件事实的新闻报道,司法机关应该对其保持宽容,允许其健康良性发展。
(四)加强司法与传媒的沟通
新闻媒体与法院需要加强沟通,通过各种措施积极应对审判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关键在于两者应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己任,避免相互冲突。对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司法机关及时通过官方途径对公众的讯问进行全面的回应,对公众合理的建议也应积极吸收,当然这个过程中司法权的独立行使不应受到不当舆论监督的干扰。作为社会公众表达观点想法的平台,媒体的报道评论应受到司法机关的重视。媒体也要实事求是地对案件事实加以报道,防止对法官独立审判的不当干扰。总之,加强司法与传媒的沟通是平衡两者关系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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