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慧娟
【摘要】司法公正是民主公平社会的必要性司法约束手段,其中审判权作为这种维护手段实施者,承担着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高防线,因此审判权的公正使用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与此同时,学界也应该增加对于审判权公正行使的讨论,总结出保证审判权独立的策略。
【关键词】司法公正 审判权 司法独立 公正性评估
【中图分类号】D916.2 【文献标识码】A
司法公正是民主公平社会的必要性司法约束手段,其中审判权作为这种维护手段实施者,承担着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高防线,因此审判权的公正使用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由此,本文提出了对审判权公正行使的讨论,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论证司法公正目标下审判权司法独立的必要性和附带影响;二是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应该如何限定外部影响的剔除标准,保障审判权的公正性;三是提供一种可行的审判权公正性评价策略,为这种无法以量化方法进行效用评估的工作提供可行方案,并由此总结审判权公正行使的基本策略。
审判权司法独立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性及其影响
从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实现角度来看,其必要的条件有二:一是审判体系的完整性与管辖权的独立性,二是法官的法律知识积累以及法律使用经验的丰富性。
从理论的角度来看,司法公正的实现必须要保证审判权独立这一基本前提,然而我国司法体系的不完善问题使得这一目标的实现相对困难,其中上级行政权力干预、政法部门干预等都让审判权的独立较难实现。
从大众认知角度来看,司法公正的间接受众是社会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但在大众看来,审判权独立不能完全改变大众对于司法公正的看法。从中国当前的文化发展现状来看,法盲比例过高也无法为陪审团制度的实施提供足够的基础。总的来说,公众干预对于司法公正并不会产生有效的积极影响,从这个角度来说审判权司法独立也是必要的。
从实践角度来看,案件的审理路径中立案依据需要根据不同的性质进行区分,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审判权也据此有所不同。在这种条件下,行政职能干预了审判权诉求实现,同时也影响了审判权保障的效力。因此,司法实践的基本中心诉求也需要依赖审判权的独立运行。
总的来说,审判权独立是司法公正实现的必要条件。但由于人类有限理性和历史局限性以及中国自己的特殊国情,要想更合理的保障审判权的公正使用并以之推动司法公正,还需要审判权独立以外的其他条件。
审判权司法独立条件下独立标准的外部条件限定前提
审判权独立是司法公正实现的必要前提,同时司法独立包含了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权独立和法官独立,其中司法权主要指审判权和审判监督权,司法机关独立则是要求人民法院在行政体系上保持独立,法官独立则是指在单独案件中法官保持独立。从司法公正的实现来看,这三类独立要求是否全部具有必要性仍需讨论,而且具体的独立策略也需要进一步限定。
从司法组织机关来看,我国现行的《法院组织法》要求法院上下级存在监督关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存在行政指导约束权力,对下级法院的影响十分明显。从行政制度上来看,我国司法体系的行政化表现比较严重,主要体现在审批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两个方面。从审判法官的角度来看,在我国法官是公务员身份,这种身份就决定了法官的行政被管理前提,使其丧失了审判者应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要想实现审判权司法独立,就需要对司法独立的两个方面进行全面控制。首先,要建立一种独立的审判体制。一要取消法院体系的纵向行政干预,消除行政管理中的人事管理影响以及财政权力影响对审判权独立性效果的负面干预。二要改革经费制度,调整地方直接拨款制度,消除基层法院与地方政府的互为依赖关系,保证法官在审判权的形式中具备基本的独立条件。三要优化法官职业制度建设,改善法官地位和收入条件,同时建立相应的约束制度,进一步增强违规惩处力度,形成良性的审判权行使环境。
其次,构建审判程序独立的良性司法环境。一要尽早废除以往的案件审理行政审批制度,这是公众认知中司法公正不佳的一个重要源头。二要取消以往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在我国司法体系的早期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优势,而如今法官的专业性有较高的保障,如果再依赖审判委员会的辅助反而会引发消极效应。三要改革案件追究制度,对于出现的冤假错案问题要提供足够的责任监督效力,保证司法的公正性,提供一种可行的监督机制,对相关问题进行问责,推动法官主动提升审判公正意识,增强司法公正。
从审判权行使者角度思考司法公正实现的主观策略
在实现上述两个基本前提后,需要考虑从审判权行使的监督和自我约束角度考虑如何推动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并由此来进一步完善司法公正。结合前述分析可知,审判权的独立并不是审判机关和法官的绝对独立,也不应是绝对独立,仅从理论角度来看这只是避免行政干预的前提,但外部干预会对审判权所属者产生更直接的影响,其中包括了负面影响与正面影响。
就负面影响来说,外界干预主要出现在媒体的舆论干预方面,而来自舆论的外界干预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法官在审判权独立性处理上的效力。法官的专业素质要求他们必须在审判程序中保持中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应让外界舆论干预到个人思考并由此引发不公。就正面影响而言,社会媒体的非直接干预(即监督)在不影响审判权独立性的前提下能够实现对审判权行使过程的良性促进,在中国现代化社会发展过程中,媒体的影响力日渐增强,其教育功能不断放大。
当然,要平衡媒体舆论对于审判权独立行使的两面性影响以促进两者间的合理共存与监督效应的实现。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应当将工作重点放在发现司法体系腐败问题,致力于维护司法正义,引导大众建立对抗司法违规行为的意识。对于审判权行使者来说,要建立起自主遵规意识,并能够正视舆论影响,不被大众舆论干预,同时要接受大众的监督。另外,要在法律体系中完善新闻媒体的监督范围,一是要对不可公开的内容进行限制,进行合理的报道;二要规避媒体报道中的主观性内容,避免舆论的负面发展;三要规避对法官的主观性报道,避免影响审判权行使者的专业性实现。
从法院角度思考审判权公正实现的主观策略
审判权的独立需要是建立在审判监督权的前提下,这实际上就是为了权力独立后内部运作中的问题消除提供的必要性权力,实际上审判权和审判监督权都是归法院所有,在具体的实践当中,审判权最终集中在法官身上,法官作为自然人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人可能出现的各类弱点,因此法院需要在司法独立后进行自主监督,针对审判权的行使者——法官进行监督,这就需要应用到审判管理权。从理论角度上来说,司法独立的抽象性导致其在应用中需要解决制度外的复杂社会实践问题,也就是说司法独立是必要的,但独立本身是服务于司法公正的,最终的权力行使者应当通过外力来进行约束,而审判管理权就是要提供这种约束性外力。
为了有效的调整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之间的关系,在保障审判权独立的条件下对审判权行使者进行更有效的监督,法院需要进行如下几个方面的改革工作:一要优化编制结构,控制职位数量,界定职位权限;二要根据司法需求的多元化特点,针对独任庭、合议庭等分配审判权,在独任庭中侧重调解,合议庭问题则遵守普适性法律;三要与检察院进行正常且深入的监督协作,改善监督效力,进而促进审判权行使的公正性,同时也不要影响到审判权的司法独立性。
(作者单位:河南警察学院)
【参考文献】:
①羊震:《公正审判权的司法保障问题初探》,《江南论坛》, 2016年第2期。
②谭芬:《论中国司法考试制度的现状与改良建议》,《大观周刊》,2012第11期。
③冉垠:《关于独任庭职能定位的思考》,《法制博览》,2015年第3期。
责编/潘丽莉 宋睿宸(见习) 美编/于珊 王梦雅(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