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教案到计算机软件
——浅谈职务作品的界定

2016-03-27 23:57薄九深
传播与版权 2016年12期
关键词:法人教案著作权法

薄九深

从教案到计算机软件
——浅谈职务作品的界定

薄九深

随着信息、知识、技术作为一种商品进入人们的生活,以及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个体或单位的权利日益受到大家的重视和保护。

职务作品;教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

[作 者]薄九深,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

著作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是体现著作权人(单位)保护自己知识价值的权利。职务作品作为一种著作权形式,区别于由自然人创作的作品,它有诸多的限制条件。《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根据此款第一条:通过作者创作时利用或者没有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这一条件,可将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本文拟通过两个著作权案例,深入讨论特殊职务作品与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如何进行有效界定。

一、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

第一,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单位的员工,也即作者与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在我国现有的单位用工关系中,包括正式职工、劳务派遣用工、临时劳务人员等多种形式,只要用工人员为单位服务且取得报酬,并且员工与单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受单位规章制度、工作制度的约束,就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职务作品应该是为了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中都有关于 “工作任务”这一职务作品构成要件的规定,这里所指的“工作任务”,是指作者创作作品的活动在其本职工作范围内,既可以是日常工作,也可以是突然指派的任务,其核心意义是公民在法人或者组织中合法履行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职务作品的内容属性与作者单位的工作性质一致,即作品所反映的内容就是作者单位日常的业务范围。比如,图书编辑利用本单位的电脑写了多篇书评,发表在报纸上,由于书评和本单位业务范围一致,应当属于职务作品;但是如果他用单位的电脑完成的是与工作内容不相关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就不能认定为职务作品。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这种情况,作者创作的目的不是为了完成单位交给的任务,虽然其写作主旨与单位的工作性质、业务属性有相关性,但同样不能认定为职务作品。

第四,在职务作品的写作工程中,单位职工必须根据工作的实际要求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积累创作作品。如果在职务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既使用了单位的设备,又同时体现单位意志,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作品应视为单位作品。

二、教案的权属确定

为准确确定教案的知识产权权属问题,先举一例说明。

案件基本情况:2006年4月6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小学语文教师刘某某因为工作教案的归属问题将工作单位推上法庭。原告诉称:根据被告石家庄市某某小学要求,原告将自己工作10年间的全部语文同步教案共36本分批次交给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小学教务处,教务处工作人员在核实教案内容后未通知刘某领取教案。在2年多的时间里原告向被告多次提出退还教案要求后,被告仅退还了其中的10本语文同步教案,其余26本语文同步教案不知去向。原告认为,教案是教师个人因为工作的要求而完成的具有独创性的工作成果,被告学校应在完成本职工作后退还给教师教案材料,但是被告并未做到,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益,根据《教师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26本语文同步教案;赔偿相关损失及诉讼费用。被告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小学应诉称,教案的创作是教师的工作的内容之一,同时教案也是教师日常工作的工具之一,学校有权检查、管理、处置教案,对教案的灭失不承担责任。

根据本案事实,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教案属于一项知识产品,应享有著作权,且属于职务作品。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教案的知识产品属性和著作权属性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字作品等”。本案例中,对教案的著作权认定是关键,教案作为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倾注了教师对教学大纲的认识和理解、倾注了教师的智力劳动,是智力成果的一次展示,应当定性为知识产品。

教案的著作权属性也是本案的争论焦点。我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独创性,即著作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别人的著作,而是经过积累、提升的创作结果。教案是教师根据国家颁布的教学大纲结合学校、学生的具体情况独自选择、提炼、取舍、综合的结果。因此,笔者认为:教案具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提出的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的特征要素,享有著作权应无异议。

(二)如何确定教案是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可见,界定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主要是看作品在创作初始是否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本案中教案作为教学任务的一部分,一开始就是由学校组织的为教师编写的知识产品,所以应该认定为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的权属界定。教案作为教师为达到教学任务经过独立构思完成的体现自己教学历年的独创性著作,显然不体现单位或者组织的意志,不能称之为单位作品。

(三)教案是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教师个人享有

通过本案可以分析得出:首先教案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实施的行为成果,教师付出了智力支持,学校则为教案的合理合法负责,这样的作品应当确定为职务作品;其次,根据《教师法》第八条之二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可见,教师完成教案写作是教师的工作任务之一,所以教案应当确定为职务作品。但是由于教师在写作教案的过程中没有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以可确定为一般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一般职务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确定

为准确确定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权属问题,先举一例说明。

案件基本情况:2001年4月26日,原告齐某应聘某快递物流运营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该公司微机管理员,合同期限为十年。在工作期间原告从第三人某快递物流运营公司处每月领取工资,某快递物流运营公司根据不断增长的业务需求要求原告设计快递业务系统应用程序和物流进出货业务应用程序,齐某于6个月内研发成功,并由第三人某快递物流运营公司使用。

原告齐某与2004年4月11日突然提出辞职,同月16日,某快递物流运营公司发现由齐某设计的应用软件已不能使用,即向哈尔滨公安局河西分局报案,办案理由是原告设计的程序不能破译,并有自毁功能,对某快递物流运营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004年8月21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于对原告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并从原告齐某家中查出载自毁功能指令软盘,又到某快递物流运营公司处撤销了自毁功能指令,哈尔滨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于同年9月13日撤销了对齐某的刑事立案。2005年2月21日,原告齐某向法院起诉哈尔滨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要求判令,哈尔滨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赔还齐某的光盘并赔偿其他损失。

根据本案事实,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计算机软件属于一项知识产品,应享有著作权,且属于职务作品。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计算机程序具有著作权

计算机行业所称的数据库,就是我们常说的计算机管理程序。按照《实施著作权国际公约的规定》第八条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一、第十二项的规定可以将其视为编辑作品,而且编辑计算机软件具有著作权的独立性和可复制性两大特征属性。

(二)该计算机软件是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公司享有,作者有署名权

在本案中,根据相关证人的证言可以确定:一是齐某所设计的软件是根据某快递物流运营公司自身运营实际需要制定开发的;二是齐某在某快递物流运营公司工作期间担任微机管理员,并按时领取工资;三是齐某利用某快递物流运营公司的业务数据、办公电脑设计程序,并自愿让公司使用程序。综上所述可以界定该计算机软件是特殊职务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某快递物流运营公司作为软件开发的组织实施者享有著作权。齐某享有署名权。

笔者认为,计算机管理程序作为编辑作品,本案中涉及的软件是原告在以前编辑程序的基础上为第三人的业务需要而重新编辑的,并且自愿让单位使用。不论是从作者与第三人公司的劳务关系,作者在第三人公司从事的岗位、编辑软件与第三人公司的业务一致性来分析,还是第三人公司承担软件使用的责任与后果来分析,都与《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一致,原告设计的软件都可以认定为特殊职务作品。

根据以上案例分析,结合我国《著作权法》及围绕《著作权法》的相关解释,可以清晰地判断出特殊职务作品与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界定界限。一般职务作品,作品的著作权人就是作者本人,但作者只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特殊职务作品,由于代表了单位的意识、使用了单位的设备所以单位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权利,而作者只有署名权;作为职务作品中的单位作品,单位既是著作权人又是作者。因此,单位在出版图书前应该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签订出版合同时,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免造成侵权行为。

[1]王少冗.教案的所有权到底归谁[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3-07-31(2).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郑成思.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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