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危机视角下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层思考

2016-03-27 11:48郭灿灿孙明剑
重庆与世界(教师发展版) 2016年2期
关键词:金融体制民间借贷体制改革

郭灿灿,孙明剑

(重庆理工大学,重庆 400050)



民间借贷危机视角下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层思考

郭灿灿,孙明剑

(重庆理工大学,重庆400050)

摘要:民间借贷危机一般发生在我国部分民间资本发达区域,例如在 2011年由于资金链导致部分中小企业倒闭、关停和厂主讨债的温州和鄂尔多斯等地。从全国范围来看,并没有出现大批由于民间借贷导致的中小企业倒闭、关停情况,但是民间借贷和中小企业融资是深度纠缠在一起的,部分地区民间借贷危机的出现,显示出我国金融体制在此方面的制度性的不足,只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才是避免民间借贷危机周期性爆发以至对经济造成系统性冲击的根本之策。

关键词:民间借贷;借贷危机;金融体制;体制改革

本文引用格式:郭灿灿,孙明剑.民间借贷危机视角下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层思考[J].重庆与世界,2016(2):40-44.

Citation format:GUO Chan-chan, SUN Ming-jian.Further Consideration on the Finacial System Reform of Our Country in the Perspective of Private Lending Crisis[J].The World and Chongqing, 2016(2):40-44.

民间借贷是一种游离于正规金融活动之外的信用行为,是指个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个人与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的资金借贷,属于一种民间金融形式。民间借贷危机是指在民间借贷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导致的以资金链断裂或资本周转失灵为表现形式的危机。

一、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

(一)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得到飞速发展。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 800 万家,占我国企业总数的 99%以上,其工业产值、实现利税和出口总额分别约占全国的 60%、40%和 60%。”[1]但是,由于金融体制的诸多因素制约,许多中小企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于是,民间借贷得以发展,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民间借贷的发展,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资金的供给不足,加速了资金流动。2012年有关数据显示;“温州中小企业能够从主流金融机构贷款比例仅为10%左右,80%以上依靠民间借贷生存。”[2]此数据一方面表明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难度,一方面也显示出民间融资渠道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整合吸收民间资金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们手中都掌握一定的资金,需要寻找增值渠道。但是,资金的闲散化分布抑制了人们自发性的投资增值心理。而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都高于同期银行借贷利率,在此利率杠杆的作用下,可以将社会中广泛存在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一般来说,民间借贷资金流动范围限于熟人之间,闲散资金很容易找到流向渠道,能尽快将资金投入使用,加快资金流动速度,从而也使得资金所有者获得利息收入。

(三)促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民间借贷通常以亲缘、地缘、乡缘关系为依托,凭借对借款人经济状况、还贷能力和道德品格的了解,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和人员范围中进行,属于典型的‘熟人社会’借贷。”[3]因此,在民间资金流动中,保持良好的诚信是企业或个人获取资金的重要保障。在这种资金流动中所产生的诚信自律要求,会形成一种内在的道德压力和外在的利益驱动,使得借贷双方比较注重自身的信用操守,从整体上提高社会的诚信意识,促进社会信用环境的建设与优化。

(四)优化金融市场的竞争环境

民间借贷得以发生直至发展壮大的原因是企业或个人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制度性障碍。“由于正规的金融部门贷款门槛高,抵押要求严格,手续繁锁并且贷款额度不大,所以,办理贷款太难使得民间贷款具有很大的市场”[4];加上民间借贷期限灵活,手续简单,不受信贷政策和信贷程序的制约,在部分地区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存贷款业务,从而更增加了正规金融机构的运行压力。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正规金融机构转变经营方式,拓宽信贷渠道,改善面向中小企业和个人的金融服务。同时,正规金融机构经营方式与理念的转变也有利于抑制民间借贷的高利率,间接促进民间借贷利率的合理、理性浮动,使得正规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促进关系,促进金融市场竞争格局的形成。

二、民间借贷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影响分析

(一)扰乱金融秩序

民间借贷风行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其利率畸高化。与同期银行利率相比,民间借贷的利率要高出几倍甚至十几倍。“2012年4月,温州民间金融直接借贷利率17.75%,社会中介利率30.4%,小额贷款公司放款利率21.08%,新创办的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借贷利率23.11%。”[5]以小额信贷公司、地下钱庄、私募基金以及典当行等非正规金融机构所贷出的资金在2010年达到8.5万亿元,是同期银行贷款总量的1/5左右。“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上半年人民币贷款以外的融资规模占到整个社会融资规模的46.3%。”[5]如此巨量的资金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很容易“导致金融信号失真,冲击和破坏金融秩序,对金融安全产生极大的威胁”[6]。

(二)增强金融风险的关联性

一些银行工作人员和外部单位利用金融机构管理上的漏洞,非法获取金融机构的相关凭证,大肆从事非法资金交易活动,进行资金拆借,将资金交易风险转移至银行。同时,一些企业将从银行中取得的贷款投入民间借贷市场,实行以贷养贷。这种将银行信贷资金转化为民间借贷资金的行为,一旦出现信用风险,将直接对金融的正常运转形成系统性冲击,大大增强了金融风险的关联性。

(三)潜伏金融流动性风险

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不断活跃,民间借贷利率也节节攀升。在膨胀率等于或大于银行利率的经济情况下,居民储蓄资金存放银行实际上处于贬值状态。于是,部分人群不再在银行存款,而是将自己的资金或者从银行借出的资金投入到市场投机中,导致银行部分存款业务分流。而一旦国家实行紧缩货币政策,提高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就很容易导致银行信贷出现紧张,出现流动性风险。

(四)引发社会金融稳定

民间借贷一个很明显的特点是利率高,加之其还款期限较短,一般以月计算。在市场机制作用下,社会闲散资金大量涌入民间借贷市场,这就要求贷款方具有较高的到期还款能力。如果出现社会恐慌心理,放款方就会要求贷款方提前支付本金利息,从而造成贷款方的还款危机,一旦还款危机蔓延,更会加剧人们的恐慌心理,导致连锁反应,直至引发整个资金链条的断裂,形成区域性的金融风险。例如除温州外,在浙江杭州、丽水、台州、义乌等地,以及在江苏泗洪、陕西神木等地发生的民间借贷危机等,都对当地经济及金融稳定运行造成严重影响。

(五)弱化金融政策的调控作用

民间借贷资金数额庞大,其流动方向脱离了正规金融机构的监控,一般流向房地产行业,或者参与对大宗货物的炒作,或者流向虚拟经济领域,或者以高利率贷给中小企业或个人,这种无序流动干扰了国家宏观金融政策对经济发展的调控效应,使得货币政策难以得到有效实施。

三、民间借贷危机背景下的金融体制问题

(一)金融垄断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渐进式改革,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中,我国的金融体制并没有过多考虑民间自发性融资的客观需要,而是建立了由政府主导金融资源流动的控制模式。在关于金融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制度设计上,首先考虑的并不是要保障金融市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而来的良性发展,而是要阻止市场性的、自发性的金融活动。“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人银行类金融机构达3800多家,其中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所占比重为47.1%、股份制商业银行为24.4%、城市商业银行为15.0%、农村商业银行为10.4%、外资银行为2.9%。不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国有银行都占据着绝对优势。”[5]正规金融机构在借贷领域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正当渠道并不能完全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政府对主要金融机构拥有绝对控制权,并对金融领域实行严格准入限制,导致金融垄断,民间资金难以进入正规金融领域,只好在非正规金融领域寻找空间”[7]。由此,导致政府对金融流向的严格管控,信贷资金主要流向大型国企或地方政府,许多中小企业的资金需要得不到满足,当民间闲散资金追逐高额利息时候,必然导致民间借贷市场,诱发民间借贷危机。

(二)利率管制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负利率政策,由此导致社会旺盛的投资冲动和资金需求,在正规金融渠道不能满足社会旺盛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必然产生非正规金融渠道。正规渠道内的负利率政策实际上并不能发挥价格信号作用,而在非正规渠道内由市场供需决定的利率必然高于国家法定利率。由此导致“利率双轨制”,客观而言,大型国企占据制度性的垄断优势,融资成本低,信贷资本过度流向国企和地方投资项目,导致金融供需失衡。“当国有大企业以7%至8%的成本借债,以5%至6%的利率发债时,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却不得不以30%至50%的利率融资,甚至许多企业不得不以年化200%的利率短期拆借。”[8]美国前国务卿鲍威尔曾说过:“中国经济的50%是由中小企业贡献的,可是它们得到的银行贷款不到5%,大部分的银行贷款流进了国企,而在美国这种状况正好倒过来。”[9]由此导致中小企业为了生存,必然将寻求资金的目光转向民间借贷市场。而金融业在垄断地位所获得的偏高利润无疑导致民间无法进入正轨渠道获利的资金,以高利率为前提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当企业资金链断裂之时,就是民间借贷危机来临之日。

(四)权力寻租

中小企业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得融资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加上“利率双轨制”,由此为信贷套利营造空间,产生权力寻租行为。“一些金融机构为了追逐高额收益,也采取各种方法,或明或暗地流入民间借贷市场,为民间借贷市场推波助澜。不少民间高息资金的源头其实是银行,担保公司的资金大多来自银行授信。”[7]同时,一些大型企业利用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取的信贷参与到民间借贷市场中去。“在委托贷款利率排前10位的上市公司中,浙江上市公司占7家,包括香溢融通、卧龙地产、ST波导、杭州解百、卧龙电气、维科精华、升华拜克,共发放10.35亿元贷款。”[10]同时,一些国企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将信贷资金高价转让给第三方,坐收利息差额,“差不多有90%的国有企业或多或少地参与了高利贷业务,有些国有上市公司几乎一半的收入都来自于资本收益”[11]。其中都隐含着权力寻租的影子,对民间借贷市场推波助澜,加剧了民间借贷危机的到来。

四、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化解民间借贷危机

(一)推进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机构的补充,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支撑作用。但是,由于其长期以来法律地位缺失,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国家金融监管,其中隐藏的风险成为国家金融秩序的重要隐患。政府基于金融稳定考虑,一直抑制民间金融活动的合法化进程,大大限制了民间借贷生存与发展的空间。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法规仍只有1999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和1999年的两个司法解释。政府应该坚持“宜疏不宜堵”的治理方针,合理区分民间借贷的不同性质,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活动的“透明化”,适时制定《民间借贷法》等法律条例,对民间金融活动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金融流转的理念、原则、程序、方式,司法介入、裁定、追偿等部分进行规定,为民间借贷市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法律依据,为民间借贷提供一个合法的平台,从而规范、约束和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打击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民间借贷活动。

(二)推进中小企业金融体系建设

《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提出:施建设,完善市场运行机制,促进资金在各市场之间有序流动,提高市场联动性和效率,逐步形成层次合理、功能互补的金融市场体系,更好地为实体经济发展服务。”金融体系健全的主要着力点在于银行体系的完善。主要在于以下4点:第一,形成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合理分工与区域配合,最大限度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二,设立主要业务面向中小企业和个人的政策性银行,为其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以社会征信系统为依靠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带动商业性担保和民间互助担保发展;第三,建设中小银行体系,“发展完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等在内的中小银行体系,发展专业于地域、专业于社区、专业于特色产品的草根银行体系”[12];第四,加强民间资本参与间接融资体系,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直接参与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融资体系。

(三)推进利率市场化建设

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根源之一就是“利率双轨制”。国家法定利率并不能直接发挥价格信号作用,在金融体制外形成了一套由市场决定的利率。“现阶段,应选择部分市场化程度较高、自我约束能力较强、适应利率市场化冲击能力较高的商业银行,进行利率市场化的试点。在货币政策操作中更多运用利率等价格工具,重点完善市场化的利率体系,特别是要重点完善基准利率体系。成熟的利率体系体现在3个方面:市场化运作的基准利率、多样化多层次的利率品种和良好的利率传导机制。”[2]通过稳步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基于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上的利率体系,以基准利率体系为核心,维持利率体系的动态平衡。具体就是“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市场利率体系及其形成机制”[12]。由此形成一整套的利率体系,逐渐破除“利率双轨制”,使得民间借贷市场利率回归理性,化解危机。

(四)推进民间借贷金融监督体制建设

民间借贷活动不能一概而论,完全否定,其中也有基于合理的市场需求而产生的民间金融活动。国家通过正规金融机构监控货币流动,适时调整金融政策,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与经济健康发展。民间借贷资本数额巨大,游离于国家金融监控之外,显然会弱化国家金融政策宏观调控的效应。在对民间借贷活动立法的前提下,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应该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起来,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力度;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打击非法的民间借贷活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取缔非法利益;严厉打击借民间借贷之名从事金融犯罪的活动;通过监管手段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的借贷活动,使得民间借贷活动在阳光下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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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段炳德.民间借贷危机凸显金融体制改革的紧迫性[N].中国经济时报,2012-02-27(7).

(责任编辑周江川)

基金项目: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YCX2014238)

作者简介:郭灿灿(1990—),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孙明剑(1989—),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社会发展与组织管理。

doi:10.13769/j.cnki.cn50-1011/d.2016.02.009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111(2016)02-0040-05

Further Consideration on the Finacial System Reform of Our Country in the Perspective of Private Lending Crisis

GUO Chan-chan, SUN Ming-jian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hongqing 400050, China)

Abstract:The private lending crisis usually occur in the part of the folk capital developed area in China.For examples, Wenzhou and Erdos, where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banrupted, being shut down and that the factory directors asking for payment of debt. Taken together, it did not appear a large number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due to private lending collapse,but private lending and smes financing is deeply intertwined, parts of the emergence of private have lending crisis, which shows the institutional deficiencies of China’s financial system. Deepen reform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is basic strategy was to avoid private lending crisis.

Key words:private lending; lending crisis; financial system; system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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