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严以用权 全面依法履职

2016-03-24 11:28匡邀仁财政部驻广东专员办巡视员兼纪检组长
财政监督 2016年6期
关键词:用权严格执行专员办

●匡邀仁/财政部驻广东专员办巡视员兼纪检组长

坚持严以用权 全面依法履职

●匡邀仁/财政部驻广东专员办巡视员兼纪检组长

习近平总书记作出 “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重要论述,成为新形势下共产党人做人做事的重要遵循。其中,“严以用权”严在规范规矩,对于正处在工作转型关键期的专员办党员干部而言,要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

一、什么是“权”

我们说“严以用权”,首先得弄明白什么是“权”?“权”字与不同的字搭配有不同的意义。比如权衡,是指衡量、考虑,权衡轻重、权衡利弊、权衡得失;权利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享受的利益,与义务相对应;权力则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与责任相对应,如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很明显,我们所说的严以用“权”指的是“权力”,而非为个人谋利益的“权利”。

那么,权力从何而来?答案是权为民所赋,通过组织授予。当年,有个美国记者问毛主席,“你们办事,是谁给的权力?”毛主席回答:“人民给的。人民要解放,就把权力委托给能够代表他们,能够忠实为他们办事的人,这就是我们共产党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人民赋予权力给党和政府以后,到底由谁来行使呢?那就得靠一定的组织形式来授予,具体到每一名领导干部或者公务员所拥有的权力就是组织给的。

权力为谁而用呢?正确的答案是权为民所用。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的,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事实证明,“只有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才会让你坐在台上”。作为党员干部,我们要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权力当作成就事业、造福人民的平台,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有权必有责。我们说严以用权,不是说有权不用,组织授予的权力必须使用,因为权力就是责任。权责对等原则告诉我们:有权必有责,权责不分离,权力越大,责任越重。如果有权不用,就无法完成相应的任务,就是懒政。我国传统文化中就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责任意识、担当精神。我们党员干部担当责任,就是要平常时刻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在当前财税体制改革和专员办工作转型时期,我们肩负的责任更重、压力更大。

用权受监督。也就是有权不能乱用。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加强监督是对我们最大的爱护,自觉接受监督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权力监督,我国古已有之,如“三监”制度、“四知”故事等。如今的监督就更严了。党的监督、群众监督,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干任何事情,都要想到可能有摄像头对着你,有人在盯着你。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我们要牢固树立用权受监督的观念,切实增强自我约束的意识,把接受监督作为一种胸襟气度,作为一种必备的政治修养,作为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保证和健康政治生命的必要条件,从严从实用好手中的权力,始终做到自觉接受监督。

二、专员办具有哪些“权”

明确了什么是“权”,再来看看专员办具有哪些权力。专员办按照财政部授权和相关制度文件规定,为保障国家财政政策贯彻落实和财政管理有序有效,依法对财政运行相关主体的财政财务行为实施审批、监控、检查、稽核、管理、制裁、督促和反映等活动。总体来看,专员办的权力可分为四大类:

(一)预决算编制审核权

指按照财政部授权和相关制度文件规定,对属地中央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及个别一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进行审核;对省级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的一般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申请相关基础资料进行审核;对地方申报专项资金进行审核等。

(二)预算执行监督权

包括中央财政直接支付审核,中央财政授权支付监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重大项目预算执行监督,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监控、银行账户管理、中央预算单位绩效管理、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等。

(三)收入监管和退库审批权

指通过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就地征缴入库部分中央非税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对相关部门提交的企业返税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办理本地区从中央国库退付资金的审核退库事宜等。包括进口税收、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中央财政非税收入征管、中央收入退库审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监管。

(四)检查核查权

检查是指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检查规则开展工作;核查是指在财政部统筹安排下,围绕特定事项,针对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的核实工作,包括部党组交办的核查任务、财政部受理的信访举报案件核查工作以及财政部授权开展的其他核查工作。

三、如何“严以用权”

作为专员办的党员干部,挺在财政预算监管的一线和前沿,我们应该把手中的“权”当作成就事业、造福人民的平台,发挥其推动中央重大财税政策执行和驻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助力作用。如何履职才能做到“严以用权”?关键在于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贯穿于财政预算监管活动的全过程,涉及到审核审批、监管、监控、监督、评价等所有行为。“严以用权”就是把握“严”的尺度、遵守“三个准绳”,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在界限内。

(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财政预算监管自由裁量权的定义为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目的,对财政预算监管事项的具体情况进行自主判断,自行决定行为内容的权力”。因此,从本源上来讲,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的。

在法律层次上,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财政预算监管法。财政预算监管部门的授权分散在各相关法律中,如《预算法》、《税收管理法》、《政府采购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政处罚法》等,都有关于财政预算监管部门行使监管权力的相关表述。在行政法规层次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赋予财政预算监管部门的权力比较集中,此外还有上述各种法律的实施细则和条例,地方各省出台的财政监督条例、办法等。在规章制度层次上,《财政部门监督办法》中的“监督范围和权限”一章里对财政监督部门的财政监督权限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概括。

财政预算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我们工作人员财政监管权,同时也规定了在行使权力时的相应幅度以及可供选择的方式等。如《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此外,《税收管理法》、《政府采购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政处罚法》、《会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各项准则,都是大家必须熟记于心行“权”的准绳和公器。在预决算审核、国库直接支付等审核审批事项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总觉得不对的问题,如何处理拿不准。这里有几种情况:一是已经有法律法规规定,但我们不熟悉不了解;二是目前尚无法律规定;三是本来是合法的,只是由于我们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不同所致。遇到这类问题,我们首先是要多方查找法规,也可以要求财务提供。假若确定无法找到法规规定,就只能予以通过并附上情况说明。

(二)以公平为准绳

法律法规赋予专员办的自由裁量权,是以符合立法目的、合理性、合法性等重要原则为前提的,要求财政监管权力行使的主体要公平公正、同一标准地对待每个被监督对象。

一是公正地选择监管对象。规范监管对象报批、议定、报备以及延伸监管,拟选取的监管对象尽可能地考虑与国家的大政方针、财政政策以及专员办的工作计划相一致,防止和避免从个人利害关系出发选取监管对象。

二是科学地制定监管方案。严格执行组长负责制、监管人员回避制度和纪检联络员制度。组长对监管工作及监管人员廉洁问题负责;监管组应由专员办本办人员两人以上组成;监管人员与监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每项监管必须明确一名思想觉悟高、纪律观念和原则性强的同志担任纪检监督员,监管结束后,向办机关纪委提交“检查组遵守纪律情况报告书”,专题汇报监管中执行廉政纪律的情况。

三是严格地实施现场监管。严格执行监管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告知公示制度,监管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举报方式要明确在被查单位告知、公示。严格执行外勤监管碰头会议制度,互通近期监管情况、重要线索、需要配合协查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防止和避免将监管过程与最后报告起草脱节;严格执行监管工作日记和监管工作底稿编制制度,防止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等;严格执行财政监管报告集体认定制度,组长对提交的财政监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是对目前尚无统一标准的审核审批,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至少应做到时间上严格遵守先来后到;同责问题标准一致,不能时松时紧;相关政策、标准要事先告知,不能随心所欲、信口开河。

(三)以事实为准绳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使得专员办在监管工作中能更好地从实际出发,因时、因地、因人、因事灵活处理个案,提高监督效益。从实际出发,就必须以“事实”为准绳。

一是独立开展复核审理。严格执行复核组组长负责制,复核组组长签订“复核工作责任状”,防止和避免复核人员责任意识淡薄,复核工作形同虚设;严格执行复核人员提前介入制度,防止和避免复核工作停留在事后检查文书校对和审核上,流于形式;严格执行复核组独立复核制度,防止和避免复核没有权威,复核工作受到干扰。

二是准确下达处理决定。严格执行处理决定集体合议制度,设置处理组,以制度、文件形式明确处理组职责组成。处理组根据相关法规和监管报告、复核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专员办的财政检查处理决定应由领导班子召开办公会集体议定,并在“检查处理决定专题会议记录本”上记录,编发会议纪要,防止和避免处分权被个人滥用。

三是认真开展跟踪落实。严格执行处理决定落实制度,处理决定下达后,检查组应及时督促被查单位执行落实,并向复核组提交“处理决定落实情况报告书”,防止和避免部分监管人员到被查单位索取“期货化”利益;对已完结的监管,复核组要在一定时间内跟踪督促落实。通过核实被查单位的调账凭证、补缴税款或补缴非税收人缴款书、罚款或没收款缴款书原件的复印件和整改报告,切实保证检查处理决定真正得到落实。

此外,为有效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发挥其积极因素,并将消极因素控制、压缩到最小程度,专员办制定了内容严密的二级、三级内部控制操作规程,涵盖全部业务运行和内部管理,系统梳理了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明确了责任人员和关键环节,指明了风险点,提出了防控措施,旨在通过设立、运用、校正和补救全过程进行控制。因此,要严格按内控操作规程办事,最大程度上减少自由裁量权,避免因“用权不严”带来的践踏公权、损害公权等危害。

(本栏目责任编辑:周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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