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宪制与制度理性

2016-03-19 19:22陈兴德
山东社会科学 2016年8期
关键词:宪制科举考试科举制度

陈兴德

(厦门大学 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福建 厦门 361005)

科举、宪制与制度理性

陈兴德

(厦门大学 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福建 厦门 361005)

隋唐至清末,科举制度在建构国家政治、社会和文化共同体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是中国帝制时代重要的政治、文化宪制。1905年以后,随着科举宪制被废弃,中国社会面临重建宪制的任务。剖析科举的宪制特征可发现基于实践的制度理性为其本质,也是重建宪制的必由之路。

科举;宪制;理性

科举是中国古代在精神文明领域一项重大的发明,它深刻地影响了中国人的政治、社会与文化。隋代以降,科举不仅缔造了中古中国的“科举时代”和“科举社会”,同时也对古代东亚选官制度和近代欧美文官考试制度产生过积极影响。既往的科举研究多注重从政治、文化、教育等角度揭示其特性,这固然有其合理性,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忽略甚至低估了科举制度的“宪制”意义。废科举以后,中国为建立与现代文明相适应的新型宪制踯躅前行,其中的是非得失、兴衰治乱不仅令人唏嘘,更增添了鉴戒的意义。

一、科举考试——帝制中国基本的政治、文化宪制

大国独特的宪制难题、“官僚科层系统”及“理性行政”的政治诉求、皇权与儒生集团的“共谋”一起缔造了科举宪制。同时,科举宪制的确立既是统治者对各种选才机制权衡比较后作出的理性选择,也是不同选才机制竞争博弈的结果,体现了中国古代选官用人的历史规律与变革趋势。

(一)国家共同体的构建——帝制中国的宪制难题

朱苏力先生认为,“国家”不仅仅是个地域概念(如具体的疆界、民族、图腾等),而更意味着一个牢固而紧密的政治、社会、文化“共同体”的构建。“宪制”也不仅仅指向成文的宪法制度及其运作,而是指向那些关系国家重大、长期和根本性问题的解决方案。具体来说,一个国家的“宪制”是指在实践中将一定地域内高度离散的民众“构成”为一个具有共同的文化、社会、政治认同并实现有效治理的国家的各种长期稳定、基本的制度*苏力:《文化制度与国家构成》,《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2期。。宪制虽然表征为国家基础性的法律、政策,体现出强烈的政治属性,但同时也带有鲜明文化、心理烙印,经由历史沉淀为“传统”而又摄入现实。

古代中国的“宪制”建设可以说是一个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复杂性的迷思——它从一开始就是也必须是“大国”的宪制,是为融合农耕社会中多元异质文化的、世界罕见的“文明”的宪制*苏力:《何为宪制问题》,《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一说到“大国”,我们头脑里马上就浮现出幅员辽阔、资源丰富等名词,但是我们常常忽略大国治理的难处。具体而言,最迟二千年前的战国后期,随着秦始皇吞并六国,“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西汉)司马迁:《史记》,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42页。,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多民族国家建立起来。此后,秦、汉、唐等历代王朝不断平定海内、开疆拓土,中国的疆域空前辽阔,“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顾颉刚:《顾颉刚古史论文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3页。。一个“大一统”的政治局面从先秦时期历经数世纪,终于由朦胧的理想而化为现实。疆域的拓展、人口的增殖导致国家治理的复杂性进一步增大。可以说,从“前科举时代”到“科举时代”,历代统治者都需要回答一个基本的问题——如何将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语言、风俗与文化各异,同时又高度离散的农耕村落连结、整合成一个政治、文化共同体?如何在此基础上建立各级政府的组织和机构,以进行有效的政治治理?如何巩固封建皇权,由一世、二世以至万世帝制永祚?对于一个国家尤其是一个大国而言,这一问题是如此重要,所以它构成了中国古代基本的“宪制”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世界级难题。

(二)“理性行政”、“独尊儒术”——古代中国的双重宪制要求

为了建构大国的“宪制”,中国古代统治者主要从政治、文化两方面着手。“官僚制”和“郡县制”从政治上确立秦代以降国家治理的基本框架,二者共同支撑起“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尽管此后的历代统治者对于国家行政区划、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能多有变更,但横向“分类”、纵向“分层”的封建官僚科层政治体系始终得以保留。与官僚科层政治相适应,官员选任成为任何一个封建王朝都必须审慎应对的问题。

既要巩固皇权又要提高行政效能,其结果必然导致“理性行政”或者说“精英政治”。因为“理性行政是专家的行政,是以知识或理性技术为基础的权威;体现了人才主义和择优制的文官录用制度,是其生存与运作的基本条件”*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21-322页。。“理性行政”的意义在于它有效打击势家对于皇权的威胁。我们说一部科举史就是“力求公平取士的精巧用心与力图投机取巧的作弊行为斗智斗勇所写就的历史”,它同样也是“制度与人较量的历史、法治与人治的角力史”*刘海峰:《科举学导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0页。。这既反映了作为高利害、高风险的选官制度,人人都有越轨的可能,更凸显了在维护“人才主义”、“择优制”过程中对于血缘、门第、身份、名望、特权、钱财等的防范。因为只有“天下英雄入吾彀中”才最符合“理性行政”与皇权利益,而基于考试公平的程序正义则是维护“人才主义”、“择优制”的底线与基石,这与荐举活动暗中盛行的“唯权”、“唯势”、“唯财”的营私风气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田澍:《科举的利弊及清朝废除科举的教训》,《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官僚科层、理性行政不仅确立了“人才主义”的理念,而且还缔造了中国历史上“行政吸纳政治”的政治传统*Yeo-ehi Ambrose King,“The Administrative Absorption of Politics in Hong Kong”.in Asian Survey,Vol.15,No.5(May 1975),pp.422—439.。“行政吸纳政治”的另一种说法是“牢笼英才”。但假如我们不持偏见,这一传统不仅有利于消除知识精英作为政治反对势力存在的可能,而且还通过利益纽带强化了其对政府的效忠。不过,“行政吸纳政治”机制的确立固然意味着对精英的重视,但却不代表一定要重用儒生。我们知道先秦以来诸子学说并行,各家各派之间如奇峰对峙,只是到了汉武帝时才开始“独尊儒术”。在一定意义上,“独尊儒术”的影响在于它不仅意味着“一次意识形态的洗礼”*孙立平:《论科举制对传统中国社会结构及其演变之影响》,《学习与探索》1992年第4期。,同时还确立了国家的正统学说,框定了选官用人的标准,确立了中国古代官方教材,而且也形成了中国读书人的权威人格*李弘祺:《中国科举考试及其近代解释五论》,《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年第2期。。所以,“独尊儒术”不仅逻辑上将“理性行政”与“科举”连接起来,同时也框定了科举人才的内涵。

至此,可以说儒家和皇权的结合具有“共谋”与“双赢”的意味,这一结合同时也奠定了中国封建时代基本的文化宪制。其结果是一方面封建皇权统治的合法性得以强化,另一方面儒家借助皇权实现“儒家的制度化”和“制度的儒家化”*干春松:《制度化儒家及其解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而在何怀宏先生看来,理性行政的内在诉求事实上已经“为后世选举入仕的制度化提供了一种直接的客观需要和可能”*何怀宏:《1905:终结的一年》,香港中文大学二十一世纪(网络版)2005年第10期。。

(三)铢积寸累——科举宪制的确立与演进

在人类实践与历史进步之间并非“线性”关系,这一过程常常伴随着错位、试误与代价。因此,“理性行政”与科举联系的确立并非一蹴而就。在科举之前曾出现过“世卿世禄制”、“察举征辟制”、“九品中正制”等选官制度。在古人看来,察举、九品中正等“荐举制”可以综合德、才两方面的实际表现,又可以弥补考试“幸与不幸”之争议,并且其实施初期也不乏积极个案。然而,在长期运行过程中它们都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由于这些选才制度缺乏客观标准和衡量依据,再加上在选举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督,因而易为势家所把持。上述选官制度不仅影响着理性行政的效率,而且妨碍着效忠于皇权的职业官僚系统的形成,自然无法实现“理性行政”与“独尊儒术”的双重宪制要求。“科举制的首要意义在于,它形成了一种生产精英并维持精英的再生产的重要机制”*孙立平:《科举制——一种精英再生产的机制》,《战略与管理》1996年第5期。——这就是科举制度的本质,这也是科举制度融合“理性行政”、“独尊儒家”两大政治、文化诉求的关键。因为它从理论和实践上论证了科举考试作为中国古代基本宪制的合法性。至此似可说,欲实现“国家统一、文化认同、巩固皇权”(最高之目标),必然要求“理性行政”和“独尊儒家”(基本路径),而“精英循环”—“公平选才”(具体手段)乃是实现上述目标之工具。

论者将出现于隋代的科举考试看作是一个自汉武帝开始历经750年的系统的、长期的制度化努力之结果*苏力:《精英政治与政治参与》,《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此一观点虽不无道理,但也有不够确切之处——科举制自确立到终结,期间经历不断地修订与完善。不同历史时期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考生来源、考试场次、阅卷与防弊举措等都有所不同,这使得科举制度既体现出明显的延续性,也反映了其与时俱进的特征。隋唐至明清,科举考试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也有差异。具体而言,从汉武帝时期到隋炀帝大业元年(605),选官制度的重大变化在于一是强调以“笔试”为选才的依据,二是施行“怀牒自列”,开放下层知识分子参与上升性社会流动的机会。这固然确立了科举考试的制度性框架,但无论是这一制度所蕴含的理念,还是其预期的目标都尚未实现。至宋代,科举制度才趋于稳定和成熟。宋太祖及其继承人在推行“重文抑武”政策的同时,为彻底打破门第限制,广泛搜罗人才,对科举制进行了一系列重要改革。这些举措包括禁止结成座主、门生的关系,严禁朝臣“公荐”举人,令食禄之家子弟“覆试”,实行“殿试”,控制知贡举的权力,设置“别头试”,实施“封弥”、“誊录”之法,严禁“挟书”、“传义”、“举烛”等各种越轨行为*何忠礼:《荐举制度与考试制度优劣之比较——以宋代官员的选拔为中心》,载缪进鸿、郑云山主编:《中国东南地区人才问题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东南地区人才的历史、现状、未来和振兴对策》,浙江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5-44页。。通过这一系列改革,尤其是“封弥”、“誊录”之法的实施,不仅使封建帝王掌握取士之权,而且相当程度上杜绝了科举考试中的人情因素,基本实现了所谓“一切以程文为去留”。

人类历史发展证明要真正实现“起点的公平”或“结果的公平”难度极大,惟其如此,确保“过程的公平”就显得尤其重要。科举制度在明清时期之所以兴盛,很大程度上就在于随着细节的完善,这一制度在人才选拔中所体现出的“过程公平”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证。明清时期,科举制度建设不仅趋于系统、定型,而且充分地彰显出制度理性的魅力。这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科举法规的体系化建设。明清统治者吸收继承宋、元经验,科举法规建设更趋成熟。如洪武十七年颁布的《科举集成》(1384)为我国第一部完整的考试规则。清代编撰的《钦定科场条例》以及《续增科场条例》等更充分体现了清人总结历代科考经验教训,以精巧思维将防弊举措推向登峰造极。这些法规注重科举考试管理的秩序与价值追求,不仅达到教化社会的目标,同时也将正义原则深深嵌入文化精神与民族性格之中*覃红霞:《科举学的法律视角——以〈钦定科场条例〉为例》,《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10年第5期。。二是在明代中叶以后,八股文逐渐成为考察经义水平的重要指标,它不仅对考生个人黜落,而且也对整个考试制度发挥关键性影响。有关八股文在文学史、科举史上的地位历来聚讼纷纭。但作为一种标准化考试文体,八股文在科举考试这一古代大规模社会考试中具有明显优势——它不仅使得评卷更加客观化、评卷误差更易控制,同时也对科举考试的客观性、公平性起到一定作用*刘海峰:《科举学导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8页。。三是通过对于各地学额以及乡、会试中额等的控调,促进各地文化进步和地区发展平衡,全面增强国家的政治和文化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清人王夫之评论秦始皇以“郡县”代“封建”时说:“秦以私天下之心而罢侯置守,而天假其私以行其大公”*(清)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一》,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页。。这种“目的(主观)”与“结果(客观)”上的吊诡甚至悖离不也正体现在科举制中么?封建帝王实行科举取士,其初衷在于强化皇权,以强化帝制根基,好让天下英雄尽入彀中。但这一制度的最终结果却促成了朝廷与平民的对接,并广拔英才于民间,这难道不是上天借帝王之私心而达成的“大公”*冯天瑜:《科举制度——中国“第五大发明”》,《山西大学学报》(哲社版)2014年第1期。!进一步说,“公平选才”也并非帝王最初的选项,但理性行政与考试制度的内在需求必然导向这样的结果,这是历史的辩证法,也是中国古代考试制度发展的基本规律。此后,历代统治者无不将“至公”理念作为科举考试的灵魂。到明清时期,“至公”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坚若磐石,其影响直达当代。

任何重大社会制度都可谓利弊互见,科举考试尤其如此!正所谓“贡举者,议论之丛也”*(清)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卷二六》,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778页。。作为中国古代基本的文化、政治宪制,科举考试的是非得失都非常鲜明,对其的赞美、称誉史不绝书,攻讦、质疑也从未停止。因此,自隋代进士开科到1905年科举废止,这一制度至少经历了六次比较大的“存废之争”,期间甚至出现短暂停罢的情形,但是为什么它总能“凤凰涅磐”*刘海峰:《科举制长期存在原因析论》,《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4期。?这难道不是因为科举作为中国古代一项基本的政治、文化宪制,对于精英选拔、社会稳定、文教昌明、风俗淳化方面的重要价值?!美国学者艾尔曼认为,到明清时期,科举考试在士人政治、社会生活处于中心位置,“考试生涯”如同“死亡”与“税收”一样成为精英教育和大众文化的固定内容之一*[美]艾尔曼:《中华帝国后期的科举制度》,《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年第6期。。无怪乎清人梁章钜甚至断言“终古必无废科目之虞”*(清)梁章鉅:《浪迹丛谈·卷五·科目》,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69页。。

二、废科举:科举宪制的废弃及其社会影响

作为中国古代基本宪制,科举最基本的职能在于“考试选才”,但其影响却又不限于考试本身,甚至也不止于选官,而是涉及政治、文化、教育、社会等广泛领域。其次,与上述影响相一致,科举是与考试选才相关联的一系列“内在制度”(“成文制度”)与“外在制度”(“不成文制度”)为一体的庞大系统,前者指向科场条例、科举法规等科举典章制度,后者指向大量存在于民间、家族(宗族)社会中的科举习俗、科第崇拜、科举禁忌等*陈兴德:《二十世纪科举观之变迁》,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第三,考试内容以儒经为中心,科举与书院的结合使得儒家知识分子通过科举得以再造。基于上述论述,1905年清政府废科举之举动就无异于给与其相关的所有成文制度、不成文制度打上一个难以逆转的句号。罗志田先生甚至认为,“如果说近代中国的确存在所谓‘数千年未有的大变局’的话,科举制的废除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体制变动之一”*罗志田:《清季科举制改革的社会影响》,《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今天,当我们从宪制视角审视所谓1905年以后所谓“后科举时代”,那么科举宪制废止所造成的影响以及重建现代政治、文化宪制就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

废科举的一个深刻的变化是儒家思想信仰与权威体系的崩溃。魏晋以前,儒家和皇权的结合还比较脆弱,由于科举制度的出现,中国封建时代“政治中心”、“意识形态”两个中心一体化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儒家思想之所以长期获得社会广泛认同和自觉追求,恰好反映出科举制在中国传统社会整合过程中发挥的联系和中介作用*刘佰合等:《科举制度的废除与社会整合的弱化》,《安徽史学》2000年第3期。。废科举以后,学堂取代了书院和科举,经学让位于中西混合的新式课程。由于新的教育制度“不是灌输学者-士绅们的那种对孔子和天子的忠诚”*[美]费正清等:《中国:传统与变革》,陈仲丹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02页。,仕进之路转向了以西学为主流的“新学”,这就意味着儒家思想与社会权势的联系被割断了。由此导致废科举所引发的“骨牌效应”递次发生——随着儒家信仰的崩溃,皇权的权威再难维系。而当皇权权威面临全面危机之际,社会系统的混乱也就无可避免。我们说科举是撑起帝制中国政治、文化大厦的柱石,由于科举遽废,新的精英循环机制未能适时建立,这就犹如一栋旧建筑的梁柱被抽掉,又没有立即以新梁柱替换之。近代中国社会变迁的要义在于它是政治结构、文化结构的再造和重构,许多改革常常是“另起炉灶”、“推倒重来”。新旧时代的转换犹如无数演员参与的一场演出,“上场”与“退场”过程中的纷乱、喧嚣不胜枚举,各种先前视若珍宝的思想、制度、器物散落一地。其结果正如学者罗兹曼所指出,“舵手在获得一个新的罗盘以前就抛弃了旧的,遂使社会之船驶入了一个盲目漂流的时代”*[美]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0页。。

近代以来,时局的内忧外患反而为军人地位的擢升提供了机会。到民国初年,军阀政治横行。军人政府取代文官政府,这一变化深刻影响了中国社会的行政管理格局。军阀政治的恶果在于它“破坏了久经考验的选拔优秀领导人的程序,代之以毫无章法可循的局面,以致谁能聚众作恶,谁就能上台”*[美]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1-232页。。从北京政府到南京国民政府,历届政府企图采取矫枉过正的形式探索新的用人制度。南京国民政府虽然正式创立了考试院,但是其文官考试制度建设不仅在精神上与孙中山的考试理想、设计相去甚远,而且在实际运行中不断暴露出问题。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文官考试而论,15年间“高等文官考试”和“普通文官考试”应考人数总计不过数万人,录取人数却总计不过数千人。与整个南京国民政府的文官系统比较,不仅录取人数在文官总数中所占的比例相当低;而且由于文官任用资格宽泛和非法任用情形严重,考试及格人员时常不能正常分发任;与通过其他途径进入文官队伍的人员相比,考试及格人员总体地位低下,待遇微薄,升迁困难。特别是由于特权和关系网的畅行,公务员考试制度所追求的公开、公平、公正选拔人才的基本原则受到严重破坏*刘海峰等:《中国考试发展史》,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4-326页。。总体而言,民国文官考试制度历时数十载,虽然设置了专门的考选机构,制订了数以百计的考试法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却没有选拔更多的人才,取得更大的成效,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历史的遗憾*李里峰:《民国文官考试制度的运作成效》,《历史档案》2004年第1期。。蒋德海先生认为,仅就民国文官考试制度实施状况而言,可以说“由于科举制的废除,中国干部人事裁判制度实际上倒退到了科举制以前诸形态”*蒋德海:《科举制在中国近代的遭遇》,《复旦学报》1996年第5期。。

在科举制度下乡村与城市的差异是相对的,二者之间借助科举制不断进行人才、信息与资金的流动。一代代平民遵循着“耕读传家”的古训,编织着“布衣卿相”的梦想。但是,能够真正进入仕途的机会毕竟有限,所以,他们多数人沉积乡间成为乡村的绅士。帝国时代,乡村绅士在享受特权的同时,也在地方文化、教育事业,甚至桥梁、水利、赈灾等方面发挥了领袖作用。在皇权止于县政的格局下,士绅扮演着多重身份——“他们是传统纲常伦纪的卫道士,是文化道统的代表者,是儒学教义的执行人,是乡里社会事务的组织者,支配着中国民间的社会、文化和经济生活”*王炳照:《中国科举制度研究》,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但是,废科举以后,士绅通向官府的仕途阻塞了,又由于学堂取代科举,新的士绅产生机制不复存在。同时,在近代城市化过程中,随着乡村经济的凋敝,乡村中的士绅、资本纷纷涌进城市,城乡之间发展的不平衡性日益显现。民国时期的乡村士绅素质急速倒退,蜕变成我们后来所称的“土豪劣绅”。而民国以后国民政府行政权力延伸向县以下基层,直接使“土豪劣绅”转变为地方行政人员,造成国家行政机体末梢的“痞化”,损害了政府统治的基础。应该说“这种恶果是由清末废除科举制、采用政治‘休克’疗法造成的,但它却主要被南京国民政府所吞食”*傅荣校:《南京国民政府前期(1928—1937)行政机制与行政能力研究》,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第29页。。

在近代中国,科举评价呈现出整体上的负面化倾向,其中尤以维新派等人的言论为最。不少人以急风暴雨般的言论批判传统教育的空疏无用,科举时文钳制思维。为此,他们提出了以新学取代旧学,废科举兴学堂的主张,这当然有相当的积极意义。然而,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推广新学的“必要性”问题。而民国时期乡村教育暴露出的大量问题,乡村社会最终走向凋敝,则从反面说明了当时对于推广新学的现实“可能性”缺乏必要的准备和深入的考虑。不能不指出,乡村民众对待新、旧学的态度差异,对于传统教育和新式学堂的种种看法非常复杂,需要做具体分析。其对于新学的批判,既有新式教育脱离乡村需求,学用脱节的客观分析;也有乡村民众对新式教育缺少了解,主观、偏见的影响(如对自由民权的曲解,对教学民主的认识);既有理性的批判,也有非理性的攻击。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夸大新学推广对乡村社会危机的现象。正如近代社会将国家的危机集中于对科举制度、传统教育的谴责上一样,民国时期乡村危机也大多被归咎于废科举、兴学堂。这样一种极端化的评价,自然有失公允。梁漱溟先生在评论民国时期教育发展困境时指出,“数十年来中国教育之所以无出路,大半为中国社会无出路之故,……因为社会没有出路,就加重了教育的失败,而惨败无余了”*鲍霁主编:《梁漱溟学术精华录》,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458-459页。。从教育的内、外部关系角度说,教育服务于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但更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的制约。在一个政治腐败、社会动荡的大环境下要期待完全借由教育的途径完成社会系统的重新整合显然是不现实的。

1905年9月2日,光绪皇帝的一纸诏书宣告了一个时代——“科举时代”的结束。尽管有人认为当时诏书中只是指“停科举”而非“废科举”,然而措施上细微的差别无碍科举考试最终的命运。或许是因为当时正处清末新政时期,内政外交有太多议题引人关注,因此,国内众多媒体对此事件鲜有关注,绝大多数知识分子对此变革也分外冷漠。但传教士林乐知(Young J.Allen)却敏锐地注意到这一事件的文化和社会意义,认为“停废科举一事,直取汉唐以后腐败全国之根株,而一朝断绝之,其影响之大,于将来中国前途当有可惊可骇之奇效”*[美]林乐知:《中国教育之前途》,载《万国公报》第39本,华文书局1968年影印本,第24014页。当时思想界的标志性人物严复也对废科举可能引发的“雪崩效应”表现出自己的忧虑,认为废科举“乃吾国数千年中莫大之举动,言其重要,直无异出古之废封建,开阡陌。造因如此,结果如何,非吾党浅学微识者所敢妄道”*严复:《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66页。。此后的事实无疑印证了这些人物的远见卓识,科举废后百余年间中国社会的变迁也表明,1905年成为了新旧中国的“分水岭”,它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结束和另一个时代的开始,我们或许应该把它看作是比辛亥革命更加重要的转折点*[美]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35页。。

三、科举宪制:制度理性及其超越

让我们重新回到“宪制”的问题上来,并且,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强调一个关于“宪制”的基本立场——“说什么制度是宪制,也仅仅是指出其所针对的问题对于这个国家很重要,并且长期重要,而从来都不是说它离上帝或真理或终极真理或普世价值更近”*苏力:《精英政治与政治参与》,《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所以,我们将科举视为中国古代一项基本的宪制,更多地是从其在中国文化、政治与社会中的重要性角度提出的。我们可以说科举制是中国古人设计的一种“精巧”的宪制,但绝对不是一种“完美”的宪制。如果我们把科举比作帝制中国社会一件“合身”的衣裳,却不意味着经历时代的变迁,这件衣裳穿在今人身上也照样熨帖、得体。世易时移,沧海桑田,今时今日倘真要为科举“招魂”,岂不真成了陆沉、盲瞽?但这是否就意味着我们可以轻看了历史,轻看了前人?尤其是我们不应当忽略科举制中所蕴含的高度的理性精神,包括这种精神与中国传统社会、文化之间的契合性;我们也同样不能忽略科举制中贯穿着的内在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往往是任何考试选才都无法回避的问题。

所谓“理性”就是指人们经由推理而做出符合真理或价值标准的行为,在理性中包含着“合理智”、“合逻辑”、“合真理”、“合价值”等特征。一个理性的选择,往往意味着这个选择往往是经过了冷静思考,经由推理论证,符合事理规律,或者与行为标准相一致。当然,未必每一个理性的选择都符合上述所有标准,但它多多少少会具有上述基本特征。与“理性”相关联,还有“合理性”、“理性化”、“合理化”等近似概念。一般而言,只有理性化才能合理化。人类生活的本质在于实践,因而,理性化的真正意义、实质或者说本质要求就在于实践的合理化*苗启明:《论制度理性:从不发达到现代化的主导力量》,《学术探索》2000年第5期。。社会学家韦伯首次提出了“合理性”概念,并将其分为“价值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两个方面。所谓价值合理性则是指社会行为与某些价值理念相契合,所谓工具合理性是指社会行为依据手段及程序的可计算性做出判断与选择,韦伯关于理性的二分法几乎成为现代人的基本常识。借由价值合理性与工具合理性这一划分,我们可以说,科举制在其存在的大多数时段内不但具有工具合理性,同时也具备价值合理性。科举制度的价值合理性在于其符合了巩固皇权、理性行政、儒家传承等上位价值。而其工具合理性在于科举考试确立的开放考试机会、确保公平选才。因为科举考试本质上是一种带有智力测验性质的选拔性考试,正是由于智力是从事各种社会工作的基础性、可迁移的基本能力,科举“智力测验”的性质使之成为一种具有较高“效度”的考试,经由科举选拔出的人才大多成为政治、文学、科技方面的精英。孙中山先生在考察、比较了世界各国文官考试制度后对科举考试在人才选拔方面的贡献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自世卿贵族门阀举荐制度推翻,唐宋厉行考试,明清峻法执行,无论试诗赋、策论、八股文,人才辈出”*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45页。。

其次,作为人类一种理性的制度设计,科举考试所确立的“公平选才”,集中反映了古人对于“程序正义”和“底线公平”的注重。公平的形式有起点的公平、过程的公平、结果的公平。从古至今人们都寄希望能消除各种形式的不平等,但历史证明起点的不公平、结果的不公平具有相当的绝对性。因此,科举考试所缔造的自由投考、公平竞争、以程文定去留的所谓“过程公平”就显得尤为可贵。“过程公平”本质上体现了一种“程序正义”。科举制度对于“程序正义”的坚守集中体现了科举的“制度合理性”特征。因为“合正义”这一范畴是全部历史的焦点,也是历史理性的最高表现。它是对于整个社会的要求,更是处理社会中各种生存利益关系的最高理性准则。尽管不同时代对其理解都不可能不受历史和政治利益的限制和曲解,但它总是存在的。诸如公正、合理、公理、公平、平等、民主、人权等都是它的体现*苗启明:《论制度理性:从不发达到现代化的主导力量》,《学术探索》2000年第5期。。科举考试的程序正义集中地通过历代科举法规建设体现出来。尤其是明清以来,科举法不仅对考试时间、内容和地点进行专门规定,对科举制度运行的程序更是精心设计,对于乡会试、解卷、解送亲供、复试和殿试,甚至对各环节的具体程序都有专门规定。总体而言,科举法对科举考试程序的规定可谓层层设防、环环相扣、烦琐而复杂,其用心之细密、程序之严密世界仅见*覃红霞:《科举法与科举制度》,《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5期。。这种程序正义的实现,民间对于科举由依赖而至于认同,以至成为一种信仰。五代时人王定保就认为,由于隋唐以来科举制度的设立,社会流动更加公正、透明,正所谓“科第之设,草泽望之起家,簪绂望之继世。孤寒失之,其族馁矣;世禄失之,其族绝矣”*(五代)王定保:《唐摭言·卷五·好及第恶登科》,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97页。。还应当指出,科举考试是帝制时代实现上升性社会流动的“单一性机会”——因为科举代表着一种“仅仅指向官场的”、“途径和标准日趋统一”和相对“最优”的机会*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39-140页。。只有它提供了一种“稳定的”、“一贯的”希望。这既意味着科举考试与儒家知识分子的利益攸关,同时也意味着科举所蕴含的“程序正义”成为当时社会不容践踏的“底线”,所以,科举考试所确立的公平是一种“底线公平”。在科举兴盛的明代,人们就认为“科举,天下之公”、“科举而私,何事为公!”充分体现了从官方到民间对于这种“底线公平”的重视和决心。

第三,“制度的合理性”不等于“制度的完美性”。在制度设计合理与否的问题上,人们不应试图设定一个“抽象的”、“普遍的”、“完美的”标准。正所谓“圣人不能使立法之无弊,在因时而补救之”。在科举考试运行过程中出现不少“两难难题”,譬如“德性”与“能力”、“日常考察”与“一考定终身”、“纯粹理性(书本知识)”与“实践理性(实践能力)”、“凭才取人”与“区域公平”等等。作为一把锋利的“双刃剑”,科举制度的积极作用与消极影响都十分显著,譬如“维护统一与压抑个性”、“普及文化与忽视科技”、“贤能治国与做官第一”、“鼓励向学与片面应试”等*刘海峰:《科举停废110年祭》,《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15年第5期。,这些现象对于科举考试来说是“一体两面”,往往同时发生,无法切割,所以上述问题成为困扰科举制度的“千古难题”。对于这些问题,宋代苏东坡和清代鄂尔泰都曾感慨,他们说“立法取士,不过如是”,或者说“设法取士,不过如此”*苏轼观点见《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鄂尔泰观点见李调元《淡墨集》卷十三。,意思是由于“找不到更为理想的解决办法”,所以选用科举制度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这或许代表了科举制度设计中的“折衷主义”立场。事实上,这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态度,正好反映了科举制度设计中的“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立场,体现出一种浓厚的从实际出发、尊重实际的实践理性精神。所以,我们有时可能需要接受这样的看法——某一制度设计不是“全好”还是“全坏”,而是主要看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就整体而言,没有这个制度是否更好?或者有无可能想象、创设并长期运行一个综合后果更好的制度?

第四,我们虽然承认科举制度设计中理想和现实的“折衷主义”,但也必须承认这种妥协应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马克思认为就人类社会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中,“每一阶段都是必然的,因此,对它发生的那个时代和那些条件来说,都有它存在的理由;但是对它自己内部发展起来的新的、更高的条件来说,它就变成过时的和没有存在的理由了”*[德]马克思、[英]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6-217页。。这是说任何事物的合理性、合法性都具有相对性,必须与具体时代环境相联系。所以明代的王廷相讲“法久必弊,弊必变,变所以救弊也”*(明)王廷相:《慎言·御民篇》,载侯外庐等编:《王廷相哲学选集》,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16页。。这意味着科举考试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之间的一致性并非牢不可破。因为“宪制”一词还意味着它是一个上位的概念,是一个支配性力量,其他下位制度、法规都不能与之相背离。一旦历史进入新纪元,文明进入新阶段就需要调整下位制度、法规来适应宪制革新的需求。近代中国文化转型过程中的“新”、“旧”之争,“传统”与“现代”的冲突,反映的是由中古时代的农耕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的转型,这对近代人才选拔制度“价值理性”、“工具理性”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也是以经学为内容、以八股文为形式的传统科举走向末路的关键。

第五,当科举考试因其合法性丧失而退出历史舞台时,对于科举制度的评价仍需采取一分为二、实事求是之立场。在科举评价中要不要区分科举“制度形式”与科举考试“具体内容”?对于这个问题学界看法不一,有人以明代科举为例,认为科举就是八股,八股就是科举,要不要考试与具体考试内容不可分割。但也有人对此持不同看法,复旦大学葛剑雄教授认为制度形式好比“流水生产线”,“具体内容”就像投入流水线上的“原料”。科举的主要弊病是出在考试的内容和主考官吏的腐败上,但这是投入的原料和操作人员的问题,不能都归咎于生产线*葛剑雄:《科举考试与人才》,《党建与人才》1994年第3 期。。余英时先生认为,“撇开考试的内容不谈,根据学者统计,明初百余年间来自平民家庭的进士高达60%,这样一种长期吸收知识分子的政治传统在世界文化史上是独一无二的”*刘小枫:《中国文化特质》,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264-265页。。孙中山先生就讲唐宋以来厉行科举考试,“虽所试科目不合时用,制度则昭若日月”*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45页。。应该说这都是很有见地的观点,它提示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厘清科举考试“精神”与“实体”、“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科举制度所维系的“程序正义”与“底线公平”具有超时代意义的创举,它也是此后任何考试制度建设和新型宪制所不能抽离的基石。

(责任编辑:陆影)

2016-06-10

陈兴德(1974—),男,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教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科举制与科举学研究。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发展理论视野下的中国高等教育现代性研究”(项目编号:ZK1005)的阶段性成果。

K251

A

1003-4145[2016]08-009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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