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社会公益组织的政府立案管理制度
——以科举宾兴为中心

2016-03-19 19:22毛晓阳
山东社会科学 2016年8期
关键词:科举立案申报

毛晓阳

(闽江学院 历史学系,福建 福州 350121)

论清代社会公益组织的政府立案管理制度
——以科举宾兴为中心

毛晓阳

(闽江学院 历史学系,福建 福州 350121)

清代科举宾兴是一种主要由民间捐资设立的教育公益基金,它利用田产、银钱、店房等资产的增值收入,无偿资助本地士子参加各级科举考试。作为一种社会公益基金组织,清代科举宾兴遵循政府立案管理制度,其程序包括捐助者撰文呈请、各级政府官员根据礼法予以审批、各级政府部门收存呈报材料进行备案三个阶段。清代科举宾兴的政府立案管理制度的最早源头可追溯到明代。

清代;科举宾兴;社会公益组织;政府立案管理制度

在当代社会,任何一家民间公益组织想要实现其公益目的,都需要按照既定的程序向主管部门递交申请,经过审批获准成立之后,才能根据相应的管理条例及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清代宾兴作为一种教育公益基金*关于清代科举宾兴的教育公益基金属性,参见毛晓阳:《论清代宾兴的教育公益基金属性》,《考试研究》2008年第4期。,尤其是在清代中后期逐渐形成了专门的管理组织如宾兴会、宾兴馆等之后,也形成了其较为成熟的申报、审批和立案的政府管理制度。尽管自20世纪60年代杨联陞发表《科举时代的赴考旅费问题》以来,宾兴研究日渐为人们所重视*主要有:邵鸿:《清代后期江西宾兴活动中的官、绅、商——清江县的个案》,《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四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陈瑞:《制度设计与多维互动:清道光年间徽州振兴科考的一次尝试——以〈绩溪捐助宾兴盘费规条〉为中心的考察》,《安徽史学》2005年第5期;周兴涛:《也论清代宾兴》,《中国地方志》2008年第6期;杨品优:《清代江西宾兴组织探析》,《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毛晓阳:《清代台湾宾兴的特色及其影响》,《台湾研究》2010年第5期;杨品优:《清代江西宾兴组织的兴起述论》,《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张小坡:《清代江南宾兴组织的演变及运作》,《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熊昌锟、唐凌:《清代边疆地区的教化与稳定——以广西宾兴组织为视阈的考察》,《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2年第2期,等。,但迄今尚未有专门的论著对此问题展开论述。对于此项制度在清代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中的发展情形,相关论著同样付诸阙如*较具代表性的专著主要有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97年版;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京都同善会1997年版;秦晖:《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以明清时期为重点的考察》,群言出版社2005年版;周秋光、曾桂林:《中国慈善简史》,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王日根:《中国会馆史》,东方出版中心2007年版;这些论著主要是从历史的角度,将中国古代社会公益活动分为政府与民间两大门类。政府方面主要包括救荒、养老、恤孤、助残、葬死等社会保障措施,民间方面主要包括寺庙、宗族、同善会、普济堂、育婴堂、清节堂等公益慈善组织。。笔者不揣鄙陋,拟对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敬祈方家不吝赐教。

一、科举宾兴:清代中国人的教育公益基金

“宾兴”一词,最早见于《周礼》“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后人多将周代以“乡举里选”为基础的人才教育、选拔制度称为宾兴之制*毛礼锐认为周代宾兴之制与乡里选举是同一制度,但只施行于王畿内。参见毛礼锐:《中国教育通史》,山东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明清时期,“宾兴”一词逐渐成为资助本地士子参加科举考试的社会公益基金的常见称谓。如清道光二十六年(1846)江西奉新县建康乡士绅合力捐设助考基金组织建贤公宇时,举人许定瑃在其所撰《建贤公宇记》中便说,“《周礼》宾兴之法,三年大比,考其德行道艺,以兴贤能。我朝定鼎以来,仿成周旧制,三年中举行乡、会试各一,岁、科小试二。国有大庆,添设恩科,乐育之殷,超越前代。是以各府州县往往假宾兴之名,劝捐成会,以为大、小试帮费。”*(清)吕懋先、帅方蔚:《同治奉新县志》卷三《学校志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504-505页。这些以“宾兴”命名的助考组织,主要包括“宾兴会”、“宾兴馆”、“宾兴局”、“宾兴公所”、“宾兴庄”、“宾兴社”等等。其中宾兴会除江西南昌县、丰城县、武宁县、鄱阳县、余干县、安仁县、宜黄县、峡江县、高安县、安福县、万安县、泰和县等州县均有捐设外,其余各省设有宾兴会的还有安徽宿松县、霍山县、山西岢岚州、岳阳县、广灵县、陕西商南县、浙江嘉善县、江山县、永嘉县、湖北通山县、湖南城步县、酃县、遂宁县、四川新都县、简州、荣昌县、邻水县、隆昌县、奉节县、万县、中江县、资阳县、井研县、酉阳州等。湖北各府县多建有宾兴馆,其中施南府咸丰县宾兴馆为“道光末知县彭仲芳劝捐得资数千缗,置产收租,为文武乡试之资,童生应县、府、院试亦助卷价”*(清)王庭桢、雷春召:《光绪施南府志续编》卷四《学校志》,成文出版社1975年版,第233页。;崇阳县宾兴馆为“道光丙午购汪姓宅改建”*(清)高佐廷、傅燮鼎:《同治崇阳县志》,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页。;黄冈县宾兴馆是“议叙盐提举王宗华捐建”*(清)戴昌言、刘恭冕:《光绪黄冈县志》,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85页。;此外,罗田、枝江、钟祥、监利、江陵、石首、宜都等县也都先后建立了宾兴馆。湖南蓝山县在道光二十九年(1849)建成宾兴馆,但其宾兴资产则创始于嘉庆二十二年(1817),“初置田亩以给春秋闱赆金,旋增岁科试卷费”*雷飞鹏:《民国蓝山县志》卷十五《教育篇第六上》,成文出版社1970年版,第1069页。。广西郁林州是本省较早捐设宾兴的州县之一,它的宾兴馆同样建成于道光二十九年,馆内产业所收租息“自岁科童试以及乡会两试,无论文武,咸沾溉焉”*(清)钟章元:《创建宾兴馆记》,见(清)冯德材、文德馨:《光绪郁林州志》卷二十《艺文志》,成文出版社1967年版,第304页。。广西容县宾兴馆建成于光绪三年(1877),但宾兴资产则捐设于道光二十六年(1846),“凡文武新进生员结金,县学每名给二十两,府学每名加六元”、“应乡试者则有卷金,应会试及优、拔廷试者则有水脚银,文武科甲则有花红银”*(清)易绍德、封祝唐:《光绪容县志》卷十二《学校志》,成文出版社1974年版,第510-511页。。其它如宾兴局则有江苏苏州府、常熟县、昭文县、浙江临海县、江西泰和县、湖北兴国州、四川汉州、永川县、阆中县、南充县、渠县、大竹县、资阳县、垫江县、梁山县、广东高要县、广西思恩县等;宾兴公所则有安徽全椒县、湖南新化县;宾兴庄则有江西德化县、上高县、四川东乡县;宾兴社则有山西平遥县、介休县等。

清代各地科举宾兴尽管名称各有不同,资产规模大小不一,资助对象广狭有别,但其本质内涵却基本相同。

首先,科举宾兴的资产主要来自社会捐助,体现了“天下为公”的可贵品质。如河北平山县“宾兴钱”共有600千文,系嘉庆六年(1801)“公捐”所设*(清)王涤心、郭程先:《咸丰平山县志》,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131页。;陕西商南县“宾兴会”设立于光绪十八年(1892),系“邑绅朱谦益捐钱三千缗”*罗传铭、路炳文:《民国商南县志》,成文出版社1976年版,第164页。所设;江苏华亭县“宾兴田”系嘉庆二十五年(1820)生员姜熙捐田115亩所设,至道光二十八年(1848)廪生宣元音、汤衡又再次“集捐”田产438亩余予以扩充*(清)杨开第、姚光发:《光绪华亭县志》,成文出版社1970年版,第420页。;江西武宁县“大宾兴”创设于1842年,其时全县“七乡一市莫不踊跃,统输六万余金”*(清)何庆朝:《同治武宁县志》,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519页。,规模之大,罕有其匹。该县各乡、都、图的小宾兴也都是地方百姓共同捐资创设的。

其次,科举宾兴的资产是一种基本金,其用于资助士子的是资产滋生的田租或利息。清代科举宾兴的资产主要有三种存在形式与相应的增值方式,第一种是田产,增值方式为田租。如湖北南漳县宾兴共有各项“款目凡十六则”,均为本县乡绅及知县等所捐“水田”、“旱地”、“园田”等,如第一则是道光十八年(1838)“李铭捐刘家集水田二十四亩,岁收租谷四十三石二斗,优贡生向寅等续捐钱买水田十亩,并买集中地一段,创建宾兴馆”,“后又买水田八亩五分,合于十亩,岁收租谷三十二石五斗”*向承煜:《民国南漳县志》卷八《学校志》,成文出版社1975年版,第306-309页。。第二种是银钱,增值方式为利息。如山西芮城县宾兴为同治年间知县云茂济倡议捐银3000两所设,其资产增值方式为存入当铺,“一分一厘生息”,并在禀请各级地方政府准予立案时,注明该项资金“专为本邑乡会廷试士子而设,公私事概不准挪用”,其资助乡会试考生的方式,系“由值理人专取息银支发,不得动本”*张亘、萧光汉:《民国芮城县志》,成文出版社1968年版,第195页。。第三种是店铺,增长方式为店租。如广东河源县有“阖邑宾兴店”,为同治二年(1863)知县方中变卖充公产业从杜姓买得,“通用去契价等项银一百三十七两三钱。现昇记字号承批,递年送纳店租银九两六钱,每逢乡试为备买闱卷之用。择殷实者司其事,其租银许增不许减”*(清)彭君榖、赖以平:《同治河源县志》,江苏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255页。。当然,有些地方的宾兴资产的存在形式较为多样,其增值方式也较为灵活。如湖北竹溪县科举宾兴设于咸丰初年,全县共同捐钱5000余串,议定将其中部分钱款存典生息,部分钱款购田收租*(清)陶寿高、杨兆熊:《同治竹溪县志》,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57页。。

再次,清代科举宾兴对士子的资助是无偿的,唯一的门槛只有地域范围即考生是否本地户籍。清代各地宾兴根据资助对象的不同,其资助数额也不相同,一般根据赴考距离的远近,会试考生多于乡试考生,乡试考生多于童试考生。除了极少数地区,大多数地区的科举宾兴均无论贫富,均匀资助。虽然有部分地区的宾兴章程议定接受资助的考生在考中之后及出任官职,需捐给宾兴一定数目的银钱作为回报,如前引江西武宁县大宾兴会便在其管理章程中议定了《乡绅培馆公规》*(清)何庆朝:《同治武宁县志》,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75页。,但这也仅限于对成功者才有这样的要求,充分考虑到了回报者的政治地位与经济能力。而且,以清代科举如此低的录取率,能够考中的考生毕竟是少数,大多数得到资助的考生都没有机会通过考中出仕的途径做出回报。显然,这种回捐不应该被看作是一种回报,而是对前辈捐资助考可贵品行的一种继承与发扬。

除了直接以“宾兴”为名的助考公益基金,清代各地还有很多虽不以“宾兴”为名而所行实宾兴之实的同类性质的助考公益基金,从名称来看主要有以田产命名、以银钱命名和另起别名三种。即以安徽、浙江、湖北等省而论,其中以田产命名者,如安徽桐城县方氏试资田、姚氏试资田、望江县科举田;浙江永康县童试卷资田、乡会试卷资田、恩科乡试卷资田、象山县科举田、诸暨县童试卷资田;湖北罗田县北费田、文童县试卷费田、府院试卷费并亲供费田、武童县试卷费田、府院试卷费并亲供田、麻城县乡试卷费田等。以银钱命名者,如安徽霍邱县乡会试盘费、休宁县乡试旅费、试卷、绩溪县乡试旅费;浙江上虞县会试公车路费、乡试路费、科举费、兰溪县文武乡会两试旅费、浦江县郑氏会试路费、潘氏文武童生府院试卷费、朱氏文武生员科考路费;湖北黄陂县县试文武童卷费、南漳县优拔贡生朝考、公车、童试卷费、童试岁科新生院费、学师印卷费等。另起别名者,如安徽太湖县乐育堂、宿松县思乐堂、英山县兴贤馆;浙江富阳县启秀集、于潜县风云会、嘉兴县梯云集、秀水县登云集、嘉善县登瀛集、平湖县登瀛局、临海县培元局、永嘉县文成会、武成会、永场梯云会、南乡文成会、宣平县文运堂、文明堂;湖北崇阳县兴贤庄、大冶县兴贤庄、汉阳县蔚文堂、蕲水县兴贤庄、吁俊庄、升士庄、蕲州兴贤庄、聚英庄、黄梅县兴贤庄、琼林庄、崇文堂、观德堂、竹山县兴贤馆、竹溪县兴贤庄、当阳县思乐馆等。这些同样以资助当地考生参加科举考试为使命的助考公益基金,也都属于科举宾兴的范畴。

二、清代科举宾兴申报立案的基本程序

尽管在清代“四通”即《通志》、《通典》、《文献通考》、《续文献通考》以及各种《会典》中并没有关于清代针对社会公益组织制订的政府立案管理制度,今人张伟然编纂《明清档案》中也未发现有关宾兴申报立案的案例,但在各种地方志里却保留了不少各地宾兴申报立案的原始资料。藉由它们的记载,我们发现清代科举宾兴申请立案的基本程序大致可以包括申报、审批、存案三个步骤。

(一)申报

“申报”是指由宾兴捐设者或较低一级地方政府向较高一级行政部门递交公文对设立宾兴的事件作出说明,请求准予批准。

1.申报文书的写作格式

在“申报”阶段,申报人需要做的最基本的事情是要写作一篇申报文章。其作者一般有四类人,一是捐资者本人,二是本地乡绅,其中又以在职里居官员、退休官僚、儒学生员等有科举功名者为主体,三是地方官学全体学员,四是地方主政官员。这些申报文章,如由捐资者或乡绅执笔,一般称为“呈文”或简称为“呈”,由地方官执笔,则多称为“禀稿”或简称为“禀”。在具体行文时,也可以称为“申”、“申详”、“呈”、“呈请”、“禀”、“禀请”等。

作为一种上行公文,宾兴申报文书有其较为固定的体例。开篇第一句具有公文标题的作用,应揭示申报人姓名、身份与申报目的;接下来为正文,应说明申报立案的事项、原因、已经完成的程度、拟采取的管理方式;最后为结尾,应表明申报愿望,并表示希望审批的官员做到哪些事情。如据同治《奉新县志》所载道光二十八年(1848)奉新县乡绅在籍御史帅方蔚等向知县提交的申请为新捐设的科举宾兴“登瀛集”审批立案的呈文:

具呈登瀛集首事在籍御史帅方蔚、候选同知赖以立等为阖邑公立登瀛集恳请存案以垂久远事:窃维纪乡闾之鼎盛,里志鸣珂,嘉英俊之同升,人思结绶。茅茹彙进,桑梓增荣。敢忘缟带之交,载效纶巾之赠。我奉邑家崇经术,代有闻人。江右最为有声,科名常为称首。惟是人文特盛,寒士居多。当会试之年,诸举子每以资斧维艰,不克遂其计偕之愿。职等同袍谊切,推毂情殷,是用邀集同人,捐立登瀛集,共捐银二万五千余两,租三百余石,敛捐费置公宇一所,租产若干处,详载清册。其余分布生息,岁收其入,以助公车程费及诸生乡试、童生小试,各赠卷资有差。现已举行六年,诸臻妥协。事关阖邑公举,应请存案,以备志乘采择。为此呈明台下,并造具清册一本,恳准钤印发房存案,以垂不朽。从此十年种木,并入词林,百里栽花,俱成乐树。职等不胜感激屏营之至。谨禀。计呈清册一本,右呈县主父台前。*(清)吕懋先、帅方蔚:《同治奉新县志》卷三《学校志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497页。

这篇呈文的第一句揭示了申报人是在籍御史帅方蔚、候选同知赖以立等人,申报目的是为登瀛集存案;正文说明了为帮助乡人参加科举考试而捐设登瀛集,总共捐集了25000余两的钱款、300余石的田租,申报目的是为了请知县盖印发房存案。

2.申报文件的必备内容

清代各地科举宾兴在申报立案时,除了必须按一定文体格式写作一篇呈文或禀词,还必须将所申报立案的科举宾兴的资产来源与数额、资产增值方式与使用途径、管理章程与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详细载明,制成清册或粘单作为附件一并上交,作为地方政府审批的凭证。如上引奉新县登瀛集的呈文中便注明了“造具清册一本”。又如安徽宿松县在太平天国起义后清查废寺田产归入宾兴会,知县刘奎光在申报各级衙门立案的禀稿中也提到“造送清册,具文详请”*(清)俞庆澜、刘昂、张灿奎:《民国宿松县志(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27页。。再如海南澄迈县,道光三十年(1850)捐设宾兴,捐资人职员李崧在其呈文中便提到将“前后捐款若买田、典田、出借钱文,均一一粘单注明”*(清)陈朝翊、陈所能:《光绪澄迈县志》,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57页。。

3.申报文书的审批部门

从地方志的记载来看,不同地方、不同时期的科举宾兴的立案过程并非完全一致,其最终审批部门主要有以下4类。

(1)由县级地方政府审批立案

清代科举宾兴中以县(含散州)级宾兴数量最多,故县级地方政府往往也是科举宾兴申报立案的最低级别的政府部门。从地方志的记载来看,有些宾兴的申报立案也仅需由州县官员审批即可完成。如道光十三年(1833)贵州安顺府永宁州生员黄如槐捐银300两购置卷田,为参加童试的州试阶段的童生代缴购卷费。道光《永宁州志》卷六“学校志”里用概括的方式,将所产生的呈文、批文、给奖三项内容糅合在一起加以记载。其中永宁州知州梁昆的批文先简略概括了呈文的主体内容,然后批示“洵属可嘉,除黄如槐等各给匾额奖励外,余照所议遵行”*(清)黄培杰:《道光永宁州志》卷六《学校志》,成文出版社1967年版,第76-77页。,表明永宁州卷田的审批立案的最后部门是永宁州知州。又如道光二十六年湖南桂阳县贡生朱经樑等11人向知县呈文,请求为四乡士民共同捐资2000花边银设立的“宾兴、膏火”费审批立案。桂阳县知县批示:“候移传城口埠商并各子店出具领费保结存案。”*(清)钱绍文:《同治桂阳县志》卷十《学校志》,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85页。

(2)由府级地方政府审批立案

由府级地方政府审批立案的案例较为少见。如湖南宁乡县在光绪四年刊刻了《宁乡县宾兴志》,记载了光绪初年该县捐设宾兴的过程,并于其中收录了四篇禀稿,其第4篇题为《具禀府尊》,系宁乡知县向长沙知府禀报本县士绅捐资置办府、县儒学教官的“印卷公田”,请求予以审批立案,主要内容包括捐资原因、捐田租额、管理方式等。禀稿后面刊载的是长沙知府的批示:“据呈,嗣后学租拟于九月内由首事按照原定数目一齐量交。遇有交卸,由教官自行按月匀分。似此量为交通,比先更觉简易,事属可行。候札饬府县各学遵照,并行知宁乡县存案可也。”*(清)李镇湘:《宁乡县宾兴志》卷一《禀稿》,清光绪四年(1878)宾兴局刻本,第16-17页。也就是完全同意了宁乡知县的禀请,说明该项科举宾兴因为涉及府、县两所官学,因而需要知府批示,以便照章办理。

(3)由学政审批立案

清代学政是主管一省学校教育、岁科试考试的最高官僚,宾兴作为科举的附庸,自然属于学政管辖的范畴。有些地方的科举宾兴在申报立案时,其呈文是递交到学政衙门。如光绪《北流县志》刊载了3篇广西学政批复该县宾兴呈文的批文。其中第一篇是咸丰四年广西学政孙锵鸣批复前任直隶南宫知县梁宗敏等乡绅呈报创建宾兴馆代每名新进文武新生缴送学师印结银15两一事,后半部分内容为:“准即立案示后,永远遵行。并题‘兴贤育才’四字,以颜斯馆。惟愿好义者有以扩充,董事者无滋流弊,则良法美意,久远长存。本院不胜厚望之至。”*(清)徐作梅、李士琨:《光绪北流县志》卷九《学校志》,成文出版社1975年版,第372-373页。不仅批准了其所申报的事件,更为之题写匾额,表达了期望董事者管理无私、资产不断扩充的愿望。

(4)由各级地方政府逐级审批立案

本文查阅到的各类批文中,以上三种由知县、知府、学政单独完成审批的案例相对较少,更多的则是由各级地方政府逐级审批立案的案例。如据前引同治《奉新县志》,道光二十八年江西奉新县合力捐资26300余两、捐租357石设立登瀛集后,又于咸丰四年捐集田产900余石设立广华堂,均分别由在籍御史帅方蔚等呈请奉新知县审批立案。太平天国起义军过境期间,城垣残破,此前立案的宾兴卷宗多被毁坏,本县乡绅前任歙县知县宋家蒸等乃于同治十年十月和同治十一年正月先后撰写了《具呈前署歙县知县宋家蒸等为案卷不全再请补存恳代申详以候批示事》和《具禀封职许献琛等为卷宗不全恳补详存候批彙刊事》两篇呈文,向奉新知县呈请为登瀛集、广华堂补充案卷审批立案,并请其代为呈交各上级地方官申报立案,如第二篇呈文便说:“上年十月呈县志局绅经明前宪吕申详,已蒙府宪许批准在案,尚有各上宪未及通详,为此续将禀请缘由叩恳仁台迅为申详藩、抚、督、学道宪。职等候宪批后,谨录批词,刊入清册,再烦台下钤印,申送上宪。”由于各级政府批文下发之前《奉新县志》已经刊印,因而在这篇呈文的后面仅刊载了奉新知县的批示:“候据情补详各宪核示饬遵。”而紧接其后的“道宪批”、“藩宪批”、“督学部院批”、“巡抚部院批”和“总督部院批”的具体批示内容则未及补入*(清)吕懋先、帅方蔚:《同治奉新县志》卷三《学校志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497-499页。。

(二)审批

“审批”是指较高一级单位对较低一级单位所申报的事情进行审查、核实,并回复是否同意其申报意见的过程。由于捐设宾兴是有利于人才培养的向善义举,因而各级地方官一般都会给予正面肯定的批示,只有在递交文件不够详细、管理方式不合规定的时候,才会批示发回重核,补充上报。

1.基于法、礼进行批复

在审批上报材料时,地方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文书或以往案例作出分析,同时调查取证,对申报内容的真伪作出判断,最后以批文的形式告知审批结果。如据同治《酃县志》收录有一篇《科举宾兴始事由》,反映出当时地方政府审批科举宾兴呈文时主要考虑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宾兴资产是否都来自私人捐赠,是否混入了其他田业,即湖南布政使质疑的“田亩有无互混别情”?其次,宾兴资产是否自愿捐赠,即湖南巡抚质疑的“果否出于情愿,有无官吏勒派情弊”?再次,宾兴资产的管理方式是否合法,即湖南巡抚质疑的此项宾兴交由首事值年轮管与“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定例:愿捐义田等项仍听本人身自经管”不相符合*(清)唐荣邦、杨岳方:《同治酃县志》卷八《学校志》,成文出版社1975年版,第537页。。这三个问题都是从法律的层面进行考虑,其中前两个问题是审核私人财产向公共财产转移时是否存在违法因素,后一个问题是审核此项捐产的管理是否违反雍正十三年(1735)关于社会捐助产生的义田可以由捐助人自行管理的“定例”。

有些时候,地方政府也会依据社会道德礼制加以考量。如同治七年广西北流县教谕、训导呈文广西学政,请求增加新生入学结金的数额,遭到了学政杨霁的严厉训斥,并驳回其申请。杨霁认为,此前北流县宾兴馆对学师结金已有成规,数额并不算少,“教官官职虽微,而教士之责实最重,名分最尊,自当顾名思义,以循循教士为己任。不得驰情于贽仪,为儒林所鄙薄。兹以结金细故,辄行形诸笔墨,禀请批示,殊属不合。此缴。”*(清)徐作梅、李士琨:《光绪北流县志》卷九《学校志》,成文出版社1975年版,第374-375页。杨霁在批复时所考量的显然不是法律问题,而是社会道德礼制问题。

2.批文力求简练,观点鲜明

相对来说,清代各级地方政府在审批宾兴呈文时,其批语均较为简略。如嘉庆十四年(1809)江苏如皋县乡绅朱洪寿之妻方氏捐田200余亩设立科举宾兴资助士绅乡试旅费,江苏各级地方官员逐级审批了如皋知县的禀文,其中通州直隶州知州批示:“既据通详,仰候各宪批示。”常镇通道批示:“据详,该县原任巡检朱洪寿捐送田二百余亩入公,每年收息存典,再为生利,逢乡试之年以为寒士盘费,好义可嘉。”江苏按察司批示:“据详朱洪寿捐田入学,惠及士林,洵属乐善义举。”江宁布政司批示:“仰通州覆核,拟议详司察夺,毋违。”江宁巡抚批示:“仰江宁布政司核明,通详饬遵。”两江总督批示:“朱洪寿捐田收租,以为士子乡试盘费,洵属义举,仰江宁布政司查明,议详请奖。”*(清)扬受延、马汝舟:《嘉庆如皋县志》卷九《学校志》,成文出版社1970年版,第729页。这些批示都十分简明扼要,多者不过百字,少者仅有4字。较低级别的官员在作出肯定批复之后,都强调要“候”、“仰候”更高级别官员的批示,反映出科举宾兴遵循逐级上报原则的制度背景。

3.批复时间一般较短

由于清代社会普遍对设立科举宾兴极为重视,因之有时候地方官的办事效率也颇高,审批立案可在很短时间内完成。如据同治《芷江县志》记载,道光年间湖南芷江知县谢廷荣号召士绅捐置田产865亩,每年可收田租1700余石,作为本县官学、书院、乡会试盘费各项教育用款,禀请各上级部门审批立案。据县志记载,道光二十六年(1846)七月二十六日,沅州知府批示,捐资育人是维护风化的美政,但捐田总数巨大,说明肯定有人捐了较大的数额,应该“照例详请议叙,或由上宪奖以匾额”,因此要求芷江县“仰再悉心计议为是”;7天后也就是八月初三日,分巡道批示,谢廷荣倡捐义田,作育人材,可嘉之至,认为可以“仰即如禀立案。所有各捐户即分别奖以花红匾额,以彰善行。”6天后的八月初九日,湖南布政司批示了4个字:“据禀已悉。”同日,湖南巡抚便批示:“据禀,捐廉倡劝捐置书院田亩,作为膏火等情,所议各条周密妥协,殊堪嘉尚。仰布政司核饬该县妥为办理,务期行之以实,持之以恒,无得始勤终怠,致废善举。切切。”同日,湖广总督批示:“据禀,该县倡捐并劝谕捐置书院田亩,岁增租谷以为膏火束脩等项之用,深堪嘉尚。所议规条亦属允协。仰南布政司转饬查照遵行,以垂永久。切切。”*(清)盛庆绂、吴秉慈、盛一棵:《同治芷江县志》,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76-179页。该县此项宾兴也是遵循逐级审批立案,除县级政府批示时间不详外,从知府到总督的审批过程均一路绿灯非常顺利,全程仅用了13天的时间,堪称高效。

(三)存案

“存案”是指政府审批部门在批准了下级行政部门、社会组织或个人的申报意见之后,将其所呈交的申报公文及附录的财产簿册、管理章程、经理士绅姓名等加盖印信,由本部门存为档案以便以后核查的过程。在地方志的记载中,对“存案”这一环节的文字描述最为简略。如光绪初年山西代州知州俞廉三倡捐设立宾兴,并于光绪六年(1880)主持刊印了一部《代州宾兴章程》,其中除了说明创立宾兴的原委、条列宾兴管理章程、刊载捐资人姓名、捐资店铺名称和捐款数额,还刊录了俞廉三向各上级衙门递交的一篇禀文,并附有山西雁平道、山西按察司、山西布政司、山西学政和山西巡抚的批示。其中山西按察使和布政使的批示分别为:“臬宪松批:据禀已悉。仰候抚宪、学宪、藩司批示。缴,清摺存。”“藩宪方批:既据径禀,仰候抚宪批示。缴,记文、条款存。”*(清)俞廉三:《代州宾兴章程》,清光绪六年(1880)刻本。两个衙门批示的最后几个字即“缴,清摺存”和“缴,记文、条款存”均系由本衙门对宾兴文件进行存案保管。其中“摺”是指作为附件与呈文一并上缴的小册子,其内容可包括宾兴章程、管理董事名单、捐资者的捐款、捐产详单,有时也包括文士、名人为之撰写的记文。这种“摺”,有些地方也称为“册”或“清册”。如同治年间江西南康县官绅商议拨书院宾兴款及众善局田租设立宾兴馆,同治四、五年知县汪宝树、沈书祥先后撰写禀稿,呈请各上级地方官审批立案。对这两份禀稿,南安知府分别批示“如详立案,清册存”和“如详立案,册存”。江西布政使分别批示:“已据详,经本司前护抚篆任内批司转行矣。仰即查照另札遵行。册存。”“已据详,该县详奉抚宪批司转行南安府查照,另札饬遵办理。册存。”*(清)沈恩华、卢鼎峋:《同治南康县志》,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592-593页。这些批示中的“册存”、“清册存”,与山西代州宾兴的“摺存”一样,都是呈缴保存之意。

三、清代科举宾兴政府立案管理制度探源

以上所举各地科举宾兴申报立案的案例,其宾兴呈文或禀稿以及批示都保存得较为完整,其出现的时间均大致都在清代后期的道光、咸丰、同治乃至光绪年间,只有湖南酃县的宾兴申报立案事件发生在乾隆初年,但已足以说明清代中期已经出现了对科举宾兴实行逐级审批的政府立案管理制度。以下再根据相关地方志中的零星记载,探讨清代初期科举宾兴的政府立案管理制度问题。

康熙年间全国有50个州县新设了宾兴,这一时期也出现了不少宾兴申报立案的案例。如呈报知县立案,广东嘉应州(时名程乡县)设有“贡田”,专门资助岁贡考试费用。康熙十一年(1672)因本年岁贡与康熙九年岁贡争收租税,县学生员乃两次呈文,经知县王仕仁 “批允在案,仍将原案印簿勒石”*(清)吴宗焯、温仲和:《光绪嘉应州志》卷十六“学校志·贡田”,成文出版社1967年版,第267页。。又如呈报知府立案。康熙五十五年(1716)广东始兴县廪生卢士模因保昌县廪生不许其收取府学贡田田租,乃与本县生员联名呈文上报南雄知府张楙,经其审批认为,保昌县廪生借口此田原为保昌人所捐,因此不许始兴县人收租,属于“以公作私,情理不合”,乃自捐俸禄购置田租,与前捐田产合作100石。由两县士子将各项田产的“绘形粮号四本,卖主亲立四契,佃户认耕四本”,除交给应贡者一份轮流交接外,其余三份“一发本府礼房立案,一发保昌县礼房存案,一发本府儒学立案”*陈及时:《民国始兴县志》卷七“经政略·学款”,成文出版社1974年版,第582页。。又如呈报各级政府通详立案。康熙四十二年(1703)浙江浦江县生员郑璧捐田百亩,资助本县文武科举路费,向知县呈文请求“勒石垂久”。知县迟日旭“据呈通详各宪”*(清)善广、张景青:《光绪浦江县志》卷四“建置志·学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175页。。

顺治时期全国新设的宾兴只有4项,但亦有呈请立案的案例。如广东高明县的“阖邑宾兴饷渡”,系乡绅莫御捐出6只芏席船的摆渡钱作为宾兴经费。顺治十年(1653)教谕王孙枢具文申详岭西兵备道沈某,经审查批示:“以公项而还公用,此盛举也。如详行。缴。”*(清)邹兆麟、蔡逢恩:《光绪高明县志》卷七“学校志·学田”,成文出版社1974年版,第435页。王孙枢并与士绅约定,如日后遇有土棍豪强争夺侵占等弊,“许通邑绅衿执岭西兵巡道批文,赴县及司、道、部院衙门控诉”。高明县此项宾兴经费系由兵备道审批立案的,它和清代中后期各项宾兴的申报立案形式一样,同样具备防蚀救弊的法律效用。

以上案例说明,尽管由于文献记载过于简略,我们对清初该项制度的具体推行情况很难作出更为细节性的描述,但可以肯定的是,科举宾兴的政府立案管理制度在清代前期已经形成。事实上,清承明制。清代很多政治、经济、文教制度都是沿袭明代的作法。我们在一些地方志中,同样发现了明代宾兴遵循政府立案管理制度的蛛丝马迹。如前引广东嘉应州的贡田,原为明成化十七年(1481)所设社学田租,到了嘉靖十九年(1540)经本县数十位士绅商议,留出10石田租为社学经费,其余均拨作岁贡廷试路费,并共同“具呈督学吴”*(清)吴宗焯、温仲和:《光绪嘉应州志》卷十六“学校志·贡田”,成文出版社1967年版,第267页。。又如广东徐闻县有新庄田148亩,原为明万历二十年(1592)运同邓士元之寡媳王氏捐入儒学,用于资助生员科资及学道刷印考卷费用。知县熊敏为之“详允归学”*(清)雷学海、陈昌齐:《嘉庆雷州府志》卷六“学校志”,江苏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231页。。所谓“具呈”和“详允”,都是向上申报请求立案的意思。

四、结语

中国社会学界曾经认为,“与美国这样的具有民间社会组织传统的国家相反,古老的中国缺乏类似基金会这样的组织和制度,人们的思想和认识落后于时代的需求”*吴锦良:《政府改革与第三部门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7页。朱传一的《非营利部门的作用及其在中国的发展》一文也曾经有类似的表述,见赵黎青主编:《非营利部门与中国发展:1997年7月北京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2页。。本文则认为清代中国不仅存在大量的专门服务于科举考生的宾兴公益基金组织,清代社会与国家还曾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监管机制,以规范与保护其发展(事实上,南宋时期存在于多省的贡士庄等科举公益基金组织早已经在承担清代宾兴的社会责任)。

由于史料的欠缺,对于清代科举宾兴的政府立案管理制度出现的原因,本文尚无法深入考辨。但从现有史料来看,则似可断定此项制度的发起者并不是各级地方政府,而是科举宾兴的捐助人与宾兴资产的受益人。尤其是在各逐级申报立案的案例中,宾兴呈文的撰写人往往主动要求州县地方官代其申报更高级别的地方政府准予立案,如前言江西奉新县乡绅宋家蒸、许献琛的呈文均是如此。而顺治年间广东高明县教谕王孙枢与士绅的防弊约定,则隐约透露了宾兴捐助人与宾兴资产受益人主动为宾兴向官府申报立案的根本目的:在防止私人侵蚀、维护宾兴永利方面,官方存案较之民间规约更具法律效力。

对于清代各类公益慈善组织的申报立案管理制度,乃至包括清代以前的公益慈善组织的政府立案管理制度,目前尚未有专著、专文论及,本文对清代宾兴的政府立案管理制度的探讨因之缺乏更多可供借鉴的研究案例,偏颇之处在所难免。与清代宾兴一样,地方文献中对于清代儒学学田、书院资产的立案管理也有相应的详细记载,有些地方志中则保留了各善会、善堂组织申报立案的相关史料。对儒学学田、书院资产、善会善堂、宾兴会等公益慈善组织进行政府立案管理的对比研究,应该可以更全面地了解这一制度发生、发展和执行情况的全貌。更进一步,如果能够就清代公益慈善组织与当代社会公益慈善组织的政府立案管理制度做一纵向对比,则不仅可以了解此一制度的历史演进情形,更能够通过揭示历史时期此项制度制订与执行的经验教训、利弊得失,为当代公益、慈善活动提供历史借鉴。

(责任编辑:陆影)

2016-06-10

毛晓阳(1974—),男,闽江学院历史学系教授,文学博士、教育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教育公益史研究。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公益求公平:清代科举考场研究”(项目编号:15BZS023)的阶段性成果。

K249

A

1003-4145[2016]08-008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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