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爱华,王 雪(云南师范大学 商学院,云南 昆明650106)
法学本科教育中法律信仰的培养途径探究
袁爱华,王雪(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云南昆明650106)
摘要: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宪法宣誓制度的大背景下,重新讨论法律是否可以信仰,应该培植什么样的法律信仰具有时代意义。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法律信仰的培养具有迫切的必要性,法学院应该在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方面都要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和主体意识,法学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自始至终都应当担任法学精神的布道者,法学院的管理应该体现依规则办事的精神,同时,多创造机会让学生参与、接触法律实践,潜移默化地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培养途径;法学本科教育
王 雪(1973-),女,四川阆中人,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教授,博士,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的一句话被我国学者梁治平翻译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在学界引发了关于法律能否被信仰的热烈讨论。如今再来重提这些讨论似乎已经时过境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进行了部署。2014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表明国家意在自上而下推进信仰宪法﹑效忠宪法进而信仰法治的思想意识,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一种必要形式。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学界普遍认为对法律的信仰和法治建设相互促进。一方面,如果说法律制度属于硬件系统,对法的尊重和信仰这一类精神层面的东西则属于软件系统,只有硬件和软件系统相互配合,相得益彰,共同发挥作用,法治的车轮才能快速向前推进;另一方面,良好的法治建设和法治土壤是法律被信仰的前提。现在中国的法治建设才开始逐步推进,法律信仰自发生成的土壤还不具备,法律信仰需要有意识地培养,特别是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法律信仰的培养很重要也很迫切。在这样的背景下,再来讨论法律是否可以被信仰,应该培植什么样的法律信仰,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如何培养未来的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信仰,就具有了时代意义。
关于法律能否被信仰,法律信仰应该如何理解这个命题,理论界大致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一)法律信仰不可能论
有学者认为,信仰代表着一种终极性﹑不容怀疑的和不证自明的真理,是一种超验的﹑非理性的意蕴,而非世俗人类的理性或感性的信心与热爱。法律作为世俗社会调整人们行为规范﹑治理社会的规则体系,受社会条件和人类理性所限,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完善性,不具有终极性和至善性,不可能成为信仰的对象。因此,法律是不可能被信仰的。[1]持此类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信仰在西方是一个假命题,在中国也不可能。因为信仰是神圣的﹑彼岸的,是始终如一的,是没有外在约束也能遵守的,而法律规则是世俗的,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主要是靠外在的强制力量约束人们遵守的,因此,法律和信仰是格格不入的。[2]
(二)法律可以被信仰论
主张此类观点的学者肯定了法律信仰及其在中国的价值:通过唤起主体对法律的信仰来树立法律的权威,进而唤起人们对中国法治精神维度的关注。同时,主张此类观点的学者还认为,中国目前的法律信仰论确实存在内在悖论:第一,中国的法律信仰要生成必须否弃中国的历史和文化传统,而伯尔曼认为历史和传统是和法律信仰相契合的;第二,伯尔曼提出法律信仰论的主要目的是反对法律工具主义的盛行,而中国的法律信仰论者之所以提倡法律信仰,是因为中国的法治运行不畅,需要法律信仰这样的精神维度进行支持,此时,法律信仰必然沦为推行法治的工具。所以,主张此类观点的学者得出结论:认为在中国,法律可以被信仰,但必须对中国的法律信仰进行重塑和再造。但就对应该如何重塑和再造中国的法律信仰并未提出具体的观点。[3]
(三)作者对法律信仰的理解
1.学界对“法律”“信仰”“法律信仰”的不同解读
现在理论界大多数学者倾向于认为法律信仰中的“法律”概念或信仰对象应该重新解读才不致对这一命题的误解。有学者认为:国人谈及“法律信仰”这一范畴时,将其中的“法律”理解为“国家法”或实证法,这是对伯尔曼所使用的“法律”概念的一种误读。伯尔曼本人已经亲自解答说法律信仰中的“法律”是指“自然法”,而非“国家法”。因此,法律信仰应该解读为信仰自然正义这一类的观念,而对国家法只能理解为“信任﹑信奉”,不能和信仰挂钩。[4]持类似观点的学者有的认为法律信仰的对象不是法律文本,应该理解为隐藏在具体法律文本背后的法律精神。[5]还有的学者认为当代中国应该构建实在法﹑伦理法和自然法三位一体的法律信仰。其中,自然法是适用于全人类的权利或正义制度,是“根本之理”,可以用来批判﹑反思人类理性;伦理法以法律原则﹑情理的形式补正着实在法的不足;实在法也应该成为信仰的对象,因其可以防止法律的泛道德化。[6]还有学者认为伯尔曼所说的法律信仰是指信仰自然法,所以,法律信仰更确切地说,应该称为“法信仰”,在中国,对自然法的信仰可以具体落实到对宪法的信仰,因为宪法就是不断将自然法﹑自然权利转化为人权﹑基本权利并予以保护的法律。[7]
2.笔者对法律信仰的认识
看学界对法律信仰的争议,似乎焦点集中在信仰的对象是什么这一问题上。其实不然,争议的焦点应该落脚在对“信仰”到底是神圣的﹑盲从的还是理性的﹑可批判的上面。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解答,会对“法律信仰”这一概念得出不同的解读。如果同意前者,就会认为只有法律价值和自然权利才能信仰,具体的法律规则不可能被信仰;如果同意后者,则具体的法律规则同样可以成为信仰的对象。有学者认为信仰是神圣的,不容置疑的,而且正是人性的非批判性﹑非反思性和盲从性成就了信仰的神圣性。与信仰相反,理性意味着对现存事物的批判性﹑反思性,是反对盲从的。因此,理性不但不承认神圣的东西,而且还要对所谓神圣的东西加以批判和解构。基于此,理性和信仰是水火不容的,所谓的“理性的信仰”就像说“圆的方”,在逻辑上是荒谬的。我们现在处在一个理性的时代,法律是不完美的,不可能成为神圣的信仰的对象,因此,建议慎用“法律信仰”这一概念,最好用“法律信念”这一概念取而代之。[8]有学者则认为不加批判和反思﹑不容怀疑的信仰是蒙昧的信仰,会造就盲目崇拜﹑狂热的偏执。因此,应当提倡理性的信仰。法律信仰是超验与理性的矛盾体,是对法律价值的超验追求和实证规则的理性确信。[9]
根据《辞典》的解释,信仰指对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或某人极度相信和尊敬,并把它奉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就像一切事物都在发展变化一样,作为“信仰”对象的某种主张﹑主义﹑宗教也会随着时代和人类理性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变化。正是人类理性不断的反思和批判才能促使它们随着时代而发展变化。这一过程也是人类逐渐从蒙昧﹑盲信走向理性﹑反思的过程。因此,笔者认为,信仰和理性是兼容的,经过理性批判﹑反思后选择信仰的对象,信仰才不会变成盲信;信仰的对象不断受发展中的理性审视和反思逐渐修正,使之更趋于理性,更接近真理,信仰才不会变成偏执的狂热。因此,在这样一个理性﹑去神圣化的时代,应该提倡理性的信仰,摒弃蒙昧的信仰。所以,“法律信仰”这一概念并无不当。笔者同意上述学者关于“法律信仰是超验与理性的矛盾体”这一论断,从这句话出发,“法律信仰”的对象应当分为相互作用的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信仰的是不容怀疑﹑超验的法律价值和自然权利;第二层次信仰的是具体的﹑实证的﹑可以反思批判的﹑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规则。超验的法律价值和自然权利作为形而上的东西,是检验实证的法律规则是否是良法,是否值得信仰﹑如何修正才值得信仰的标准。具体的﹑实证的法律规则是实现法律价值的载体,只有信仰了良法,法律价值和自然权利才会得到实现。因此,法律信仰是追求﹑实现超验的法律价值和自然权利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追求良法﹑实现良法的过程,是一个理性不断反思﹑批判的过程和结果。
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对法学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很有必要,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
(一)法律信仰本身具有一系列的工具价值
培养起公民的法律信仰,法治精神才能形成,因此,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程度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法治的成熟程度。同时,法律信仰可以激发公民自觉地守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法律信仰还是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9]同时,法律还可以促使公民不断对法律进行反思批判,追求良法,改善立法质量。
(二)法律职业人法律信仰的培养对整个社会法律信仰的培养至关重要
法学本科教育的任务是培养未来的法律职业人才。这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信仰的确立对整个社会法律信仰的培养至关重要。正如有学者所言:法律信仰主要从法律实践中逐步生长出来,不可能主要依靠灌输和教导习得,因此,不能过高估计和依赖政府自上而下地推动。普通公民作为法律实践过程的亲历者,因为现代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和法律的复杂性,决定了他们中的大多数对法处于一种自觉的﹑理性的无知状态,这并不妨碍法律信仰的形成,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诠释和表演这一过程是否公正形成了普通公民对法是否信任﹑信仰的关键。[10]同时,法律职业家阶层形成法律信仰后,还可以引导大众的法律信仰使之趋于理性化,使法律信仰不至异化,只有大众形成了理性的法律信仰,法治才能真正实现。[11]从这些论断可以看出,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素质和素养对全社会法律信仰培养的至关重要性。因此,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有意识地培养未来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信仰,才会使这一群体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各个阶段和环节对法进行反思批判,不断完善法律,进而守法﹑护法,在全社会树立法律的权威,促进法律信仰的生成。
(三)现行的法学本科教育有逐渐悖离培养法律信仰的趋向
现行的法学本科教育的一个弊端就是成为实用工具主义的教育,忽视法律精神和法律信仰的培养。有学者指出:近年来,由于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法学院基于趋利避害,为了提高就业率,将对学生就业有重要影响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本科教育接轨,形成了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趋向,即将教学的重心紧紧围绕着司法考试的大纲和司法考试有关的课程转,忽视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信仰的培育。[12]同时,把法学教育定位为培养法律工匠的职业教育,使法学本科培育重法条解读和实务训练,轻法律精神传播和思辨能力的培养,无法培养学生的批判﹑反思能力,缺乏这一能力,就算对法律有信仰,也是一种盲信,这无法培养学生对法律的理性信仰。[13]法学本科教育的这一弊端对法治的长远发展是一种极大的损害。正如上段所提到的,法学本科教育培养未来的法律职业人,他们的法律信仰的培养对整个社会法律信仰的培养至关重要,因此,法学教育应当肩负并完成这一使命。
虽然上文已经提到,法律信仰不可能主要靠灌输和教导习得,主要靠法律实践和亲历获得。但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学生尚不可能有太多的机会接触法律实践,所以,退而求其次,只有在平常的教育中靠潜移默化的灌输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当这些未来的法律职业人以后步入自己的职业生涯,已经具备了对法律初步的价值观,再通过法律实践强化和巩固已有的价值观,才能真正培养起对法律的信仰。法学本科教育阶段法律信仰的培养主要有以下途径:
(一)法学院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等都要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和主体意识
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不能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教学中课程的设置不能围绕着司法考试的大纲转,教学方法也不能仅强调对法律的解读﹑法律思维的培养和司法考试的应试技巧。首先,在课程设置方面,应当有意识﹑有目的地设置一些培养学生人文素养和法律精神的课程,让学生能通晓人文知识,更重要的是能浸润在人文精神氛围之中,感受法律的价值魅力,激起为法律价值的实现而奋斗甚至献身的崇高情感。同时,要引导学生多看法理学﹑法哲学﹑法律思想方面的书籍,培养起深厚的法律素养和底蕴。其次,在法学教学理念方面,要以学生为主体,尊重学生的各种权利,树立师生平等的观念,让学生树立起权利意识。权利是法的内核,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互相推动。权利意识的培养在于主体自主意识的觉醒。[14]再次,在法学教育方法方面,要发挥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运用启发式教育,引导学生,让学生通过自己的努力发现真知灼见,感受到自己的价值。最后,教学的各个环节都应该把法律信仰的培养作为任务和目标。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培养起学生对法律的信仰。
(二)法学教师自始至终都要充当法律精神的布道者
合格的法学教师不但是法学理论的传播者,法学思维方法的培养者,更应该是法律的忠诚信仰者,而且还应该认识到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对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这样的教师在课堂上才会对法律怀着敬畏之心,才会在教学中自始至终传播法律的精神﹑传播权利意识,传播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把自己对法律的信仰潜移默化传给学生。当教师遇到立法不合理﹑司法不公正的现象,要正确引导学生,让学生学会冷静﹑客观地分析,理性地批判,不受某些媒体片面之词的迷惑,也不受某些民众非理性的情绪左右,找到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同时相信:正义之磨一直在转,虽然有时转得很慢!
(三)法学院对学生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应该严格体现依章办事的精神
从学校层面上来说,应该关爱学生,把实现学生的各种合法权利放在首要位置,而不是单纯强调让学生遵守各种规章制度,让学生体验到自己只是被管理的对象。就法学院而言,对学生的各个环节的管理,包括课堂纪律﹑请假办法﹑考试制度﹑评卷规则﹑评定成绩的办法﹑各种奖学金的评定﹑奖惩规则等都应该以书面规章制度的形式呈现给学生,让学生了解,并严格依规章制度办事,给学生营造出一个法治的小氛围和环境,让学生时时刻刻感受到规则的无所不在。在这些日常的管理中,学生体验到了规则意识,并体验到遵守规则所带来的自由和好处,进而形成依规则﹑守规则的意识,慢慢形成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升华就会形成法律信仰。
(四)尽可能创造机会让学生接触、参与法律实践
法律信仰的培养仅靠课堂的布道终究是抽象和空洞的,法学院应该创造机会让学生接触﹑参与法律实践。除了课堂上的模拟法庭﹑案例分析辩论之外,更多地是让学生通过旁听法院的庭审过程,参与普法教育﹑宣传,进入社区对群众进行法律咨询﹑假期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帮助亲朋好友解决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等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感受法律适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体验法的魅力和好处,强化权利意识和守法观念,逐渐树立守法﹑护法,并为之献身的法律信仰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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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国江
On Channels to Cultivate Legal Belief in Law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YUAN Ai-hua, WANG Xue
(Business School, Yunnan Normal University, Kunming 650106, China)
Abstract: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implementing the strategy of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and the system of constitutional oath, the re-discussion on whether law is worthy of belief and what kind of legal belief should be cultivated is of epochal significance.At present, to cultivate the legal belief of the undergraduates specialized in law is of urgent necessity.The cultivation of humanities and subjective consciousness of the law undergraduate students must be manifested through curriculum setting and teaching method of law school.Teachers of law school should always be preachers of legal spirits.The management of law school should embody the spirit of manage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What's more, the opportunities should be created so that students can be more involved in legal practice.Through these channels, subtle influence on cultivation of legal belief of the students can be exerted.
Key words:legal belief; rule of law; cultivation channel; law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DOI:10.13310/j.cnki.gzjy.2016.02.019
[中图分类号:G4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95(2016)02-0124-05]
作者简介:袁爱华(1977-),女,云南宣威人,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基金项目: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AC14005)。
收稿日期:201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