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大将石亨谋反案真相初探

2016-03-19 02:43杨德会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天顺李贤英宗

杨德会

(华南师范大学,广东 广州 510631)



明代大将石亨谋反案真相初探

杨德会

(华南师范大学,广东 广州 510631)

明朝天顺四年(1460年),大将石亨以谋反罪瘐死狱中。但是,种种史料都证明这是一起不折不扣的冤狱,石亨既没有任何谋反的实际行动,也不具备任何谋反的意图,至于英宗对石亨案的善后处置更足以说明石亨案的真实性质。认定石亨谋反案罪状确凿的学者所依据的史源出自明人杨瑄的《复辟录》,该书对石亨谋反案的记载实际上是出于个人恩怨而刻意诽谤。

石亨谋反案;明英宗;冤案;《复辟录》

石亨是明代中叶一位战功卓著的大将,他在“土木之变”后瓦剌大军兵临北京城下、大明国祚岌岌可危的情势下,率领军队奋勇作战,为挽救此次明朝开国以来最大的军事危机做出了不朽贡献。天顺元年(1457年),他趁明景帝病势垂危的时机,与宦官曹吉祥等人一起发动了“夺门之变”,拥立被软禁在南宫中的明英宗复辟,石亨本人凭借这一功劳登上了人生仕途的巅峰。但好景不长,天顺四年(1460年)正月,英宗以谋反罪名将石亨下狱,后者不久就瘐死狱中。对于这一案件,早在明代,就有很多史学名家持批判、否定态度,①参见[明]陈文等撰:《明英宗实录》卷312,天顺四年二月丁卯条,第6550页;[明]郑晓:《今言》,周光培编:《历代笔记小说集成》第56册,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140—141页。[明]何乔远:《名山藏》卷84《臣林杂记二·石亨传》,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520~2521页;[明]谈迁:《国榷》卷33《英宗天顺四年》,第2100—2101页;[清]张廷玉:《明史》卷173《石亨传》,第4617—4618页;[清]永瑢:《四库全书总目》卷50《史部·别史类·存目·傅维鳞明书提要》,第459页中。但他们对此案的剖析似乎稍嫌不够深入,以致于现代仍有许多知名学者对该案的真实性深信不疑。②参见孟森:《明清史讲义》,中华书局,1981年,第151页;汤钢、南炳文:《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2版,第246页;张显清、林金树:《明代政治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771页。笔者因此不揣浅陋,在此对石亨谋反案的真实性质进行初步的探索,希望学术界的前辈方家不吝指正。

一、石亨谋反案经过

明英宗天顺三年(1459年)八月,大同致仕千户杨斌等人奏保石亨之侄、定远侯石彪为大同总兵,英宗疑心此举出自石彪指使,于是将石彪下锦衣卫狱。石彪入狱后,石亨的反应先是上疏自责不能教导石彪,请求与石彪一并入狱,[1](P6444-6445)后来又两次奏请致仕。[1](P6449,6465)尽管英宗表面上拒绝了石亨的这些奏请,但却又先命石亨“养病”,[1](P6464)再命其“闲住”。[1](P6486-6487)朝臣显然从英宗的这些举动中看出风向,于是争先恐后的上疏弹劾石亨叔侄。如“锦衣卫指挥使门达诣都察院会鞫石彪,得其绣蟒龙衣及违式寝床。”[1](P6461)兵部劾奏:“管操都督佥事陈友、韩志阿附石彪”,[1](P6465)法司言:“忠国公石亨不能训戒其侄彪,且受其所送违禁寝床,请治亨罪。”[1](P6471)三法司、锦衣卫“会鞫石彪侮亲王事……彪谲诈欺侮如此,罪亦应死。”[1](P6481)六科十三道劾:“忠国公石亨怙宠作奸,招权纳赂,罪大恶极,不可胜言,及至事露,诈称患病,故避朝参,法司累劾其罪,朝廷每赐宽容而亨不知感激,俱不谢恩,是怀怨望之心也,乞正其罪,以为人臣奸欺不忠之戒。”[1](P6490)文武群臣上疏言:“石亨诽谤妖言,图为不轨,具有实迹,论谋叛罪当斩,其家当籍。”[1](P6538)锦衣卫指挥同知逯杲上章,言:“忠国公石亨怨望愈甚,与其侄孙石后等日造妖言。尔者光禄寺失火,亨曰:‘此天也。’且蓄无赖二十余人专伺朝廷动静,其心实怏怏怀不轨。”上以其章示在廷文武大臣,皆曰:“亨罪大不可宥。”上曰:“亨罪于法难容,朕念其微劳,累曲法宽宥。特令闲住,以保全之。今乃不自悔悟,敢背义孤恩,肆为怨谤,潜谋不轨。锦衣卫执来,会百官廷鞫之。”[1](P6536)石亨谋反案由此定谳,石亨本人随后就被下狱,一个月后瘐死狱中。[1](P6536)

二、石亨谋反案真相解析

石亨谋反案过程如上所述。从上文可知,所谓的石亨谋反案从来没有成为事实,那么,石亨是否有谋反的意图,即如英宗君臣所说的“其心实怏怏怀不轨”、“潜谋不轨”?只要我们对原始史料进行详细考察,就会发现这些指控完全是欲加之罪。

第一,石亨入狱是受到石彪的牵累,而石彪谋镇大同也并非图谋不轨。如上文所见,石亨谋反案爆发的导火索是杨斌等人奏保石彪为大同总兵,而这件事与石亨本人本无关联:明英宗本人就说过:“彪自犯法,于卿无预”。[1](P6449)不仅如此,石彪案发后文武群臣争相揭发石亨的各种罪名中也没有这一条。此外,杨斌等人奏保石彪一事,也并不一定出自石彪的指使。这是因为,明代前期曾经频繁发生治绩优良的官员离任时,其任地百姓自发奏请皇帝将其留任的事件。史书中称之为“诣阙乞留”。这样的官吏,仅在《明史·循吏传》中就有名有姓者多达数十人,《循吏传》并称“其余秩满奏留者,不可胜计。”[2](P7198-7199)可见奏保官员留任之事在当时乃是一种风气,天顺去明初不远,发生此事并不出奇。尽管石彪并非文官,且品行不佳,但他作为天顺朝第一勇将,甚至连官书《明英宗实录》都不得不承认石彪死后“人既快之,复惜朝廷失一骁将云”。[1](P6550)在这种情形下,发生官兵奏保石彪的事件应当说是情有可原的。毕竟当时兵凶战危,军人更看重的是将领的勇武而非其品行。退一步来说,即便果真是石彪指使杨斌上疏,也不能就此断定石彪图谋不轨。总之,石亨与奏保石彪之事毫无瓜葛,而石彪无论有此事是否有关,都不能据此说他有谋反之心。

第二,所谓的石亨谋反案从来都没有成为事实,一切都是英宗君臣自说自话,他们拿不出任何令人信服的实质性的证据。限于篇幅,上文列举的群臣弹劾石亨叔侄的奏疏其实只是相对重要、但只占总量中很小的一部分,其余尚未列举者尚有极多。尽管如此,其中能够指证石亨叔侄谋反的实证却是少之又少。这些弹劾其内容或者漫无边际,如武臣依附石彪、石彪侮辱亲王、石亨招权纳赂等与谋反并无关系的罪行;或者空洞无物,如石亨怙宠作奸、诈称患病、故避朝参等等。与石亨谋反案真正有关的只有石彪藏有“绣蟒龙衣及违式寝床”与石亨接受石彪“所送违禁寝床”以及逯杲指控的“石亨怨望愈甚,与其侄孙石后等日造妖言。尔者光禄寺失火,亨曰:‘此天也。’且蓄无赖二十余人专伺朝廷动静”几条而已。这里所说的绣蟒龙衣并非是指只有皇帝才能穿用的龙袍,而是指皇帝特赐给极受宠信宦官、大臣穿用花纹图样类似龙袍的蟒服,明代“贵而用事者,赐蟒,文武官一品所不易得也。”足见其珍贵,非特赐者严禁穿用,天顺二年(1458年)英宗下诏“定官民不得用蟒龙、飞鱼、斗牛、大鹏、像生狮子、四宝相花、大西番花……”。[2](P1638)石彪违禁穿用蟒服固属不当,但据学者陈宝良研究,明代官民僭用服饰早在永乐年间就已时有所见,这种风气到天顺朝更是蔓延开来。[3](P197)事实上,英宗的上述诏书本身也足以证明这一点,否则何须严悬厉禁?可见石彪穿用蟒服并不能被看成是意图谋反的证据,何况石亨本人并未穿用?至于所谓的违禁寝床,其性质与蟒服并无差别。相比较而言,逯杲的弹疏还算稍有价值,但其实也是漏洞百出。一来锦衣卫是完全听命于皇帝个人的特殊衙门,逯杲本人也是英宗最信任的特务头子,这就很难排除这份奏疏是出自英宗授意的可能性;二来石亨当时早已被软禁家中,失去了一切行动自由,所谓“蓄无赖二十余人专伺朝廷动静”根本没有任何可能性,且在明知锦衣卫暗中监视的情况下还敢“日造妖言”,也实在令人难以置信。退一步来说,即便石亨出于怨念在私下不免对家人发泄心中不满也绝够不上“其心实怏怏怀不轨”。总而言之,英宗君臣在整个石亨谋反案中并没能拿出任何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石亨有不轨之心。

第三,尽管石亨已经被安上了“谋反”罪名,但他却始终没有被明正典刑,而是最终庾死狱中。作为一名熊武有力的武将,石亨死时离他入狱还不足满月,如果说这背后没有英宗的授意,委实难以想象。但是这样一来就产生了极大的疑点:为什么英宗不光明正大将其处死,而是选择这样偷偷摸摸的鬼蜮伎俩呢?如果说石亨谋反确有其事,那么将其公开处死又有谁能够提出任何意见?更有甚者,即便在石亨死后,英宗仍然为如何处置石亨的尸首举棋不定,李贤《天顺日录》载“石亨下狱死,法司请瘗其尸,上召贤曰:‘如何?’贤曰:‘如此行之,未为尽善。法司宜执法论罪,欲枭首示众,朝廷从宽,特全其首领,足见恩义尚存。’上曰:‘然。’即从之。”[4](P1126)最终的处理结果一如李贤所说的那样,石亨最终得以入土为安。以当时的时代背景来看,这一处理结果其实是极不寻常的。众所周知,中国帝制社会对待“反贼”极为残酷,一般都要凌迟处死,即使案犯已死也要劈棺戮尸,令其死无葬身之地。以明代为例,宣德朝谋反的汉王朱高煦,[5](P1038)正德朝谋反的宁王朱宸濠,[6](P3663)最终都死无全尸。宗室尚且如此,更何况石亨一介外姓武臣?由此可见,李贤所说的“特全其首领,足见恩义尚存”背后另有玄机:英宗之所以给予石亨特殊待遇,只能说明他心存愧疚。而从李贤日后上疏明宪宗时称石亨为“奸臣”而称呼曹吉祥为“反贼”[7](P89)这一点来看,显然他也并不认可所谓石亨谋反。石亨、石彪子孙的遭遇更能够说明问题。对于谋反者的家族,“诛九族”是帝制社会的典型处理方法。以明代来说,甚至连身为宗室的汉王朱高煦[5](P1038)和宁王朱宸濠,[6](P3663)其子孙也都下场凄惨、无一善终。但石亨的家族却没有按照这一惯例被斩草除根“成化元年二月,石亨子浤二人赦出,给会昌侯孙继宗。侯宽之自便,彪子玉三人放为民,故其子孙尚存京师。天启三年,余入政府,裔孙石天民有膂力……”[8](P375)如果石亨、石彪谋反属实,朝廷不会不处死其子孙,更不会将其从牢中放出赏给外戚,而孙继宗更不敢轻易令其“自便”。事实上,按照明朝皇帝即位改元革除前朝弊政的惯例,[9](P159-174)明宪宗在其即位之初就赦免石氏子孙看起来更像是在“修正”英宗的“过失”。石亨、石彪的直系子孙尚且未被处死,他们的其他亲属或依附石亨、石彪的官员当然更不必说,最严重的处罚也仅仅是流放、革职、致仕而已“天顺三年九月乙酉,调忠国公石亨家属京卫指挥佥事石宁等十人于广东雷州等卫。”[1](P6463)这里有一个例外,即石亨侄孙石后,就是前文逯杲奏疏中所说的与石亨一起“日造妖言”之人,他是在石亨死后11天、石彪死后4天之后才被处死,罪名居然还是妖言“天顺四年二月辛未,云南都司带俸都指挥同知杜清以石后造妖言,有‘土木掌兵权’之句。土木杜字也,其意指清,俱下狱。法司论清当比谋叛,兄弟流二千里。上命削其官,发云南金齿为民。石后坐妖言诛,籍没其家。后,亨侄孙也。”[1](P6551-6552)既然“妖言”是死罪,何以当初他与石亨“日造妖言”没有被处死,而是等到现在?而且与其同谋的杜清没有被一同处死,只是被“发云南金齿为为民”,可见石后只不过是石亨案一个牺牲品而已。

三、杨瑄《复辟录》相关记载真伪辩证

终有明一代,绝大多数学者、尤其是史学功底深厚的大史学家其实都倾向于否认石亨谋反说,并且这一情况一直延续到清代。早在成化朝,官修的《明英宗实录》就已经以委婉的口吻承认石亨谋反案源于英宗对两人的猜疑,“(石彪)谋镇大同,欲与亨表里握重兵,不能不启上下之疑也。”[1](P6550)嘉靖朝人郑晓继承了这一论调“国初,李太师、胡丞相、凉国公诸狱未可知。若于少保、石总兵诸狱词,恐未为无枉。”[10](P140-141)将石亨案与于谦案相提并论,郑晓的观点早已呼之欲出,只是可能顾忌到朝廷体面,所以语气较为委婉。万历朝何乔远则认为“亨威名震主,不知挹损,以及于难。彪诛,一时称快,久之,谓朝廷失骁将焉。”[5](P2520-2521)明确否认了石亨谋反的真实性。明末大史学家谈迁写道“石亨非逆也……贵臣常病伤于宠,宠之甚,死亡乘之矣。虽然,夺其带砺,稍优以渭南之余田,世秩万户,庶于功过相剂,而竟籍灭之,俾无闻焉,则李文达所议夺门之非,不无溢罚矣。”[11](P2100-2101)认为石亨是因宠生骄,英宗处罚过于严重,显然也并不认可石亨谋反之说。明朝灭亡后,清代官修的《明史》也认为石亨之死是“为帝所疑,遂及于祸。”[2](P4617-4618)四库馆臣纪昀则认为“石亨、石彪有战功,但跋扈耳……同入佞幸,则非其罪。”[12](P459)其余例证尚有很多,限于篇幅,本文很难一一列举全部例证。总之,明清两代学者对石亨谋反案的主流观点是持否定态度,迨无疑问。

尽管如此,明代仍有少数学者认可石亨谋反说,如高岱就认可此说,[13](P346-347)而这一观点在清代和现代的影响力更为深远。清代的两部明史巨著,谷应泰的《明史纪事本末》以及夏燮的《明通鉴》,当代学者如明史大师孟森的《明清史讲义》,[14](P151)汤钢、南炳文的《明史》,[15](P246)张显清、林金树主编的《明代政治史》[16](P771)等学术价值极高的明史著作也无一例外的认可石亨谋反说。以上著作论证石亨谋反说时所引用的主要史料尽管内容大同小异,但却并非逯杲等人的弹疏。经过笔者的爬梳,发现他们使用史料的史源出自成化朝杨瑄所著的《复辟录》。杨瑄曾在天顺初年担任御史,与同官张鹏等人弹劾石亨、曹吉祥家族霸占民田,因而受到后者的报复,结果杨瑄与张鹏两人先是被流放到铁岭卫,其后“肆赦放还。或谓当诣亨吉祥谢,二人卒不往,复谪南丹卫……宪宗即位,并还故官”。[2](P4417-4418)《复辟录》正是杨瑄回京后在成化初年写成的,是一部主要叙述英宗复辟前后朝廷所发生大事的作品。该书内容上一半左右的篇幅均抄自李贤《天顺日录》等书,其余才是原创。从对后世史学的影响来看,其最重要的内容无疑是对石亨蓄意谋反的一段记载:

石亨尝往来大同,顾紫荆关,谓左右曰:“塞守此关,京师何由能至?”识者知其心矣,忌惮于谦,兼惧正人之多,不敢决为。天顺初……是年二月初三日,朝退,归私第,所亲卢旺、颜敬、杜清等二十余人,各叩头起侍。亨曰:“我这职事,皆尔所欲为者。”众不知所谓,咸曰:“我等赖公抬举各卫都指挥及指挥之职,至是足矣。三公之位,何敢望也?”亨曰:“当时赵太祖陈桥之变,史不称其谋反。尔等助我至此,我职非尔为之而何?”众皆股栗。南城有功瞽人童先,乃手出妖书曰:“惟有石人不动,盖天意在尔等,勉力为之。”乃谋曰:“大同人马甲天下,今石彪在彼充游击将军,异日令彪代李文,挂镇朔将军印,北塞紫荆关,东出山东,拒临清,决高邮之堤,以绝饷道,则京师可不战而疲。”……三月,虏寇延绥,命亨征之。童先力劝亨成前谋。亨曰:“为此不难,但天下都司除代未周。待周,为之未晚也。”童先曰:“时者,难得而易失也,恐时一失,不可复得。”亨不听,童先私骂曰:“这厮不是干这事底。”亨师还无功,见上于文华殿,上命环卫露刃以待。[17](P191-192)

把这段史料与上述支持石亨谋反说的作品内容一对比,我们就会发现其实这些作品其实无一不直接引用或间接提及杨瑄《复辟录》的记载。由此可见,这些史家所认可的石亨谋反说的决定性证据是《复辟录》而非逯杲等人的弹疏。因此,要判断石亨谋反是否能够成立,必须从这段史料的真伪入手。据笔者所见,最早对这段史料进行考察的是明末内阁大学士、史学家朱国桢,他认为《复辟录》“所载其人其事皆可笑,等于儿戏,谋反者如是也?”[8](P377)由于《复辟录》近半内容出自李贤《天顺日录》,朱氏误以为该段记载也是出自《天顺日录》而不知是杨瑄原创,因而他接下来比照《天顺日录》里的某些偏颇失实的记载来否定这段记载的真实性。[8](P377)朱氏的论证当然是不恰当的,但并不能就此断定朱氏的评语也是错误的。

首先,《复辟录》作者本人的感情倾向问题对史料的真实性有很大影响。正如前文所见,杨瑄曾因石亨的缘故而两度遭到流放,时间长达6年之久。很难说杨瑄会对石亨抱有完全客观公正的态度。

其次,史料来源问题。就笔者目前所见的明人史学著作来看,与杨瑄同时代的任何其他作品里都找不到与这段史料相似或相近的记载,而且石亨案从爆发到结束乃至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杨瑄一直在距北京万里之外的广西南丹卫过着流放生涯。以常理来推测,他对石亨案的了解程度绝不应超过亲临其事的李贤、彭时以及其他在京官员,但这些人却并未留下任何类似的记录。

最后,即使不考虑以上两个因素,单单这段史料本身内容也存在着诸多疑点。第一,该史料暗示石亨在景泰年间即有谋反之心,只是“忌惮于谦,兼惧正人之多,不敢决为”。假设这一条属实的话,那么当景泰末年景帝病重,国无储君,朝野上下人心惶惶之时,不正是谋朝篡位的最佳时机吗?但石亨却在发动“夺门之变”后选择拥立英宗而非自立为帝,这足以说明石亨没有帝制自为的企图;第二,该史料中石亨与其党羽谋划“大同人马甲天下,今石彪在彼充游击将军,异日令彪代李文,挂镇朔将军印,北塞紫荆关,东出山东,拒临清,决高邮之堤,以绝饷道,则京师可不战而疲”一段。这样一来石彪谋镇大同一事就成了石亨企图谋反的预谋之举。经过排比,我们发现这段记录明显是受到李贤《天顺日录》的影响“当时若以彪镇大同,诚为可惧。且在京武官多在亨门下,而亨又握兵柄,天下精兵无如大同,稍有变动,内外相应,其祸可胜言哉!”[4](P1124)但是,李贤的记载纯粹是出自主观臆断,并无任何事实依据。杨瑄在这里将其改头换面,将李贤的臆测一变而为石亨谋反的具体规划;第三,该史料“三月,虏寇延绥,命亨征之。童先力劝亨成前谋。亨曰:‘为此不难,但天下都司除代未周。待周,为之未晚也。’”一段显示出作为文官的杨瑄不谙当时明代军事体制。明代各地都司军政分别隶属于五军都督府,石亨本人只是负责后军都督府的武官之一,[1](P5823,5835)根本无权除代天下都司。而且在永乐朝以后,由于以总兵官、镇守中官、巡抚为首的“三堂体制”逐步确立,地方都司在事实上已经失去了作为军事重镇的地位,其军事实力日渐凋零,京军和边军才是明军的主力。在这种情况下,石亨即便有权除代天下都司也没有多大意义。因此这段话几乎可以肯定是出自杨瑄杜撰;第四,该史料最后一句“亨师还无功,见上于文华殿,上命环卫露刃以待”与史实严重不符。在上述杨瑄弹劾石亨、曹吉祥的案件中,正是因为石亨班师回京,与曹吉祥合力反击,才促使杨瑄弹劾案案情反转,杨瑄等人最终下狱流放。因此,至少在外人眼里,石亨此时正深受皇帝宠信,因此很难想像他会以“命环卫露刃以待”来对待石亨。

既然《复辟录》记载本身都存在如此之多的疑点,其可信度无疑要大打折扣。大概正是有鉴于此,朱氏才会说该记载“其人其事皆可笑”。朱氏并非特例,明代大多数史学家,乃至包括清代官修《明史》等书因此都对这段记载摒弃不用,而是倾向于认为石亨叔侄之死乃是因为两人被英宗所猜疑。事实上,即便是支持石亨谋反说的明史著作,也大多承认这一点,像谷应泰的《明史纪事本末》就是其中一例。[18](P548)夏燮的《明通鉴》[19](P1153)以及孟森先生的《明清史讲义》[14](P151)也是如此。可见,即便是引用了《复辟录》记载的史家,对其真实性也是有所保留的。《复辟录》记载之不可信,至此已是昭然若揭。我们有理由相信,杨瑄是出于他个人对石亨的憎恶而选择刻意诽谤石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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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昱]

2016-05-16

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重点科研创新基金资助“明代‘曹石之变’新探”(2014ssxm37)。

杨德会(1989—),男,广东广州人,主要从事明代史研究。

K248

A

1671-5330(2016)04-00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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