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序平
建立国有企业董事宣誓制度,使国有企业董事在履行职责之初,以庄重的誓约形式宣誓承诺,符合我国公司法要求董事要履行忠诚勤勉责任的本质要求,必将在董事心中催产神圣的使命感和强烈的责任感,有利于董事强化“言必行、行必果”自我约束,强化董事责任权由法授、有权必有责、有诺必兑现的责任压力,有利于董事的自警自律,有利于职工民主的监督,更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树立宪法权威。”这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刻分析我国依法治国的客观现实和需要,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四中全会没有直接要求国有企业建立董事宣誓制度,我国这方面制度建设也是空白。但是,国有企业资产属于全民,国有企业董事受委托履行的也是涉及公众利益的职责,综合考虑,国有企业董事宣誓制度,建立比不建立好,有这个制度比没有好。
第一,建立国有企业董事宣誓制度,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树立宪法权威。” 宪法宣誓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国有企业的董事在企业地位重要、责任重大,是受国家委托,履行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本质上也是公共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董事宣誓制度,本身就是一次很好的法治教育,完全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也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建立法治国企的一个创造性实践。
第二,建立国有企业董事宣誓制度,有利于完善委托代理机制。国家和国有企业董事的关系,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契约关系,国家委托董事为其提供服务,并根据董事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报酬。国家的利益依赖于董事的行为,董事以国家委托人的名义行使权力,无论好坏,董事行为的结果要由国家承担。国有企业天然具有委托代理链条长的特点,从全民所有到企业经营管理者,存在着全民—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国资委—国有企业五层委托代理关系。一般来说,委托代理关系层级越多,信息就越不对称,责任链条越容易“掉链子”。
实践和研究证明,经济人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委托人与代理人在激励目标并不一致,由于委托人不可能直接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导致企业信息严重不对称,代理人有可能背离委托人的利益或不忠实委托人意图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怎么完善委托代理关系,是国内外企业都面临的共同问题。21世纪初,美国发生了安然、世通等公司造假丑闻,经理人严重损害了股东利益。2002年7月,为了保护股东利益,加强监管,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法案(要求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对财务相关的内控负责,如果出现问题,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将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即面临处以最高20年监禁、最高500万美元的罚款。按刑期而论,这相当于美国持枪抢劫的最高刑罚,作假账与抢劫同罪),其中一条明确要求,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必须共同宣誓保证所提交的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建立国有企业董事宣誓制度,有力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栓牢委托代理链条,有利于增强董事依法合规意识,有利于加强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有利于强化董事履行职责践行的压力。
第三,建立国有企业董事宣誓制度,有利于构建反腐倡廉的道德基石。无论是行政官员,还是企业董事,甚至是黎民百姓,道德都是应遵守的第一铁律。古今中外人类文明史上,凡是涉及品德品行、忠诚信用、价值信念,都有宣誓传统。中国古代有歃血盟誓、折箭盟誓,以誓明志。《周礼》中记载“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把宣誓作为自证真实的形式约束。甚至男女爱情也要盟誓。《书经》所载的多是传颂千古爱情誓言:“上邪!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山无陵,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西方古代医生执业要宣读医生道德誓词,保证奉献一切为人类服务,凭着良心和尊严从事医生职业,病人的健康应是最先考虑。可以说,个人品德、职业道德是文明的基石。
当前,中央企业反腐败形势严峻复杂,大多数董事道德情操是高的,但还存在着董事不“懂事”问题,有的敷衍懈怠,有的徇私舞弊,有的缺乏职业道德。深究腐败根源,道德基石坍塌是根本。综合治理腐败问题,需要通过严打老虎、苍蝇,建立“不敢腐“的法律威慑;通过完善法规制度,建立“不能腐”的制度体系;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加强理想信念、道德教育建立“不想腐”的思想堤坝。
国内外优秀企业,都有利用宣誓仪式,构建反腐败道德基石的经验。人类法治文明证明了宣誓的价值(《摩奴法典》第八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没有人证的案件中,法官不能彻底了解真理在诉讼哪一方时,可利用宣誓取得认识。”在阿拉伯国家中,以《古兰经》为代表的伊斯兰法律也把宣誓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调查手段,法官一般先让被告人宣誓,不得欺骗真主安拉。现在许多国家对于证人的宣誓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第603条规定:“证人在作证之前一般都被要求以宣誓或者陈词确认的方式,宣布将履行诚实作证的义务。”第601条规则规定:“在作证前,应通过旨在唤醒证人的良知,使他想起应该这样做的责任。以宣誓或郑重声明的方式,要求每个证人宣布他将真实作证。”)。华为公司通过董事会反腐败宣誓,强化道德约束,成效显著:2013年1月15日,华为公司召开“董事会自律宣言宣誓”大会。董事会全体成员宣誓:“我们必须廉洁正气、奋发图强、励精图治,带领公司冲过未来征程上的暗礁险滩。我们绝不允许‘上梁不正下梁歪’,绝不允许‘堡垒从内部攻破’。我们将坚决履行承诺,并接受公司监事会和全体员工的监督”。
强化董事职业道德,匡时救弊,意义重大。建立新任董事在履职时宣誓制度,在公众瞩目之下面对国旗和宪法宣誓承诺,使承诺公开化,必然提升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可以使宣誓者从庄严的仪式中体验神圣承诺,激励其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宪法,激励其产生神圣的责任感和强烈的道德感,激励其为了个人的声誉而忠诚勤勉,时刻受到誓言和自身道德良知的约束,而违背誓言和法律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建立国有企业董事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增强董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孟德斯鸿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说:“誓言在罗马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没有比立誓更能使他们遵守法律了,他们为着誓言常不畏一切困难。” 古今中外的宣誓都证明,宣誓者可能忘记法律,但是不会平静的忘记自己的誓言,宣誓仪式对宣誓人践行诺言产生精神动力,为抵御敷衍懈怠设置了心理防线,极大增强了宣誓者的责任感。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一大难题,就是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使责任压力不衰减,传导机制不隔断。广东在董事宣誓方面进行过有益的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2002年4月3日,广东省举行仪式,60家上市公司的400多名董事宣誓诚信尽责,400多名董事,站在巨幅“董事诚信誓词”牌前,齐声庄严宣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会上,广州证管办印发了《关于加强广东上市公司董事诚信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公司组织全体董事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建立国有企业董事宣誓制度,使董事在履行职责之初,以庄重的誓约形式宣誓承诺,符合我国公司法要求董事要履行忠诚勤勉责任的本质要求,必将在董事心中催产神圣的使命感和强烈的责任感,有利于董事强化“言必行、行必果”自我约束,强化董事责任权由法授、有权必有责、有诺必兑现的责任压力,有利于董事的自警自律,有利于职工民主的监督,更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鉴于以上原因和考虑,我建议,各级国资委要尽快建立国有企业股东宣誓制度。国有企业股东宣誓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一、宣誓主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委托国有企业董事,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由此形成法定的契约关系,委托人和代理人依法享有法定的的权力、责任和义务。按照法律关系界定,宣誓主体应该是,国家聘任的国有企业董事、外部董事,需要依法宣誓。
二、宣誓对象。宣誓对象依照法律关系不同而不同,民选的应向选民宣誓,国家机关依法任命的应向任命机关宣誓。按照目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企业董事、外部董事,国务院任命的,应该向国务院宣誓;国资委或者其他出资人机构任命的,应该向国资委或者其他任命机构宣誓。
三、誓词内容。纵观古今中外,总统或者其他选举的行政官员,宣誓内容主要包括效忠选举者、遵守国家法律、维护选举者利益、道德承诺;法官宣誓内容主要包括忠诚义务、尊重法律、维护权益、职业道德等内容;医生宣誓主要内容包括对知识传授者保持感恩之心,为服务对象谋利益,干自己会干的事,绝不利用职业便利做缺德乃至违法的事情,严格保守秘密尊重个人隐私等内容。誓词应当朴素大方、高度凝练,成为抑恶扬善的行为规范。结合我国国有企业实际,国有企业董事宣誓应当包括价值观,职业责任,职业道德,法律法规,违规惩戒四个方面的内容。综合考虑法规规定和职业要求,国有企业股东誓词可以如下:
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履行董事职责,忠实勤勉,恪尽职守,谨慎尽责,诚实守信,维护国有股东权益,不以权谋私,不损害企业利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心全意为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服务,全心全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宣誓人:姓名。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诚信义务,诚实信用是公司董事法定的、默示的、附随的义务,即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不能免除。它要求董事应当在强行法律规范与公序良俗允许的范围内,忠诚于公司的利益,始终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和保护公司利益作为自己执行董事职务的标准,全心全意为公司(最终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服务。
四、见证人或者监誓者。参加国有企业董事宣誓仪式的见证人或者监誓者,应当包括董事相关的利益相关者:国有企业董事的任命机关,企业职工代表,特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五、宣誓效力。根据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践,应当把举行宣誓仪式作为宣誓者开始执行董事职务的必要程序,宣誓仪式应在宣誓者开始执行董事职务之前或者就职时进行,可以将宣誓看作宣誓者就职或者履行职务的开始。如果董事拒绝宣誓,或者作出附带保留的宣誓,可以取消董事任职资格,或视为放弃董事职权。
六、宣誓形式。应当明文规范程序、地点等具体规则。宣誓组织工作由董事任命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宣誓地点应在委任机关办公场所或者任职企业办公场所;宣誓场所应悬挂国旗、国徽,放置宪法;宣誓人应面对国旗、国徽,立正站姿,举起右手握拳过肩,或者右手按在左胸,郑重宣誓。
建立国有企业董事宣誓制度,并非完善企业董事会建设的唯一措施,还要配套其他措施,比如加强党的领导、激励约束制度、有效制衡制度等综合治理,才能达到成效。还要建立完善的企业信息披露等措施,辅以对董事致问询函、约见谈话、向有关方面通报,公开批评、建议更换等具体措施。要切实防止宣誓制度形式大于内容,制度流于形式。
作者系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