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国之后,我国一共制定了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以及1982年宪法。1975年宪法是在“十年动乱”的极左思潮影响下的产物,因而被认为是一次倒退。1975年宪法共四章,其结构和1954年宪法类似,但只有30条,其中权利保障仅剩下四条,因而显得格外简括和粗糙,并容易使宪法流为空洞的口号。“文革”结束之后制定的1978年宪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拨乱反正”的努力,取消了1975年宪法关于“全面专政”的规定,并把建设“四个现代化”作为新时期的总任务。但从总体上来说,由于1978年宪法是在“文革”结束后不久制定的,仍然体现出“左”的思维。1982年宪法也就是现行宪法。它是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建国后最稳定的一部宪法。1982年宪法共4章、138条。宪法前言明确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特别是,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和前言相一致,这项条款表达了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此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中国的经济、政治与法律观念的不断变化,1982年宪法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经过了四次修正。绝大多数修正发生在序言和总纲,并主要集中于经济制度的调整。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