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养老机构中的老年虐待:表现、原因和对策*

2016-03-18 12:22
关键词:护工暴力子女

万 艳

(淮北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民营养老机构中的老年虐待:表现、原因和对策*

万 艳

(淮北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剧以及核心家庭的迅速增加,机构养老成为部分老年人主动或被动的选择。然而大多数入住民营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在一定程度上遭受了暴力虐待,这些暴力可以粗略划分为软暴力和硬暴力。机构护工个人素质不高、机构缺乏监管、老年人子女的疏忽都是导致老年人虐待发生的原因。缓解对策主要包括:一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二是民营养老机构要加强监管和控制,三是护工要提高个人素质和技能,四是老年人的子女要加强对老年人的关注,五是老年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寻求积极干预,六是要加强第三方的监督和评估。

民营养老机构;老年虐待;护工素质;福利提升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14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达2.12亿,占总人口的15.5%,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约为1.38亿[1]。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老年健康服务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机会分析报告》表明2015年至2020年将是我国老年化发展的高速增长期,预计到2020年,我国的老年人口将达2.5亿[2]。“银发浪潮”的到来将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产生深远的影响。

然而老年人口绝对值的增长以及老年人口比例的上升也带来了养老问题的扩大化以及养老压力的增加,庞大的老年人口规模给我国正在发展中的养老事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针对日益严峻的养老形势,国家老龄委提出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陈友华教授则在综合了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将该养老服务体系修改为“家庭照料为主,社区照料为辅,机构照料为兜底”[3]。不管是老龄委的提法还是陈友华教授修改后的提法,都表明了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这三类养老方式的基础性作用。当家庭成员难以承担养老重任,社区照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在家庭照料与社区照料双双缺位的情境下,机构养老成为大多数老年人无奈的选择。

一、冷嘲热讽到间歇殴打:机构养老中老年虐待的呈现方式

(一)机构养老——夹缝中生存的无奈之选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剧,然而社会养老能力却严重不足,机构养老作为一种依托养老机构进行养老的社会养老方式越来越多地涌现在公众眼前。与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中的“院内救助”概念遥相呼应的“机构养老”是指老年人离开家庭,选择性地集中在养老机构度过老年后期,这些养老机构为他们提供吃、住、清洁与护理、有限的医疗,并辅之娱乐活动和心理疏导。“民营养老机构”主要区别于“公办养老机构”,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由私人成立的进行非盈利性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入住民营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身体或是精神障碍,主要表现为肢体残疾和智力衰退,典型表现如骨质疏松引发的骨折与老年痴呆症。正是由于失能残障或是慢性病缠身,再加上家庭照料能力不足,老年人才会或主动或被动地选择机构养老。

中华民族是一个注重孝道、重视家庭、安土重迁的民族,机构养老是在家庭养老负担日益加重、家庭照料能力严重不足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传统的居家养老模式在“老年社会”的倒逼机制下迅速瓦解、分化和解构,机构养老在家庭和社会的不断纠结、排斥和接纳中应运而生[4],因此机构养老在我国发展的历史较为短暂。从机构养老的发展现状来看,无论是政策支持、资金投入,还是专业人才的培养和输送都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机构养老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问题,其中老年人虐待就是一个不容小觑的难题。

(二)老年虐待——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存在

老年人虐待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即使在经济发达、人权高度重视的英美等国,研究数据也表明将近10%的老年人受到过各种形式的虐待[5]。世界卫生组织对“虐待老人”的定义是“在任何理应相互信任的关系中,导致老人受到伤害或痛苦的单次或重复行为,或缺乏适当行动。此类暴力是对人权的侵犯,包括身体、性、心理、情感、财务和物质虐待;遗弃;忽视以及严重缺乏尊严和尊重。”世界卫生组织还对福利机构中虐待老人的行为进行了界定:“福利机构中的虐待行为包括:从身体方面限制患者;通过诸如给他们穿不洁衣物等方式使他们失去尊严和在日常事务上的选择权;故意不提供足够的护理(如任凭他们长出褥疮);过度给药或给药不足,以及扣留患者的药物;在情感上加以忽视和虐待。”国内关于河南“冷血护工”半夜殴打老人、长春黑养老院刷锅水泡馒头喂老人、广州养老院五花大绑虐待老人的新闻报道虽然属于个案,但是也揭示了部分养老机构护工的残暴行为。人性的“恶之花”一旦不加约束、肆无忌惮地盛开就会灼疼社会的敏感神经。关注民营养老机构存在的老年虐待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三)软暴力——从需求忽视到言语辱骂

根据传统分法,老年人虐待被分为四个种类:躯体虐待、心理虐待、经济虐待和疏于照料。而民营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虐待根据呈现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软暴力和硬暴力。软暴力类似于“冷暴力”,区别于“硬暴力”,是指不采用直接殴打的方式,而是以语言上的讽刺和对需求的忽视以及冷漠造成他人心理上的伤害。研究表明,易遭受虐待的老年群体包括老年女性、躯体功能障碍者、老年痴呆患者、过分依赖他人照顾者等[6]。在机构养老老年人身上的直接体现主要是对老年人的辱骂以及对老年人需求的忽视。失能或半失能老人由于需要全护或半护而增加了护工的工作强度和难度,一方面为了排解长期工作的压力,另一方面为了发泄对老年人的怨气,护工将辱骂老人视为理所当然。除了辱骂,轻视和忽视老人的需求、拖延老年人的需求、让老年人处于长时间等待中也是部分民营养老机构护工存在的问题。

“这里的护工骂人,天天骂,跟这里的一些老人吵架,对我们还爱睬不睬。我腿脚不好,有一次喊他帮我做个事情,她硬是半小时后才过来,我就坐在那里等了半个小时。”(笔者于2014年5月访谈了入住于南京B民营养老机构的陈奶奶,72岁,骨折。上文为其口述。)

(四)硬暴力——从变相折磨到直接殴打

与软暴力对应的是硬暴力,即通过武力、强暴去解决问题。然而与其说殴打老人是部分护工发泄不满的方式,不如说是部分护工素质不高、心理扭曲的直接反映,以及养老机构监管不力的直接证明。相关研究表明,虐待老人事件的发生与照顾者的压力、精神状况、易怒性格和受虐历史有关[7]。以郑州“畅乐园”事件为例,护工多次在凌晨对老人进行殴打并给老人喂食排泄物,即使老人苦苦求饶,护工依然不依不饶。诚然,像畅乐园护工如此残暴的硬暴力行为在民营养老机构并不多见,护工对老人的暴力以软暴力为主。

对老年人的暴力不仅直接体现在伤害了暴力行为的承受者,还间接体现在对旁观老人起到了威慑作用,引起旁观老年人的恐慌和焦虑。不少暂时能够自理、无需特殊看护的老年人表示他们担心“现在旁观的暴力将来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这里的护工对老人可差了,你看那个老太(用手指坐在轮椅上的老人),她的脸上都青了,就是护工拽的。有一天她从轮椅上摔下来,半天护工都不去扶她,就让她在地上喊了好半天。现在我还能动弹,哪天不能动了,一样的下场……”(笔者于2014年5月访谈了入住于南京A民营养老机构的夏奶奶,78岁,生活能自理。上文为其口述。)

需要指出的是,机构养老中的老年人虐待以软暴力即辱骂和漠视为主,殴打老人发生的范围和频率相较于辱骂和漠视显得较为少见。2013年6月出台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情节严重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的约束和制约下,殴打老年人行为有所收敛,但辱骂和漠视老年人行为由于取证困难、难以界定仍然普遍存在。

二、从子女不管到护工不顾:机构养老中老年虐待的原因分析

(一)护工:工作强度大,工作环境差,心理压力大

民营养老机构中老年人虐待的直接责任人是暴力行为的发出者——护工。护工虐待老人是主客观因素交叉作用的结果。从客观上看,护理老人的工作强度大、环境差、社会地位卑微。强度大体现在单位护工护理基数大以及工作内容广泛、复杂两方面。由于养老机构难以招募护工,每位护工的护理基数大,这就决定了护工难以为老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以南京市部分民营养老机构为例,综合考虑护工和老人的实际情况,一位护工的最佳护理人数为4人,而部分机构由于护工严重缺乏其护理人数达到了6—8人。另外,护工工作内容的范围之广和程度之复杂也是其他工作难以望其项背的。民营养老机构护工工作内容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不仅包括为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端水送饭、擦洗身子、换洗衣物,还包括协助老人起床活动以及康复训练。另一方面是对老年人的生活环境进行清洁以及生活用品进行消毒。由于每天都要与失能或是生命垂危的老年人工作十二小时以上,工作内容极其枯燥、乏味,再加上民营养老机构由于资金短缺,机构硬件设备不足,护工与老年人同吃同住,没有自己单独和私密的空间,因此护工的工作环境差和社会地位卑微也就显得情有可原。从主观上来看,护工来源复杂、个人素质良莠不齐,不排除个别护工由于长期工作压力大或是个人成长经历曲折而导致了护工个人的心理扭曲,老年人作为护工的直接工作对象就承担了承受老年虐待的风险。通过对南京市民营养老机构的实地调研发现,机构护工大都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年纪多在4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上的护工也屡见不鲜;他们的受教育水平低,教育程度主要是小学及以下;他们的月收入很低,多为1 500元左右,没有任何养老、医疗等保险。丁华提出,由于养老机构中护工并不专业,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不知道哪些行为会对居住者产生虐待,也未意识到老年居住者们的心理需求,同时也缺乏预防和处理受虐事件的知识。因此,护理人员常常在无意识中已经造成了对老年居住者的虐待[8]4846。

(二)机构:监管不力,职责不到位

护工虐待老人行为频发折射的是机构的监管不力、职责不到位。养老机构本是老年人安享晚年的最后归宿,众多民营养老机构纷纷打出“为天下儿女尽孝”“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旗号,然而在老年人入住之后却呈现了多种形式的管理漏洞。针对护工的虐待老人行为,不同的民营养老机构处理方式不同。有些虐待行为处于机构默许状态,如一些护工为了减少个人工作量会在老人睡觉的时候束缚住老人的四肢,将老人固定在床上,针对此类躯体虐待,机构给出的解释是“保障老年人安全,防止老年人从床上摔下来”。而针对另一些虐待行为,机构则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家属不闹、机构不管”的不作为状态。民营养老机构对护工虐待行为的默许是机构职责缺位的直接体现。

(三)老年人子女:情感疏忽,照顾缺位

除了机构的监管不力和护工的素质不高,老年人子女的疏忽是老年虐待屡禁不止的助长因素。很多情况下亲属可能会把老弱多病的老年人往长期病房或为贫穷、残疾的老年人设立的收容所送后便不管了[9]。众多老年人子女在生理和心理忍受巨大煎熬、身心疲惫的情况下才选择将老人送到养老机构,“久病床前无孝子”,少探望、不探望、浅探望在老年人子女身上时有发生。部分入住民营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不忍心将自己遭受的虐待告知子女,以免子女担心,以减轻子女的心理负担。另有部分老人将自己遭受的虐待告知子女后不仅没有获得子女的积极干预反而招致了护工更严重的责罚,因此更多的老人倾向于忍气吞声和沉默。

三、从单一视角到多管齐下:针对机构养老中老年虐待的建议

民营养老机构中的老年虐待看似是护工的个人行为,却是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导致的。无论是政府的制度保障、民营养老机构自身的监管、护工个人素质的提高、老人子女的积极关注还是第三方的监督都应该在干预老年虐待工作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一)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是缓解民营养老机构老年人虐待的基础和前提

老年人生存现状和发展空间已然得到政府的重视和关注。不断严峻的老龄化形势加剧了老年人与社会矛盾的产生,也催生了一系列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1996年颁布实施、2009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鼓励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公立养老机构;2000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首次提出鼓励兴办不同形式的养老机构;2011年9月印发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首次提出要杜绝歧视、虐待老年人现象;2013年6月出台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虐待老年人将被处以罚款,重者入刑。然而这些法律法规虽在宏观上对老年人权益的维护做出了相关规定,却缺乏具体实施和判定的细则,例如,何种形式的行为算作虐待、如何界定精神虐待、具体考量和判定的标准是什么等都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因此,具体化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让执法者有法可依是缓解老年人虐待问题的基础和前提。法律对受虐老人权利维护的另一重要举措是坚决取缔存在虐待老人行为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强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处以罚金,但取缔类似养老机构不仅剔除了老年人虐待行为肆虐的温床,还破除老年人虐待行为的载体。另外,国家还应该在财政上加大对民营养老机构的投入,增加对护工的培训、培养高质量护工,切实提高护工的工资待遇,降低护工将负面情绪转化为老年人虐待的可能性[8]4848。

(二)民营养老机构的控制和监管是缓解老年虐待的保障

遭受虐待的老年人是生活在民营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机构理应担负起控制和监管护工行为的职责,从而保证老年人能够免受虐待。机构的控制和监管应从双管齐下,一方面严厉惩处有虐待老人行为的护工。机构一旦发现护工存在虐待老人行为首先应当进行严厉制止和批评教育,并辅以相应的惩罚,屡教不改者应根据其行为性质选择辞退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置。另一方面,机构要加强对护工的技能培训素质提升,积极引导护工关心、爱护老人。加强对护工的技能培训有助于护工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服务,护工的伦理守则与道德要求也涵盖在技能培训内容中。加强对伦理守则和道德要求的强调、时刻敲响警钟,让护工从思想上重视、尊重自己的服务对象。另外,引导护工合理疏导自己的负面情绪,给予护工一些必要的心理支持也是机构应尽的责任。由于护工工作对象的特殊性、工作内容的复杂性以及高强度,长期的工作必然会导致一些护工职业倦怠和情绪失控,民营养老机构有责任为护工提供一些缓解职业倦怠的活动,如定期组织护工外出旅游以及由社工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或是团体活动,帮助护工用正确的方法疏导不良情绪,而不是将负面情绪转嫁到服务对象身上。

(三)老年人自我保护是避免虐待的关键

老年人作为虐待行为的直接受害人,理应在第一时间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并且通过自身积极主动的努力改变被虐待的现状。在遭受虐待时,老年人应第一时间呼救,寻求来自同伴的帮助,或拨打紧急电话寻求来自社会正式组织的帮助。在虐待行为发生之后,立即向民营养老机构负责人反映并与自己的家人取得联系。如果在机构方面介入后虐待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老年人可以在家人的陪同、建议和帮助下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老年人应该加强法制意识的培养,主要通过观看电视栏目和参加社区或机构的普法活动来获取相关法律知识,尤其需要关注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律,如关于老年人权利保障的法律、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关于虐待的界定和处理的法律、关于财产继承的法律等。除了老年人的自我保护,老年人子女的积极关注也是避免老年虐待必不可少的条件。老年人子女的积极关注不仅包括时常探望老人,还包括及时发现老人的问题、倾听老人的诉求。当老人告诉子女自己遭受虐待时,老人子女应当积极主动干预,捍卫老人的尊严,帮助老人讨回公道。而当老人由于惧怕或者丧失表达能力,无法传达或倾诉自己的遭遇时,老人子女应当通过对老年人身体以及情绪的关注来了解老人在民营养老机构的生活境况,而不能敷衍了事,将探望老人看成是自己的一项任务。

(四)第三方的监督是确保缓解民营养老机构老年人虐待的最后一道防线

政府机关与民营养老机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因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对民营养老机构的运营和服务提供进行评估和监督是合适的而且可行的。有资质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是指熟悉民营养老机构运营,熟悉老年人特点、老年护理技巧以及老年人社会工作的评估机构,第三方机构通过对民营养老机构定期的探访和检查及时发现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老年人虐待问题及其解决情况。第三方独立机构对民营养老机构的监督不仅可以减少政府机关行政运行成本,而且可以发展第三方独立机构评估和监督能力。值得一提的是,有监督就会有震慑力,就会增加相关责任人的工作压力、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动力和热情,也就能够为民营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最后一道安全网,将违法和虐待老人行为挡在安全网之外。

四、结论与探索:从“老有所养”到“老有所乐”

民营养老机构的老年虐待是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存在,然而虐待方式主要以软暴力为主,硬暴力较为罕见。护工的个人素质差、老年人子女的不尽责和机构的制度缺失等,都是导致民营养老机构老年虐待的重要原因。缓解民营养老机构老年人虐待难题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这不仅需要老年人加强自我保护,也需要法律法规的完善,还需要民营养老机构加强监管和控制以及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缓解老年人虐待更需要站在一个广阔的视角,将老年人的虐待问题放到具体情境中,明确老年人遭受虐待的成因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化因素共同导致的。因此机构养老老年虐待的问题也不只是单一视角,而应从多角度出发,整合政府、法律、机构、老年人及其子女以及第三方监督机构的力量,追求多方合作的合力来将老年人福利提升工作向前推进,以真正实现养老工作从“老有所养”到“老有所乐”的转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5)[M/OL].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5.[2016-03-05].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5/indexch.htm.

[2] 前瞻产业研究院.2015—2020年中国老年健康服务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机会分析报告[R/OL].(2015-07-02)[2016-03-05].http://bg.qianzhan.com/report/detail/459/150702-dc7dce3e.html.

[3] 陈友华.中国养老制度设计问题与认识反思[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3):59-66.

[4] 辛木.“虐老”事件给我国养老体制敲响了警钟[N].中国改革报,2011-06-07(3).

[5] ACIEMO R,HERMANDEZ M A,AMSTADTER A B,et al. Prevalence and correlates of emotional,physical,sexual,and financial abuse and potential neglect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National Elder Mistreatments Study[J].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2010,100(2):292-297.

[6] 张颖新,张静平.老年人虐待问题研究进展[J].湖南中医药大学学报,2012,32(6):64-66.

[7] MENDONCA J D,VELAMOOR V R,SAUVE D. Key features of maltreatment of the infirm elderly in home settings[J].Canadian Journal of Revue Canadienne De Psychiatrie,1996,41( 2) : 107-113.

[8] 李虹彦,殷欣,刘涛,等 .社会养老机构中虐待老年人问题的现状与思考[J].中国老年学杂志,2012,32(21):4846-4848.

[9] 刘珊.当前“虐待老年人”问题的现象及对策研究[J].社会科学家,2013(7):46-49.

Elderly Abuse in Private Nursing Homes: Manifestations, Reasons and Countermeasures

WAN Yan

(School of History and Sociology, Huaibei Normal University, Huaibei 235000, China)

With aggravation of population aging and increase of core families, nursing homes have become an initiative choice or a passive choice for many elderly people. However, a great majority of them living in private nursing homes are in some degree badly abused. The abuse can be roughly divided into the soft and hard types, and it is usually caused by inferior quality of nursing workers, lack of supervision within the homes and neglect of duty of son and daughter of elderly people. There are six countermeasures to alleviate the problem, which include to perfect construction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trengthen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in these homes, improve nursing workers’ quality and ability, arouse duty awareness of son and daughter of elderly people, teach elderly people to learn to make self-protection and seek for positive intervention, and reinforce the third party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private nursing homes; elderly abuse; quality of nursing workers; welfare improvement

2016-07-04

安徽省高等学校质量工程项目(2014msgzs148:《安徽省省级名师工作室建设项目——郝文清名师工作室》)

万 艳(1990-),女,安徽宁国人,淮北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助教,硕士。

C916

A

1009-2463 (2016)06-0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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