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技资源高效利用立法的意义*

2016-03-18 12:22王清平
关键词:存量资源共享利用

王清平

(安徽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6)



论科技资源高效利用立法的意义*

王清平

(安徽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6)

科技资源高效利用是增量资源科学配置与存量资源共享以及其他多种有效使用方式的集成。基于与共享利用制度的比较,揭示科技资源高效利用立法在理念、效益和政治方面的意义。在理念上,其具有相当的社会道德高度,有利激发相关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减少制度执行阻力;在效益上,它能抓住科技资源增量这一无限部分,同时对相对有限存量资源的使用又不局限于共享一种方式;在政治上,符合“十八大”以来所坚持的法治治理模式下的改革创新道路。主张制定《科技资源高效利用促进法》,以取代科技部等四部委所主张的《科技资源管理法》或学者提倡的《科技资源共享法》。

科技资源高效利用;资源共享;存量资源;增量资源;立法意义

随着科技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越来越大,各国纷纷将科技发展当作其国家发展战略,科技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不断提高。与科研投入强度不断提高的同时,中国科技研发经费的不当使用和科技资源效益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为克服这一问题,应对之策“科技资源配置、整合与共享”应运而生。相对“科技资源配置、整合”而言,“科技资源共享”不仅存在较多的理论研究成果,其制度建设也更为突出。

一、科技资源利用有关现行法律制度的检讨

(一)科技资源共享与高效利用概念的比较

所谓科技资源共享,是指在国家整体规划与管理、政策调控和法规体系保障下,通过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开放与共用,通过社会服务使各种科技资源的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它所涉及的核心问题就是科技资源的提供与利用。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是实现共享的前提,而实现共享则是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的目的[1]。

本文所倡导的“科技资源高效利用”,是指通过一定的机制、措施并法律制度化,促使各类科技资源科学配置,坚决抑制财政性科技资金的贪腐、不当使用行为,减少现有物化科技资源的闲置,通过共享以及其他多种方式激励现有物化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与科技资源共享相比,这一概念有如下特点:

第一,科技资源高效利用的对象包括存量和增量两部分科技资源。共享的对象只能是现有的、物化的存量科技资源[1],比如,大型仪器设备、信息资源及自然科技资源,而科技资源高效利用的对象,除存量的物化科技资源外,还包括财政性科技资金即科技财力资源等增量科技资源①。

第二,科技资源高效利用将增量科技资源的配置放在首位。所谓配置,一般是指各种资源“在各个科技活动主体和时间、空间等方面的分配和组合,其目的在于使得科技资源的产出效率能够得到最大化”[2]。科技资源配置存在微观、中观以及宏观三个不同的层面[3],但这里它特别突出财政性科技资金在某个地区或某个部门内即中观层面的分配科学合理。严格地说,科技财力资源应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企业自身投入的科技资金,另一是财政性科技资金。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它能够审慎对待自己的资金投入,这种资金一般无须担忧是否高效利用。

第三,科技资源高效利用能够兼容共享使用方式。现行制度上的资源共享主要是指社会共享,即不同法人组织之间的共享。在高效利用理念下,有关存量科技资源的共享仍然可以是高效利用的一个环节一种使用方式,除此以外,对存量资源的社会利用还应该有其他创新使用方式,以及法人组织内部如何挖掘资源使用潜能等措施。可以说,科技资源高效利用是增量资源科学配置与存量资源共享以及其他多种有效使用方式的集合。

第四,科技资源的高效利用需要借助一定的机制、措施并法律制度化。一方面要依靠机制和措施来激励科技资源发挥最大化的作用,另一方面要依靠机制和措施惩处和纠偏科技资源的浪费和闲置。同时,好的机制、措施要进一步细化、可操作化并法律制度化。

(二)共享理念下科技资源利用制度的困境

在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除经济组织存在国有和集体所有外,从事科学研究的组织基本只有国有一类,虽然科技资源也分散在各个组织之内,但只要国家需要都会与其他组织无偿分享,我们从诺贝尔奖获得者屠呦呦提取青蒿素过程有关报道就可以看出端倪。1981年6月,卫生部发布《医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它开篇明确“为了加强医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更好地为科研工作服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合理引进和购买仪器设备,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这应是中国就科技资源的利用较早提出的专门制度规范。1982年3月,当时的国家科委发布了《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它强调大型精密仪器在采购上要实行“计划管理”,使用上实行“协调共有”。这实际上是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科技资源共享制度安排。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被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体制的取代,商品意识和市场意识逐步深入人心,追求自身利益不仅是个人的向往,也成为绝大多数社会组织奋斗的动力,来源于财政的科研资金及其转化而来的物化科技资源自然也成为科研机构争夺的对象,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物化科技资源的垄断、闲置问题就凸现出来,到本世纪初,“中国已形成了一种闲置严重与建设重复并存的局面”[4]。

在专门的科技资源共享制度建设上,最早提出的是中国气象局于2001年11月12日发布并生效的《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但最重要的是2004年6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由科技部等四部委联合制定的《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它强调:“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是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进行的战略重组和系统优化,以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其主要任务在于“构建和完善物质与信息保障系统”,最终以制定《科技资源管理法》的形式建立共享制度体系。2005年7月18日科技部等四部委又共同发布了《“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由此,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科技资源共享实践开始运作。该《纲要》和《实施意见》具体要建设六类平台,但涉及的科技资源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大型仪器设备,二是自然科技资源,三是科技数据、文献和成果等信息资源。

前述三大类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实际上以各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统筹建设为主。以安徽为例,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安徽省有两个平台比较突出,一是由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导建立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二是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主导建立的有关图书资料共享的“高校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前一个平台确实为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提供了一个机会,但问题是拥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是否愿意将自己的仪器设备在平台上展现由自己决定,因此,现有大型仪器设备是否得到有效使用、其他单位是否继续采购相同仪器设备该平台无能为力。受著作权的限制第二平台仅仅起到文献检索的作用,且被检索的对象主要为电子档的论文,因高校一般都购买了一些常用的数据库,可以说本省“高校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目前并没有发挥多大作用,如果一个教师想到其他高校借阅纸质图书,目前虽有政策支持但实际上还做不到。比如,2014年8月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推进高等学校教育科研资源有序开放的意见》(皖教高[2014]13号):“请各校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具体实际,抓紧制定教育科研资源有序开放方案,在校内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于9月30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教育厅高教处。”但遗憾的是至今尚不可能[5]。总之,共享制度虽然已经出台了十多年,但效果十分有限。其根源有“共享制度强制性不够、法律地位不高、不够具体”等原因[6],但更重要的是理念上的问题。

二、促进科技资源高效利用立法的理念意义

(一)科技资源利用相关立法理念的比较

科技资源共享是科技资源利用的一种方式,虽然其制度建设的目的有“以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但其基本理念还在于“共享”:即归属不同所有者的科技资源或散落在不同社会组织中的国有科技资源,因资源具有重复使用性或能为多方使用性②,为避免闲置浪费,非国有科技资源的所有权人或国有科技资源的占有者,在法律上有义务向社会公开其手中的科技资源,并允许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条件地(比如有偿)使用该科技资源。也就是说,科技资源“使用权”强制性地被分享是科技资源共享理念的核心。之所以中国科技资源共享制度的落实效果不彰,有以下原因:

第一,共享理念与当今中国的社会心理有落差。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追求自身利益并予以控制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心理,在中国即使许多社会组织的财产具有国有性质,这些组织仍然具有这种社会心理。此社会心理的本质在于“自控”,即自己对手中“资源”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予以控制,科技资源共享理念的核心在于强制分享科技资源的使用权,它与这种“自控”社会心理存在落差,强制推行共享制度有强人所难之嫌,资源所有者或控制者会借理由阻挠拖延。

第二,共享理念下的共享制度只能属于“软法”规范。“所谓‘软法’,是指不依赖或者不直接依赖国家强制力实施的,主要依靠团体成员自我约束得以实现的某种规范文件或机制。”[7]软法是相对于“硬法”而言的,“不依赖或者不直接依赖国家强制力实施”是其与硬法的主要区别。占有科技资源的社会组织主要有两类,一是企业,二是大学和专门的科研机构。从民法角度它们或是企业法人或是事业法人,其中,企业多表现为公司型的企业法人,大学为事业法人,专门科研机构有些是事业法人,有些则是企业法人,随着改革的深入,科研机构会越来越企业法人化。中国《民法通则》第37条列举了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包括“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两个条件意味法人对其名下的财产有独立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中国《公司法》第3条第1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法律条款虽然没有明确法人名下的财产归属法人“所有”,但具有“所有”之实,即使这些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为全资性国有也是如此。通常说某个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大学为国立大学,这只是从所有制角度的判断。依据中国现行法律,对全资性的国有企业或大学,任何政府部门都无权支配这些企业或大学的财产,相对政府而言,作为法人的企业或大学反而有权依法支配其名下财产。正是基于这样的法理,政府提出的共享制度只能属于软法性质,发挥倡导作用,政府部门主导搭建的共享平台也只有居间作用。

第三,现行制度下大学等事业法人尚不具有保值增值的内在动力。对企业而言,追求自身利益是其本性,占有科技资源是否与人分享是一个利益判断问题,有利自然会分享,此时共享制度可有可无,但不利就会拒绝分享,比如某项大型仪器成为其获得超额利润工具时,此时共享制度就是累赘,会千方百计拖延、阻挠、对抗。对于已经企业法人化的专门科研机构和大学而言,其对政府主导的共享制度的态度与普通企业无异,但对于依然主要依赖财政支撑的大学和专门科研机构,实际上不存在资源闲置、亏损等法律责任,对很多事物的态度会表现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因而没有通过资源共享手段获得收入或资产保值增值的内在动力。

(二)科技资源高效利用立法理念的长处

相较于科技资源利用中的共享立法理念,科技资源高效利用立法理念更加明了科学。具体表现为:首先,高效利用立法理念直接表明了立法目的。“高效利用”一词从正面表明了立法的目的在于要高效利用科技资源,提高每一种每一份科技资源在科学技术事业中的效率与效益,既要反对科技资源的浪费,也要反对科技资源的闲置,至于采用何种手段暂且不论。相反,科技资源“共享”立法理念,虽然其目的也在追求发挥科技资源的效能,但它直接表明的是科技资源利用的手段“共享”,中国近十多年的“共享”立法及其实践表明,共享虽取得一定成就,但成效不彰。

其次,高效利用立法理念具有相当的道德高度。科技资源的源泉无论是来自国有财政性资金还是源于企业自身的投入资金,也不论现有科技资源的所有权性质是国有还是非国有,立法理念上强调一切科技资源都要高效利用,绝不会引起非议责难,这源于科技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对暴殄天物现象的鄙视心理。各行各业都重视管理,管理的目的就在于挖掘潜力追求效益。相比较而言,共享立法理念是将他人手中的资源由独享变为共享,与现阶段社会心理有落差,因而缺乏社会道德高度,必然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抵触。

再次,高效利用立法理念可以减少制度执行阻力。在科技资源的利用上,共享立法理念和高效利用立法理念采用的机制不同,前者强调了资源所有者或占有者分享手中资源的义务,即应该怎样做。但该义务却又缺乏相应法律责任作为支撑,一旦找到相应的理由就可以拒绝。比如,大学图书馆往往以尚不能满足本校师生需求的理由对抗社会开放要求。后者机制重点不在于资源所有者或占有者本身的义务,其着眼点在于资源本身能不能发挥有效利用,至于采用何种使用方式并没有做出限制,允许根据各自的特点自行选择,因此,高效利用立法理念可以减少执行阻力。

最后,高效利用立法理念可以发挥各方积极性。高效利用立法理念直接表明了立法目的没有提及实现目的的手段,这有利于充分激发科技资源相关主体的主观能动性。科技资源如何才能发挥最大效益,应该采用哪些利用方式方法?措施路径如何等?科技资源相关主体完全可以通过开阔思路、积极探索找到答案,并能实现科技资源得到高效使用和相关各方利益最大化。更重要的是,高效利用立法理念并不排斥科技资源的共享利用方式,只要相关主体有意有利就可采用。相反,科技资源共享立法理念框定了资源利用的方式,大大限定了科技资源相关主体的积极性。

除以上四个方面理由外,科技资源高效利用立法理念比共享立法理念更加科学还在于——共享立法理念只限于存量科技资源的利用,不能涉及每年新投入的财力资源即增量科技资源的利用,而科技资源高效利用立法理念不仅可以适用于存量科技资源,还可以适用于增量科技资源。相比较而言,增量科技资源是否得到高效利用比存量科技资源的高效利用更加有意义,这体现了科技资源高效利用的立法效益意义。

三、促进科技资源高效利用立法的效益意义

(一)增量科技资源是否高效利用是科技资源充分利用的关键

存量科技资源相对是有限的,增量资源则是无限的。中国已经实施的科技资源共享制度主要指向存量资源。《纲要》欲建设以下六个共享平台:第一,研究实验基地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第二,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第三,科学数据共享平台;第四,科技文献共享平台;第五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第六,网络科技环境平台。在这些共享平台中,第一平台涉及的科技资源主要为大型科学仪器与设备;第二平台涉及的科技资源为动物、植物种质资源,微生物菌种、人类遗传资源,标准物质、实验材料,岩矿化石标本和生物标本等自然科技资源;第三、第四、第五平台涉及的科学数据、科技文献和科技成果可以统称为广义上的科技信息资源;第六平台是借助高效性计算机和网络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串联起来,其涉及的资源涵盖了前述第一和第三两平台中的科技资源。在这六大平台三类科技资源中,自然科技资源不以人的意志转移而客观存在,无疑属于存量资源;大型科学仪器与设备是通过科技资金购买转化而来的,因客观存在而为存量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和科技成果等科技信息资源,是科技人员科研过程及其结果的记录和总结,自然也属于存量资源。但在科技资源中还有一项巨大的资源——每年源源不断投入科技事业的资金,它是除自然科技资源外其他科技资源的源泉,属于增量科技资源。资金具有一旦被使用即不复存在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被分配,而不能成为共享的对象。财政性资金或企业自有资金在未被分配用于科技活动前都不属于科技资源,一旦确定用于科技活动并分配给具体的科技主体才为科技财力资源。换句话说,科技财力资源只存在分配或配置问题。基于共享科技资源本身的属性及科技资源共享理念,科技资源共享制度无法适用于科技财力这一增量资源,加之“法律基础是财政科技投入体系的制度保障”[8],因此,科技财力资源的利用只能采用高效利用立法理念及其制度。

据统计,中国近年来科技财力资源投入的数量与强度增长十分惊人。比如,2005年R&D经费支出总额达到299亿美元,R&D经费强度为1.34%[9],9年后的2014年,研发经费投入总量为13 015.6亿元,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为2.05%[10]。这些数字说明我们对科技财力资源的高效利用在整个科技资源利用效率与效益上处于多么重要的地位,抓住了对科技财力资源的高效使用无疑抓住了主要矛盾,充分体现了科技资源高效利用立法的效益意义。

(二)科技资源高效利用立法可以优化存量科技资源的使用

科技资源高效利用立法理念,既可适用于科技财力这一增量科技资源,又可适用于物化的存量科技资源。科技资源高效利用立法理念只是明确了立法目的,并未限定何种使用方法,共享立法理念则突出了使用方法。尽管两者在理念上存在差异,但高效立法理念并不排斥共享方法,共享应该是物化类科技资源利用中的一种重要方法。因此,在科技资源高效利用立法理念下,仍然可以保留并完善现有科技资源的共享平台,推动科技资源全社会共享,促进科技资源得到充分而高效利用。

但在科技资源高效利用立法理念下,对存量科技资源的利用不能仅仅局限于借助共享这种方法以及共享平台,应该通过贯彻高效利用的立法理念,采取有效制度安排激励存量科技资源的所有者或占有者勇于创新,提出积极有效措施提升存量科技资源在全社会以及本单位内部的利用效率与效益,避免闲置浪费。为完成科研调查数据,作者曾经要求名下硕士生于2015年4月13日-17日对进入所在学院图书资料室师生人次进行统计,要求与管理员同步上下班。该周从星期一至星期五气温、天气非常宜人,但“此资料室一周内的访客集中于周一、周二、周三,至周三时人数最多;一周内平均每天有一人来还所借书目,借书人次在周一、周二、周三均为一次,至周四、周五则无人借书;至此来资料室专门阅读者寥寥无几,周二、周三分别为二、三人,周一和周五资料室鲜有师生来此查找借阅资料”[11]。该学院资料室库房和阅览室各有三大间200多平方米,显示了这些房屋资源及其内藏的图书信息资料没有得到很好利用。这一调查统计数据并不是说该院师生不爱学习,主要原因还在于大量资料已经电子信息化、互联网化,师生需要的资料相当多的可以通过本校图书馆互联网平台获取。

又如,作者去年为查找2014年所在省某项经济统计数据,特到本学院资料室查看《2014年安徽统计年鉴》,发现它已经被人借走,只好到学校图书馆借阅,仍发现被人借走,且电脑显示归还日期为三个月后,无奈只好到本校经济管理学院资料室借阅。这一小小事例可以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大学各学院的资料室已经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完全可以并入学校图书馆,集中各类图书信息资料,既能节省一大笔资料采购经费,同时可以腾出各学院资料室相应房屋空间资源。就本校而言,学校新图书馆是学校最大最漂亮最现代化专业化的大楼,共9层达42 546平方米,是师生读书学习的好地方。二是图书馆也应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确保每一类资源价值得到最大化。比如,一般图书或者存馆图书有多本的可以允许外借,而像统计年鉴之类的工具图书根本不能外借,需要相关数据尽可复制或扫描。总之,存量科技资源的利用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提高其利用效益效率、发挥其价值最为关键。因此,除可以继续采用共享方式外,对存量科技资源的利用主要应该通过深化改革的方式,激励存量资源支配者积极主动盘活手中资源,提高其效益。

四、促进科技资源高效利用立法的政治意义

(一)走法治治理之道路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大学和主要科研机构大多为国家所有,且拥有一大批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可以说全国存量科技资源相当大的部分由它们掌控,但基于法律制度的欠缺,加之国有性质往往决定了这些单位普遍欠缺提高存量科技资源利用率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是否要避免存量资源的闲置主要取决于单位管理者的觉悟。多年的实践表明,通过下发一些促进科技资源利用的政策文件或倡导性法律制度很难发挥作用。在增量科技资源高效利用方面,科研项目以相同或相近题目重复申报重复获得科研资金资助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本人很多年前也有思考[12],政府管理部门也采取了一些针对措施,比如,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有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当年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负责人,不能申请教育部一般项目,但这一规定仅限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教育部人文项目之间负责人的关系,并不能堵住与其他部委或地方省级项目之间的重复。总之,国家需要通过深化改革,通过体制和机制的变革,促进存量资源的占有者及所有者变被动为主动,从自身内部挖掘提供存量科技资源利用率的动力,同时科学配置增量资源,不断提高财政性科技财力资源的利用效益。

怎样促进科技资源的高效利用、如何改革,需要法律制度化。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这一论述实际上就是“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有关改革与法治关系的总结概述。就科技资源利用上如何高效、创新、改革需要走法治化的道路。

(二)遏制科技领域腐败与不端

腐败是社会转型时期容易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中国科技领域也不例外。目前,中国科技领域中的不端或腐败行为,主要表现两个方面,一是对科技数据与成果的伪造、虚构或剽窃,二是对科技资金的骗取、挪用或其他不当使用。就科技数据与成果的伪造或虚构而言,涉嫌科技项目设置目的不能实现,原项目投入的财力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对剽窃者而言,如果其本身以某项目为支撑,该项目的资金也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就科技资金的骗取、挪用或其他不当使用情形而言,财力资源自然是无效投入。总之,不论哪种情况,都是对增量科技财力资源高效利用理念的违反。科技项目从立项到实施再到成果的推广,无不需要科技财力的支持,在整个过程中除科技因素本身导致财力投入风险外,要努力抑制、剔除相关人员故意侵占科技资金的行为,激励相关人员不断提升科技财力的使用效果。

无论怎么改革创新探究科技资源高效利用之策,或抑制科技领域不端与腐败,都需要走法治化的道路,有必要将科技资源利用领域的改革创新成果法律制度化,并采用硬法与软法相结合的规范,以《科技资源高效利用促进法》的形式呈现出来,建立起中国以《科技进步法》为核心,以促进科技资源高效利用、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和中小企业发展等具体内容的科技法律体系。

随着国家发展的科技引领战略实施,加之科技投入越来越多,有必要重视科技资源利用的效率与效益,需要将存量科技资源共享立法理念变为将增量科技资源包括在内的所有科技资源高效利用的立法理念,制定《科技资源高效利用促进法》,取代《纲要》所主张的《科技资源管理法》或学者提倡的《科技资源共享法》,以此提升中国存量和增量科技资源的作用,同时遏制科技领域中的不端与腐败行为。本文仅仅提出了科技资源使用管理的一种新思路,至于科技资源具体如何高效利用、未来的《科技资源高效利用促进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注释:

①科技人力资源也属于科技资源,且存量和增量中均存在。限于篇幅本文有关科技资源高效利用问题的探讨仅以物化科技资源和财力科技资源为对象,但这并非科技人力资源不存在高效利用问题。

②比如科技仪器可以重复使用,菌种虽然不能重复使用但可以通过培育分离给不同主体使用。科技资源的重复使用性或能为多方使用性,决定了科技资源即使被共享原所有人或支配人仍然能够维持对该科技资源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

[1] 马怀德,张红.科技资源共享立法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90,260-261.

[2] 沈赤,章丹.政府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9.

[3] 周伟.省域科技资源配置效率评价研究[M].合肥:中国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24.

[4] 于兆波.科技资源共享立法与政府职责研究[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1.

[5] 陈牧,陈群.记者探访:合肥仅1所高校图书馆按规定向市民开放 [EB/OL].(2015-04-02)[2016-03-25].http://www.ahwang.cn/hefei/20150403/1417350.shtml.

[6] 皮晓青,唐守渊,冯驰,等.科技资源开放与共享策略研究[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54-55.

[7] 罗豪才.软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48.

[8] 聂颖. 中国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148-149.

[9] 科技部.中国R&D经费支出特征的国际比较[EB/OL].(2006-12-12)[2016-03-25].http://www.most.gov.cn/kjtj/201506/t20150630_120389.htm.

[10] 国家统计局,科学技术部,财政部.2014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EB/OL].(2015-11-23[2016-03-25].http://www.most.gov.cn/tztg/201511/W020151124374223901046.pdf.

[11] 陈强.物化科技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建设研究[D].合肥:安徽农业大学,2015:22.

[12] 王清平.科技研究项目及成果网络登记平台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09(2):22-26.

On Significance of Legislation on Efficient Utiliz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sources

WANG Qingping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nhu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Hefei 230036, China)

Efficient utiliz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sources is scientific allocation of incremental resources, sharing of stock resources and integration of other effective utilization patterns. Based on comparison with sharing and utilization system, this paper aims at revealing the significance of legislation on efficient utiliz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sources in concept, benefit and politics aspects. In concept, the legislation is on a rather high level of social morality, and is beneficial to arouse enthusiasm of relevant social subjects and reduce resistance in its implementation; in benefit, it concentrates on increment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sources such an infinite part, and meanwhile utilization of relatively finite stock resources is not limited to sharing such a single way; in politics, it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form and innovation road under the model of governance by law since the 18th CPC National Congress. Besides, this paper suggests legislating aPromotionActforEfficientUtilizationof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Resourcesto replaceAdministrativeLawof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Resourcesput forward by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other ministries as well asLawof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ResourcesSharingput forward by some scholars.

efficient utiliz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sources; resources sharing; stock resources; incremental resources; legislative significance

2016-09-26

安徽省软科学计划项目(1402052031:《科技资源高效利用地方立法研究》)

王清平(1965-),男,安徽怀宁人,安徽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D922.17

A

1009-2463 (2016)06-007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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