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娟,董 红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人文社会发展学院,陕西 杨凌 712100)
环境责任保险需求不足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刘 娟,董 红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人文社会发展学院,陕西 杨凌 712100)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陷入了“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市场需求不足是其重要表现之一。购买动力不足、购买能力有限、国家政策导向不明晰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增加环境责任保险市场需求,关键是要加大环境规制力度,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加保险产品市场供给,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完善关于强制投保的法律法规,从而推进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完善环境侵权损害救济社会化机制。
环境责任保险;环境风险;需求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自1991年开展试点至今,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在收获一定的成绩和经验的同时也陷入举步维艰的尴尬困境:试点地区发展缓慢,环境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疲软。1991年,我国率先在大连、辽宁、沈阳等地开展了环境责任保险试点,但效果很不理想,投保企业数量稀少,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了无人投保的尴尬局面。2007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环境责任保险,该意见发布后,全国大多省市都积极宣传推广环境责任保险,但企业投保数量仍非常少。2013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环保部又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很多省市的政府部门都积极响应,表示要进行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的法治建设与实践推广,多采取发布“试点企业名录”与环境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来约束企业投保,但投保企业大多为高风险的国有企业,且数量普遍较少[1]。环保部2014年底对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在2014年11月15日及之后的投保企业名单统计发现,全国22个省市共有5 000多家企业在保,江苏省是投保企业最多的省份,达1 932家,其余省份大都较少,其中,河南、吉林和海南三省的投保企业为零,这与我国巨大的企业基数形成鲜明的对比,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还有巨大的市场空间[2]。2015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52条明文规定了国家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给我国陷入困境的环境责任保险注入了新的发展动力,但该规定原则性太强,对于增强环境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不具有很好的推动作用。因此,只有找到我国环境责任保险需求不足的原因,并提出相对应的对策建议,才能促使环境责任保险实现其功能价值,完善环境损害救济社会化机制。
保险需求是指在特定时期内,消费者对于保险商品的需求量。影响需求的两个因素分别是消费者的购买动力和购买能力。购买动力的来源包括内在动力和外部的约束和刺激,其中内在动力是指消费者自身的环境风险意识和责任,外部约束和激励是指企业面临的环境风险;购买能力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市场供给状况[3]。环境责任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的结合体,其需求还受国家法律政策导向的影响。因此,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我国环境责任保险需求不足的主要原因。
(一)环境法律风险低
企业的环境风险越大,其转移风险的需求就越迫切。环境风险包括环境事故风险和环境法律责任风险,环境事故风险是指发生环境事故的风险,该风险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不可操纵性,无法从制度层面对其进行规制。因此,此处的风险主要是指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风险。环境法律责任风险是指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其决定因素不仅包括立法层面上规定的企业污染环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大小,也包括执法活动的严苛程度。目前我国企业面临的环境法律责任风险总体较小:在立法层面,现有法律法规对环境侵权行为及配套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当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往往难以归责、对环境处罚规定的力度太低且原则性太强,与此相关的配套标准不健全、罚款成为环境处罚的主要方式,数额较小且设置了一定的上限、受损的环境生态系统往往并不计入环境损害中[4];在执法层面,执法力度不够,执法人员缺少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污染企业往往只需要承担少数的修复费用,大部分需要政府和社会来负担。以紫金矿业为例,该企业在2010年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当时专家估计生态环境损失高达数亿元,但最后企业的民事赔偿只有3 000余万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如果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30%进行罚款。最终,对紫金矿业的罚款只有900余万元[5]。企业污染环境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较轻,难以对企业形成威慑作用,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成本大于违法成本,企业出于经济目的的考量,为了减少其生产成本,可能会更愿意将资金投入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的责任承担上,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投保意向不强烈。
(二)社会公众保险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
风险管理的方法主要包括风险回避、风险转移、风险自留等。保险是风险转移的重要方式之一,当企业面临一项风险,是否选择保险来实现风险的管理直接取决于企业的保险意识[6]。一般来说,企业的保险意识越强,企业选择保险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可能性就越大,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就越强。根据《保险大辞典》:“保险意识是指公众关于保险的思想、观点及心理反映,它体现公众对保险概念、性质、职能作用的认识以及由此产生的理论观点,以及对保险的需求、感觉和评价。”[7]我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环境责任保险的起步更晚,公众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认识还不够深刻,还处于观望阶段,内在投保动力不足。
受害者的维权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环境责任保险的需求。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厌诉”思想,当消费者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或者草草私了。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保险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日益加强,保险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加强。据中国社会所的调查报告显示,已经有超半数的消费者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通过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解决[8]。但是环境污染具有其特殊性,受害者往往是社会群体,这就导致很多人会滋生“搭便车”的想法,希望依靠其他受害者的索赔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行为无形中会纵容企业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即使自己污染了环境,也不一定会承担责任或者只需承担少部分责任,从而对于环境污染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三)保险产品市场供给不足
供给与需求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保险产品的市场供给短缺造成需求的疲软。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起步较晚,国内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水平和能力都有所欠缺,不能很好地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目前保险公司大多只承保突发性、偶然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基本不对渐进性、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承保。但是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复杂性、潜伏性,很多环境污染损害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因而企业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概率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兴趣。
环境污染有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等多种形式。但是大部分保险公司只推出一种保险产品——污染责任保险,该险种承保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的各类污染以及这些污染所造成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而引起的赔偿责任,以及对污染现场进行清理的各种费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企业可以同时面临这些污染。这种单一笼统的保险险种可能会让企业为自己本没有的污染买单,增加其投保成本,从而削弱了企业的投保意愿。
(四)保险费率高,赔付率低
在我国,根据所处行业的不同,环境责任的保险费率大致在2.2%~8%之间,而其他财产险的保险费率多为千分之几,如此高昂的保险费率会使企业对于环境责任保险望而生畏[9]。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是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费率是在西方国家的费率基础上稍作调整而得出的,没有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保险业的发展情况以及民众的环保意识等现实国情。同时,与高昂的保险费率不协调的是较低的赔付率,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除了费率的制定存在不合理外,还由于环境责任保险的理赔案例少,由于目前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是事故险,其发生率相对较低,从而导致赔付率低。深圳市自2009年开展环境责任保险试点至今,仅有一起理赔案件,同时国内其他城市也面临这一问题[10]。高保险费率和低赔付率不仅仅影响企业的投保能力,使一部分企业承担不起高额的保险费,同时也导致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观望,甚至会质疑环境责任保险的应有价值。
(五)缺乏强制推行的依据
在我国不具备完善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关企业保险意识薄弱、保险产品市场供给不足的条件下,我国难以形成自发性的环境责任保险市场,需要政府的行政手段去推行,强制将一部分企业纳入环境责任保险,实现该险种的保险功效。2013年,国家环保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很多地方政府积极响应该意见,对一部分企业开展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条明文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可以看出二者的规定相冲突,该指导意见的法律效力还需要进一步明确[11]。2015年《环境保护法》对于环境责任保险是否要求强制投保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我国对于推行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缺乏法律依据,试点地区推行的强制投保也处于一定的尴尬局面,地方政府对扩大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没有积极性,从而导致保险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的减少。
(一)加大环境规制力度
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风险,是通过外部的约束来刺激保险需求。在立法层面上,要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确定有利于受害者的环境侵权责任机制,加重对环境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扩大环境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同时要完善相应的配套机制,明确规定严格的认定标准、损害救济标准和处罚程序,使法律内容更具可操作性。同时法律也应该赋予执法人员一定强制执行权;在执法上,执法人员要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执法,使环境处罚措施能够得到良好的落实。
(二)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和维权意识
环境风险的增加为环境责任保险提供了大量的潜在需求,而企业保险意识的增强则可以将这些潜在需求转变为实际需求[12]。影响公众保险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主要因素是公众的文化素质和对保险的了解程度。因此,国家应该加大教育支出,增强全民的教育文化素质,同时要为公众了解和收集相关资料提供便捷的平台,借助于现代传媒手段加大宣传与教育,普及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增设维权渠道[13]。同时需要社会公众积极主动学习,自觉提高其文化水平和认识水平。
(三)增加保险产品市场供给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承保渐进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社会基础和实践条件。因此,可以将渐进性环境污染事故逐步纳入投保范围。在具体险种方面,由于环境污染包含的种类很广,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等,就我国现阶段而言,不可能针对每一个环境污染的形式都推出一个险种,可以先推出比较常见的环境污染形式的险种或者针对特定区域推出特定的险种,等到环境责任保险发展成熟再推出其他的险种。例如,可以先推出水污染责任险、大气污染责任险、土壤污染责任险等单一的险种;对于机场等区域可以推出噪声污染责任险;对于核电站可以推出核污染责任险等。保险公司为每一个险种制定其保险范围、保险费率等,企业可以单独投保一项,也可以同时投保多项,对于投保多项的企业,保险公司可以进行险种的整合,从而给予企业一定的优惠。通过推出单一的环境风险险种,可以使保险的供给与企业的实际需求结合起来,从而增加企业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兴趣与积极性。
(四)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制定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推广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针对目前我国保险费率偏高的现状,政府可以协同保险公司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保险业的发展情况等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在此基础上实行保险费率差别浮动机制,即对不同的行业根据环境风险大小实行差别费率,对同一行业的企业根据所处位置、设备、环保措施等情况实行浮动费率[14]。对企业的环保费率实行逐年调整,调整的参数主要是企业发生的环境事故次数,即企业在过去一年内发生的环境污染次数越多,其保险费率越高,反之亦然。采取这种方法不仅调动了企业的投保动力,也促使企业更加注重自身风险管理。
(五)完善关于强制投保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一切制度运行的保障。我国可以在总结归纳现有的规定政策的基础上由国务院现行制定《环境责任保险条例》,在条例中对是否推行强制性责任保险进行明确规定,再进行相应的配套制度建设,对强制投保的条件、范围、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等到实践成熟的时候再制定《环境责任保险法》,为我国推行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因为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违背契约自由原则,因此,在立法上要严格确定强制投保与非强制投保的界限,增加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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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uses of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Shortage of Demand for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LIU Juan,DONG Hong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Development, Northwest A&F University, Yangling 712100, China)
After more than twenty years of development,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in China has fallen into an embarrassing situation, with shortage of market demand being one of its important manifestations. Causes of such shortage mainly include weakness of purchasing power, limit of purchasing capacity and unclarity of the orientation of national policy. In order to increase market demand for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it is essential to strengthen efforts to regulate environment governance, raise public awareness of insurance and right protection, increase supply in insurance products market, determine a reasonable premium rate, and perfec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compulsory insurance. By doing so,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can be accelerated, and socialized mechanism to relieve environment tort be further improved.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environmental risks; demand
2016-03-04
刘 娟(1992-),女,河北张家口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硕士研究生。
董 红(1972-),女,陕西兴平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博士。
D922.68
A
1009-2463 (2016)06-003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