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峰
(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P2P网络贷款监管法律问题初探
高峰
(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550025)
[摘要]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的产物,从其产生就与我国庞大的金融市场需求相适应,因而获得了蓬勃的发展。但是却因为缺乏法律的规制,以及政府监管的不足,使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呈现出异化的趋势。文章通过对P2P网络贷款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根据网贷平台发展的现实情况提出了相关监管建议。
[关键词]P2P网络贷款平台;运行模式;法律风险;法律监管
P2P网络贷款平台是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一种民间借贷模式。P2P网络贷款起源于对个人的小额贷款方式。P2P,即个人对个人的网贷平台,是联系借款人和投资人的网络平台,主要起到提供资金的供给和需求的中介作用。[1]近两年来,我国的网络贷款平台呈现爆发式的增长趋势,与我国的金融资源的分配不均,国有商业银行的长期垄断不无关系。因逐利性的驱使,广大的中低收入者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体系外,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P2P网络贷款平台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具有审批手续简单、高效、低成本且无需抵押担保的优势,网络平台制定促成交易的规则,为资金富余者与资金短缺者提供了联系的纽带,它不参与债权债务关系,只提供服务,并收取一定的中介费,实现各方利益的共赢。但是,由于我国的特殊法律和金融环境,使得P2P网络贷款平台在我国呈现异化的趋势。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现状及运作模式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现状
2005年,名为“Zopa”的网站在英国的开通,标志着P2P网络借贷的诞生。Zopa提供借款需求展示、交易撮合和信用评估服务,借款人在平台上注册后,可提交借款申请,平台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审核和信用评估后,把通过审核的借款需求发布在网站上;投资人可以查看借款列表,对感兴趣的贷款进行投资,然后根据合同约定获得投资回报。平台向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和管理费作为运营费用。此模式因具有覆盖范围广、受益人数多、融资成本低廉等优势,得到市场的热烈反应,2006-2013年,年度交易额增长接近20倍,增长率长期保持在50%以上。在此榜样的带动下,世界各地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呈现“井喷”之势,其中较著名的网络借贷平台有:美国的Prosper、Lending Club,德国的Auxmoney,日本的Aqush,韩国的ppofunding,巴西的Fairplace,等等。
我国首家小额信用无担保P2P网络贷款平台——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相比国外的平台起步较晚。拍拍贷意图为有资金需求和理财需求的人搭建一个安全、高效的平台,用户可以在拍拍贷上获得信用等级、发布借款需求、快速筹集资金;也可把自己的闲余资金通过拍拍贷出借给信用良好、有资金需求的人,从而获得收益。拍拍贷在创立之后发展迅速,截至2014年底,拍拍贷的注册用户已达600万,积累了近40亿条数据。从2011年开始,我国的P2P借贷市场开始爆发,平台数量和年度总交易额均以每年4-5倍的速度递增。
P2P网络贷款平台发展之初仅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扮演居间服务的角色,并不直接参与债权债务关系。但由于我国缺乏法律规制和金融业的长期垄断等因素,逐渐形成了庞大的资本需求市场,促使网络借款平台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为了获取市场份额,吸引更多的客户,有的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有的甚至直接参与债权债务关系。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作模式
通过对现阶段我国存在的网络贷款平台的观察与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的P2P平台运作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是纯线上经营,不要求抵押,效率高但是风险难控;另一种是线上线下结合,针对的是成熟投资人;还有一种是线下经营,风险相对较小。
1.纯线上经营模式
这是传统的P2P网络经营模式,平台的角色是中介人,主要是为放款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完成信用等级评定,促使交易的完成;还提供一些辅助的服务如信息的审核、转账结算及后期的贷款追缴;不参与借贷双方的交易活动,也不承担直接借贷关系所带来的任何义务和风险。我国的拍拍贷自成立至今仍坚持纯中介无担保模式,参与者有放款人、借贷人、借贷平台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他们之间主要存在三种法律关系:放款人和借贷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借贷双方的委托关系、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借贷双方的居间关系,但由于我国缺乏征信系统的认证和分享机制,导致此种模式的缺陷是风险控制机制坏账率高。
2.线上线下结合模式
P2P平台在国外主要是线上模式,它与国家发达的征信体系、个人信息登记制度有关。因纯线上经营具有风险难以把控、违约率和坏账率高的缺陷,我国的P2P网络平台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市场竞争力,开始与其他机构合作,共同为借贷业务服务,仍然保持在线上完成信息的整合、资金的积累,在线下开设分公司或是与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联合等形式获取用户信息,发展贷款客户。该模式主要由借款人在线上与平台达成借款意向,之后由网贷平台下分公司或是合作单位深入借款人所在地,通过对借款人全方位的调查,以及信用的审核,最终提出借款意见。[2]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是需要与其他机构推出理财产品或是担保业务,因此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增加了运营成本,并且在交易的过程中可能产生法律问题和经营风险。我国的易通贷就是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借款方则选取新能源、环保、医疗科技等行业中具有成长力的企业,并要求企业以实物抵押或是第三方担保公司担保,这就是易通贷在国内首创的产融结合模式。
3.线下运营模式
我国的宜信公司采取的就是这种运营模式虽然表面上看是充当信息提供和服务的职能,但在实际交易中充当的却是债权的转让。平台从事资金的放贷业务,作为初始的出借人,充当借款人和放贷人的纽带,平台对借款人进行资金的分配,先将自有资金借给债务人,获得债权人的地位,然后通过设计理财产品和优选计划的形式将债权转让给出借人,出借人与借款人并不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平台通过债权的转让和理财产品的形式集聚资金,使其具有传统金融机构的部分职能,吸储、放贷和推广理财产品。[3]
二、网络贷款面临的风险探析
P2P网络贷款平台是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满足了多层次借款者的资金需求,解决了低收入者和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符合我国普惠金融的理念,政府理应对其引导和扶持,以促进其健康发展。现行的法律法规处于缺位的状态,政府部门没有明确界定政府的责任,没有适当的监管措施,导致了我国网络贷款平台发展的无序,以及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一)网络贷款平台面临的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厘清了影子银行的概念,并明确了影子银行的监管责任分工,将“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督的信用中介机构”纳入影子银行的类别。要求加紧制定监管细则,落实监管主体,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关于规制P2P网络贷款的法律法规。[4]作为新型的金融交易平台,相关的操作程序和流程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规制,这将给网络贷款平台的运营带来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的网络贷款平台是在工商部门和工信部门领取执照,并按照中介服务公司或是贷款咨询公司的名义运营,并没有获得金融执照。有些贷款平台异化之后,从提供信息的中介摇身变为集存贷款于一身的传统金融机构,极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
我国法律监管的缺失极易诱发骗资等非法活动的产生,导致投资者的权益受损。我国特有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运营模式,使P2P平台容易受利益的驱使而实施犯罪行为。法律并没有规定网络贷款平台的自有资金和投资人的资金隔离制度,易导致公司挪用或侵吞投资人的资金。网络贷款平台与其合作的担保公司实际上都是由一人控制,投资人在相信第三人担保和高回报的诱惑下进行放贷,风险性较大。2014年,杭州国临创投、深圳中贷信创、上海锋逸信投的实际控制人的潜逃就是很好的例证。
我国法律规定,从事融资性担保必须经过专门机构的批准和监督,否则其担保行为则属违法。我国有些网络贷款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往往会提供担保机制,网络贷款平台依托自身实力提供担保,在交易之中,具有了融资担保的实质,涉嫌非法经营。
(二)借款人面临的风险
目前,我国有数千家P2P网络贷款平台,注册用户数量大,主要为用户提供小额贷款且无需提供抵押或担保,是一种信用贷款。为保障投资人的权益,要求借款人提供详细的相关信息,平台因此集聚了大量的数据信息。这时若忽视了对网站的技术维护和升级,就很容易遭到黑客的攻击,致使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有的平台工作人员为了牟取利益而打包出售客户信息,使客户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给借贷双方带来风险,不利于P2P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投资人涉及的风险
网络贷款主要采取“线上模式”和“线下模式”对借款人的资料进行审核。网络贷款平台要求借款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工资收入情况证明以及个人在中国银行的信用记录,但因我国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只能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综合分析之后考虑是否发放贷款,这样会使部分借款人有机可乘。当合同期限截止,部分借款人不能还本付息时,网络平台无法对借款人进行追债,平台的坏账率飙升,极大地损害了投资人的权益。据统计,全国网络贷款平台纯线上的贷款平均坏账率高达5%,远远超过了银行的平均坏账率,且相当一部分平台收益被坏账所吞噬。[5]
三、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法律问题的完善
我国网贷行业门槛低、监管弱、缺乏统一规则,由于中国这种特殊的法律环境和金融环境,P2P网络贷款平台从产生之日起就走上了逐步异化的道路。监管应该是自律和他律的结合,但行业自律覆盖范围窄,无强制性,作用有限,难以达到监管的目的,所以仍有网络贷款平台直接参与交易,具有金融机构的一些功能。因此,无论是从金融安全的角度出发还是网络贷款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看,都应尽快制定行业监管细则和统一标准。
(一)监管主体
对P2P网络贷款平台予以监管是为了规范行业的运营秩序,补救市场失灵,消除隐藏的各种风险,加快民间借贷的阳光化进程,充分发挥其在融资和投资方面的作用。
以宜信为代表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其参与了部分资金融通业务,而现行的法律对网络贷款平台仅以互联网中介机构进行约束,对资金融通业务并没有相应的监管部门。
我国对金融机构采取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在《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第三方理财和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网络金融活动等,应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从此可以看出,我国还没有法律法规对网络贷款平台予以规制,且政策性文件中没有明确监管主体。结合我国网络贷款平台的实际情况,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统一监管,由银监会负责对金融业务部分进行分业监管,负责具体监管标准和细则的制定。鉴于互联网技术的专业性强、银监会工作人员有限,应该加强和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并依据坚持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依法合规监管原则,以达到有效监管的目标,保障行业的有序发展。
现行法律未对网络平台的性质、经营范围、运行模式予以规制,因此可以由银监会牵头制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管理办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其法律地位,针对平台的类金融业务范围进行监管,对准入条件、账户管理和退出机制等方面予以规定,同时肯定其对繁荣民间借贷市场的作用。
(二)差别化监管制度
P2P网络贷款平台针对的客户是小微企业及中低收入者,满足多层次的贷款需求,监管难度较大。因此其监管制度应与传统的金融机构相差别,采用非审慎性监管模式,符合贷款平台的特征。
1.市场准入监管
由于P2P网络贷款模式的多样性和不断更新,因此切忌“一刀切”的市场准入标准,应根据P2P网络借贷市场的调研情况尝试分类许可,进行差异化的市场准入机制,为P2P网络借贷模式的创新提供预留空间。根据不同类别,从注册资本、人员资质、技术条件、营业场所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规定,实现金融安全与效率的平衡。[6]对于自身参与债权债务关系的网络贷款平台,可以参照其他民营银行的准入条件,不仅要在工商部门获取营业执照,还要获得特许经营权,对业务范围、运营规则等各方面做出全面而严格的规定。对仅作为贷款咨询的网络信息公司和信用中介的平台,其准入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2.运营监管
监管机构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应是全方位的,既要重视事前的准入监管,又要对事前、事后进行动态监管,对平台的运作模式和日常运营给予适当的规范,降低运营风险,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目前,许多P2P网络的贷款平台不局限于提供金融中介服务,还提供理财产品,自身卷入债权债务关系后,推出本金保障计划,对产品提供资金担保业务,且担保公司与贷款平台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可能涉及非法集资或洗钱的行为,无形之中增加了平台的运营风险。监管机构对从事借贷担保业务的平台,应要求其经过事前审批环节,并获得金融机构的特别许可,事中应有监督执法机构深入公司内部检查,要求公司披露运营中可公开的信息和数据,保证监管活动的有效性。
3.资金安全监管
P2P网络贷款平台在账户设置上应采取账户隔离制度,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分别进行管理,防止非法集资和洗钱事件的发生。可以采用与第三方托管机制,如和银行建立投资人资金监管账户,对投资人交易资金进行监管,确保平台不触碰用户资金,保证资金结算的独立性和安全性。平台资金和交易资金隔离后,客户资金专款专用,投资人与借款人的资金交易都通过银行实现,而且平台与银行有约定,明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银行对存放于本机构的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既可保护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又可维护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4.市场退出监管
有些平台自身提供信用担保业务,如果一旦平台未履行必要的手续,直接退出市场,则无法向客户提供持续放款和回收贷款的服务,将严重危害整个借贷行业的秩序。因此,有必要对退出机制做出规定和监管,强制P2P平台建立退出风险准备金制度,事先做好退出安排预案,增强平台的风险管理能力。退出机制中应包括自愿结算、清算、破产的基本条件,以及未履行合同的处理、资本金的赔付额度等问题。当企业因自愿解散、被撤销、依法执行破产等情况导致企业终止运营时,P2P平台可按其退出预案保障客户利益,有序退出市场。[6]
(三)完善配套制度
监管制度的良好实施,既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也要有相关的外部机制予以配合。国外网络贷款平台的有序发展得益于健全的信用体系和完善的自律制度。我国的网络贷款平台要稳步发展除需要监管机构依靠法律的规定予以监管之外,还需要依靠配套制度的建设——信用体系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的构建。
1.信用制度建设
由于全国性的信用体系还未建立,第三方征信体系处于起步阶段,这对依靠信用信息提供无抵押担保的借贷人而言是不利的。虽然央行征信系统在2013年初开始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客户信用数据接入央行征信系统,但由于当时的P2P网络贷款平台缺乏监管主体,所以没有将其纳入征信系统之中,[7]同时,平台内信用评级制度也尚未建立。
我国的数据信息主要把握在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手中,征信系统还没有实现共享化和公共化。因此,应尽快实施银行征信系统与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对接,由政府部门推进统一的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息的共享,提高网络借贷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2.行业自律制度
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缺乏法律监管,目前主要是依靠一些地区的网络借贷平台的自律组织建立的行业规范,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正规的行业协会。因此,应着手建立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并联合发布《自律制度》,同时加强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补充和完善政府监管的不足,维护行业秩序。行业协会可依据各平台的信息披露度和信息规范度进行相关评价,进而设定网贷平台“黑名单”和“预警机制”,将安全性差的平台在行业内部除名。还可以建立黑名单分享机制,以及加强借款人资格审查,这样就能通过各P2P网络借贷平台建立的共享“黑名单”数据库的方式来减少网站坏账率的发生,可以极大提升借贷活动的安全性、便捷性和规范性,有利于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8]行业协会应肩负起对协会会员之间的交流、培训业务,以及对组织负责人专业技能的培训、政策法规变化的传达,保障平台的有序发展。
四、结语
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产生,为解决小微企业和低收入者的资金困难问题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由于监管制度的缺乏、配套制度的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使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呈现出无序的状态,因此,完善法律制度、监管制度、配套制度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刘杨.金融创新模式下的借贷——P2P网贷[J].金融视线,2014,(4).
[2]苏明飞.P2P网贷平台的本土性法律优化[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5,(2).
[3]冯果,蒋莎莎.论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异化及其监管[J].法商研究,2013,(5).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EB/OL].http://www.360doc.com/content/14/0115/15/15124117_345476710.shtml.
[5]许婷.P2P网络贷款平台潜在风险及对策[J].金融科技时代,2013,(6).
[6]周礼贤.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4.
[7]孙怡俊.P2P网络贷款平台法律问题初探——以“拍拍贷”为视角[D].上海交通大学,2013.
[8]陈恬静.P2P网络贷款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5.
责任编辑:魏乐娇
Legal Issues of Supervising P2P Internet Loan
GAO Feng
(Guizhou University,Guiyang 550025,China)
Abstract:The P2P Internet Loan is a new financial product,which is the result of China’s huge financial market need. Although it develops fast,it is not in the right direction due to the inadequate laws and government regulation. The legal risk is analyzed and suggestions are proposed accordingly.
Key words:P2P internet loan system;operational mode;legal risk;legal regulation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4-5856.2016.02.011
[文章编号]1004—5856(2016)02—0050—05
[作者简介]高峰(1990-),女,湖南湘潭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收稿日期]201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