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

2016-11-24 06:58侯诗筠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25期
关键词:法律监管网络借贷风险防范

摘要: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网络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近年来,随着各大电商的发展,互联网精神深入人心,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接受程度又有所上升,放在在金融抑制的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成为了大众借贷、投资的重要渠道,网络借贷作为其中的一个分支,人们因其高收益而跃跃欲试,又因其存在于一个不透明的虚拟环境中引发担忧。网络借贷平台趁着互联网洪流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建立,以至于现有法律严重滞后,各种问题接踵而至。因此,我们急需对网络借贷的第三方平台加以规制,创造一个良好有序的互联网金融环境。

关键词:网络借贷;风险防范;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1

网络借贷由于市场需求大、利润相对较高、交易便捷等原因,使得其成长迅速。但是其存在于网络这样一个虚拟的环境当中,使得第三方服务平台在融资者和投资者当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最近几年P2P网贷平台经历了迅速发展和倒闭的风潮,加剧了其风险和不确定性,使得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法律的滞后也为一些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对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势在必行。

一、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现状

2007年8月,我国成立了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随后P2P借贷平台进入大规模发展阶段。这些网络平台既占有了互联网优势,也增加了相应的风险。依据目前的状况和法律规制来看,主要体现在征信体系不完善和平台自身面临的技术风险上。

第一,网络借贷平台相当于在两个陌生人之间架起了桥梁,而投资者决定是否借钱给陌生人的标准就是看对方的信用表现。所以,信用体系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十分重要。而现在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平台对贷款人的信息审查环节易出错,或者是对方信息造假。如果对方存在欺诈故意,在互联网虚拟环境中仅凭单一的信息认证是没办法克服造假问题的,所以对信息审查的要求应当非常严格。二是信用评级标准不完善,个人失信成本低。目前我国社会缺乏一个整体的信用体系,如果仅凭融资者提供的资料,太具片面性,无法看出其全面真实的信用状况。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建立金融机构、政府部门、教育机构、工作单位等联合信用体系,使网络借贷的信用评级更客观全面。

第二,网络借贷平台拥有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属性,自然也要承担双重的风险。首先面临着网站安全问题,需要注重自身网站安全性建设,防止病毒和黑客的入侵。如果因网站安全性问题导致投资者有所损失的责任也需要明确。其次,不完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也使平台和借贷双方都面临着安全风险,尤其不利于投资人的利益保护。

二、国内目前的法律规制

我国近年来颁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有早期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还有专门针对P2P行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近期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其中,《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是网贷监管的重要一步,表明了我国从立法上承认网络借贷,并对其健康有序的发展持支持态度,引导其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办法》为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和定位做了明确规定,还列出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坚决打击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进行制度监管并督促指导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等。

对互联网金融以及P2P 的监管从无到有,体现了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重视以及有意对其引导。尤其是《办法》的出台,将会解决大部分网络借贷平台所出现的问题,消减对金融秩序的负面影响,是一部相对比较完善的规范。但是,笔者认为,其还是有需要推敲和完善之处的。

三、对网贷平台监管立法完善的建议

1.完善地方监管

《办法》明确规定,银监会负责制定统一的网络借贷规范,而具体的监督、引导、备案、风险监测和提示等工作交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但是,网络借贷平台运行全过程都在互联网上,没有鲜明的地域金融属性,不管工商登记注册地位于何处,都可以快速吸收全国各地的资金,再将资金分配到全国各地。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是否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进行有效监管?因此,应当制定地域性监管办法,更加具体、细化地将责任分配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并做好协调工作。并且,利用互联网建立P2P平台数据库,完善网络借贷行业的数据采集,以便于完善对其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2.规定更高透明度的行业披露

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现行规范无一例外的要求进行行业信息披露,今年三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召开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研讨会,近期上海出台了全国首个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细则,要求月披露包含主体信息、产品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在内的共49项信息。因此,网络借贷平台更高的透明度不仅会对投资者起到风险提示的作用,利于融资者明晰借款成本,也有利于监管者对其进行监管,减少平台与监管方的信息不对称,降低监管难度与成本。

3.完善信用评级

我国目前的信用体系还很不完善,因此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根据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信用报告目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消费者使用,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并非合法使用者①。对比国外网络借贷发展较成熟的国家,都有着较为完备的信用体系,可以看出,社会以及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的缺失制约着我国网络借贷的发展。一方面,建议以立法的形式推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的建立,完善公民信用数据及其使用。另一方面,要求网络借贷内部信用体系与银行信用体系对接,从而引导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

注释:

①黄震、何璇《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金融电子化.2013.2.

参考文献:

[1]黄震,何璇.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金融电子化,2013(2).

[2]姚海放.网络平台借贷的金融法规制路径[J].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J],2013.6.8.

[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12.

作者简介:侯诗筠(1992-),女,汉族,河南洛阳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现就读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

猜你喜欢
法律监管网络借贷风险防范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其法律监管
我国团购网站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浅析
浅析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监管问题
网络借贷平台中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大学校园网络借贷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防范及化解
融资融券业务对券商盈利及风险的影响研究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和监管问题研究
微信红包移动支付中的诈骗行为与法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