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制度的比较与选择

2016-03-15 13:15甘肃农业大学甘肃兰州730070
关键词:农业保险选择

刘 凯(甘肃农业大学,甘肃兰州730070)



论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制度的比较与选择

刘凯
(甘肃农业大学,甘肃兰州730070)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国内农业保险业进入飞速发展的阶段,呈规模不断扩张的趋势。但是农业风险相关性本身所具有的特点,致使农业保险经营存在巨灾风险问题。农业保险在不断的健全完善中应当优化巨灾风险分散制度。本文在科学的调查下对不同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展开分析研究,而且由农业保险经营者和政府部门两个层面探究分散机制的选择,以期趋向科学化和完善化,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不可或缺的贡献。

关键词: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制度比较;选择

一、前言

截至2010年,我国政府部门所支持农业保险的省份进一步增多,使得我国农业保险经营规模居全球第二。但是各个省市、自治区自身制定的农业风险保障制度大多数巨灾风险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出现过超过保险经营公司和政府部门赔付能力的情况。所以,相关专家和学者建议建设农业保险巨灾储备资金,以确保农业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但是这仅仅为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的环节之一。相关部门应当全方位的审视和分析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以期为农业保险制度趋于健全化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农业保险相关性和巨灾风险概述

农业风险高度的相关性造成经营活动面临着巨灾风险,农业风险可能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均为系统性,即相关性风险,因而就致使同一区域的农户会同时遭受天气因素而带来的损失。此类系统性风险的相关性弱化了农业保险经营者在农户间、作物间、区域间分散风险的功能。也就是说,农业风险的单位较大,对于农业保险来讲,一个风险单位通常会涉及几个县城、几个省,尤其是干旱和洪涝灾害,影响的范围和人口更加巨大。

随着国际保险事业的蓬勃发展,保险模式也逐渐区域完善化,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宽了巨灾风险研究,能够通过分析研究巨灾风险因素特点来研发、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巨灾风险通常是因为极端气候因素造成的,如降水异常减少造成的干旱,降水异常增多的洪涝,所以能够通过分析研究极端气候因素分布规律,研究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特点,求出科学计算巨灾保险费率的方法。农业巨灾风险即因为极端气候因素导致农业种植发生巨大损失的事件。极端气候因素有着低概率、严重、伴随高死亡率等等特点,如2008年中国南方低温冰冻灾害。农业保险巨灾分散机制的数理基础为大数法则,就是要求风险损失事件间相互独立,如果风险损失事件间为正相关的关系,则其属于一个风险单位。大数法则中的“数”就是风险单位数,风险单位因为其巨大性,因此承保较多风险单位就比较困难,这就致使农业风险在空间上很难分散。农业风险相关性致使其面临巨灾风险问题,所以农业保险在发展的进程中应当不断的健全巨灾风险分散制度。

三、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制度

依据相关资料文献和调查研究,处理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有较多中,主要谈论如下:

(一)增加风险单位,扩大承包面积

尽量的在大地区推行农业保险,进而增加风险单位,以便达到在空间上分散风险的目的。但是在自愿投保的情况下下,较多研究均表明存在农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因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问题,这就致使农户很难参与到农业投保中,分散巨灾风险的能力就较低,从理论上来讲,降低逆向选择出现的方法有:做精确的风险分类、要求强制加入、提供保费补贴。所以对于国内农业保险来讲,较为实用减小逆向选择的方法是在进行科学的界定风险区和费率的前提下,注重保费补贴。这样对风险单位的增加有着积极的作用,增加了农业保险抵御巨灾的能力。

(二)组织再保险

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能够高效的应对并处理巨灾风险。开发农业再保险业务,原保险人之间将会有更加紧密的联系与合作,既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保险基金,还形成了较为科学的风险分散脉络,便于风险在大范围内得到分散。农业再保险的发展还对加强与国际保险市场的联系有着积极的作用,便于获得国际上技术的支持和信息的共享,进而在全世界范围内分撒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国内农业再保险处于刚起步的初级阶段,为了进一步提升再保险市场的供给能力,通常有以下两种方案:凭借现今的再保险业务,通过政府部门基金的支持把责任交给再至保险公司,由其提供再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亏损由政府部门承担。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建立专项的基金,盈余年度基金可以滚存,巨灾风险出现时可以通过滚存的基金展开赔付活动。另为通过政府出资建立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并作出无论何种形式农业保险业务均需要向农业再保险公司分保的规定。

(三)设立巨灾风险准备基金

建立较大范围内的农业保险风险准备基金是应对巨灾损失的选择之一。基金的主要来源为:政府的财政拨款、农业保险经营公司的投入、资本市场筹集的资金等等。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基金使用的方式有:对遭受巨灾并且满足相关条件的农业保险经营公司予以补助、巨灾风险预防工作的开展、投资巨灾风险研究机构和设施。

(四)通过公共财政借款、担保

当下各个地区设立的巨灾准备基金有着有备无患的优点,但是其缺点为:如基金并未积累之前出现巨灾损失,还是应当临时筹资;基金的管理工作需要不小的成本。由发达地区来看,建立巨灾风险准备基金并不是唯一的做法,最为重要的是对于巨灾损失的赔付责任应当有融资安排。换一种说法就是,财政通常情况下不出这部分钱,只有巨灾出现后准备基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财政担保向银行贷款,或者发行债券。上述债务能够通过以后的保费来偿还。

(五)实验与发展指数化保险模式

由上述分析可知,农业保险中巨灾风险来源农业风险的相关性。但是对于绝大数的农业保险业务来讲,可保性的基础条件为风险单位间损失的不相关性,这就致使农业保险很难做到应对巨灾风险。但是对于指数化保险,基础是其风险损失在空间上具有相关性。所以,如果农户产量风险在空间上具有相关性的话,指数化保险合同就是对陈旧农业保险最为有效的替代,可以在较大程度上杜绝因为风险损失不独立性导致的巨灾风险。当下我国农业保险大多数不承保旱涝等自然灾害,但是旱涝是和我国大部分地区粮食产量息息相关的灾害。所以,指数化保险模式的发展完善对于我国有着重大的意义。但是指数化保险发展也存在诸多的困难,如怎样化解基数风险、怎样开展技术和制度创新、我国金融市场能否接受这样的产品。

四、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比较

经过上述分析,对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运行机理、实现方法有着清晰的了解。这些方法各有优缺点,各个地区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的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法。下面就对上述方面做比较:(1)增加风险单位,此方法是通过政府部门的补贴作为诱导,极易实现。例如安徽省,因为政府注重农业保险,在下属地区采取一定行政强制的方法,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安徽省绝大数地区参与率达到了90%。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在空间上分散巨灾风险。但是对于面积较小的地区来讲,即便全部农户均投保,其分散巨灾风险的能力还是极为有限的;(2)再保险,这种方法优势为能够充分的利用再保险经营者的资金和经验,在较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其缺点是再保险经营者因为风险管控接受的份额很小,仅能承担小部分巨灾风险责任。此外再保险业务洽谈工作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金钱;(3)设立准备基金。优点为能够通过较多的方式筹措资金,依据实际需要逐步的积累,负担不重。缺点是在基金贮备前出现巨灾,准备基金的作用很难发挥;(4)指数化保险,此方法对于单一自然灾害的地区较为适宜,但是对于自然灾害较多的地区操作难度很大。与此同时,受灾程度不同农户间很难做到公平的赔付。

五、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选择

(一)农业保险经营者角度

农业保险经营者是保险活动直接的参与者,可以由以下几种制度展开优化选择:(1)增加风险单位,通过科学的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能够有效的减小农户逆向选择。科学的增加风险单位,在较大的范围内分散农业保险中的巨灾风险。因为国内农业政策性保险处于发展初期,数据库还有待健全,还未有较为系统的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费率确定还不够科学,面临你选择的问题。所以,当下应当注重风险区划理论分析研究,在成本可控制的情况下开展更为科学的费率分区,进而使得农户风险状况和费率相配套,进而有效的降低逆向选择现象的出现;(2)减额赔付制度,允许各个地区实验相互与合作保险,能够通过减额赔付制度吸纳巨灾风险导致的超额损失;(3)财政担保和借款,当农业保险遭受巨灾风险损失时,政府部门能够充当借款人,如巨灾事故出现后,农业保险公司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政府向农业保险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或者贷款。政府贷款或贷款担保既可以解决巨灾储备基金流动性欠缺的问题,还可以减小融资的成本;(4)实验农业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化,积极分析研究巨灾风险证券,尤其是巨灾风险债券对国内农业的实用性。对于巨灾风险证券的分析研究工作应当包含以下几方面:发行单一还是多种巨灾风险债券?何种方式可以符合有着不同消费需求的客户;赔付方式的选取,是采用部分偿还本金还是采取没收本金的方式;如何确定发行地区,这需要结合债券市场法流动性和规范程度来确定。

(二)政府角度

政府部门在农业保险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其选择巨灾风险分散制度工作极为重要,可以考虑一下几种:(1)设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需要分析应当设立几级巨灾风险基金,目前主要有三级和一级,将来需要完善健全巨灾风险基金管理体制,主要有管理模式、管理机构、监督机制等等。尤其是应当对巨灾事故后准备基金不足情况下的融资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通过政府财政支付、贷款、债券发行等等;(2)再保险。依据发达地区发展的经验,农业再保险业务通常由商业再保险经营者或者政府提供,如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业务,于此同时经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授权的再保险公司也可以提供再保险业务。此外,国际上的再保险经营者还积极的参与至农业再保险业务中,因此,我国也应当依据自身的情况适当的开展再保险业务;(3)财政兜底,政府部门可以不采取上述两种方法,而是采用兜底的方法来承担责任,这主要和巨灾事故的规模、政府的财政实力相关。政府财政兜底具有简便省事的优点,政府部门不需要考虑基金贮备和基金的贬增值问题。但是如巨灾事故规模较大致使赔付金额较大,会给财政部门带来很大的压力,对于国内大多数的地区不适用;(4)政府发行“农业巨灾风险”债券。发达地区的发展经验表明,巨灾事故发生时,在贮备基金不足赔付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公司能够发行由政府财政担保的债券,以筹措资金。如美国农业保险公司在发行债券后,能够在以后的保险活动中支付债券本息。我国政府部门也能够发行此类债券,解决政府对超赔付责任问题,而后由政府分期偿还债券本息。优点是能够降低政府一次性较大规模的财政支出,此方法较适用于保险规模大、巨灾事故较大的地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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