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朋亲(广西民族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广西南宁530006)
我国农村基层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问题与策略
陈朋亲
(广西民族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广西南宁53000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2007年的国务院会议上被通过并在次年起正式实施,国家政府根据社会发展现状在2015年时针对一些条例进行了补充修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化建设在公开形式与推广力度上已经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实际问题。对此,文章将立足于基层政府信息公开现状,客观分析制约政府信息公开化制度落实的主要因素,并提出相关改善策略。
关键词:基层政府;信息公开;现状问题与策略
基层政府是国家政府的一部分,也是直接与社会群众接触的政府管理人员。我国的基层政府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农村基层政府,一类是指城市基层政府,文章中的基层政府主要是指农村基层政府。国家设立基层政府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国家进行行政管理,从而推动社会和经济的良性发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出发点是为了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基层政府的法律意识和行政管理能力,并促进社会进程和谐发展。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落实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新举措,适应新常态下的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保障和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政府公信力,实现民众政治参与的增量,促进官民对社会的协同治理。
(一)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明显提高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可以得知,信息公开是为了保证社会群众与各界组织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获得相关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通过群众的监督促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在政府大力推广建设之下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当前基层政府在进行信息公开时所进行的流程步骤基本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条例中的规定符合,在政策颁发之后会进行备档,通知,并辅助新计划的执行推广,对不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中的内容,基层政府同样会给予严密的保护。此外,在提升信息公开工作质量中进步较大的一点就是对于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基层政府的回复效率基本符合条例规定,对于能够当场答复会给予当场答复,对较为复杂的问题基层政府也会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给予回复。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期间,基层政府认真落实上级文件,在人民政府的指导协调下履行自身的管理维护职责,严格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条例规定,对错误或者不合理的信息在第一时间进行澄清解释。[1]
(二)信息公开方式与内容多元化
基层政府作为实施国家政权的一部分,深入贯彻与时俱进的发展理念。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同时准确把握机会,除传统的新闻发布与报告文件的公开方式外,还将广播、电视、网络等先进技术引入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在基本的信息公开内容之下,基层政府还加大了辨别能力,可以判断出相应的符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新闻发布与报告文件是定期的信息公开方式,主要包含的内容是经过筛选后的信息,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令群众系统性的了解政府下达的文件类型、文件下发原因、政策主要内容等信息。广播、电视以及网络是人们获得信息的主要来源,其中广播和电视适应多个年龄段的群众,随着无线技术的发展,广播信号的干扰问题已经初步得到解决,经过设备转化的音频信号越来越清晰,最为重要的是,通过广播可以随时传达政府信息。网络的主要优势就是可以将信息细节完整的公布出来,此外,由于网络具有一定的自由性,基层政府还可以在网络上收获到群众的一些信息反馈。[2]
(三)逐渐重视对信息公开的监督
在信息公开大量推广的前提下,监督管理也逐渐引起了基层政府的重视。自建国以来,我国的经济、文化、社会制度都在摸索中不断前进,也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成效,然而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想要实现全面改革,稳住市场经济,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必不可少的举措。必须承认的是,在基层政府重视对信息公开监督的同时,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与真实度有了很大改进,行政人员的工作效率也有了较大提升。重视信息公开监督还可以提高社会群众的民主意识,使群众从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中解放出来,接受新时代的洗礼,深入了解国家政策的相关变动,做到有效参与政府决策、有效行使公民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可以更好的实现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新发展,我国农村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多样,并取得一些成就,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强治理和完善。
(一)部分基层政府的信息公开意识不强
传统思想观念是束缚时代发展的一项关键因素,在基层整顿信息公开中也同样如此。就我国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才开始正式实施,到目前为止也只有7年的时间,国家政府虽然一直给予大力支持,但是一些基层政府的行政人员依旧没有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对当今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甚至部分基层政府将政府信息资源作为“私有物”,只要求群众按照需要执行政策但是完全不允许群众进行深入了解。此外,部分社会群众也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认为政府信息知情权对社会群众而言可有可无,这种思想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基层政府管制政府信息的行为。分析当前基层政府信息公开现状,可以说基层政府薄弱的信息公开意识是制约信息公开条例的推行和实施的根源。[3]
(二)没有对公开信息进行整合
基层政府是直接面对社会群众行驶国家权力的政府机构。没有经过整合就公布政府信息同样是当前基层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的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政府信息与社会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然而,政府信息往往会涉及很多较为专业性的词语,一些法律、理论等硬性规定也会在政府信息中体现出来,但是对于群众来说在接受基层政府公开的信息时,其理解吸收能力会受到知识、社会层面等因素的限制。其次,基层政府在进行信息公布时基本无法做到一条条分期公布,大多数情况下仍会选择将信息进行叠加堆积,然后统一公布,这种做法无疑进一步加大了社会群众对政府信息的理解难度。在对政府信息进行整合使要从内容整合与数据整合两方面入手,数据可以说是信息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最能体现政府信息精准的关键所在,内容则是指非结构化的信息,包括文件、报告、图像视频等。在进行整合时,需要按照类型与格式对信息进行有层次的划分,以保证实现信息资源的最优化调整。群众需要得知的政府信息是真实准确的,基层政府在公开信息时一定要对信息进行整合处理,确保内容全面清晰。[4]
(三)公开范围不明确、公开内容有一定的模糊性
完整、准确、客观是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要求,然而纵观当今基层政府信息公开现状,公开信息过时、数据模糊、核心内容表达不清等问题都屡见不鲜。过时的政府信息对社会群众而言已经失去了现实意义,信息的时效性直接决定着信息的使用程度与使用效果,时效性的存在也说明了信息内容的有效性是具有时间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可以判断出,政府信息属于短期信息,它只在某段特定的时间内具有现实作用,而过时公布的政府信息无论成功与否,都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数据模糊一般是指关于经费或者其他关键数据的内容,由于一些基层部门的刻意隐瞒,即便借助先进灵活的网络查询也无法得到准确的数据信息,众所周知,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对于国家而言,财政都是一个敏感而重要的字眼,对于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之内的财务信息如果基层政府不能及时透明化,很容易引起贪污腐败等现象发生。[5]
(四)没有合理选择公开方法
在当今社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报刊、广播、电视等都是有效的信息公布渠道,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基层政府在进行信息公开时所选择的方式仍以传统的政府公报和新闻发布为主。政府公报是由政府机关出版发行的以政府文件为主的出版物,新闻则是在通过审核之后在某一个特定时间段进行播放的电视节目,这两种方式所具有的权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都会不可避免的受到外界因素限制。另外,由于版面或者时间的限制,在应用这两种形式进行信息公开时只能挑取其中较为重要的部分进行综合概括,对许多细节之处无法顾及。政府网站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兴起而建立的一种新型信息传播渠道,公布在网站上的信息往往信息全面,而且不限制登录人数,公民、法人以及组织都可以登录浏览,甚至提出个人的相关建议。但是网站有一个无法避免的威胁,即信息攻击。一旦遭遇恶性攻击很容易令信息内容遭到窃取破坏,甚至丢失。此外,互联网的使用人群多为青少年,对于一些年纪较大的公民而言基本无法查看公布在政府网站上的信息。此外,部分基层政府为了扩大传播范围可能会在每种渠道都将信息发布一次,这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政府信息的传播率,但是会造成信息重复的现象频繁发生,也会加大在信息公布方面的成本支出。[6]
(五)信息公开的监督力度还有待加强
在传统的观念中,政府权力是不可侵犯、不可置疑的,政府颁布的信息在群众心中具有很大程度的权威性。在多数社会群众看来,监督权力只有政府同级,甚至上级组织才能够实施。这种观念不仅深深扎根在社会群众的思想里,政府部门同样不可避免的存在优越感,因此,对于监督权并没有引起基层政府的重视,也同样无法落实到实际。客观而言,政府信息公开必然会损害到一部分人的利益,也会增加基层政府的工作内容,而社会群众基本也不会过分关注政府信息。基于这种情况,在很多基层政府中实际存在的监督管理者只有来自中央政府的施压,同级管理人员与社会群众基本将监督权视为无物。[7]
(一)响应国家号召、落实信息公开机制
经国务院16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允许公开的信息内容,公开信息的方式和程序以及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制度都有着明确的条例规定。要彻底解决基层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现实问题,首先要从宏观着手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信息公开机制。对此,基层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内部协调机制,调查区域现状,整合现有资源并为每一个基层政府负责人都安排相应的负责任务,各级之间协同合作,强化信息公开制度的落实。其次,分析调查数据,以分析结果为依据充分利用现有优势,对薄弱环节及时进行调整改进。将社会群众放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的主体地位,转变群众传统不理会、不参与、不关心的思想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对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职责的规定可以得知,第一,基层政府需要承办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第二,基层政府要负责对当地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维护与更新;第三,基层政府要以实际情况为依据,编写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计划指南以及年度报告;第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基层政府需要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第五,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有关职责亦在基层政府的管理范围之内。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现代化进程的必然选择,是打击贪污腐败的重要举措,也是形成公平稳定的市场经济环境所必须经历的变革。[8]
(二)与非政府组织建立合作
非政府组织最早起源于《联合国宪章》之中,在社会的普遍认知中,非政府组织属于非营利组织,而且不涉政党,不沾宗教,不纳家庭,它具有公共性、民主性和开放性。严格来说,一切政府组织之外的社会组织都可以称为非政府组织。分析非政府组织的特征可以发现,它虽然独立于政府之外但是也需要借助外部力量的支持。通过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合作的经验来看,政府组织是非政府组织财力和道义支持的主要来源,而作为往来交换,非政府组织会利用自身影响力通过宣传、集会等行为引导政府人员的决策意向与社会舆论。在基层政府落实信息公开这一决策时,完全可以通过与非政府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来加大政策的推行力度。根据非政府关系的类型学理论,维持两者的合作关系有多种模式,基于基层政府实行信息公开的现状可以选择双重模式,即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组织各司其职,但是在工作之中非政府组织要弥补政府组织的缺陷,对于政府组织遗漏或者无法完成的工作要进行善后管理。
(三)明确公开范围和内容
对于基层政府需要公开的信息范围和内容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执行,在条例的第九条至第十四条中对相关内容有着明确规定。信息公开范围按照行政机关的级别和权限分别做出了整理,在基层政府中需要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实际利益的、社会群众具有知情权或者需要群众参与的、反应基层政府内部机构设置、职能以及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在法律允许公开范围之内的。此外,如果社会群众想要了解的信息不在条例规定之内,但是经过核查符合申请人需要,基层政府同样可以进行公开。[9]
(四)根据信息特征灵活选择公开形式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基层政府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上也有了多种选择。较多基层政府在政府的大力推广下以经认识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但是也需要注重对公开方式的选择。如果单纯的以信息公布作为目标,选择任何一种方式都可以达到预期中的效果,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使群众参与到国家决策中,因此群众不仅要查收到基层政府公开的信息,还需要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了解。想要实现这一目标无疑增加了基层政府的工作难度,因此,在选择公布方法上基层政府需要再三斟酌。对于需要紧急公布的信息可以选择网络、广播等传播迅速的渠道,也可以多种渠道同时应用,对于具有一定时效的信息可以进行整合之后以新闻发布的方式公布,对于数据信息较为敏感的内容则可以在政府公报上进行出版发行。相比广播、网络的信息发布渠道,新闻发布与报告文件具有一定的威严性。
(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监督体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证设有明确的条例,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享有行驶监督的权利。监督即监察督促,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监督是指对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程度的督促管理,目的是为了实现政府信息透明化,促进建设和谐社会。在目前的情况下,基层政府的信息公开具体的落实情况还是要依靠个人觉悟与约束力。要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首先要转变社会群众的思想观念,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监督体制,从上到下实现全面改革。[10]
政府信息公开,可以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建设阳光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化可以说是从政治到经济的大型变革,有利于群众对政府的监督,听取民意、汇集民智,有利于政府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客观而言,想要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社会是一次巨大的挑战。这不仅需要政府长期的努力推广,也需要社会群众的大力配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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