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瑞玲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河南南阳473003)
高职学生顶岗实习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董瑞玲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河南南阳473003)
高职学生最后一学期到用人单位顶岗实习,是一种使高职学生能够顺利融入社会,适应职业要求的培训活动,也是国家对后备劳动力资源的一种开发与规划。从身份、劳动合同、学校与接受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顶岗实习期间学生是否应该享受同工同酬、顶岗实习期间与学生相关的伤害事件的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问题等几个方面,对顶岗实习期间容易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对保障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相关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劳动者;伤害事件;法律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精神,各职业院校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并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1]。2006年,教育部有关文件进一步明确要求,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2]。为了落实文件要求,各高职院校普遍建立了“2.5+0.5”的办学模式,即两年半在校学习,半年在企业顶岗实习。这一规定有利于对高职学生进行职业素质方面的强化训练,使高职生提前了解社会,增强岗位意识和岗位责任感,最大限度地提高高职学生的综合素养。然而,这一办学模式实施以来,大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相关法律问题却成为一个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一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1.1 顶岗实习学生身份的界定
学生到企业进行顶岗实习,其身份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由于顶岗实习学生仍然是在校生,学籍在学校,顶岗实习的目的也是为了完成教学计划,提高实践技能,有人据此认为实习学生不是劳动者。因为如果成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将造成学籍和职籍、学业与职业的冲突。但是,笔者对这种观点却不能认同。尽管实习学生在实质上仍然属于在校生,要服从学校的管理,无法完全自由支配自己的行为,但是他们在年龄、健康状况和精神智力等方面一般都不存在问题。所以,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应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实习学生就是劳动者。
1.2 相应关系的界定
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即财产享有性和人身依附性。企业按招聘条件选择学生,学生也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实习企业,这说明企业与实习学生之间已达成一种“准就业意向”,完成了双向选择。况且,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还为企业创造了财富,同时以劳动换取劳动报酬,从这个意义上说,顶岗实习已不单纯是学习的过程,它还凸显了两者之间的财产关系。除此之外,实习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也有着强烈的人身依附性。虽然学生的学籍仍在学校,但是因为顶岗实习,学生实际上处于实习单位的控制管理之下,在实习期间,学生与企业的人身依附性十分紧密,接纳实习生的单位应在实习期间承担主要的教育管理责任[3]。因此,顶岗实习应被看作是将实习和就业连在一起的“就业实习”,学生与用人单位应被认为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学生作为劳动者,依法应该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应具有的相关权利,当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2.1 劳动合同问题
职业院校顶岗实习学生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答案是肯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虽然学生身份特殊,但据前文分析,实习学生是劳动者,所以实习单位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与实习学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2 学校与接收实习生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高职学校和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单位都是依法成立、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团体。顶岗实习生接收企业与高职院校,根据需要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相互合作,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由实习企业单位接收符合条件的学生作为实习员工予以任用,双方建立的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双方的合作协议,这里的协议就是法律上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双方之间的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委托合同,高职院校为委托方,顶岗实习接收企业为受托方,双方通过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时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纠纷。应该说高职学校与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比较明确的。
2.3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是否应该享受同工同酬
高职院校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所从事的工作与正式职工所从事的工作并无本质区别,然而收入却相差很大,甚至与试用期的职工也差别很大。因此,有同学依据《宪法》《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享受同工同酬的权利。根据笔者掌握的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一般是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又驳回申请。这样的结果,主要是由于实习单位和劳动争议委员会对劳动者身份存在误解造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是劳动者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顶岗实习期间的学生虽然没有摆脱学生的身份,但据前文分析,实习学生拥有合法劳动者的身份,当然也就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所以,实习学生同工同酬的要求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相关劳动执法部门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实习学生同工同酬这一权利的实现。
3.1 学生因公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对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职工。学生到企业实习,其身份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在实习期间遭受的伤害,依法应该按工伤待遇来处理,这是毋庸置疑的。这对于实习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是非常有利的。
3.2 学生受到工作之外的伤害
实习学生在工作之外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在向侵权人追偿无果的情况下,学校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呢?根据《侵权责任法》,对高职院校的实习生,学校承担的都是过错责任。因此,如果学校尽到了管理义务,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没有尽到职责,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在用人单位将学生在实习单位的相关危险情况告知学校后,学校不积极采取措施,从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应当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
3.3 学生因公侵害到他人合法权利
学生到实习单位参加实习工作,是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之下行事的。如果学生在工作过程中致使他人利益受损,应当视为职务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学生因公侵害到他人合法权利的,应该由实习单位承担疏于管理的不利后果。当然,实习单位也可以依据民法的规定,在赔偿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学生进行追偿。
3.4 学生从事与职务无关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
实习学生如果在实习期间出现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学校不应再承担民法上的责任。原因有二:其一,高职学生实习期间基本上都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二,虽然学生在顶岗实习时还没有毕业,仍有学生身份,但学生在实习单位进行顶岗实习期间,学校对其管理较难,因为学生往往会被分别派往不同的单位,学校要想对分散在不同单位的学生仍进行学校式的管理是不可能的。所以只要学校尽了必要的管理职责,对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出现的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学校就不需要承担责任[4]。
为了规避实习中出现的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为实习学生购买保险也是一种很好的方式。高职生在进入实习阶段前,相关单位应该为学生投保职校学生实习责任险。这种保险属于职业院校或实习单位购买的责任保险范畴,投保人是高职院校或企业单位,不向学生收取保费。该保险保障的是职业院校或实习单位依法承担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同时也为学生发生人身伤害后的事故处理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提供资金支持,起到保护学生的权益的客观作用[5]。同时还应要求所有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都自行购买至少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险与学生投保的意外伤害险有所区别,两者是从不同的角度为学生提供风险保障。这样可改变以往“学生怕万一出事没保障不愿意实习,学校怕学生顶岗实习出了事单位不赔偿、学校无力承担而不敢让学生实习,单位也怕学生出事不敢让学生来顶岗实习”的局面。
顶岗实习在高职院校教学活动中的作用不可小觑,其常见法律问题也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本文认为,顶岗实习学生就是劳动者,可以订立劳动合同,实习单位可以视为用人单位,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应该享受同工同酬。本文同时对顶岗实习期间与学生相关的伤害事件的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当然,本文的观点仅是一家之言,渴望有更多的学者参与进来,为高职生顶岗实习的有序、良性发展建言献策。
[1]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EB/OL].[2005-11-09].http://www.gov.cn/zw gk/2005-11/09/conten t_94296.htm.
[2]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EB/OL].[2008-02-05].http://www.gov.cn/ztzl/kjfzgh/content_883847.htm.
[3]张占静.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人身伤害的法律救济[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3(2):14-16.
[4]史朝伟.关于高职院校顶岗实习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J].管理学家,2009(7):20-21.
[5]李苍彬.浅析中职学生顶岗实习应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J].新校园理论版,2011(4):54-54.
[责任编辑 冯 峰]
Discussion on Some Judicial Affair during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In-post Internship Period
DONG Rui-ling
(Nanyang Agricultural Vocational College,Nanyang 473003,Henan,China)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are asked to practice in engaged firms in their last term in order to adopt the future job and emerge into the society.It is a training activity initiated by the country to explore and plan the storing labor force.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higher vocational students’legitimate interests,it discusses the common judicial questions during the internship period,such as identification,contract,the judicial relation between school and engaged firms,students equal payment with peer workers,judicial relation of students hurt affair concerning during the internship period.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in-post internship;labor;hurt event;judicial affair
G642.44
A
10.13681/j.cnki.cn41-1282/tv.2016.04.019
2016-05-29
董瑞玲(1975-),女,河南南阳人,讲师,主要从事经济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研究方向为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