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选择性亲和
——基于计划生育领域民族习惯法文本的个案考察

2016-03-15 10:55温丙存
关键词:承诺书习惯法章程

温丙存,李 韶

(1.中共重庆市委党校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所,重庆400041;2.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重庆400025)



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选择性亲和
——基于计划生育领域民族习惯法文本的个案考察

温丙存1,李韶2

(1.中共重庆市委党校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所,重庆400041;2.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重庆400025)

反思计划生育的“国家(法)中心主义”,需从法律多元视角出发,探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习惯法制度及其与国家法的关系。对贵州省支嘎布依族苗族彝族乡计生民族习惯法文本的案例分析表明,民族习惯法呈现出与国家法的选择性亲和这一显著特征,即民族习惯法参照但并不拘泥于国家法。民族习惯法的这一特征具体表现为:语言通俗,结构完整,重点突出,切合实际;建立利益导向为主,生育约束为辅的自治机制;村委会对育龄人员家庭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实行诚信计生与其他管理服务事项“连坐”制度,并侧重经济奖惩;以国家法为“上位法”,并注重与其相衔接。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法律多元;民族习惯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提出,提升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必须引导群众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计划生育基层实践中,现行计生法律政策,特别是关于生育数量、生育时间等核心内容的强制性规定,与婚育行为本身所具有的更多是个体性而非群体性特征,共同压缩了计生村民自治的生存空间,尤其是在计生村民自治初始阶段,存在重形式轻实质、重对上负责轻对下负责的问题[1]。那么,现阶段计生村民自治在整个计划生育工作“场域”中是如何存续的?特别是民族地区的现行计生村民自治制度规范又有什么新内容、新特征呢?对此,本文从法律多元和法律修辞视角出发,通过解读贵州省支嘎布依族苗族彝族乡①遵循学术惯例,本文中涉及的地名、单位名等均为化名。23个村寨有关计生村民自治的习惯法文本的内容和特征,来尝试回答上述问题。

一、问题由来

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问题,学界和实务界莫衷一是。由于计划生育的法律强制性,且在计生问题上村庄难以形成公共利益,导致计划生育与村民自治间出现非对称性或差异性[2],使计生村民自治功能大打折扣,自治内容和方式受限。实践中则存在工作流于形式、非法侵害村民个人权利以及群众参与不高等问题[3]。与此相对,有学者则认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符合计划生育的内在要求[4]。计生工作所具有的群众性、利益性等特征,要求村级社区应把计生工作纳入到村民自治内容中来,破解传统行政强制性计生工作体制困境,创新和丰富计生工作方法。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达到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和水平提高的重要途径[5]。因为,直接行政干预方式靠的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和行政命令,而计生村民自治的深层逻辑则在于自愿、平等的契约精神以及现代的民主自我管理机制。所以,针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遭遇到的政府行政干预过度、内在激励不足、自治主体时空错位等制度困境,需要从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拓展村民自治空间、激励村民内在需求等方面来改进[6]。当然,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转型、计生政策不断调整、生育意愿变化以及计生村民自治实践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党和国家对这一制度的正式认可,对计生村民自治持反对和怀疑的声音正逐渐式微,计生村民自治的理念及其合法性正逐渐被认可[7]。计生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是开展计生村民自治的制度基石和重要抓手,本文旨于以法律多元为视角,探讨当前城镇化和现代化背景下,民族地区现行计生村民自治领域中习惯法规范的内容及其特征。

法律多元主义是对国家主权优越性和国家法中心主义的除魅。Merry(梅莉)将法律多元看做是两种或者多种法律制度在同一社会所共存的状态[8],即法律秩序不只由普适性、系统化的国家法单一规范体系所形塑,也包括维持社会多元秩序的多阶规范。埃利希(Ehrlich)认为,“法不是一系列法条,而是社会秩序”[9]。建构多元秩序的法律规范既包括维持社会统一的“外来法”,也包括团体生活世界中的“活法”。对习惯法(民间法、“软法”)的研究是法律人类学(法律社会学)有别于一般规范法学的重要特征。民族习惯法是指在特定少数民族地区所实行的、由民族群众创制并受其约束的团体性社会规范,其发轫于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实践中,并嵌入在当地群众朴素的生存哲学、伦理观、正义观等思想中,在表现形式上既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民族习惯法对特定群体成员具有认同感、约束力与外在强制性,违背时常由非官方的(国家的)执法主体来执行惩戒[10]。在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各民族在历史发展中结合当地资源、环境形成了独特的婚育习惯法制度。对此,周相卿、徐晓光等学者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①代表性研究成果参见徐晓光:《草根规则与生育观念:生态与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族地区生育规则——以贵州省从江县侗族村落为例》,《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周相卿:《台江五村寨苗族习惯法中的结婚规则》,《民族研究》2007年第2期;潘志成:《从江县占里侗寨当代婚育习惯法考察》,《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刘宗碧:《从江占里侗族生育习俗的文化价值理念及其与汉族的比较》,《贵州民族研究》2006年第1期;等等。。作为计生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载体,由村民自己制定的村规民约或自治章程是当前(民族)习惯法的常见形式,其促进了贵州人口计生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11],但目前还缺乏对其具体细致的专门研究。

农村基层社会是个“双线运作社会”[12],要想降低暗线运作的份量及其不稳定性,提高基层社会运作的可预期性和标准化,缓解传统文化规范与当前计生政策的冲突[13],实现农村计划生育乃至整个基层社会运作的制度化、秩序化水平,就需要根据农村乡土社会特点,调和明线(国家正式制度)与暗线(如潜规则②潜规则既非国家法规则,又非习惯法规则,更不是犯罪集团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部规则,而是一个可与制定法和习惯法并列的实体性概念。参见喻中:《制定法与习惯法之间的潜规则——可供阅读的另类秩序》,《现代法学》2001年第5期,是值得认真审视的一种秩序。、“土政策”等)间的张力。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既符合国家法规定又契合农村基层社会实践的民间法(在民族地区表现为民族习惯法)规范可以成为一种尝试性选择,用以缓解正式规则与基层现实实践的冲突。基于此,笔者运用参与式观察、规范分析和拓展个案研究(the extended case method)等方法,探析贵州支嘎布依族苗族彝族乡23个村寨的计生村民自治的民族习惯法——《计划生育村民诚信自治章程》、《榔规寨约》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篇”以及《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的文本内容与特征。

支嘎布依族苗族彝族乡(以下简称支嘎乡)作为少数民族乡,位于贵州省毕节市荣侗县北面,居住着苗族、仡佬族、彝族、白族、布依族、蔡家人、穿青人等多个民族,下辖23个行政村。截止2015年末,支嘎乡共计9103户44824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总数为31733人,约占该乡人口总数的71%。在开展计生自治工作中,支嘎乡创新工作方法,力推“双诚信、双承诺”的诚信计生工作,把诚信与自治相结合,以调动育龄群众参与人口与计生工作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支嘎乡各村寨在2015年4月至5月,重新修订的计生自治习惯法规范文件主要有:《计划生育村民诚信自治章程》(以下简称《自治章程》)、《榔规寨约》以及《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其中,《自治章程》是计生村民诚信自治的“纲领性”文件,《榔规寨约》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篇”则是具体、详细规定,《承诺书》是落实《自治章程》和《榔规寨约》的工具,是实现村民诚信自治的操作手段。鉴于乡政府特别是计生站对村寨计生村民诚信自治立约工作的强有力指导,事先提供相关规范文件的模板,使得各村寨《自治章程》等文本差别不大,仅在违约金数额、承诺内容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本文把支嘎乡作为整体进行研究,仅在涉及具体差别时再单独分析某个村寨的特殊情况。

二、计生村民自治民族习惯法文本的内容解读

(一)《计划生育村民诚信自治章程》

《自治章程》作为支嘎乡各村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基本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确立的基本权利义务规范指导着村民、村民委员会等主体的行为。《自治章程》的立约目的在于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高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计生工作整体水平;其适用范围包括本村的常住人口、在本村居住一月以上的外来人口中的育龄人口和外出务工、经商、就学等育龄人口。《自治章程》对计生村民诚信自治的原则、内涵及组织方式进行了规定。《自治章程》提出计生村民诚信自治实行“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原则,由村民代表大会依据章程讨论制定《榔规寨约》,将诚信计生与各项惠民政策、提供服务相结合,明确相关违约责任。村民诚信自治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全面发展,突出村民计生主人地位,满足村民在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富裕文明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自治章程》规定村民诚信自治由村委会和村民议事会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计生业务部门的指导,育龄人员家庭与村委会签订《承诺书》,共同遵守《自治章程》、履行承诺义务。村计生协会积极协助村民议事会、村委会做好本村计生工作,组织动员会员带头执行《自治章程》,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当好村支两委参谋,维护村民的计生合法权益。

《自治章程》对计生村民诚信自治中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村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自治章程》规定的村民权利主要有:知情权,即“村民有知晓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权利”;监督权,即“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在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有监督的权利”;自主权,即“村民依法结婚后,有自主安排生育小孩时间的权利,享有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避孕方法的权利”;质询、罢免和控告的权利,即“对有失职、渎职和违反章程规定的村干部,村民有权质询并依法罢免其职务,要求上级机关处理。”

《自治章程》规定的村民义务主要有:遵法守约,自觉执行《自治章程》;不得非法收养、捡养小孩,否则,“除按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从上限计征社会抚养费外,5年内暂缓享受各项惠民政策”;育龄人员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育龄人员流出需登记备案,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的义务;作为房东时,对流入人口负有查验、报告的义务。

二是村民委员会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自治章程》规定的村委会义务主要有: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四优先”(优先奖励、优先扶持、优先致富、优先发展)的义务;每年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4次以上“三查”服务的义务;计生信息公开与接受监督的义务;计生宣传与服务的义务,如“为村民提供休闲娱乐和读书看报场所,宣传计生政策和法律法规,介绍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措施,传播交流致富信息、成功经验和先进技术”;兑现计生奖励扶助政策的义务。

三是村民议事会会员的义务。根据《自治章程》规定,村民议事会会员向村委会提供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督促已婚育龄夫妇落实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协助村委做好重点户、重点人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四是村计生干部的义务。《自治章程》中规定,村计生干部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基础台账管理,配合乡计生服务机构做好生育、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指导已婚育龄夫妇开展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方法,开展随访服务。

(二)《榔规寨约》

支嘎乡各村寨在《榔规寨约》中专门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篇”以充实自治内容。

其一,关于计生村民诚信自治的总体性规定。《榔规寨约》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篇”的起始部分即对计生村民诚信自治进行规定:“村民有权参加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了解掌握人口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村干部公正办事、依法办事,享有《计划生育诚信章程》规定的权利和履行规定的义务”。同时制定专门条款规范诚信计生《承诺书》的签订行为。

其二,关于结婚、流动人口管理的规定。针对当地早婚早育和事实婚姻等情况,支嘎乡《榔规寨约》对结婚事项进行专门规定。特别是针对当前农村青年外出流动加剧的现状,《榔规寨约》重点加强了对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为此专门制定7个条款,如第七条规定:

外出务工、经商的育龄人员(包括已婚育龄人员和未婚大龄男、女青年),流出前3天内必须到村报告登记,与村委会签订《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按程序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方可外出,返乡后24小时内向村委会汇报外流期间婚育情况。对现已外出务工、经商的育龄人员,自本《榔规寨约》施行之日起,须在1个月内返乡与村委会签订《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

其三,关于怀孕、避孕节育、收养的规定。避孕节育等是计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榔规寨约》“人口和计划生育篇”对怀孕、避孕节育和收养制定条款加以规定。如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避孕失败后要自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落实补救措施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处罚外,向村民议事会交纳违约金500元,并责令限期落实补救措施。”

其四,关于计生“两户”的奖励扶持的规定。《榔规寨约》用较多条款规定了计生“两户”奖励扶持,如规定:“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2500元的救助金。”

另外,《榔规寨约》还对隐藏计划生育对象、保护计生服务设施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如“对故意包庇、隐藏计划生育对象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处罚外,视其情节向村民议事会交违约金500元至5000元。”

(三)《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

《承诺书》是由甲方(村民委员会)和乙方(育龄人员家庭)根据本村寨《自治章程》和《榔规寨约》中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篇”的规定,协商订立的。《承诺书》也是由乡计生站提供样本,村民会议讨论、修订并通过的,各村寨的差别主要在于各村村委会根据本村实际,向育龄人员家庭承诺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略有不同。

其一,村委会向育龄人员家庭承诺的内容约定。村委会向育龄人员家庭承诺的内容通常有:依法开展人口与计生宣传教育、优生优育优教、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管理服务工作;及时帮助计生家庭申报国家、省、市、县各项计生奖励扶助与优惠政策;结合本村寨实际,在政策允许时,在低保、农村危房改造、开发扶贫、种植、养殖项目、就业、经营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及时足额兑现计生法定奖励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的奖励扶助、少生快富、优先优惠、养老保障等政策。另外,各村村委会也都结合本村寨实际作出不同承诺,如东水村村委会承诺:“对诚信计生户,子女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优先推荐”;井桶村村委会承诺:“按时参加每年四个季度妇检月妇检的奖励50元;在及时期内落实节育手术的奖励100元”;上坪村村委会则承诺:

村级组织文艺活动时,优先安排计生“两户”家庭就坐前排位置;乙方申请办理各种贷款(助学、住房、农业生产)时,根据乙方信用程度,积极协调信用社办理相关贷款手续;为诚信计生户在及时期内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手术的,村委免费赠送10个或20个鸡蛋;在一事一议项目工程中投工投劳的诚信计生户,适当减免投工投劳的天数;村委会为诚信计生户在支嘎乡杰谢超市、多优好超市、惠佳新超市担保赊销各种日常生活用品。

其二,关于育龄人员家庭向村委会承诺的内容约定。相比于村委会向育龄人员家庭承诺内容的多样性和契合村情的特点,支嘎乡23个村寨《承诺书》规定的育龄人员家庭向村委会的承诺内容完全一致,主要包括:不政策外生育,每季度按时参加孕情、环情检查;不早婚、早育;不做胎儿性别鉴定、不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外流人员应保持与村联系,及时报告婚育情况;不违法收养孩子,不代养未落实计生政策家庭的孩子和不代管财产、代耕土地等。

其三,关于违约责任与履约监督的约定。支嘎乡23个村寨《承诺书》中有关违约责任与履约监督的内容完全一致:1.村委会不履行承诺,育龄人员家庭有权要求履行或向监督履约方及上级反应情况,提请对相关干部追究责任。2.育龄人员家庭不履行承诺,则意味着其自愿放弃有关普惠和优惠奖励政策的享受资格,并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务被暂缓办理时,自行承担责任,同时应承担《榔规寨约》中规定的相应责任。

三、民族习惯法的文本特征:与国家法的选择性亲和

在法律多元视角下,进一步剖析支嘎乡计生村民诚信自治的民族习惯法规范文本特征,可以发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存在的选择性亲和这一特点。

(一)在“立法技术”上,语言通俗,结构完整,重点突出,契合实际

国家法话语体系中,法律文件的结构和语言组织是立法技术评估的重要内容。在“立法技术”方面,无论是支嘎乡各村寨的《自治章程》、《榔规寨约》还是《承诺书》,在语言运用上,基本能够做到简洁明确、通俗易懂;在结构形式上基本完整,并且三个规范文件能够形成配合,共同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习惯法体系;在内容表述上,详略得当,针对性强,并重点对妇检、流动人口婚育管理、怀孕及生育、避孕节育、计生“两户”等进行具体规定;在科学性方面,作为地方性知识[14],支嘎乡计生村民自治的民族习惯法能够紧密结合当地农村社区生产生活实践,对流动人口婚育以及诚信计生与优先优惠挂钩的利益导向等方面提出创造性规定。例如,为加强流动人口婚育管理,《榔规寨约》中规定,外出务工、经商已婚育龄人员的孩子代养人、土地代耕人、财产代管人有监督外流人员履行计生的义务。

(二)在机制建设上,与国家法律政策相反,建立了利益导向为主、生育约束为辅的自治机制

在计生国家法律政策层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的方针,实行生育约束为主、利益导向为辅的策略。支嘎乡计生村民自治民族习惯法制度中,虽然也对避孕节育、流动人口婚育管理等生育约束机制加以规定,但并非简单照搬国家法律政策,而是更多强调村民的承诺和守信,在《榔规寨约》和《承诺书》中用更多条款来建立对计生“两户”扶持、诚信计生户优先优惠等利益导向机制,最终从整体上建立利益导向为主、生育约束为辅的村民诚信自治机制。这主要是因为生育约束机制已由国家以法律政策的形式明文规定,作为民族习惯法没有必要再额外加以复述,反而是结合当地村情民意,在利益导向政策方面有着较多的发挥空间。例如,支嘎村作为支嘎乡政府所在地,经济基础好,城镇化速度快,村委会结合本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支嘎村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中承诺:“在组织分配集体资产及收益、征地补偿款时,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二女户倾斜;对品学兼优的诚信青年,优先纳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优先推荐为村级后备干部人选。”

(三)在权利义务分配上,村委会对育龄人员家庭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在权利义务分配方面,既有不同主体间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也有某一主体内部关于不同事项的权利义务分配。在村民权利义务上,虽然也注重对村民知情权、监督权、自主权、质询、罢免和控告等权利的保护,但主要还是集中强调村民特别是育龄人员家庭应履行的计生义务(这尤其表现在《榔规寨约》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篇”条款中)以及因诚信计生而获得的各项优先优惠权利(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承诺书》中村委会向育龄人员家庭承诺的内容),在这方面制定的条款较多,并且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在村委会权利义务上,虽然也规定了村委会的计生宣传与服务、计生信息公开与接受监督等应履行的义务,但村委会的权利义务内容主要集中在落实和兑现计生奖惩政策方面,《自治章程》和《承诺书》对此都做出相应规定。比如,《榔规寨约》中规定:“对及时期内落实绝育措施的二女户家庭,一次性奖励5000元,从次年起至年满60周岁止,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400元的节育奖。”深入分析支嘎乡计生自治民族习惯法可以发现,村委会所负担兑现奖惩的义务基本上以育龄人员家庭在计生自治方面是否承诺守信为前提,即村委会对兑现奖惩的义务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四)在奖惩手段上,实行与其他管理服务事项“连坐”制度,并侧重经济奖惩

在计生村民诚信自治的制度建设中,支嘎乡民族习惯法注重实行诚信计生与低保、危房改造、就业等其他村级公共事务管理的服务事项相挂钩的政策。如根据《榔规寨约》第二十条规定,对未签订《承诺书》或违反计生政策的家庭及其“三代关系人”,村不予以提供相关服务,并立即停发其涉农惠农(含危改、建房、信贷、黔西北民居改造等)补助、扶贫救助、合作医疗、低保等资金,不为其出具和办理孩子落户、入学、新农合等相关手续。

针对计生基层基础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强调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但在支嘎乡民族习惯法制度中,在涉及妇检、流动人口婚育、政策外生育、避孕节育、计生“两户”等关键事项的奖惩上,以违约金处罚、金钱和实物奖励等经济手段为主,以入党、就业等政治和社会荣誉奖惩手段为辅。如《榔规寨约》第二十二条对计生宣传设施保护作出规定:“禁止移动或者毁坏为计划生育服务的宣传标语、标牌,毁坏计划生育宣传标语、标牌的,除恢复原样外,向村民议事会交纳违约金300元。”

(五)与国家法关系方面,以国家法为“上位法”,且注重与国家法的衔接

虽然支嘎乡计生村民诚信自治的民族习惯法中很多条款是各村寨结合本村村情民意、历史发展和风土人情而制定,但首要原则是合法性,即符合计生国家法规定。这主要通过如下三种举措来保证:1.在立约程序上,支嘎乡政府和计生站全程监督诚信计生自治中《自治章程》、《榔规寨约》和《承诺书》的立约程序,制定流程图和实施方案,确保其程序正当。立约程序与实践主要包括:第一步是启动立约,各村参照样本并结合实际,起草讨论稿;第二步是审议讨论稿,形成征求意见稿;第三步是审议征求意见稿,形成草案;第四步是乡(镇)审核草案;第五步是表决通过,公示备案。2.在立约依据上,将国家法看做“上位法”,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村民代表大会结合实际讨论而制定。3.在立约内容上,先由乡政府制定各规范文件的样本和模板,以尽量避免与国家法的冲突;再通过组织召开司法、民政、公安等部门参与的立约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自治章程》、《榔规寨约》和《承诺书》的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当然,由于法律文化水平限制和受历史风俗习惯影响,支嘎乡某些村寨的诚信计生自治民族习惯法也有不合理甚至不合法之处。如《种瓜村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中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村不提供相关服务,并暂缓发放一切涉农惠农补助金”;《冲沙村榔规寨约》规定:“对政策外生育的农户,必须按规定一次性交清社会抚养费,否则,需村委会提供相关服务或出具相关证明时,村不予以提供相关服务或出具相关证明。”

四、讨论:人口计生工作的多元共治格局与乡规民约的发展空间

推进村(居)民自治可以更好地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到基层社区建设的大平台中[15]。当前支嘎布依族苗族彝族乡的计划生育村民诚信自治领域的习惯法包括《计划生育村民诚信自治章程》、《榔规寨约》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篇”以及《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等规范文件。支嘎布依族苗族彝族乡的现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习惯法,在文本特征上表现出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选择性亲和的特征:在框架结构和语言表述上,语言通俗,结构完整且成体系,重点突出,契合当地人生产生活实践;在机制建设上,与计生国家法制度相反,其建立了利益导向为主、生育约束为辅的村民诚信自治机制;在权利义务分配上,村委会对向育龄人员家庭兑现奖惩的义务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在奖惩手段上,实行与其他管理服务事项“连坐”制度,并侧重经济奖惩;与国家法关系上,以国家法为“上位法”,且注重与国家法的衔接。

2015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提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创新发展的基本原则,实现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到2020年,基本形成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诚信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这种多元共治格局给计划生育的居民自治提供了政策空间,也给计划生育领域的包含民族习惯法在内的乡规民约提供了调整和转型发展的契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能够成为农村社区计划生育管理的发展方向与理想模式[16]。当然,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民族习惯法也必须坚持自身的“合国家法性”,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的调整和农村转型发展而适时地进行自身修订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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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晓

D921.8

A

1004-941(2016)02-0051-06

2016-01-18

温丙存(1984-),山东冠县人,社会学博士,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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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免责承诺有效吗
从章程出发
大数法则视野下的习惯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