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历史逻辑、困境回应及其体系构建

2016-03-15 07:01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制度

于 江

(中共泰州市委党校,江苏 泰州 225300)



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历史逻辑、困境回应及其体系构建

于江

(中共泰州市委党校,江苏泰州22530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离不开协商民主。对当下中国民主制度建设而言,推进协商民主需要在厘清中国协商民主历史逻辑的基础上,以积极的姿态回应当代中国民主建设所面临的困境,构建起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

民主;制度协商;民主;中国协商民主

近年来,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民主范式在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党的十八大首次确认协商民主概念并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构想。2015年1月颁布《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对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作了重要战略部署。可见,国家对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已有共识。就当下中国民主制度建设而言,推进协商民主需要在厘清中国协商民主历史逻辑的基础上,以积极的姿态回应当代中国民主建设所面临的困境,构建起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一、厘清中国协商民主的历史逻辑

(一)历史起源

从中国民主政治发展逻辑来考量,现代民主大都具有外生性,然而“协商”却是一种根源于中国古代传统社会的制度。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和合文化”一直占据主流位置。早在董仲舒的哲学思想体系中就有“天亦有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副。以类合之,天人一也”(《春秋繁露·阴阳义》),蕴含着丰富的天人合一思想;《论语·卫灵公》中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君子泰而不骄,小人骄而不泰”,其中的“和而不同”思想更是中国古代哲学的结晶;孔子又在《礼记·礼运》为世人描绘了“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人际和谐图景。这些思想归其本都是“和合”思想的生动写照,既坚持原则性又尊重差异性,既相互碰撞又形成共识,兼收并蓄的“和谐”思想,正是协商政治得以获得成长和发展的文化之基。

(二)萌芽阶段

进入近代,中国先后经历了洋务运动、戊戌变法、太平天国、辛亥革命的失败,血的代价证明了地主阶级、农民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等阶级都无法担负民族独立和国家解放的历史任务。特殊的阶级状况和现实国情决定了只有实现各阶级的联合,才能团结一切能够团结的力量,寻求最广泛的共识,于是协商政治成为必然选择。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创设“三三制”原则,在根据地就公共事务与非党人士进行民主协商,为中国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提供了实践范本。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中主张通过各党派代表的协商成立临时联合政府协商国事。1946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意义的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全面展现了协商民主“平等、协商、包容、合作”的基本特征,为新中国“新政协”的产生和运行作出了很好示范。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结合本国国情,对协商民主进行初步探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协商制度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三)形成阶段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三大历史性文件。中国协商型政治模式已由思想上升为国家政治制度的范畴,标志着中国协商型政治模式的雏形正式形成。1956年12月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从制度层面对协商政治作出了具体规定,自此民主协商制度成为中国人民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年,毛泽东首次公开表述了各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关系,并在随后召开的中共八大重申了这一方针。在这一时期民主协商制度在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1957年以后国内“左”的思想不断蔓延直至1976年,党内民主遭受了极大破坏。大环境的骤变,民主党派人士遭到迫害,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作用无法发挥,导致中国协商民主思想的理论和实践处于停滞状态(甚至倒退),但民主协商的形式并未遭到彻底破坏和消失。

(四)确立阶段

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中国重新“拉回”了民主政治发展的道路,人民政协的重要功能重新显现出来。1982年新《宪法》中明确了人民政协的地位和意义,并在制定的政协新章程中确立了“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1989年中央出台《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在《意见》中首次指出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不同于西方各个国家“执政党与在野党”的政党关系。1992年党的十四大又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入《党章》,在1993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加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并且要长期存在和发展”这一新内容。至此,政治协商制度成为了党、国家和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开始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五)完善阶段

党的十五大将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并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地实践就是通过确保人民群众能够真正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来管理自己的事情”。可以说,从党的十五大开始,政治协商制度已经不仅是实践中的探索,开始步入理论归纳时期。十六大以后,政治协商制度不断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2004年胡锦涛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55周年的大会上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与中国国情相吻合的”。2005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歩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保障了政治协商的实现。2015年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内涵,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意见》成为指导我国协商民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由此,协商民主制度已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紧密结合。

二、当下中国协商民主面临的困境

(一)政治文化中缺乏民主传统

“我国传统的政治文化具有显著的臣民式服从性色彩,这种文化模式下,多数公民对政治系统及其输出过程很感兴趣,但对输入过程却不是很在意或自身作为参与者的意识却很淡薄。”[1]“各人自扫门前雪”的思想广泛存在,自愿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公民所占比很低,这也是长期中国公民社会短期内难以形成的“症结”。从历史中探因,历经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和一百多年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对中国政治文化的影响至深,造成了中国社会长期缺少民主与法制,“在中国古老的历史中缺乏认同、支持民主的政治文化传统”。[2]“民智未开和人民程度未及格”(梁启超)的问题在中国社会长期存在,并难以根治。

(二)公民社会发育仍很不成熟

发展协商民主我们必须有这样一种认识,“建构一个良性互动的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架构,拥有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条件”。[3]公民社会与协商民主的良性互动是现代社会发展的生动体现,协商民主的发展必须借助公民社会这一“舞台”,又使其成为培育公民社会的有效手段。

(三)协商民主中精英主义倾向

精英占据社会结构的顶层位置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特征。“精英主义究其本质是反民主的,与民主政治中所要求的主体平等和多数统治的原则相违背,是民主政治的主要威胁和障碍”。[4]协商民主的本意是将协商主体从政党、利益集团、政治精英扩展至全体公民,使公民不仅拥有平等的选举权和投票权,还拥有直接参与政治过程的机会和权利。精英主义影响协商民主主要体现在:掌握决策权的“精英”不屑于或不愿意与“非精英”进行对话,自然认为公民缺少提出有效政策的能力。在协商的过程中,精英不愿让渡对社会政治资源和政策决策权的把控,因为这直接关系精英利益的实现。

(四)选举民主制度发展不充分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关系是学界常议的一个话题。从两者产生过程看,西方协商民主是在选举民主的基础上产生的,产生之后也并没有完全替代选举民主之象,而是成为了选举民主的有效补充。如果没有发达的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的发展就会受到制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选举民主无论在深度还是在广度上都获得了很大发展,但选举中存在的问题也颇多,诸如直接选举的范围有限、基层选举流于形式、选举中的违法行为、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等,选举民主的“民主性”与“合法性”要素体现不深。选举民主发展的状况,难以为协商民主的发展奠定良好政治环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协商民主的发展。

三、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体系的构建

(一)塑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文化

文化对民主模式的影响不言而言,不同的文化会孕育出不同形式的民主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协商民主文化,亦或说两者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契合点”。但有一点需要肯定的是,中国协商民主文化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必须建立在我们对中华文化高度自信的基础之上。传统文化中“和合”思想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文化的“根”,其中所蕴含的“宽容”、“平等”、“对话”的思想依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文化的内核,如果脱离这个“根”,势必会造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底蕴不深,最终呈现发展动力不足。塑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文化,首先必须大力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合”思想,结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摒弃传统文化中“非和合”思想,构建一种理性的协商文化氛围。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传统政治文化中的消极因素。传统封建等级制政治架构下形成的政治文化深刻影响着当今的中国社会,并且超出预期。从对腐败问题的研究中可以发现,与官僚主义政治文化不无关系,更为主要的是抑制了公民精神的培养,阻碍了协商民主文化的发育。官僚主义对协商民主的最大危害来自于以等级身份来参与公共事务,自身作为政治参与者的意识很淡薄,协商民主文化得以发展又是以政治参与意识为标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各民主党派为之奋斗的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在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之中;“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民主党派与共产党合作共事的生动写照。因此,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导向,构建理性和智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文化。

(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主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体理应包括政党-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等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多元主体参与应该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特征。从创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之初,我国逐步建构起涵盖执政党与参政党、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公民、社会团体与公民等全方位、多领域的民主协商体系,与西方国家的协商民主相比,我国的协商民主更具有广泛性。但是,在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历史进程中,几乎看不到社会组织的“身影”。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如果继续将社会组织排除在协商民主之外已经无法适应现代民主制度。“在社会力量不断发育与成长的背景下,社会组织对协商民主的发展形成了有力的契合与推动,成为沟通政府与公民的重要桥梁”。[5]

第一,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协商。社会组织的发展任何时候都要坚持党的领导,党主要发挥总揽全局,在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上进行引导,不具体介入到社会组织的具体事务。这就需要首先厘清政府的职能边界,减少党政机关对社会组织运行上的不当行政干预,引导社会组织合理、有序参与到政治协商的进程中去。

第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独特优势。与政党、政府、人大等其他主体相比,社会组织具有“草根性”、行业性、专业性等优势,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社会组织可以与国家政权机关在平等协商、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就经济社会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利益问题充分讨论,达成共识。这种协商更能使得形成的政策更能反映民意,并能节约政策制定成本,在执行上也更具执行力。在发挥社会组织优势的同时,又不可“依赖”社会组织,要避免西方国家过度依赖社会组织所导致的精英化问题。

第三,建立社会组织协商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建设是社会组织参与政治协商的载体。建议在民政部门创办“社会组织信息要报”,鼓励各级各类社会组织上报信息、建议和对策,对于报送的内容经初审后可以直报送党政主要负责人;建议各级政府部门在官方网站开设“社会组织信息直通车”专栏,通过网上“民主协商”寻求协商新途径,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利用新媒体(微博、微信等)搜集民意、征集发展对策、建议,不断满足社会组织日益强烈的协商需求。

(三)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形式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5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88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50.3%。网络时代的到来,正不断改变着民主实现的形式。从一定意义上说,协商民主与网络民主具有良好的契合性。主要体现在:第一,网络民主与社会现实息息相关,网络热点也应该是民主协商的重要议题,重视网络民主无疑将提高协商的针对性;第二,网络民主的作用在于可以即时了解舆情,根据舆情的发展动态及时把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并且有利于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提升民主协商的成效;第三,网络民主可以弥补协商民主实现形式的不足。网络民主使参与者在网络互动中形成“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的互动关系,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直接地进行讨论与协商,使协商范围得到不断拓展。

网络时代为创新协商民主的形势提供了新的场域,最真实的体现就是实现了在网络中协商的政权机构与各界群众的“零距离”接触。一是建立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信息的掌握程度直接关系着政治参与的水平,这就需要建立相关政务信息的网络发布平台或问政平台,及时公布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信息,及时公布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和民主协商的各种活动;二是建立网络交流互动平台。网络所具有的交流互动功能,是其它媒体望尘莫及的,它能在知情、知政的同时,为广大群众提供参政议政的平台。政协组织通过网络互动,可以接受社会各界对政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提高政协履行职能的成效。此外,政协委员可以在网上开通自己的博客和网络工作室,与网友广泛交流,倾听民声,征求民意。

(四)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场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从实践维度和制度顶层设计来看,是包括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协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多领域。基层协商民主作为重要组成方面,在空间上能够拓展我国协商民主的场域。不仅有利于扩大基层群众的有序政治参与、促进基层公共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而且可以与国家层面的协商民主形式构建中央和基层协调互动发展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政治体系。

当前提升基层协商民主水平,一方面要努力提升基层协商民主制度的科学性。建立协商议题提出机制,对议题的采集、筛选、确定程序作出制度性规定;建立议事代表选择机制,引入随机抽样方法,随机选择素质好的协商代表,增强协商的民意代表性;建立协商会议议事机制,增强协商的可操作性,在协商中维护协商秩序,提高协商效率,防止出现协商跑题、议而不决等现象;建立监督问责机制,制定监督条例,对基层协商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是积极推广成熟的基层协商民主模式。及时总结、积极借鉴已在地方上成功运行的协商民主经验。例如: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民主协商议事会议制度,“民主恳谈、参与式预算”的温岭模式,长春市朝阳区社区协商“4335”模式,广东省蕉岭县“一核三元、四权同步、多层共治”的协商模式等。当然,在学习和推广成熟模式的时候,必须注意结合本地特点。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刚刚起步,唯有在前进中不断的摸索,实践中不断的尝试,尝试后理性总结,方能形成一套完备的协商民主体系,进而有效推动中国社会民主政治的良序发展。

[1]李强彬,廖业扬.中国语境下协商民主的发展:理由、可能与路径[J].求实,2012,(8):59-64.

[2]陈炳辉.当代中国的民主条件分析[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5):73-82.

[3]伍俊斌.公民社会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349.

[4]高勇泽.中国协商民主理论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0:82.

[5]梁立新.社会组织介入协商民主的价值体现及实现路径[J].学术交流,2016,(2):72-76.

(责任编辑:刘亮红)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马克思主义政治价值范畴研究”(项目编号:12BKS012);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3A002)阶段性研究成果。

于 江,中共泰州市委党校讲师。

10.3969/j. issn.1009-2293.2016.0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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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9-2293(2016)04-00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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