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 文 王小亮
(东北林业大学 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社会权利理论的发展脉络及研究展望
庞文王小亮
(东北林业大学 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摘要:社会权利是现代福利制度和弱势群体保障的基石。西方社会权利思想源自人权观,二战后在与公民权理论和福利国家理论的交互影响下形成系统化的理论,20世纪90年代后,社会权利理论在反思全球化浪潮和福利国家危机的过程中获得了新发展。国内学界认识到社会权利之于社会保障和法治社会的意义,并初步形成社会权利研究的理论话语,后续研究应在与国际前沿对接的基础上注重社会权利的本土化阐释,通过理论分析、交叉研究和实证研究进一步深化对社会权利及其社会治理价值的认识。
关键词:社会权利;福利制度;社会保障;社会治理
权利,是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是人类的善或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权利保障是任何一个崇尚民主法治的国家责无旁贷的义务。在权利的诸多类型中,社会权利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它不仅仅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更被看成是福利国家起源和发展的核心动力,是社会弱势群体享有和实现的优先权利。虽然各个国家在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等方面有所不同,对社会权利的理解和实践也有差异,但在社会权利的理论内核和基本内容上还是存在广泛共识的,保障公民社会权利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执政理念。
在我国,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的一系列举措都与社会权利保障具有高度一致性。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通过法治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可见,权利公平、权利保障成为党和国家关注的重点,表明了党和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理念和方式的强烈意愿,这也要求学界对权利、社会权利等理论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为党和政府提供政策建议、理论支撑和道德辩护。本文拟对国内外社会权利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探讨理论发展的脉络和相关议题,以期对我国后续的社会权利理论研究和政策实践提供参考。
一、西方社会权利理论的发展脉络
社会权利源自西方人权思想,是人权的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和扩展的结果。二战后,社会权利思想在与公民权理论、福利国家理论的交互影响下形成系统化的理论。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于对福利国家危机的回应和对人类面临的风险与福祉的反思,“新社会权利”应运而生,推动社会权利理论深入发展并影响至世界各地。
(一)人权思想与社会权利的发端
西方自文艺复兴开始,明确提出“人权”概念,即“作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是天赋权利。因服务于思想启蒙和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这一时期的人权主要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其中以自由权为核心。斯宾诺莎曾说,“自由比任何事物都珍贵”,“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像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是不能剥夺、不可禁绝的”[1]。洛克基于契约论认为社会是人们协议的产物,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等权利因天赋而神圣不可侵犯,政府的宗旨就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之后,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将启蒙思想家倡导的人权思想以法律形式予以确立,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
不过,由于这一阶段的权利享有者是去除了任何差别的抽象的人,对社会上很多弱势群体而言,他们享有的只是形式上的自由权,这些权利往往得不到实现。自由权的规定只是给人们提供了机会的平等,但不顾及最终的结果,因此造成了社会的实质不平等,如贫富分化、阶级对立等,贫困无产者不仅工作艰苦、生活困顿,还面临社会保障不足、缺乏教育等问题。资产阶级则利用天赋权利理论为自己的财富积累辩护,并把无产者的困境归咎于其个性心理的缺陷和能力的不济,甚至主张政府不应给予过多帮扶,加之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英国在1834年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规定除了收容院的流浪汉、贫民外,普通公民不在接受救济的范围之列,他必须参与市场竞争求得生存,如若接受救济,则意味着丧失了作为公民的资格,该法案还削弱了以往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转而为自由市场和资本家服务,体现出对贫困阶层理性的冷漠。
面对此种问题,思想界在捍卫个人权利的同时,也日益关注社会福利,力求改变社会不公。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霍布豪斯(L.T.Hobhouse)、格林(T.H.Green)等人的理论为标志,权利开始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天赋权利逐渐让位于社会权利。格林基于道德哲学,认为个人的自我实现须在与他人及社会的关系之善中达成,而权利就是这个道德人实现自我真善并促进社会共同善所必需的条件[2]。权利是手段,其服务的最终目的就是社会的共同福利。个人的权利源自社会,而非自然天赋,国家作为一种高度发展的社会,一个推进善的公共机构,理应以法律保护权利,比如强制性的初级教育、土地所有权制度等。格林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强调社会共同福利的重要性,并主张国家应在公民权利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后来的理论发展和福利实践奠定了基础。霍布豪斯从自由的社会意义出发,强调自由建立在社会平等基础上,并认为国家与个人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正是社会福利的核心内容,国家应该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救济等方面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3]。霍布豪斯的理论已能体现社会权利的雏形,也为后来英国社会改革和福利国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社会权利思想的形成
20世纪30年代以后,大规模经济危机对社会成员产生了巨大冲击,劳工运动此起彼伏,尤其是二战后大量退伍、伤残军人的保障问题等接踵而至,民众的权利诉求愈益高涨,这为社会权利的发展造就了新的形势。以英国著名社会学家T· H·马歇尔(Marshall)为代表的学者们也深化了对社会权利、福利国家的学术研究,建立起较为完整的社会权利理论。
马歇尔在1949年出版《公民权与社会阶级》(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一书,被认为是首次系统阐发公民社会权利思想的经典著作。他认为,公民权是公民在所属共同体中享有的成员地位,所有拥有这种地位的人,在这一地位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上都是平等的。可见,平等原则、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是公民权的核心。从构成要素上分析,公民权包括民事权、政治权和社会权。民事权由保障个人自由所需的权利组成,如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财产权、司法权等,民事权保障主要依赖于法院。政治权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力、参与政治事务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应的机构是国会和地方政府的参议会。社会权指的是“从享受少量的经济和安全的福利到充分分享社会遗产并按照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4],具体包括受教育、养老、医疗、福利等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依赖于发达的法律程序和社会服务为主体的国家职能转型。马歇尔分析认为,在英国,公民权三要素的发展具有历史性、阶段性,民事权主要发展于18世纪,政治权确立于19世纪,20世纪则是社会权大发展的时期。马歇尔还分析了公民权三要素的演进与阶级形成、阶级冲突之间的复杂互动,认为公民权是一种缓和、减少阶级冲突和阶级不平等的平等制度。
其他学者沿着马歇尔的思路,对社会权利理论作了进一步阐发。美国学者雅诺斯基(T.Janoski)将公民权扩展为4项,即在民事权、政治权和社会权之后增加参与权,他认为前两者在很大程度上与经济没有直接关联,而后两种权利与经济领域有着密切关联,表现为参与经济活动和获得经济收益。他比较了不同国家公民权利的发展状况,认为社会民主主义国家的公民较好地享有各项权利,美国的公民虽然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但社会权利却不太充分,社会主义国家中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可能不尽如人意,但却享有较高的社会权利。就社会权利而言,亚诺斯基认为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公民权利的最终实现,如果缺乏社会权利的保障,公民的自由权、政治权等也无法真正落实。他将社会权利分为4项具体权利:一是能力权利,公民享有医疗、卫生保健、家庭服务的权利等,以保证其基本生活和社会活动;二是机会权利,公民享有接受教育、工作培训、文化参与的权利,以保证他们顺利进入社会并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三是分配权利,公民享有获得收入及各种财政转移支付,尤其是为低收入者、残疾人、老人、儿童等提供生活帮助的权利;四是补偿权利,主要为残疾军人、工伤工人及其他权利受到损害的人提供赔偿支付[5]。很明显,这些社会权利大多关涉公民的福利与保障,需要国家立法与行政的支持,并依赖于国家财政状况。
在权利属性上,马歇尔指出,社会权利是一种要求获得实际收入的普遍权利,但收入并不按人们的市场价值来衡量。这意味着社会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不以市场规则和经济价值为转移,公民获得社会福利的资格除了必要的收入审核外,不涉及任何其他标准,如性别、民族、地域以及有无工作等。这一思想在哥斯塔·埃斯平·安德森(G.E.Andersen)那里发展为“去商品化”的概念,并将其引入对社会权利和福利国家的分析中。“去商品化”指公民不依赖纯粹市场力量而改善其生活水准的程度,这一程度的不同取决于不同国家社会权利的扩展程度,其外在体现就是不同的福利体制。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福利体制下社会权利受到抑制,“去商品化”程度低,民众能够享有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险有限;而以瑞典为代表的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则崇尚社会权利,“去商品化”程度最高,人民可尽情享受全面、专业、免费的福利服务;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是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保守主义福利体制[6]。可见,社会权利思想与福利国家理论有着密切的内在关联性。
在福利国家理论的影响下,人们认识到社会权利是一项积极权利,即公民尤其是弱势人群在需要保护和帮助时要求国家的积极作为,这使得社会权利的实现获得了强大的制度依托和现实保障。20世纪中期以后,无论是《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欧洲社会宪章》等国际性公约,还是各国国内的法律和政策,越来越强调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保障公民社会权利,这可看作是社会权利思想所体现出的现实生命力。
(三)社会权利的新发展
社会权利与福利国家理论是二战后特定时代背景下的产物,到20世纪70年代,一系列新形势、新问题不断出现,催生了社会权利理论的自我反思和发展。首先,传统的工业主义生产方式逐渐被后工业化的知识和信息经济所取代,使得传统的福利国家模式不再适应新的现实需求,出现了各种危机,福利制度改革迫在眉睫。其次,以往单一的民族国家正日益卷入全球化浪潮,社会权利作为一国底层民众争取权益的理论武器,在跨国界情势下成了“双刃剑”,例如,本国民众会为了自身权利的实现而非难国外移民或难民。再次,诸如生态运动、新女权运动、和平运动等新社会运动所提出的各种权益诉求也日益成为各国的政策议题,使得原有的权利理论不得不调整更新。最后,先前的社会权利思想强调个人权利的实现和国家的福利责任,但对个人所应承担的义务缺少说明,社会权利变相成为个人对国家的“单方面福利索取权”,权利与义务的失衡使社会权利遭致多方批评,尤其是新自由主义对社会权利所坚持的国家干预的不满,对福利国家的全盘否定等,迫使社会权利思想必须进行理论上的突破和创新。
面对以上挑战,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部分学者在理论创新方面进行尝试和突破。吉登斯(A.Giddens)提出的“第三条道路”“新平等主义”“积极福利”,库特(A.Coote)提出的“新社会权利”观,德怀尔(P.Dwyer)提出的“公民身份转向”“激励型福利体系”等思想,虽表述各异,但主要观点相似,可看作是对社会权利理论的修正和扩展。
首先,强调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并以此为基础调整福利制度。对社会权利理论反思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克服权利导向下公民的物质主义倾向,强调公民的义务承担,正如金里卡(W.Kymlicka)所说,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才能造就真正的公民品德和公共精神,才能维系民主制的持续繁荣[7]。在吉登斯看来,左派强调福利的国家责任,导致了财政负担、福利依赖和道德滑坡,右派重视个人的市场参与而弱化国家的作用,导致了贫富分化、个体保障不足等社会不平等加剧的问题,因此应超越左与右,达致国家和公民在权利与义务上的平衡。“第三条道路”的鲜明特征就是“无责任即无权利”,这一原则对穷人与富人、公司与个人、政府与公民同等适用。国家有保障公民生存和发展的责任,包括提供教育机会、医疗保健、失业补助等,个体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也应担负起自身的社会义务,包括学习、职业培训、寻找工作、顾及社会整体利益等。在福利制度中应引入相应的审查机制,即不能单凭收入,还要根据个体的行为来提供福利,例如,对于逃避责任、不肯合作的父母,其享有的儿童津贴就须收回,对不服管制的租房者,就应减少或取消其住房补贴[8]。德怀尔也认为,权利与责任相辅相成,各国应改变人们坐等福利的观念,建立富有活力的福利制度,他指出工作岗位是最佳的福利形式,政府应重视工作机会的创造,而不是收入的再分配[9]。
其次,重塑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夯实社会权利的物质基础。公平与效率的选择是各国不可回避的问题,以往的社会权利思想无疑更重视前者,即通过经济上的保障和收入的转移分配确保底层人士的生活,以此解决公平问题,但在吉登斯等人看来,这种做法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催生了财政负担、贫困固化等问题。吉登斯在《新平等主义》等著作中认为,应充分重视效率的重要性,只有提高经济效率和政府的财政收入,才能进行合理且可持续的资源再分配,有弹性、有活力的经济效率是再分配和社会公平的前提条件,也才能使社会权利具备可靠的物质基础。如何实现经济效率,吉登斯提出以潜能开发和事前预防取代物质分配和事后补救,如在教育和培训上加强投资、提供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平台、改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公私协作的混合经济等,最终建成“社会投资型国家”。在公平方面,更加注重机会平等,因为机会平等更具可持续性、公正性和可行性,且暗含了公平与自由的双重意义,例如,对底层人士而言,应以教育机会的再分配来实现最终结果上的公平。
最后,扩展社会权利的内容,使其契合社会发展的新情势。马歇尔、雅诺斯基等学者提出的社会权利分类思想可看作是工业化国家中社会权利的纲领性内容,随着社会走向全球化、后现代化,公民社会权利的内容在前期基础上不断丰富,更具弹性和发展性。福克斯(K.Faulks)认为,全球化带来的风险不是单个国家所能应对的,公民权应超越民族国家的范畴,朝向世界性公民权,如履行在国际性法律中提出的公民权利、参与创造世界性公共领域的政治项目等,以此真正释放公民权的潜能[10]。在库特看来,“新社会权利”关注的对象已从以往的贫困弱势人群扩展到全部人群,包括年轻人、女性、移民、少数民族的社会权利,例如鼓励女性参加工作、涉足政坛,给予移民和少数族裔认可权利、信任权利、自我管理权利等;涵盖的内容除教育、医疗健康、收入补偿、生活救济外,还包括就业权(政府政策应考虑职位的充分供给、激活就业市场、增加就业机会等)、工作环境权(公平取酬、工作时限、带薪休假、职工福利与安全保障等)、住房与健康照料权(为移民和无家可归者提供适当居所、饮食和医疗等)、社会保障权(覆盖生育、疾病、工伤、养老等生命全程照顾)等。此外,在扩展实体性权利的同时,新社会权利还强调程序性权利,如申请社会保障的程序公正、权利救济的程序机制等[11]55-153。
综上分析,社会权利理论的发展与福利国家的产生及其转型密切相关,它力图在国家与个人、风险与安全之间建立起一种良性关系,营造积极互动、充满创新和活力的公民社会。时至今日,社会权利思想已不仅是西方国家所独有,它正影响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其影响力也愈益彰显。
二、我国社会权利理论的研究进展
国内学界对社会权利概念的提及及其思想的关注,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并逐渐将其列为社会学、法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研究内容。尤其是近几年在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等重要精神后,一批专家学者围绕社会权利议题出版、发表了许多有份量的论著和论述,初步构建了我国的社会权利理论体系。
(一)确立社会权利的性质与本土话语
社会权利是公民享有从社会获得基本的物质条件和发展机会以实现有尊严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不同于自由权的一类崭新人权。吴宁概括了社会权利的突出特性:在权利主体上,社会权利虽以全体国民为主体,但尤以社会弱势群体为主体;在权利内容上,社会权利是弱势群体在生存和发展遇到困难时要求国家介入的权利,是一项积极权利;在价值目标上,社会权利追求社会整体的安全与和谐;在地位和性质上,社会权利是一项法定权利,是每个社会成员都享有的普遍权利,对弱势群体而言,社会权利不是优惠性的,而是优先性的[12]。
社会权利包含的具体内容很广泛,洪朝辉列举了包括工作权、住房权、教育权、被赡养权、医疗权、公正和适当的资源分配权、平等的性别权等12大类[13],但国内民众在这些权利的享有上还存在很多问题,作者将其称为社会权利贫困,并指出社会权利贫困是导致经济贫困的深层次原因,治理经济贫困的治本之道,是强化社会权利的平等和保障。在孙立平看来,我国的社会权利更直接地表现为一种体制性权利[14],即社会权利没有完全建立在公民资格基础上,而是基于身份、职业、收入等的不同表现出城乡差异、群体差异,有些学者将其概括为二元社会权利结构,另有学者称其为社会权利的差序格局。针对这些问题,杨光斌指出,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一直关注和解决的是经济权利问题,从当下开始,我国改革发展的战略重点应是解决社会权利问题,让全民分享制度红利[15]。
(二)我国公民社会权利的现状分析
郁建兴等以改革开放为标志,将我国公民社会权利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位制使得社会权利并不与国家直接相对应,而是与单位这一“小共同体”相联系,社会权利的基础是“单位人”身份,农民所能享受的社会权利非常有限,1956年确立的户籍制度维持并强化了城乡间差别性的社会权利结构。1978年以后,公民享有的社会权利逐步扩展,突出体现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出台、义务教育的实施、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但一定程度上仍遗留有原先的特征,如城乡居民间的权利、福利差距依然较大,低收入者无法享有社会平均水平的社会权利等[16]。对当前弱势群体社会权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农民工、城市新移民等,汪国华的研究发现,新生代农民工在工作权、社会保障权、享受公共服务权方面要比第一代农民工有所改善,但享受这些权利的自主性、稳定性、便捷性仍不理想[17]。苏昕认为城市新移民的社会权利问题主要体现在劳动就业权、住房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的不平等上[18]。学者们从制度安排、社会结构、福利政策、法律救济等多方面分析了公民社会权利不完善的原因,主张切实保障公民社会权利。
(三)我国公民社会权利保障的理论分析
社会权利保障是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要素。鞠成伟认为,权利伦理化和权利社会化构成了社会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具有维护稳定、改善民生、提振民权的功能,社会权利保障的具体策略包括:平等化,即权利普及化;法制化,即在立法层面彰显国家责任;司法化,即强化公民社会权利的司法救济机制;社会化,即社会权利保障的多元主体合作治理[19]。杨建华基于丹尼尔·贝尔的理论,认为社会权利是我国社会管理的中轴结构,围绕这一权利中轴,社会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障民权、改善民生、维护民安[20]。杨雪冬提出构建社会权利导向的社会管理体制,要把多元化的社会有效地组织起来,在国家与社会的结构化互动中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重点任务是普及资格和增强能力,即均权和赋权,这是社会权利实现过程中的两架马车[21]。王春福认为社会权利保障的关键是社会性公共产品在不同地区、不同群体间的均等供给,要打破户籍制度、消除城乡壁垒,构建一体化的财政体制和治理平台[22]。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当今,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制的设计既要针对主权国家范围内造成社会不平等的原因,以此完善社会法体系,又要在高于主权国家的国际层面和低于主权国家的社会层面形成倡导公共责任的法律体系[23]。在社会权利的司法适用性上,有学者研究了国外社会权利的司法救济机制,如集体申述制度、对权利的社会性解释、公益诉讼等,认为只有发展、完善司法救济,应然的社会权利才能真正转化为现实权利[24]。
三、简评与展望
国内外研究表明,包括教育权、医疗健康权、社会保障权等在内的社会权利关乎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是社会保障和现代法治的价值内核,具有丰富的理论品性和政策意蕴。相对西方而言,我国社会权利的理论研究和现实发展起步较晚,还存在某些研究空白和理论上的模糊之处,研究的前沿性、系统性也有待加强。今后的研究可关注以下4个方面:
1、科学界定我国公民社会权利的内涵及其范畴
社会权利的概念源自西方,在漫长的发展历史中几经流变,加上在政策实践上与西方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等各种思潮交互影响,其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不能将其完全套用于我国,因此在社会权利的内涵建构上应考虑我国的国情、法律和历史特点,同时,在社会权利的外延上要达成共识。目前,一种观点认为社会权利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统称,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权利应限制在福利、救济等“小社会”的范畴里,不同的理解导致了在社会权利类型划分和具体内容上的差异,也造成了研究取向和结果上的混乱。此外,社会权利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概念的关系也有待进一步厘清。
2、深化基于社会权利的社会治理模式创新研究
国内学者普遍认为社会权利是今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理念基础,认识到对公民的保护应提升到权利平等的高度,更多地从社会权利角度探讨发展社会保障、提供公共服务等事业。所以,社会权利新视角下社会福利、社会服务如何实施,社会各部分、各组织的关系和功能如何调整,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如何分配,法律和政策如何完善等,都是可以进一步思考的有价值领域。
3、实现社会权利研究与国际理论前沿的对接
在国外,社会权利的理论探讨日益被纳入全球化、后工业主义、社会结构转型等更大的现实背景中,其内涵和价值正在发生深刻改变。正如库特所言:“‘新社会权利’将风险、公正和发展的理念统合于一体,能更好地实现人、社会和国家的共同发展”[11]18。对此,国内学界也应在理论发展、政策分析等方面予以呼应,对若干重要问题给予关注和研究,例如,对公平与效率的重新思考,对权利与责任的重新配置,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的关系,社会权利的救济,基于社会权利的福利制度改革以及社会投资型国家的建设等。
4、推进社会权利研究的学科交叉化和实证化
目前,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都有学者涉足社会权利研究,但他们基本都在各自学科内部进行研究,少有跨学科的著述成果。这些学科的研究多侧重于理论分析、价值分析,缺少经验的、实证的研究,例如像弱势群体社会权利的经验调查,社会权利的维度及其评价指标体系,社会权利保障指数等均无涉猎。因此,今后的研究应注重学科交叉、理论与实证相结合。虽然权利研究是法学的基本主题,但社会权利更多涉及人的生存状态、生活质量和意义,法学的规范分析和价值分析显然不能完全充当此任,如果能与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的调查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则更能凸显社会权利的理论价值和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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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勇慧]
收稿日期:2016-04-23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编号:2572015DC01);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编号:15SHD05).
作者简介:庞文,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主要从事法社会学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699(2016)04-038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