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审查

2016-03-11 11:06罗楠楠
财经界·下旬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结论鉴定人

罗楠楠

摘要:在当今法治社会,司法活动中最注重的便是证据,往往一个证据能够关系到一个具体案件应该如何定性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司法鉴定,这里的鉴定结论也构成了呈堂证供之一,例如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就是其中一种,由于这个鉴定结论只是专业人员依据其专业知识做出的结论建议,因此在是否能够成为主要的指控证据时,就需要进行合理的审查。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审查

一、引言

在司法活动中我们往往遇到很多无法由自己确定造成的影响大小的情形,在这时就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相关的鉴定,给出相关的鉴定结论,例如对于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尸体的法医鉴定结论;对于交通肇事案件中,对于事故责任的鉴定责任书;在常用的鉴定结论中还有一种常用的就是对于在涉及金钱的案件中,对于会计业务的审查鉴定,本文主要以司法鉴定中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审查为视角,讨论司法会计审查的必要性,以及探讨如何对会计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司法活动。

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内涵

司法会计鉴定,顾名思义,这个词汇最早来源于我国学者对于苏联的《会计核算与司法会计鉴定》,“司法”和“会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词汇,它们结合在一起更多的是指的是在司法活动中,也就是诉讼活动中,已经取得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的个人,因为整个诉讼活动的需要,受到相关的司法机关或者需要进行鉴定的当事人的委托,运用鉴定人所具有的的相关的会计学的专业知识,对需要进行核查和检验的材料,经过一定的专业的计算和核查的技术方法,从而得出的相关的鉴定结论,并对结论进行具有专业素养的相关判断。

在现实的司法会计鉴定中,所需要鉴定的相关材料包括在诉讼活动中涉及到的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例如一些财务报表、会计账簿和财务凭证等,以及一些在诉讼中已经固定为相关证据的一些财务会计资料等。

三、司法鉴定结论审查的必要性

(一)鉴定结论的格式不够严谨

司法鉴定结论的出现在某些案件中是居于一个对于案件是否能够定性的关键性存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报告文书并不是那么的严谨有力,我们知道正常情况下,一份合格鉴定结论是按照序言、检验过程内容、进行的相关论证、以及鉴定人做出的结论这四个部分构成。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往往会遇到这样一个现象,在将相关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时,一些鉴定结论很明显的将检验和论证,或者将检验部分与论证和结论部分混为一谈,造成以论证说论证,而不是以现有的证据论证,最后才得到的结果,有几分“强说理”的意味在其中,这样造成的差别,细微处可能很难分析,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可能对案件的定性会造成极大的区别,可能会因此造成不公正的判决。

(二)鉴定结论不能够满足司法实践的鉴定要求

实践中,由于司法会计鉴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一般的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在进行鉴定之前,只知道将相关的材料送给鉴定机关,就万事大吉了,却不知道,在鉴定过程中由于鉴定的材料不完整,而鉴定人有时为了“省时省事”,没有及时要求将相关的材料完善,造成的鉴定结论不完整,这个是首要原因。

其次,在实践中由于会计鉴定人员时不参与案件的直接审理等相关活动的,在进行相关的鉴定活动时,鉴定人员给出的鉴定结论可能和在诉讼活动中所要求的鉴定意见没有任何关联,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无法根据所送检的材料来归纳总结出这样一份材料的具体明确鉴定要求,造成司法会计审查的盲点,最后虽然做了相关的司法会计鉴定,但实际的鉴定结论却对案件并没有多大的帮助作用。

另一方面,在我国的司法诉讼活动中主要是以证据为案件的主要定罪依据,但在一些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中,偶尔会发现,鉴定人基于自己主观的意愿去解读送检材料,这样不仅造成鉴定结论的无效,也浪费了司法机关和相关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

四、如何审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尽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毋庸置疑的是,一份合格有效论据充分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对于案件具有极大的帮助作用,所以,怎样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对于司法活动来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对鉴定主体的资格审查

是否是一个合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首要的是对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一定的鉴定资质和鉴定能力进行初步的审查核实,检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鉴定证书是否真实有效,这些在相关的数据库中可以直接查到。

其次要审查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是中立性,是否需要回避,不具有中立性,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鉴定结论,显然是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

(二)对于送检的鉴定材料的审查

首先在鉴定开始时,对于送检材料是否真实有效进行审查,是否能够作为证据进行鉴定,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一些常规的审查。其次是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如果发现送检的材料不足,不能够私下找相关机关补充,或者自行进行补充或者在已有的送检材料上“偷工减料”自行补充出一份鉴定报告,而是应当经过相关的委托机关提出补充材料的要求,由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和收集,否则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应该是无效的。

(三)对鉴定结论文书进行审查

鉴定结论文书中出现以论证来论证的事例已经屡见不鲜,作为案件的证据之一,要对鉴定结论进行相关的核实审查,审查鉴定过程是否是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操作标准,鉴定的结论文书是否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是否参杂鉴定人的个人意见,最后要审查鉴定材料和得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具有严格的逻辑性,是否符合司法会计鉴定行业内的鉴定标准等。

五、结束语

人们总说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而比非正义更可怕的是,做出的一次错误的审判结论,司法审判活动作为国家公权力干预人民人身财产自由的一项活动,不仅仅只是一个权力的象征,或者是对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种惩罚,更多的应该是人们对于司法公正的一种理念的信仰,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否严谨影响着审判活动是否公正,进行合理必要的审查则是我们力所能及的防止错误判决的有效手段,如是而已。

参考文献:

[1]沈红,陆勇伟.司法会计鉴定证据与诉讼证据的关系及运用[J].中国司法鉴定,2003年01期

[2]王素芳.论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J].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11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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