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医红 张啸林
浅谈我国司法会计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何医红 张啸林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经济活动也变得愈加的活跃和复杂,涉及财务会计的经济案件数量日趋增加,这也给我国司法机关的工作带来严峻的考验。司法会计是司法机关审查复杂经济案件的重要手段和技术,目前我国已经开展的司法会计活动主要有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检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四类。文章以我国司法会计为研究对象,探讨我国司法会计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司法机关财务管理改革的趋势,分析完善我国司法会计体系的对策,以期为司法机关正常履行职能提供政策支持。
司法会计;司法机关;法制建设;对策建议
众所周知,法律适用和认定事实是贯穿于司法机关诉讼过程中两个核心问题。司法机关要正确认定事实,并从认识到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是掌握充足的证据。当前,司法会计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司法鉴定手段和取证技术,目前我国已经开展的司法会计活动主要有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检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四类。为了能够有力的打击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经济犯罪,我国的司法会计应运而生,这符合我国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各方面的现实需求。
(一)高层次的司法会计审查体系缺乏运行基础。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审判人员、侦查人员及律师均缺乏对司法会计的深入了解,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会计鉴定后不送检,且时常提出不合相关会计规范的鉴定要求,有的甚至没有收集必要司法会计检材,进而促使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等问题。由此可见,我国司法会计技术的广泛、规范应用尚缺乏相应的基础和环境,这也是导致我国司法会计体系水平较低的重要原因。由于高层次的司法会计体系缺乏运行基础,我国司法机关在较为复杂的经济案件中往往很难履行其正常职责。
(二)高标准的司法会计规范准则尚未真正形成。毫无疑问,由于起步较晚,我国司法会计工作仍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司法会计的运用较为散乱,相关操作流程远远达不到司法会计体系规定的标准。例如,过渡的引用一些证人的证词作为司法会计检查的结论依据,部分需要验证的鉴定事项常常会出现漏洞,进而导致司法会计审查结论不完整、不规范、不严谨,最终超范围的解决一些法律定性问题。此外,由于我国司法会计领域缺乏统一的权威性规范,因此司法领域内部对于司法会计的重视程度、执行规范均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会计的权威性和科学性,从而造成司法会计工作缺乏规范和统一。
(三)高素质的司法会计专业人才供求矛盾突出。人才是科技发展的关键,司法会计的发展亦是如此。由于我国司法领域缺乏高素质的司法会计人才资源,限制了我国司法会计的有序、稳步、可持续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公、检法以及其它机构对司法会计的人才需求达到一万多名。然而,当前司法体系的高级司法会计人才不到五千人,而检察机关中的专业司法会计人才不足两千人,其它相关部门机关的司法会计人员更是寥寥无几。要特别提出来的是,从司法会计人才培养的角度来讲,长期以来我国在司法会计人才培养领域几乎还是一片空白。教育部门尚未建立司法会计人才教育培养体系,有司法会计专业的学校也仅仅只培养出了极少的司法会计方向的研究人员,这与司法会计人才需求极不相称,严重的制约了司法会计的发展。
(四)高水平的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缺乏。在司法会计的理论层面,司法会计领域尚未引起教育科研部门的重视,司法会计缺乏高素质人才,司法会计的理论体系研究不够活跃和深入,这些都是影响司法会计发展的理论因素。由于人员不足和资源缺乏,某些司法会计领域内的重要理论问题目前仍未达成一致的认识。与此同时,司法会计学术交流不够通畅也是我国缺乏高水平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重要原因。在司法会计的实务层面,目前我国从事司法会计的人员多是司法机关的会计人员、大专院校会计的科研人员以及社会机构中注册的会计师。从财经院校审计、会计以及一些经济学专业所毕业的司法会计工作人员对会计科目的了解十分透彻。但在司法领域,他们的专业水平往往较低,大部分人缺乏司法会计中所必要的侦查学、司法鉴定学、司法会计学以及法学等专业的理论知识和社会实践,他们专业水平普遍不足,导致司法会计实践中违法检查以及技术性错检。譬如,对于同一经济案件中同一财务会计事实的司法会计鉴定,由于鉴定人不同,其鉴定结论也往往不同,有时甚至可能出现三、四种不同的鉴定结论。
(一)适应法制社会发展,加强司法会计领域的理论研究。从目前我国司法会计的现状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司法会计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要求存在着一定差距,较低的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严重制约了司法会计实践操作的创新和发展。因此,加强司法会计的理论研究早已迫在眉睫,特别是加强对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解决一些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理论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建立起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全面、健全、科学、可行的司法会计理论体系,不但强化技术对策理论的研究,充分利用会计审核技术、计算机技术,才能真正实现司法会计科学鉴定、合规审查、全面检验。
(二)注重实践操作需要,构建司法会计人才的培育体系。根据司法会计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在我国一些高等院校逐步建立司法会计专业的本科、研究生教育体系,培养司法会计专业的高技术人才,适应司法会计发展以及实践的需要。目前,我国已经有一些政法、财经院校开设了司法会计专业的本科教育,这是培养司法会计人才的第一步,更为重要的是培养综合化、跨学科的专业实践人才。以司法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为例,司法会计虽作为一个专业方向,但还未形成一个本科级别的独立性专业,且对课程中侦查学、法学以及司法会计学不够重视。除此之外,司法会计的师资力量薄弱,缺乏统一、权威、有实践经验的高水平专业教材。因此,注重实践需求,构建司法会计人才的培育体系刻不容缓。
(三)强化司法会计权威,形成统一的司法会计准则规范。我国有关证据的法律散见于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组织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的司法解释中。虽然司法界曾尝试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但至今仍未成功。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是否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问题上,存在不少争议。不过,笔者认为制定和颁布《证据法》是中国法制建设的必要步骤。当前,诉讼证据规则以及证明标准的讨论成为理论界和司法部门热议的话题,司法鉴定工作最终要走向科学化和规范化的道路,司法会计当然也不会例外。司法会计走标准化的道路,才能解决司法会计实践工作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为了能够适应司法会计标准化的操作与研究需要,应该尽快建立司法会计的标准组织,要组织物力、人力来借鉴审计、会计的现有成果,编撰出司法会计的有关标准来解决实际问题。
司法会计以法学和会计学为理论基础,是一门将法学和会计学融为一体的新型会计学科。目前,我国司法会计领域中仍存在运行基础缺乏、专业人才不足、司法会计操作规范不统一等问题,这严重的制约了司法会计的发展。本文通过研究我国司法会计的发展现状,结合司法会计的学科发展规律,提出加强司法会计领域的理论研究、构建司法会计人才的培育体系、形成统一的司法会计准则规范三大对策,力争为我国司法会计的发展贡献力量。
(作者单位: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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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医红 (1978-),女,河南原阳人,本科,原阳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财务管理、司法会计。
张啸林 (1967-),男,河南原阳人,本科,原阳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财务管理、司法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