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应对当前复杂劳资形势的对策
——以广东省为考察对象

2016-03-09 06:37黄随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劳动关系工会

黄随

(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广东广州,510091)



工会应对当前复杂劳资形势的对策
——以广东省为考察对象

黄随

(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广东广州,510091)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劳动立法不断完善,劳动保护机制不断健全。自《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实施以来,我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双方利益诉求能力的提高使劳资矛盾日益复杂和突出,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言人”,在协调劳资矛盾、稳定劳动关系中起着重要的 “桥梁”作用。因此,为了更好地应对当前复杂的劳资形势,应通过完善制度、推进法律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劳动争议预防机制建设等举措,充分发挥工会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作用,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关键词】工会;劳资形势;劳动关系;劳动纠纷;劳动秩序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与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实利益、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息息相关。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广东省劳动力市场日趋复杂,面临劳资关系复杂、劳资矛盾突出、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等情况。进入2010年以来,广东省劳资纠纷出现了扩散和蔓延的趋势,劳资矛盾成为广东省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之一。2010年富士康跳楼事件和南海本田罢工事件以及2014年东莞裕元鞋厂罢工事件等爆发,广东省有关部门及企业均采取了相应措施来应对这一紧张的劳资关系,通过完善相关的立法规定、薪酬福利制度等,来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主动拓展职工发展空间。那么,工会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专门的社会组织,应当如何应对当前的劳资现状,是各级工会和法律工作者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广东省劳资关系现状

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1986年10月至1990年底,全国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4,723起;1991年至2000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48,960起;2001年至2010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220,228起;2011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2.6万起,2012年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51.2万起。其中,全国劳动争议立案受理数排名前六位的省份为广东、江苏、浙江、上海、北京、山东[1]。以上数据说明,在1986年至1990年期间,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多,进入1991年后,逐年增长,到1999年突破十万,2010年突破百万。应当说我国劳动争议已经进入高发阶段。

广东省作为劳资矛盾较为突出的省份之一,虽然从整体上来看广东劳动关系基本和谐,企业基本上都能遵守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也存在一些企业为了营利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形,以致劳资纠纷较为突出。当前的劳资关系形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欠薪问题长期存在,引发劳资纠纷。目前,广东省仍然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制造业、建筑业和住宿餐饮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劳动者相对来说属于工资水平低、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薄弱的群体,因此企业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现象频发,每年都有不少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企业主“跑路”事件发生,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2.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规范现象难以杜绝。部分企业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或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致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陷入举证困难或救济无门的被动局面。部分企业虽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合同条款不公平、合同内容不合理等不规范现象,极大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利益之争引发的群体性劳资纠纷逐步上升,员工改善福利的诉求越来越突出。劳动时间长、强度大是大多数劳动者反映的工作实况,在部分私营企业中,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的现象比较普遍。例如,有的企业还将加班列为强制性条款,劳动者如果不愿意加班将按照旷工处理。“高投入、低产出”的矛盾使劳动者心理产生极大的落差。根据我国立法规定,劳动者在寻求司法救济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才有胜诉可能,这使劳动者陷入了维权困难的被动局面,导致有的劳动者采取消极行为来解决,例如“富士康事件”的发生。有的劳动者则采用较为激烈的手段予以解决,以致停工、罢工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2014年八成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和近九成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在珠三角地区[2]。

4.社保、住房公积金成为劳动者诉求的重点。

社会保险法自出台以来收效较好,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例如社保缴费率、收益、缴费基数、欠缴、补缴、执法力度、地税与社保之间的配合等普遍存在的问题。部分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往往与劳动者约定不为其购买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甚至有些企业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拖延治疗或阻挠职工进行工伤鉴定,从而逃避工伤保险责任,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然而,随着劳动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职工对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和了解,诉求增多,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亦越来越多。

5.民间组织频繁插手罢工事件。部分民间组织打着维权旗号,活跃于社会群体事件中,在劳动争议群体事件中亦常见其身影。民间组织频繁插手罢工事件,阻碍工会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这需要引起高度注意,并进行合理的处理和跟进,取缔和打击民间组织利用罢工事件施加不良影响,扰乱社会秩序的恶意行为。

二、广东省劳资关系的处理实践

根据我国相关劳动立法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调解和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主要手段,据有关数据显示,2013年全年我国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案件149.7万件,共结案138.8万件[3]。面临劳动争议案件“多、繁、杂”的特点,国家和地方政府均从立法和体制建设上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明确规定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通过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健全劳动关系调处机制、加强工会等组织领导能力和统筹能力等,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工会在劳资纠纷调解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实践上看,工会从以下几方面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一是督促、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积极参与其调解工作;二是推动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并参与其调解工作;三是对劳动争议调解人员开展法律教育和培训工作;四是密切联系职工群体,关注其发展需求,倾听他们的心声,并及时与企业做好沟通工作,和谐劳动关系。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对劳动关系预警预防工作的开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在2013年的工作报告中对此进行了总结,报告中指出,自2008年开始,基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30.8万件,总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争议调解成功率逐年上升。2008年,基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劳动争议66,563件,调解成功率为20.6%。到2012年,这一数据已经上升为122,725件,调解成功率也随之上升至50%[4]。

为了更好地应对因集体争议引发的劳资纠纷,更好地解决不断增加的无序停工、怠工、罢工、对抗、闹访等问题,在广东省省委省政府主导下颁布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在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中,要充分发挥工会的协调、法律援助服务作用。于2015年1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的职责和作用:一是企业工会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二是健全了依法调解和多方参与协调的机制,由基层调解组织就近开展调解,地方总工会协调参与。由此奠定了各级工会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中重要地位。

广东省总工会结合劳动关系现状,创新工作方法,于2014年启动“工人在线”,为广大职工提供畅通的劳动诉求和救济渠道。目前,在地方各级工会的协同合作、律师团队的加入和帮助下,广东“工人在线”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成功处理劳资纠纷中欠薪、欠社保、经济补偿金纠纷等个体或群体性事件,同时为职工提供了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从整体上讲,广东“工人在线”正逐步走向制度化、常态化,并为应对复杂的劳资矛盾形式提供积极作用。据统计,截至2015年11月27日,“工人在线”共收到职工投诉问题8609件,有效问题6452件,交办了2106件,办结率达94.2%;每月重点关注十件事,累计240件,办结率接近100%[5]。

三、工会在处理劳资纠纷时面临的困境

近年来,广东劳动争议群体事件频发,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劳资双方沟通不畅,导致工人无法认可企业的处理决定,从而引发尖锐矛盾。在劳资双方沟通过程中,企业工会应当起到积极的缓冲和沟通作用,采用调解方式促成劳资双方心平气和的讨论问题,表达各自的意见和诉求,从而达成一致意见,寻求最缓和的解决方案。但目前工会作用的发挥方面还有诸多不相适应之处。

1.工会权利受限,无法全面介入群体事件的处理。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规定,工会在劳资争议处理中享有诸多权利,但这些权利大多留有较大的弹性空间,面临“用权受限”的尴尬局面,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工会并没有劳动执法权,更多地是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对相关工作状况进行监督和协助,这决定了工会的权利受限,无法全面介入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因此,工人对工会难免存在不信任的情况,在发生争议时,也不会第一时间寻求工会的帮助,导致工会无法在第一时间了解争议情况,并做好相应的预防和解决方案。此外,企业工会缺乏独立性和对抗性,也是工人不寻求工会帮助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企业工会中,工会干部多在企业领导层兼职,工会的活动形式、经费来源和使用等都受制于企业的管理,使得工会难以真正做到为工人说话。

2.工会宣传策略滞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当今社会已进入自媒体时代,QQ、微博、微信等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这一方面拓宽了工人表达诉求的渠道,另一方面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给具有不良动机的社会组织提供了传播渠道,也是群体事件爆发的重要诱因。但实践中,各级工会对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大多准备不足,没有充分利用好网络平台,在宣传策略上缺乏前瞻性,导致宣传不到位,信息接收不及时等,以至于出现工人对工会认识不全面、了解不多的被动局面,无法迅速、及时发现群体性事件的爆发苗头。

四、工会应对当前复杂劳资形势的对策

各级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忠实维护者,在倡导职工依法维权、合理维权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作为工会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做好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使劳动者全面了解现行立法规定,在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做到理性维权、科学维权,并能以正确的判断力和认知力来看待问题,免受他人的不良影响。

1.发挥桥梁作用,促进劳资双方的沟通。工会在协调劳资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有利于通过其影响力促进劳资双方的有效沟通。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的,首先,充分发挥工会服务职能,为职工提供牢固的维权保障机制和畅通的维权渠道,及时介入劳动争议事件,做好企业与职工的沟通协调工作。其次,在劳动争议仲裁和审判中,通过开通法律咨询窗口、信访接访窗口等,及时听取职工的心声,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解决其法律困惑,引导职工通过正当途径表达诉求,解决问题;各级工会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和联动,拓宽参与劳动争议解决的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灵活性。第三,工会应当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做职工权益保障的监督人。各级工会每年要重点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专项合同、劳动保护、厂务公开、职代会提案等方面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职工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督促企业落实社会保障制度,让职工享受到社会保障的权益。

2.充分发挥工会职权,高效处理劳动纠纷。

实践中,工会“用权受限”的原因,一方面是法律制度建设上的不足,另一方面是工会自身建设上的不足。因此,为了充分发挥工会职权,首先各级工会应积极推进法律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完善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强化工会法律工作部门职能建设、加强工会干部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等,高效处理劳动纠纷。例如培养或引进工会公职律师、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律人才、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师资质的人员等,由他们担任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等;引进取得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法学学士以上学位的工作人员充实各级总工会的人才队伍等。建立一支优秀的法律人才队伍,作为工会的智囊团,促进劳资争议的快速、高效、专业化处理,为职工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其次,各级工会要积极参与劳动争议处理,掌握职工权益落实情况,加强宣传和教育,协助政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等。最后,工会要构建补充保障体系,比如医疗互助、就业援助活动、帮扶中心等等,逐步实现与国家保障体系的有效衔接。

3.完善工会宣传手段,及时关注劳动纠纷情况。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完善宣传手段,让“理性维权”、“合法用工”、“和谐劳动关系”等理念深入企业人心。各级工会及其干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劳动争议的监测、预警、预防工作,例如积极参与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草拟,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职工利益诉求传达的纽带和桥梁,让政府及有关部门了解劳资关系现状;密切关注企业的劳资关系,通过地方劳动部门的工资支付监控网络、基层工会主席联系会议和短信联系沟通制度等关注职工需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或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劳资矛盾排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通过网络、媒体、微博等平台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让企业和职工充分学习和掌握相关的劳动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做到遵纪守法,使企业依法用工,职工依法维权。

【参考文献】

[1]劳动争议数据统计[EB/OL].http://www.labournet.com.cn/ ldzy/ckzl/ckzl2a.asp,2015-7-29.

[2]陈健铭.2015年广东省劳资纠纷形式研判与应对[EB/OL]. http://www.labourlaw.org.cn/detail_show_c_ldfyj_375.aspx,2015-12-21.

[3]中国公布劳动关系典型案例凸显深层矛盾[EB/OL].http:// news.xinhuanet.com/legal/2015-02/03/c_1114241307.htm,2015-6-26.

[4]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工会十五大以来的劳动争议调解情况分析及建议[J].中国工运,2013,(11).

[5]工人在线入围“中国政府创新最佳实践”项目[N].南方工报,2015-11-30.

(责任编辑:弱水)

Dealing with the Current Complex Labor Relations by the Labour Uni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uangdong Province

HUANG Sui
(The Open University of Guangdong,Guangdong Polytechnic Institute,Guangzhou,Guangdong,China,510091)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ic and social system reform,our labor legislation continues to be promoted,and the Labor Protection System continues to improve. Since the enforcement of the Labor Contract Law Labor Dispute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Law,the legal awareness of employers and employees is increasing. All of these make labor conficts increasingly complex and prominent. So labor dispute cases show an increasing trend. In such case,the labor union,as the “spokesman” of workers,plays an important “bridge” role in coordinating labor conficts and stabling labor relations. In order to respond to today's complex labor situation,labor union should improve the system,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professionals and labor dispute prevention mechanism and make full use of labor union in the participation of labor dispute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

Keyword:labor union;labor situation;labor relations;labor dispute;labor order.

【作者简介】黄随(1988-),女,汉族,广东陆丰人,民商法硕士,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

【收稿日期】2016-03-01

【中图分类号】D412.6/D922.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32x(2016)02-00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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