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治理利益机制研究

2016-03-07 21:21陈彦丽
关键词:食品安全治理

陈彦丽

(哈尔滨商业大学 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28)



市场经济论坛

食品安全治理利益机制研究

陈彦丽

(哈尔滨商业大学 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28)

摘要:食品安全治理利益机制是从食品安全治理利益相关者各自的利益诉求出发,实现多方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利益导向机制、利益产生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制衡机制等。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治理中,还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利益机制,造成食品安全治理水平不高、食品安全问题严重,表现为利益导向机制缺失、利益产生机制低效、利益表达机制孱弱、利益制衡机制失灵,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利益机制,实现食品安全治理多元主体间的良性互动,达到食品安全治理目标。

关键词:食品安全;治理;利益机制

利益机制的实质是解决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食品安全治理的激励不相容问题, 涉及食品安全治理多元主体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包括食品供给者与消费者之间、食品供给者之间、食品供给者与监管者之间以及监管者之间等。Andrew Starbird(2005)分析了抽检政策对生产者行为的影响,Hirschauer 和 Musshoff (2007)建立了委托代理模型,分析影响粮食生产者行为的因素。肖兴志和胡艳芳(2010)[1]设计了中央监管机构与地方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地方监管机构与食品企业之间的激励相容机制。熊宇(2011)[2]结合食品安全的价值观分析了政府对食品企业的激励性规制。马成林和周德翼(2012)[3]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设计中的激励不相容。王兆华等(2012)[4]分析了我国现代农业发展主体的利益诉求并给出了各主体间的利益均衡策略。王常伟和顾海英(2013)[5]分析了食品生产厂商与消费者激励相容的价格条件及监管者合理选择监管密度的内在机理。宋慧宇(2013)[6]构建了监管机构与食品企业之间的激励性监管方式。王孝莹和张艳艳(2013)[7]构建了在风险约束条件下的政府和食品企业的委托——代理模型。白世贞和李萌(2013)[8]从食品企业与农户之间的纵向契约和政府的外部激励两方面研究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激励机制。周应恒等(2013)[9]运用激励相容理论,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激励相容机制建立的主要措施与制度安排。陆亚娜(2013)[10]构建了第三部门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激励机制以及政府与第三部门的协调应对机制。

以上关于食品安全治理主体间关系及激励机制的研究虽然较多,但基本都是侧重于某一个方面。食品安全治理需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调运作,多元主体要在各自利益最大化行为的驱使下获得食品安全公共价值最大化的博弈均衡。因此,作为促进食品安全治理系统有序运行支配力量的利益机制不是局部的、片面的,而是整体的、全局的。

一、食品安全治理利益机制的构成

食品安全治理利益机制是从食品安全治理利益相关者各自的利益诉求出发,实现多方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一方面能够引导食品供给者减少供给不安全食品,加强自律;另一方面能够引导政府、第三部门、公众对食品安全治理增加投入,加强他律。具体包括:利益导向机制、利益产生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制衡机制等。

(一)利益导向机制

利益导向机制的功能是将利益主体的意向、行为导向合理利益,放弃不合理利益,并且引导利益主体形成融洽的利益关系。利益导向机制不仅能够推动人们追求各自需要,而且能减少社会矛盾纷争,引导利益主体按照资源约束采取最有价值的行为,趋利避害,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组织利益的最大化。利益导向机制的关键是确立合理利益以及由不合理利益到达合理利益的诱因。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利益导向机制是要将不安全食品的利益导向安全食品的利益。不安全食品的利益包括供给者的不正当收益、地方经济发展给政府带来的经济绩效、政府与第三部门寻租带来的部门利益和个人收益以及某些科研人员不负责任的言论而获得的科研经费等。安全食品的利益包括供给者的声誉和长期经济利益、政府与第三部门公信力提高而产生的政治利益和公益价值、公众参与的自主精神等。不安全食品的利益是短期的、表面的,而安全食品的利益才是长期的、实质的。对供给者来说,提供不安全食品会造成企业长远发展地位的丧失,如雨润食品自2011年首次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开始,①2011年,安徽省某五星级酒店在雨润火腿产品中发现含有铝卡和包装膜,怀疑其是由过期肉制品回收再利用而成。虽然雨润坚决否认火腿原料使用了过期肉,但相关产品被召回。公司营业额逐年下降,2011年是323.15亿港元,2012年是267.82亿港元,2013年是214.40亿港元,而2014年上半年的营业额90.44亿港元,同比减少12.2%。②参见《雨润食品安全性大受质疑折射出公司业绩萎靡不振》,中国报告大厅2014年12月17日,网址:www.chinabgao.com对政府来说,纵容不安全食品不仅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同时也会在对外贸易中承受更大损失。近年来,由于疾病、农药和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等原因,我国出口到境外的食品被进口国扣留、退货、索赔、终止合同的事件时有发生,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曾在一年中就扣留中国进口食品634批,给我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对于利用权力进行寻租的政府执法人员,不仅要面临经济、刑事惩罚,而且也要承担名誉和信誉的损害。

从不安全食品的利益到安全食品的利益,不仅要对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表面利益和实质利益进行有效权衡,同时要注重道德因素。道德决定了供给者自律以及政府对私欲的克服,而道德强调的是同情心和利他主义,这和经济人的利己主义似乎是矛盾的。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是以个人主义和经济自由为基础,而他在之前出版的《道德情操论》却以“公民的幸福生活”为目标,强调公共利益。“无论何时,有智慧和美德的人都愿意牺牲个人私利来成全他的社群或阶层的公共利益。”[11]这种经济人与道德人的矛盾,人们称之为“斯密问题”。最早提出这一问题的是19世纪德国历史学派的经济学家们,他们认为利己的经济人与利他的道德人对比悬殊、相互矛盾。而熊彼特和罗尔等人认为根本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的写作是在“道德哲学”这个统一框架下完成的,后来伦理学和经济学逐步分化,才有了这二者的割裂。事实上,利他与利己就本质而言是一致的,二者并不矛盾。经济利益有利于道德的实现,道德是更高层次的利益。利益的本质是人们的不同社会需要,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仅需要经济利益,也需要同情、责任、信任等社会情感。不安全食品利益只是金钱、物质和享受,充其量是对人们最基本的低层次需要的满足,而道德、责任和付出也是一种利益,是对人们高层次需要的满足。其实每个人的内心都有对真、善、美的追求,但这些真实的诉求被市场经济的驱利化阻隔了。利益导向机制就是要打破这些阻隔,引导人们驱向正当的利益需求。

(二)利益产生机制

利益产生机制的功能是保障利益主体的利益不被暴力剥夺,使其获得可持续的利益增量,为利益不断增加提供制度空间[12]。剥夺利益的力量一是市场,二是制度。市场的力量是对相关主体利益的原始盘剥,如在信息不对称和市场竞争不完全的情况下,食品供应商以不合格原料充当合格原料,是对食品生产者正当利益的侵害;食品生产者以不安全食品充当安全食品,是对消费者财富的疯狂掠夺和对消费者健康的残酷伤害;食品经营者以不安全食品充当安全食品是对诚实经营者信誉的损害,造成其信誉利益的损失。市场剥夺的力量是由市场本身的缺陷决定的,食品的经验品和信用品特征造就了食品市场的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和诚实经营者的利益天然受到剥夺。不合理的制度规定是对相关主体利益的二次盘剥。如不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度、检验检测制度、风险评估制度是对消费者信赖利益的剥夺;不合理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剥夺;不清晰的行政处罚边界是对监管产权的剥夺;不明确的公众参与机制与制度是对公众自主权益的剥夺。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减少市场剥夺,然而在利益格局日益复杂化的今天,制度卷入了多元的利益博弈过程,同时由于技术及其他资源的限制,使其反而成为剥夺相关主体利益的力量。

利益产生机制是通过有效的制度供给来减少这种剥夺。一方面克服市场的固有缺陷,减少市场对相关主体利益的剥夺;另一方面不断创新完善制度,避免制度因素对相关主体利益的再次剥夺,保障相关主体利益的持续增加。利益产生机制建立的过程是相应制度逐步改进、提高的过程。

(三)利益表达机制

利益表达机制是通过确定维护个体利益的利益集团,依法通过多种渠道将个体真正利益诉求表达出来的制度安排。这些利益集团是个体利益的代表者,依据相关法律制度能够与其他利益主体抗衡,提高利益主体的话语权和行动能力,使其在社会利益分割中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食品安全治理过程是公共利益的表达过程,核心是要实现食品供给者与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平衡。作为信息劣势的一方,消费者是弱者,单靠个体的力量很难与食品供给者抗衡,这就需要兴起各种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即公民社会)来代表并表达消费者的利益诉求。消费者的利益诉求即是公众的利益诉求,因此,利益表达机制就是通过强大的公民社会来维护公共利益。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也译为市民社会,最早出现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一书中,是指“城邦国家”或“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经西塞罗、洛克、卢梭等人的发展,公民社会是指“人们生活在政府之下的一种法治的、和平的政治秩序。” 公民社会等同于政治国家,这是公民社会的古典概念。黑格尔和马克思形成了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理论,他们在分析社会的总体结构时采用“政治国家—公民社会”两分法,认为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相对独立的。后来经帕森斯和科亨、阿拉托等人的努力,提出了“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公民社会”三分法,实现了公民社会理论的当代转型。在查尔斯·泰勒的《Invoking Civil Society》一文中,公民社会被界定为“一个自治的社团网络,它独立于国家之外,在共同关心的事务中将市民联合起来,并通过他们的存在本身或行动,能对公共政策发生影响。”公民社会意味着以宪法为基础的权力分享,意味着公共部门(政治国家)、私人部门(市场经济)和第三部门(公民社会)之间应该寻求更加广泛的合作伙伴关系,以便满足日益增长的公共需要[13]。公民社会能够有效表达公共利益,实现食品安全协同治理。

(四)利益制衡机制

制衡是指制约和平衡。利益制衡机制是指在利益冲突的过程中,不同的利益主体彼此制约,任何一方都不能独占优势,通过相互制约达到利益的平衡。在利益格局中处于弱势方的力量可以被有效整合,使各种社会资源最优配置,实现相关主体在利益较量中的利益平衡。制衡机制关键是培育多种力量,扶持弱势力量,确定各种力量之间的制约关系。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利益制衡是使各利益相关者相互制约,平衡分配食品安全治理利益。

食品安全治理利益制衡机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供给者与消费者的博弈中,供给者处于优势地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实现制衡一方面要提高消费者的能力,如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食品信息、对消费者维权提供支持、实行有利于消费者的诉讼制度等。同时增加对公众的利益吸引以壮大消费者的实力,如实行奖励举报制度等。另一方面减弱供给者的能力,主要是加大对违法供给者的惩罚力度以减少有限次博弈的机会主义行为。(2)在上下游供给者之间,违法经营者是信息的优势方,诚实经营者是信息的劣势方,除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外,可以使供给者彼此成为利益共同体,使其共同对最终产品的食品安全负责。这样可以加大供给者对整个食品链的监督和制约,而非将不安全因素转嫁。同时,保证供给者之间交易的稳定性,实现重复博弈对机会主义行为的削减。(3)在政府与供给者之间,政府是监管者,供给者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政府介入的初衷是为了平衡供给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但在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吸引下,政府会减少监管投入甚至与供给者合谋,分割供给者从消费者剥夺的利益。为限制这种合谋,必须使政府部门与供给者的经济利益联系独立,使政府官员与消费者的利益统一。(4)在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二者均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政府往往处于优势地位。为使政府坚持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第三部门必须足够强大,二者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亦相互促进。

二、我国食品安全治理利益机制的缺陷

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治理中,还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利益机制,造成食品安全治理水平不高、食品安全问题严重,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缺失的利益导向机制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利益导向机制缺失。人们的行为更多受不安全食品利益的吸引。首先,食品供给者竭尽所能制造、销售不安全食品,假奶粉、毒奶粉、瘦肉精、牛肉膏、毒生姜、毒豆角、染色馒头、假鸡蛋、地沟油等,可谓种类繁多、无孔不入。更有以狐狸肉充驴肉、以老鼠肉充羊肉,不断考验人们对食品消费的信心与勇气,挑战人们生理与心理的极限。2013年,安徽大学生物科学专业的毕业生薛纯用DNA测定的方式检验了66个“羊肉串”样本,结果真羊肉只有约两成。①参见:《只有两成真羊肉 肉串检测哥和他的66个样本》,中国食品安全网,www. prcfood. com /ht...dex.html 2015-02-04。食品供给者在制售不安全食品的过程中,仅仅为个人私利,不惜让更多消费者蒙受损失和伤害。其次,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受不安全食品利益的吸引以致被利益关联方俘获。由于问题食品企业往往是当地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同时又是地方政府政绩的体现,政府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时更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食品安全的公共价值,有些地区甚至将问题产业当特色产业来扶持。最后,某些专家受不安全食品利益的吸引,发表辟谣言论来掩盖腐败。如某卫生部专家在谈到毒胶囊铬超标时说到“如果长期大剂量吃用含有铬的食品或者药品,那是会中毒的,但是,如果一天吃六个胶囊,一天三次,一次吃两个,也没有吃掉多少铬。要冷静,不要恐慌。”②参见:《卫生部专家:一天吃六个含铬胶囊没事—彰显“砖家”愚昧与道德败坏》,网址:bbs. tianya. cn/pos... 2012-04-20。某农业部专家针对某乳业公司的纯牛奶被检出致癌物质黄曲霉素M1超标一事,说“你说吃了致癌,它得吃几吨、吃几年才致癌啊?”③参见:《高鸿宾:你说吃了致癌 它得吃几吨吃几年才致癌》,网址:news.sohu. com/ 2012 03... 2012-03-08。也有专家为获得大额科研经费,辟谣转基因食品对人体的各种潜在危害。以上种种,使我们不可否认一个事实,就是道德的日益沦丧,这是市场经济将人们导向不安全食品利益的结果。

市场经济存在固有缺陷,需政府矫正,但政府亦有缺陷,这就需要社会与伦理的力量。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食品安全治理除强硬的政府监管之外,很重要的力量就是伦理规制。伦理规制侧重于人们的道德层面,通过价值观的塑造将个体利益引向公共利益的高度。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治理中,缺少这种伦理规制的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确立了以经济利益为主导的市场经济发展方向,在强调效率与效益的过程中,也催生了“一切向钱看”、“市场经济不相信同情”等功利主义思想。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过度热衷导致了经济发展与道德提升的失衡,市场经济的逐利性逐渐抹杀了人们的责任心和正义感,将人们的价值观引向对不安全食品利益的追求。不正当的价值观导向造成人们物欲膨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又使人们迷茫和冷漠。当前,缺少主流的宣传、教育去唤起人们道德层面的需求,缺少有效机制将人们对不安全食品利益的追求导向对安全食品利益的追求。利益导向机制的缺失是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中的深层次问题。

(二)低效的利益产生机制

在信息不对称的食品市场上,由于消费者的信息劣势,市场对消费者利益的剥夺天然存在。当市场上安全食品和不安全食品并存时,消费者难以选择;当市场上完全是不安全食品时,消费者也必须选择。消费者处于被动的任人宰割的地位,只能寄托于食品供给者的“良心”,其利益被无情剥夺。我国的食品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信息传递不畅,信息沟通阻滞。加之食品生产企业规模小、数量大、空间分散,我国目前有40多万家食品加工企业,90%是中小企业,许多还是家庭小作坊式的,无标准生产,也无相应的卫生、安全条件,流动性强,无序化经营较普遍。因此,我国食品市场对消费者利益的剥夺较为严重。

不合理制度对消费者利益进行二次剥夺。表现为:(1)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较低,食品存在“内外差别”,食品内销合格率在90%以上,而出口合格率保持在99.8%以上。许多食品企业销往境外的食品与在内地销售的食品存在质量差别,如某牛奶企业曾宣称发到香港的产品和出口的产品质量相同,保证比内地(大陆)的产品质量更好、更安全。在洋快餐变质肉事件中,其供应商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曾称要将变质肉“优先供应中国市场”。同时,不合理的认证制度、检验检测制度、诉讼制度等也构成对消费者利益的剥夺。(2)某些制度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如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消费者和公众往往被排除在外,仅靠政府监管部门处理,消费者和公众很难第一时间获得食品安全信息。(3)急功近利的发展方式剥夺了人们最后的健康资源,如转基因食品虽然对人体有害,但仍允许生产和销售,更有专家要求大面积推广。又如为规模生产进行的圈养方式,鸡、猪等家禽是圈养的,像被扣进蔬菜大棚般催着生长,如今连奶源地的奶牛也被关进围栏,统一用饲料喂养,天然、绿色的食品越来越少了。

为减少对消费者利益的剥夺,国家制定了各种制度、法规。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法规在数量上较多,但总体效率不高。主要体现在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违法成本低,缺少对违法经营者的实际震慑;诉讼制度和赔偿制度不合理,使消费者的损失不能有效得到赔偿。

(三)孱弱的利益表达机制

消费者作为食品市场的信息劣势方,处于弱者地位。能够代表并表达消费者利益、意志的是各种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又称第三部门,也即公民社会。公民社会能有效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与食品供给者形成抗衡,同时也能通过监督与参与制度制约政府的寻租腐败,是既能克服市场失灵又能克服政府失灵的中间力量。多中心治理理论的代表人物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谈到中国的食品安全时指出“人们要有能力建立一个行业组织,形成一种力量,来自行监控食品安全。”公民社会不仅能有效维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而且能实现公众的自主治理,是一种“承认的政治”[14]。在政府监管模式下,政府作为各利益主体利益的代表,其实质是一种利益的协调和总体平衡。政府既代表供给者利益,也代表消费者利益,不可能成为某一利益主体的代表,同时,政府在利益诱惑面前还有可能与供给者合谋,侵害消费者与公众利益。公民社会代表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而且能影响政治家对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设定,因此,利益表达机制以公民社会为内容,其强弱与公民社会的发展程度直接相关。

在我国,国家本位理念根深蒂固,公共管理等同于政府管理,除国家机器之外,人们很难找到有效的机构和途径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而民众也习惯于凡事找政府,缺乏运用自己的政治权利来表达和争取自身利益的强烈要求和训练,食品安全的监管现状就是国家本位理念的彰显。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我国的公民社会正在崛起,并开始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日益重大的影响。但我国的公民社会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型公民社会,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而且民间组织正在形成之中,具有过渡性,发展不规范,也很不平衡。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公民社会发育还很不成熟,它对于新兴市场与民主的协调作用比较弱小。能够代表消费者利益,表达公众话语权的食品安全自治组织实力弱小 ,食品安全利益表达机制孱弱。

(四)失灵的利益制衡机制

我国食品安全制衡机制不能发挥有效作用,扭曲的利益关系导致利益制衡机制失灵。(1)在供给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由于供给者与消费者信息的不对称,应该对消费者给予更多支持而限制供给者的某些能力。而现实生活中却并不如此,如在三鹿奶粉事件之前,就有消费者发现三鹿奶粉有问题,但却无法拿出有力的证据以阻止毒奶粉的伤害。再如湖北发现的转基因大米,五袋米里三袋有转基因成份,让消费者无法选择。①参见:《湖北等地有转基因大米 转基因稻种流入种子市场》,腾讯新闻,网址news.qq.com.2014。消费者在检测、举证方面存在极大困难,维权很难实现,对食品供给者的利益制衡一直无法真正体现。对于供给者,因不安全食品利益的诱惑,监管部门非但不在审批和管理上进行限制,反而给予许多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使供给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更加失衡。(2)在食品供给者与供给者之间,利益关系设计主要是让供给者成为利益共同体,使其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共同对食品安全负责。食品供给者之间利益共享有利于在供应链上把食品安全风险降到最低,而目前食品供给者之间未能形成利益共同体。(3)政府与食品供给者之间,政府与食品供给者是行政管理的主体和相对人,这一领域的利益关系设计主要是切断二者的经济利益联系,摆正政府的位置,发挥政府的宏观管理功能。食品监管者与食品供给者不存在利益关系才能保证监管职能有效发挥,而目前二者却存在直接利益关系。问题食品企业往往是当地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同时又是地方政府政绩的体现,地方政府就可能被利益关联方俘获,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时更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食品安全的公共价值。同时,信息优势和特供体系使食品供给者和监管者可以获得相对安全、健康的食品,阻断了不安全食品对其造成的潜在威胁,使其难以克服经济利益的诱惑而采取有利于食品安全的行为。(4)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这一领域主要是合理界定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各自的职能范围,形成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非政府组织发育不足,基本依附于政府,未发挥应有作用。因此,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利益关系未能体现食品安全治理的最终目的和价值,未能形成利益各方的有效制衡,导致食品安全治理利益制衡机制失灵。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治理利益机制

(一)培育食品安全治理利益导向机制

利益导向机制能够将人们对不正当利益的追求导向对正当利益的追求。“利益”本身是一种社会需求,不安全食品带来的是金钱、物质享受,充其量是满足人们低层次的生理需要,而安全食品则伴随着责任感、成就感,能满足人们高层次的需要。委托代理理论的假设将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利益对立起来,但代理人自利和机会主义的假定过于绝对,现代管理理论通过分析经理与股东的关系指出了委托代理理论的局限,认为代理人并非都是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其对自身尊严、信仰以及内在工作满足的追求,会使他们努力工作,与委托人利益相一致。该理论同样适用于食品安全治理,食品供给者在责任感、成就感、道德准则的约束下会克服私欲,加强自律,努力为社会提供安全食品。在与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访谈中发现,绝大部分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痛恨不安全食品行为,渴望建立健康的食品市场秩序,并表示愿意进行自律。“道德观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但无论时代多久远,有一种原则始终不变,就是守信。[15]”其实,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并非都丧失了道德与良知,而是基于食品市场的特性,被动屈服于行业“潜规则”。

因此,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引导人们追求安全食品的利益。(1)应该大力进行食品安全的公益宣传。宣传食品安全的必要性、不安全食品对人体和社会的害处,以及不安全食品的循环效应(即投毒、造假者最终会伤害自己)。目前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宣传多为媒体对不安全食品的曝光,主要面向消费者,而把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作为对立面。打开一个食品安全网站,食品安全问题比比皆是,触目惊心,内幕虽然曝光,但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依然我行我素。如果能面向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作宣传,唤起其内在的责任感,呼吁诚信与道德,且在主流媒体上播放,长期坚持定会有利于食品供给者改变观念,形成正确的价值观。(2)积极树立食品安全典型人物和单位。对于诚实经营的食品供给者给予认可、表彰与奖励;对于信誉老店给予更多政策优惠;对于食品安全水平高的地方政府给予更高荣誉;弘扬社会正气,使人们看到提供安全食品所带来的利益,明确追求安全食品利益的诱因。

我国自古注重德治和自主管理,老子说“重积德,则无不克”,当今社会,伦理道德规制亦是政府规制的有效手段。在《食品安全法》中,强调“要强化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诚信自律”,这实际上就是在强调企业伦理,“企业既是经济实体又是伦理实体,既具有经济性又具有道德性。企业经济行为与伦理行为具有不可分性,企业经济价值与道德价值也具有不可分性[16]”。制约很重要,但教化和引导同样重要。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导向机制作用于伦理道德层面,唤起被市场经济逐利性蒙弊的正义感、责任心,促使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二)完善食品安全治理利益产生机制

利益产生机制是通过有效的制度供给来减少市场、制度等因素对相关主体利益的暴力剥夺,保障其利益的持续增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利益产生机制实质上是各种食品安全治理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过程。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食品安全治理产生机制低效,需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完善食品安全治理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治理产生机制的有效性。提高现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1)要进一步明确相关制度。制定“细法”,将某些原则性规定落到实处,如明确食品召回制度,明确公众参与风险交流的渠道、程序,明确食品添加剂责任追究制度等。(2)要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约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只有经行政执法才能体现出生命力和价值,但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执法效率低下,要在相关法规中,继续明确政府行为边界,加强监督,严格渎职责任追究。(3)促使政府向社会放权。应该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主体法规,合理确定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权限、规定消费者与公众参与治理的条件等。(4)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将食品安全标准立法,提高其威慑力;减少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外差别;取消公众在食品安全检测过程中的程序性障碍。(5)提高食品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的技术水平,提高对HACCP制度的经费支持与科学研究工作。

(三)强化食品安全治理利益表达机制

食品安全治理利益表达机制是食品消费者利益得以表达的渠道。单个消费者实力弱小,要想使自身利益不受侵害,需有集团组织为其表达和实现。传统的表达消费者利益的集团组织是政府,政府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行使公权力矫正市场失灵,保障处于食品市场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利益不被剥夺,但政府还要负责其他公共事务管理,本身资源有限,且其属于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中的利益平衡者,不能很好表达消费者的意志。而处于“公”与“私”领域之间的公民社会则是表达消费者利益的更好选择。强大的公民社会将促进政府从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理念转变,是食品安全治理的政治、文化保障。当前我国公民社会发展水平不高,民众的参与精神不足,食品安全治理利益表达机制孱弱。培育公民社会需要政治国家的大力推动:(1)承认民间组织的相对独立性,为其发展提供较大的合法活动空间;(2)培育公民的主体意识、自由意识和法治意识;确立公民社会的普遍性法律规则,协调公民社会自身无力解决的矛盾冲突,限制其消极性;增强政治国家自身的能力和权威,实现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建立“强国家—强社会”[17]。

(四)调整食品安全治理利益制衡机制

制衡机制关键是培育多种力量,扶持弱势力量,确定各种力量之间的制约关系。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利益制衡是使各利益相关者相互制约,平衡分配食品安全治理利益。食品安全治理主体间合理的利益关系主要包括三个字:“有”、“无”和“设”。(1)“有”指的是食品供给者之间有利益联系。食品供给者表现为食品供应链上的多个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以及代理人之间,供给者如果能成为利益共同体,会出现 “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状况,会相互促进、相互监督,共同构建安全的食品产业链。(2)“无”指的是政府、非政府组织与食品企业无经济利益联系。这样能有效制止权力寻租,促使其对公信力和公益价值的追求,有效发挥政府的宏观管理和执法功能,发挥非政府组织客观、公正的检测认证功能[18]。(3)“设”指的是设立利益联系,对于公众举报、食品企业自律、政府监管投入等均设立利益供给,可以是物质方面,也可以是精神方面。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治理利益关系扭曲,导致利益制衡机制失灵,需建立相应制度来调整。(1)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地方官员之间围绕GDP增长而进行的晋升锦标赛制,将对地方官员的考核指标体系由比较单一的增长指标变成综合性指标,把食品安全要素放在首位[19]。(2)在对企业进行的信用等级评估中,增加公益性指标,鼓励食品生产者 、经营者构建食品安全责任文明。(3)实行奖励举报制度,吸引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可以效法美国的吹哨法案,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者给予奖励,且进行有效保护。同时要建立“深喉”①“深喉”一词来自美国,是内部举报人的别称,其内涵是隐藏在政府、企业内部,可获取内部非法活动信息的内部检举人。参见张炜达、王肖婧《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论析》一文,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举报制度,鼓励内部人举报,建立多样化的食品安全举报方式。这一制度可以建立公众与食品安全问题的利益联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有效降低政府的监督成本。(4)鼓励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组成食品安全卡特尔。食品安全卡特尔是以保障食品质量、提供安全食品为目的的限制竞争协议或同盟,可以是横向联合,如“食品安全餐饮经营者联盟”、“中国奶粉爱心诚信联盟”、品牌“放心肉”“放心油条”联盟、“餐饮服务诚信示范街”以及“个体食品加工创优同盟”等[20];也可以是纵向联合,即同一食品供应链上的生产者、运输者、销售者的同盟。食品安全卡特尔可以将食品供给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共同促进、保障食品安全,应该为反垄断法所豁免。

参考文献

[1]肖兴志,胡艳芳.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激励机制分析[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1):35-39.

[2]熊宇.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的思考[J].人民论坛,2011,(7):130-131.

[3]马成林,周德翼.食品安全问题源于机制设计中的激励不相容[J].生态经济,2012,(8):43-45.

[4]王兆华,等.我国现代农业发展主体的利益诉求差异性分析与均衡策略[J].特区经济,2012,(6):148-150.

[5]王常伟,顾海英.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食品安全激励机制分析[J].软科学,2013,(8):65-68.

[6]宋慧宇.食品安全激励性监管方式研究[J].长白学刊,2013,(1):91-95.

[7]王孝莹,张艳艳.基于委托—代理模型的食品安全规制研究[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13,(3):85-89.

[8]白世贞,李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激励机制[J].安徽农业科学,2013,(25):10477-10478.

[9]周应恒,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激励相容机制设计[J].商业研究,2013,(1):4-11.

[10]陆亚娜.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与第三部门的协调应对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

[11] [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北京:西苑出版社,2005.

[12]王虎,李长健.利益矛盾论视野下食品安全治理的一种模式变迁[J].经济体制改革,2008,(5):19-25.

[13]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J].中国社会科学,2006(1):109-122.

[14]孔繁斌.多中心治理诠释——基于承认政治的视角[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7,(6):31-37.

[15]范进学.法律与道德——社会秩序的规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

[16]宋同飞.责任伦理视角下的食品安全[D].上海: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13.

[17]伍俊斌.公民社会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18]郭亮,杨勇.农户采用蔬菜IPM技术的调查与评析—以四川省为例[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4,(2):99-104.

[19]周黎安.中国地方官员的晋升锦标赛模式研究[J].经济研究,2007,(7):36-50.

[20]史际春,蒋媛.论食品安全卡特尔——一种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路径[J].政治与法律,2014,(8):2-13.

[责任编辑:李其光]

Research on Interest Mechanisms of Food Safety Governance

CHEN Yan-li

(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School of Management, Harbin 150028,China)

Abstract:Interest mechanisms of food safety governance ar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which realize incentive compatibility from the respective interest demands of all stakeholders. They include interest oriented mechanism, interest generation mechanism, interest expression mechanism, interest balance mechanism. In our country, we failed to establish effective benefit mechanisms of food safety governance characterized by the lack interest oriented mechanism; inefficient interest generation mechanism; weak interest expression mechanism; failure interest balance mechanism. It caused food safety management level not high and the problem of food safety serious. We should establish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food safety governance interest mechanisms to realize the benign interaction between multiple subjects of food safety governance and achieve food safety governance goals.

Key words:food safety; governance; Interest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F203;F768.2;F76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7112(2016)01-0028-09

作者简介:陈彦丽(1974-),女,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管理学、规制经济学研究。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3B02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1YJC790168)

收稿日期:2015-09-06

猜你喜欢
食品安全治理
市场经济下食品安全对经济发展的意义
社会参与美国社区学院治理及对中国应用型本科高校治理的启示
关于治理潮州市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问题的思考
浅析网络舆情治理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分析
数据+舆情:南方报业创新转型提高服务能力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