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丽萍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社会工作系, 北京 100102)
国家与家庭关系视野下的农村家庭养老问题
梅丽萍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社会工作系, 北京 100102)
在湖北荆门某村的实地调研表明:农村家庭养老所基于的代际关系已从传统的反馈模式转变为交换关系。从养老时间、养老责任和养老质量、公共舆论等方面看,农村家庭养老都不再是传统的“养儿防老”所期待和应有的内涵。传统孝道在道德和情感两个层面的衰落是造成这一转变的主要原因,而从国家与家庭关系的视角看,国家在家庭变革中起了最为关键的作用。农村家庭代际关系以及乡村世界道德观的改变深受国家权力的影响,因此农村家庭养老的未来也需要国家力量的介入,以帮助实现传统的现代性转变和复苏。
国家与家庭; 农村养老;家庭养老
“养儿防老”是我国农村千百年来的传统养老方式,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通过对农村养老的研究,指出了这一传统模式面临的危机和挑战,养儿不能防老、多子未必多福,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难以为继已是普遍的共识。而对于其难以为继的原因则众说纷纭。本文通过对湖北荆门某村的实地调研,考察农村家庭养老的嬗变和现状,并从国家和家庭关系的视角来分析造成农村家庭养老问题的原因,为未来的政策选择提供一定的依据。
家庭养老是我国千百年来的传统养老模式,其背后的逻辑前提是家庭代际关系。迄今为止,国内学界关于家庭代际关系的代表性理论共有三种。
一是抚育—赡养模式,或反馈模式。该模式由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提出。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家庭代际关系可表述为甲代抚育乙代,乙代赡养甲代,乙代抚育丙代,丙代又赡养乙代,下一代对上一代都要进行反馈,即赡养上一代。简称“反馈模式”。而西方家庭代际关系则不存在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可称为“接力模式”,即甲代抚育乙代,乙代抚育丙代,一代一代接力[1]。“反馈模式”清晰地展现了千百年来我国家庭代际关系的特点,成为理解中国传统家庭关系的理想类型,同时也形成了对中国家庭养老机制的描述。可以说,此后大多数学者在研究我国家庭代际关系时,都是将“反馈模式”作为理论出发点[2],并在试图修正和完善这一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新的理论。
二是代际交换理论。交换理论的代表人物是美国社会学家霍曼斯(Homans)和布劳(Blau),他们认为交换关系渗透于人类行为的各个方面,家庭内部的关系也不例外。近年来,交换关系也被国内学者运用于分析家庭代际关系,一些学者认为费孝通所提出的“反馈模式”其实可被视为是交换关系。如人类学家郭于华认为中国家庭代际关系表现为“哺育”和“反哺”,这种“反馈”表明代际之间存在一种交换逻辑。她认为中国传统家庭的代际关系和代际互动遵循一种交换原则,既包括物质和经济的有形交换,也包括情感和象征方面的无形交换[3]。
三是抚育—交换—赡养理论。在前述两种理论的基础上,王跃生提出了“抚育—交换—赡养”理论。他认为,反馈模式和交换模式都不足以单独用来解释家庭代际关系和代际互动行为,因为反馈模式主要关注家庭代际纵向关系的传递和反馈,而忽略了同一时期代际之间的关系方式。交换模式则偏重于同一时期代际之间的关系,而忽略了代际关系的异时特征以及代际互动的传承性和延续性。因此,他试图将反馈模式和交换模式二者结合起来,认为中国家庭的代际关系是反馈和交换两种关系并存且互补,青壮年时期两代之间的交换关系的存在是中老年时两代之间赡养关系的基础[4]。
上述三种理论,反馈模式是20世纪80年代提出来的。费孝通先生认为反馈模式是中国亲子关系的特点,直到20世纪80年代,尽管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但反馈模式基本上是保持的,而且作为一个伦理规范,仍然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交换理论和抚育—交换—赡养理论是在反馈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二者都从交换的视角来理解家庭代际关系及家庭养老模式,所不同的只是程度差异,交换理论试图以交换关系代替抚育—赡养模式,认为抚育—赡养本身就是一种交换关系,而抚育—交换—赡养理论将交换关系嵌入抚育—赡养模式中,认为中间阶段的交换关系为后来的赡养关系的维持打下了基础。下面将基于上述三种家庭养老的理论基础,通过对湖北荆门某村的实地调研,来探究农村家庭养老的嬗变和现状,看其更符合哪种理论模式。
笔者从2013年到2015年曾四次到湖北荆门某村做调查。该村在荆门市南面约30公里处,是个以种植水稻为主的农业村。根据2013年夏天的统计,该村有453户,共1 677人。60岁以上人口占20%以上,50岁以下的青壮年劳动人口99%以上外出打工。笔者在该村访谈了20名60岁以上的老人,10名45~59岁的中老年人,深入了解了这些访谈对象的家庭养老状况以及他们如何看待本村他们所熟悉的人家的老人赡养问题,包括虐待老人以及老人自杀等现象。访谈发现,该村家庭养老的对象年龄大都在75岁以上,因为农村并没有退休一说,农民并不会到了60岁就退出田间劳动,而往往是一直种地到不能动为止。而且由于现在农村普遍实行了农业机械化生产,劳动强度大大降低,农民劳作到70岁以上都很普遍。笔者所访谈的对象,大多是自身还承担着赡养老人的责任或者所赡养的老人去世不久,而他们自身还主要靠自己的劳动赡养自己,有的还替外出打工的子女带着孙辈,其中少数人是老伴(女性)到城里跟子女住,帮子女带孩子,大多数情况是打工的子女将孩子放在家里由老夫妇两人带着。由此可见,探究目前农村家庭养老的现状实际上是要弄清楚两个问题:一是目前农村的年轻老人(大约出生于1945—1960年)如何赡养他们的上一辈?二是农村这一代年轻老人靠什么养老?这两个问题既是农村养老的现状,也体现出农村家庭养老的嬗变。下面以该村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家庭的养老情况为例,来看农村家庭养老的现状和嬗变。
第一个访谈对象是刘某的家庭。刘某1963年生人,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已婚,女儿未婚。儿女均外出打工。刘某兄弟共三个,刘某为长子,其父是入赘,因此刘某随母姓,其二弟随父姓。1983年刘某结婚后即跟父母分家,壮年的父母带着未成年的两个儿子生活,但父母已打算将二儿子留在家里,三儿子长大后要入赘别家,这样在刘某结婚分家的同时,其父母的养老问题也被约定分配了,刘某的父亲将来归刘某赡养,而刘某的母亲归其二弟赡养。但在随后的二十多年里,其父母两人作为一户共同生活,并没有分别跟儿子同住,但二儿子结婚后就在父母隔壁盖了新房,而刘某家离父母家有一段距离。这样,在壮年期,刘某的父母在生活上对于二儿子一家照料就很多,包括帮其带孩子、做饭、饲养家畜、干农活,等等。而对于刘某一家,其父母基本上没什么照顾,加之刘某认为结婚分家时父母也没有给自己什么家产,认为父母偏向其二弟,导致刘某夫妇与其父母关系并不好,且跟其二弟一家也经常发生冲突。在每一次家庭冲突中,其父母几乎都站在其二弟一边,其父甚至多次自写状纸到乡政府状告刘某夫妇对父母不孝对兄弟不友,导致刘某夫妇觉得颜面尽失,最后甚至到了父子反目、兄弟老死不相往来的地步。刘某的父母一直种地,其父读过11年私塾,且有一些手艺,在民间能接一些挣钱的活路,因此老夫妇颇有些积蓄。2012年刘某母亲病逝,由其二弟安葬。其父也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种地了,于是要求刘某履行养老义务,提供其日常生活之需并照料其生活。但刘某夫妇认为其父在能动的时候于他们不仅无恩甚至有仇,在不能动了才想起他们,还想要他们安伺,“哪有这么便宜的事,自己有钱自己去买吃买喝啊,让得了好处的二儿子伺候啊”。而住在隔壁的二儿子夫妇认为其父是分给老大养老的,不归他们管。于是最后,2013年的某一天,刘某的父亲喝农药自尽,享年80岁,死后还留有数万元现金和十几亩农田,被刘某和其二弟平分。刘某父亲的自尽,并没有引来村中舆论对刘某的指责,在舆论的一片沉默中,刘某安葬了其父。后来说起父亲的死亡以及跟父亲之间的恩怨,刘某绘声绘色如同说旁人家的故事,并未表现出一丝内疚或后悔。
刘某的儿女对于其爷爷的非正常死亡也没有任何声音,他们从小没有被爷爷奶奶带过,跟爷爷奶奶缺乏感情。刘某的儿子2013年也生了儿子,并在荆门市区买房定居,刘某的妻子到荆门儿子家里给儿子看孩子,留下刘某一个人在家种地。刘某不同意妻子去给儿子带孩子,希望将孩子带回农村家里来带,但其妻执意要去,且儿子儿媳也不同意将孩子放在农村带。为此,新的家庭矛盾又在这个家里产生,刘某说其爱人傻,“现在还能做得动却丢下自己田里的活给他们看孩子,将来做不动了谁管你”?言下之意,刘某认为指望自己的儿子养老是指望不上的,还不如趁自己还能劳动多挣点钱攒着。而刘某的妻子此时跟刘某产生了很大的分歧,不像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那么一致了,刘某的妻子表示,一定要在城里帮儿子带孩子,如果刘某再自私地反对,她宁肯离婚。
第二个访谈对象是李某的家庭。李某1947年生人,育有一子二女,儿子已婚,女儿已嫁。李某兄弟姐妹共8人,其中兄弟5人、姐妹3人,李某为长子。李某兄弟姐妹虽然众多,但因为家境贫寒,李某父母只将李某和其三弟留在家里,其余三个兄弟皆入赘别家,姐妹出嫁。在李某结婚分家时,约定将来的养老责任,其父归李某赡养,其母归其三弟赡养。李某婚后六年,其父因病去世,李某体面地安葬了父亲。其父去世时,李某的二弟及三个妹妹皆已结婚,其寡母带着三个未成家的弟弟一起生活。后李某因事入狱三年,留下其妻带着年幼的儿女在家。在此期间,李某的母亲因为三个儿子尚未成年(李某最小的弟弟比李某的儿子只大三岁),本身就是孤儿寡母一家四口艰难度日,因此对长子家的孤儿寡母就缺乏照顾,李某的妻子在那三年中承受巨大的身心压力,繁重的农活、年幼的孩子以及精神上的压力使得李某的妻子度日如年,也对李某母亲此时在生活上对他们几乎不予以帮手感到异常悲愤,从此埋下婆媳不和的根。李某出狱后对此也颇为恼火,母子也从此嫌隙。后来,李某的三个弟弟都成家后,其母与留在家里的三儿子同住了多年,后三儿子凭借一门手艺挣钱在镇上盖了楼房,其母就在老屋独住,此时其母年事已高,无法再从事田间劳动,就靠捡垃圾为生,每年将捡垃圾挣来的好几千块钱大都交给了其三弟。后来其母80多岁了,没法捡垃圾了,就到三儿子家一起生活,三儿子在房子一楼后面搭盖了一个狭小的房间给老母居住,这个房间既没有窗户也没有能够单独出入到外面的门。2014年的某一天,下着雨,有人发现其母浑身泥水地爬出院墙向路人呼救,说她已经被关在家里饿了好多天。原来李某的三弟将其母锁在家里,自己和妻子去外地干活好几天了。李某的母亲被发现后,邻居去告知李某,李某并未理睬。后其余的兄弟姐妹闻讯将母亲送到医院,几天后老人还是因为极度虚弱抢救无效去世了。弥留之际,老人睁着眼,跟子女们握手告别,但当李某把手伸过去时,老人拒绝了。老人致死都不原谅李某,却对直接虐待她导致她将死的三儿子夫妇没有怨言。李某觉得非常不公平,其余的兄弟姐妹无一人对此事发表意见,都认为这是母亲跟老大和老三之间的事情,与他们无关,老人已死,犯不着兄弟姐妹间伤和气,无论如何,逢年过节这些兄弟姐妹还是要在一起聚聚的。只有李某三弟的正在上大学的儿子闻讯回来表达了悲伤和愤怒,说他父母做得不好,怪他妈妈没有照顾好奶奶,李某三弟媳妇在儿子的指责下流了泪,但并非因为悔恨,而主要是因为吃不消受到自己儿子的当众指责。
李某自己今年已经69岁了,但仍然种着十几亩地。李某的儿子儿媳在外打工,将孙子留在家里由李某夫妇从一岁带到初中毕业,现在到市里上高中了,李某的儿媳从广东回到荆门租房照看儿子,而李某的儿子仍然在广东打工。在带孙子期间,孙子日常的花销均由李某老两口承担,儿子儿媳不给生活费,现在孙子不在老两口身边了,尽管李某夫妇年事已高,儿子儿媳也还没有开始给赡养费。但儿子去年专程回来给李某提前办了70大寿,按照农村的习俗在家举办了两天的流水席,李某还是觉得脸上很有光。
第三个访谈对象是陈某的家庭。陈某1952年生人,育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都已成家。陈某兄弟姐妹共5人,陈某是长女,有一个弟弟四个妹妹。作为长女,陈某被留在家里招婿。陈某结婚后一年,其父病逝,因其弟妹还未成年,陈某婚后并未分家,而是跟母亲和弟妹们一起共同生活了八年。此后其弟成家,两个妹妹出嫁。陈某跟其弟分家,分家时陈某基本上没有得到家产,而是跟丈夫和孩子搬出老屋,白手起家举债另外盖了房子。其母和最小的妹妹跟其弟算一家,因此家产也主要给了其弟。约定赡养责任,其母归其弟赡养,其母的母亲(即外祖母,但其母为独生女,也是在家招婿)归陈某赡养。80多岁的外祖母跟陈某一家居住生活了大约三年,有一天因跟邻居背后议论陈某被陈某听见,担心陈某找她算账而喝农药自杀。陈某体面安葬了外祖母,对其外祖母的自杀,村中舆论并未指责陈某,都说是老太太自己紧张和想不开,毕竟陈某还没有任何语言和行为刺激老人自杀。陈某的母亲和最小的女儿跟儿子一家共同生活了几年后,又和小女儿两人搬出来单过,小女儿出嫁后,母亲就一个人单过。但因为其母分给其弟养老,自从分家之后,日常生活中,其母基本上就是帮着儿子一家,即便在没有跟儿子一家共同居住,仍会帮儿子带孩子、干农活、放牛,偶尔也帮他们做饭,等等。而对于陈某一家,则基本没有日常生活上的协助,甚至在陈某夫妇农忙顾不上年幼的孩子时,孩子们只有挨饿等着父母回来,也得不到外婆的照看。陈某的母亲当了大半辈子的家,手头有些积蓄,并几乎将所有的积蓄悉数交给了儿子。甚至孙辈们孝敬的零花钱,其母也积攒起来交给儿子,而给外祖母零花钱的孙辈正是陈某的子女。陈某的三个子女都大学毕业,有一份较好的职业和较高的稳定收入,自工作后,其子女逢年过节除了给陈某夫妇买礼物、给零花钱以外,也会给外祖母一份,且一次不低于200元。陈某对此心理非常不平衡,认为其母不应该要其子女给的钱,尤其是要了不应该给其弟。为了阻止子女给老人零花钱,陈某经常在子女面前讲其母亲的不是,如何对他们不好等等。但其子女并不因为陈某的说法而改变对外祖母的态度,反而劝解陈某,“没有外祖母,就没有母亲,也没有他们,而且外祖母年事已高,在她活着的时候多尽孝心也是为了让自己的心里将来少留遗憾”。2014年冬天,陈某的母亲生病,其弟要求陈某将其母接回家伺候,引发姐弟之间的一次大冲突,陈某认为母亲不归她养老,而且母亲将家产和积蓄都给了儿子,母亲的生老病死理应都由儿子负责。而其弟认为虽然当年有分配养老任务,但外祖母当年早早自尽,陈某并没有尽到养老的责任,现在母亲老了,陈某作为在家招女婿的女儿,跟儿子一样也应该分担养老的责任。其弟甚至认为,其他出了嫁的姐妹也应该在其母生病时轮流照顾,因为母亲当年曾经帮每一个出嫁的女儿干过活。这样一来,陈某和其弟之间的冲突就扩大成所有兄弟姐妹之间的冲突,所有的人都不愿承担照顾生病的80多岁的老母亲的责任,主要是不愿承担将生病的老人送到医院治病的费用。最后,陈某的儿子出面将外祖母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并承担了费用,陈某及其弟弟妹妹在医院轮流照顾,出院后其母在陈某家修养了一段时间才回自己家。至今,80多岁的老人仍然单过,完全靠自己料理日常生活,陈某的弟弟今年出去广东打工,弟媳跟老人关系一直不好,几乎不跟老人说话。陈某的子女给陈某在荆门市买了房子,陈某夫妇现在常年在荆门居住,因为也忙于帮自己的子女带孩子,很少回乡下看望老母。陈某的妹妹们都嫁到别村,离母亲都比较远。值得一提的是,平日里出嫁的女儿们很少去看望母亲,但一到农忙的季节,小女儿就会将年迈的母亲接到家里帮忙做些家务。
上述三个案例反映出该村家庭养老的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从养老时间看,农村老人(包括年轻老人和其上一辈老老人)在其老年的绝大部分时间里都是依靠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即自我养老的时间大大超过子女养老的时间[5]。该村老人平均寿命是80岁左右,一般来说,老人从60岁到75岁左右基本是自食其力,依靠土地,自我养老。近几年由于农业机械化的推行,种地所需要的体力劳动大大减轻,该村六七十岁的老人种几亩甚至十几亩的土地是很普遍的现象。到75岁以后,老人虽然逐渐退出田间劳动,但只要生活能够自理,还是自己养自己,只有当实在不能动了,卧床了,才由子女照料,但这个时间平均不超过半年,大多数情况下只是一两个月老人就去世了。
第二,从养老责任来看,该村这一代年轻老人对其上一辈老老人的赡养责任主要是基于家庭分配约定,但实际赡养义务的履行则取决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交换关系。而这一代年轻老人自身的养老情形相较于其上一辈,则出现两极分化,要么更好,要么更糟。具体情形取决于其子女的受教育程度以及工作生活状况,若其子女受教育程度高,大学本科以上且在城市有稳定的工作,则其养老前景较好;若其子女受教育程度较低,成为农民或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则其养老前景更糟。但是在两种情形下,父母和子女之间都存在程度不同的交换关系,如父母给子女照看孩子、在子女结婚成家时给予金钱上的资助等,若其子女为农民或农民工,这种交换甚至到了“逆反哺”的程度。
具体而言,老一辈的父母在还是壮年的时候就分别被分配给两个成年已婚子女(两个儿子或是招赘的女儿和一个兄弟),这种分配通常是在第一个子女结婚时协商完成,协商的内容包括家庭财产的分配、是否跟子女同住等,一般来说,承担赡养责任的子女都是分得家产者,没有分家产的子女即便是在家(即非出嫁或入赘)也不承担养老责任。因为分配养老责任时,父母大多还是壮年劳力(40~50岁),并不会跟刚结婚成家的子女同住,但父或母就必须在日常生活中帮扶将来赡养自己的子女,否则,将来子女就会以没有得到父母的帮助或好处为由推卸赡养责任或者虐待老人。由此可见,这一代年轻老人对其上一辈老人的赡养体现出明显的交换关系而非传统的基于道义的反馈模式。子女必须要从父母那里得到某些东西,比如财产、劳动力等等,一旦得不到,子女就会拒绝赡养老人或者虐待老人,导致老人非正常死亡。
这一代年轻老人的子女为70、80后,因为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即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到80年代计划生育成为一项基本国策,该村这些年轻老人的子女数最多为3个,大多数是两个,只有一家是独生子女。 因为子女数的减少,父母一般不会再被分配给两个子女养老,而主要是由儿子承担养老责任,若儿子多,或者都是女儿,则协商着共同分担赡养父母的责任。这些年轻老人的子女大多数身份仍然是农民,但都外出打工,将老人以及自己的孩子都遗留在村庄,由老人耕种其留下的田地、照看房屋并照顾孙子女,代际支持逆向化,年轻人被内卷化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社会潮流中,没有人会因为远离父母,不照护父母而受到谴责,甚至父母本身也接受了这样的现实,认为子女在城市里打工不容易,而农村的生活成本低,只要他们还能劳动,就尽量地帮子女减轻生活的负担。对于他们自己的养老前景,多数年轻老人并不乐观,甚至预见到和自己父母类似的老无所依的命运,有人甚至自嘲说“儿子生的多,生活无着落,好比屋檐沟里的水,点点滴旧窝,老了只能喝农药。”他们很羡慕那些子女有出息的同龄人,觉得他们比自己命好。
第三,从养老质量来看,养老的实际内涵包括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情感交流,而农村老人所得到的家庭养老只能满足老人基本的生存需要,包含少量的经济支持和有限的生活照料,几乎谈不上情感交流。一些老人表示,“老到爬不动了,儿子媳妇能给口饭吃给口水喝就行了”,老人自身对于子女养老这样低的期待实际上反映的正是农村家庭养老的现实,对于上一辈老老人来说,看到同龄的老人多数是在无力照顾自己的时候通过自杀的方式结束生命,他们期待自己不要走到那一步已经算是奢侈了;对于这一代年轻老人来说,他们是这样对待其上辈,他们也只能这样期待其下辈。
第四,从养老的舆论氛围来看,农村的公众舆论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日渐沉默。在上一辈老老人的记忆中,他们年轻时很在乎村里人怎么评价自己的行为,而且公众舆论在对待赡养老人的问题上,比“王法”还重要。一个人对父母不孝,要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舆论甚至以“天打雷劈”的说法和不孝子被雷劈死的故事(其实是意外遭雷击死亡)来警示年轻人。但是,到这一代年轻老人成长起来的时候,情况逐渐发生了变化,在判断两代人的矛盾和关系方面,舆论不再倾向于父母,后来孝顺也不再被视为最高的道德准则,而且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对别人家赡养老人的问题不予评论和干预。现在,与父母发生矛盾、交恶甚至虐待老人者几乎不再担心“被人戳脊梁骨”,孝顺与否也成了“私人小事”。
综上,从农村两代老人的家庭养老情形看,传统的抚育—赡养理论已不能描述和解释现在的农村家庭代际关系,以这一代年轻老人为基点,其跟上一辈父母和下一辈子女的关系都体现出明显的交换关系,他们基于交换赡养其父母,也基于交换被其子女赡养。传统的孝道从这一代人开始衰落,他们对其上辈既缺乏孝道也缺乏情感,相比其上辈对待他们的方式,他们对子女倾注了更多的情感,也开始注重与子女的交流,但其子女对他们的付出和改变多视为理所当然,并没有多少感恩之心,反而认为跟父母的沟通很难,并且对父母的要求越来越高。
从农村家庭养老的实例可以看出,传统的老有所养、幼有所恃的抚育—赡养机制已经被新的道德逻辑与交换关系所取代,传统的孝道有了根本性的改变。传统的孝道既是中国传统的合作式家庭的一种概念,也是家庭情感维系的文化外壳[6],孝道在情感与道德两方面的衰落,是造成今天农村家庭老人赡养问题的主要原因。而传统孝道的衰落,跟国家力量干预家庭和主导家庭变革息息相关。
正是今天六七十岁的老人,对其上辈既缺乏孝道也缺乏感情,传统孝道自他们开始衰落,代际关系由传统的反馈模式变为交换关系,农村老人赡养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要理解孝道何以如此衰落,就必须看到国家在过去的60多年里在推动家庭变迁中所起的作用,这一代人正是在建国后的前30年成长,国家在前30年一手直接启动的家庭变革深深地影响了他们的家庭观念以及对待老人的观念,父母的地位和角色变得不再权威和神圣,而在改革开放后的后30年里国家又间接地帮助了这一变化的继续。
首先,建国以后国家所推动的家庭革命削弱了长者的权力,使传统的孝道失去了其文化和社会基础。
人类学家许烺光指出,中国的传统家庭遵循一种祖荫文化。在这种祖荫文化下,父母拥有绝对的权威和权力,其背后的制度和文化支撑是传统中国的宗法家族制度。而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土地改革、新婚姻法运动等社会革命打破了产生与维持长者权力的这套制度,家庭中长者的权力和权威被大大削弱了。土地改革和1950年新婚姻法运动这两个几乎同时进行的社会改造运动相互呼应,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土地改革中,传统的宗族家族势力被消灭,士绅长者的权威被打击,传统家庭的许多社会功能被剥夺或者丧失。1950年新婚姻法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作为最重要的原则,反对父权、男性中心以及传统家庭观念,极大地削弱了家长或长者的权力和权威。在此后的集体化运动中,家庭作为社会组织的模式进一步被削弱,家庭甚至不再拥有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生产任务不再由家长分派而是由队长分派,家长的权威再度衰落。而非集体化(分田到户)以后,老一辈人的权威不仅没有恢复反而进一步下跌,因为家庭农业的恢复并不等于传统的家庭化社会组织模式的恢复,在集体化期间成长起来的年轻人已经被教化成不将父母视为权威的一代,在非集体化后他们成为家庭农业的主力,并且大多在此时跟父母分家,而在分家时,父母一代几乎没有什么可以给已婚子女。因为集体化期间,农民的包括土地等各种生产资料在内的私有财产都被收走,农民家庭实际上就没有什么财产了,这样老一辈的农民就无法担当起父母在传统上要给子女一份世代相传的家产的责任,由于没有多少东西可以给子女,他们当然在子女面前就丧失了权力和权威,年轻人也不再遵循孝道[6]。
第二,国家发起的各种 “破除封建迷信”活动的运动也破除了父母权威的神圣性,市场化改革又进一步降低了父母权威在信仰的精神世界里的地位。传统中国素有祖先崇拜的信仰,民间有隆重的祭祖仪式。晚辈们在神秘庄重的祭祖仪式中感受道德教化的含义,记住服从和孝顺长辈,而长辈通过祭祖仪式保持和强化在家里的权威。但建国后开展了一系列反封建传统的运动,祭祖等习俗随之消失。没有了宗教信念和仪式的支持,关于父母权威的一些信念也在消失。而市场化改革后,祖先崇拜不再是中国人的信仰,人们普遍地更相信自己和崇尚金钱至上,父母的地位在信仰的精神世界里一落千丈,人越老越不值钱,因此也就越得不到尊重。随着父母权威的衰落,父母的养育之恩也不再被视为必须无条件报答的大恩大德,代际互动演变成一种日常生活中的交换关系。
第三,国家发动的一系列运动推动了男女平等和妇女地位的提升,从而改变了家庭中的权力结构,儿媳妇在农村家庭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其对家庭内部资源的控制倾向于减少对父母的赡养责任。传统中国家庭的权力结构是韦伯所说的“父权制”,男性通过其在家庭内的家长地位来控制和管理家庭,剔除了女性对家庭权力结构的影响。建国后,国家通过土地改革、婚姻法运动、集体化等一系列社会改造运动推动男女平等,提升了妇女的地位,妇女在社会生活中成为“半边天”, 在家庭中拥有和男性平等的地位。家庭权力结构发生改变,农村家庭中儿媳妇占据了重要地位,开始控制家庭内部的资源。有研究表明儿媳妇的家庭权力与其公婆的养老有一定关系,儿媳妇的家庭权力越大,其对公婆的物质供给程度越低[7]。她们会倾向于将家庭资源投向下一代,而减少对上一代的赡养责任,并且会要求公婆提供工具性帮助(如照顾孙子女、照料生活、帮助干农活和家务等)来换取老年赡养。
第四,国家对乡村道德世界的改造以及商品生产与消费主义的冲击形塑了自我中心的个人。在建国后的前30年里,国家通过各种政治运动来对乡村的道德世界予以改造,宣传社会主义的道德观,这种道德观以批判传统开始,以树立对国家控制下的集体服从的个人为最终目标。经过道德改造的个人不再忠诚于自己的家庭和家长,而无数这样的个人还形成了一种新的公众舆论氛围,他们对别人家虐待和不孝顺老人的现象日渐沉默。在对荆门某村的实地调研中,笔者经常听到六七十岁的访谈对象谈到他们年轻时候的道德信念,他们对领袖和集体的忠诚远远超过家庭,对自己的父母缺乏感情,跟自己的兄弟姐妹也不亲密,兄弟姐妹间因为各种琐事吵架打架甚至老死不相往来者大有人在。这其中,作为长子或长女的农民表现最为明显,这一代人普遍缺乏“兄友弟恭”的道德观,认为自己作为长子和长女跟其他兄弟姐妹对于家庭的义务是一样的,他们并不承担更多的责任,反而要求父母对所有的子女“一碗水端平”,否则,就以此作为自己不赡养父母的理由。前述三个访谈案例都是长子或长女,他们都有类似心理和表现。而在他们所赡养的老人非正常死亡后,村里的公众舆论却一片沉默。
改革开放后,国家对家庭生活的控制逐步减弱,但国家所推动的市场化改革也间接地影响和推动了家庭的变迁,表现为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商品生产的方式和全球性的消费文化等对家庭社会的影响,一种极端实用的个人主义在农民中兴起。
第五,国家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重新塑造了关于家庭的理想,彻底改变了人们在后代抚育、家财管理、夫妻相处、老人赡养等方面的各种传统观念与实践。计划生育政策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育行为,其对中国家庭的的影响是多维而深远的[8]。子女数的减少客观上导致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同时也使得年轻的父母一代将更多的家庭资源投向子女而非上一代父母,老一辈的养老资源减少、养老质量下降。而计划生育政策下出生的孩子倾向于从小将所得的一切视为理所当然,也更容易以自我为中心,缺乏对长辈的体谅和感恩之心。
家庭养老不独是中国的传统,从世界范围来看,家庭养老曾经是一种共同的古老传统,在现代化的背景下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也是共同的趋势[9]。家庭现代化理论指出,家庭从传统走向现代是一种普遍的趋势,家庭现代化包括家庭关系和家庭结构两个方面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必然导致家庭保障功能的弱化[10]。家庭现代化大致有两种不同的进路,一种是由工业化和城市化推动的家庭变迁,一种是由国家权力和政策主导的家庭变迁,我国的家庭变迁属于后者。从国家和家庭的关系视角来看,建国以来国家在家庭变革中起了最为关键的作用,前30年国家推动的社会变革摧毁了支撑传统孝道的文化和社会基础,导致传统孝道衰落,一种自我中心的个人主义开始兴起,农村家庭代际关系由传统的反馈模式变为交换关系,后3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进一步颠覆了传统道德,加速了这种转变,农村家庭养老日益成为社会问题。在国家主导了家庭变迁的前提下,农村家庭养老的未来就不能再依靠家庭自身,而需要国家力量的再度介入,帮助农村家庭在这样一个“后传统”社会实现一种传统与现代性的合作,让传统的孝道获得新生的力量。
[1] 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再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J].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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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靳香玲]
Rural Family Support for the Ag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Family
MEI Li-ping
(Department of Social Work, Beijing Youth Politics College, Beijing 100102, China)
A field research at a village in Jingmen City, Hubei Province shows that the 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ships on which the rural family support for the aged is based have changed from the traditional feedback mode to the exchange relationship.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ursing time, responsibility and quality as well as public opinion, the rural family support for the aged never contains what the traditional idea of “raising a son for support at old age” is supposed to expect and have. The main reasons lie in the decline of traditional filial piety at the moral and emotional levels while the state plays a key role in family chang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family. The state power significantly influences the changes of 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ships of rural families and morality in the rural society, and hence is supposed to intervene in the future rural support for the aged so as to help achieve the modernity transformation and revival of traditions.
state and family; rural support for the aged; family support for the aged
2016-02-25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院级项目(MY201604),并得到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科研水平提高工程——社区发展研究所经费”项目的资金支持
梅丽萍(1975-),女,湖北荆门人,北京青年政治学院讲师,管理学博士,主要从事家庭与社会保障研究。
F 323.89
A
1004-1710(2016)05-002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