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勃
(海南师范大学 文学院,海南 海口 571158)
《三国志·薛综传》的“州县”解读
李 勃
(海南师范大学 文学院,海南 海口 571158)
《三国志·吴书·薛综传》的“州县”一词,学术界或谓其错误,认为“州县”是唐宋以后的词汇,汉吴之际只能称“州郡”或“郡县”,不可能出现这个词。现经考证,这里的“州县”一词无误,因为作为地方政权泛称的“州县”一词,在唐代以前的史籍里已普遍出现。
《三国志·薛综传》;“州县”;解读
据《三国志》卷53《吴书·薛综传》载:薛综,字敬文,沛郡(治今江苏沛县)竹邑人。少依族人避地交州,从刘熙学。士燮既附孙权,召综为五官中郎将,除合浦、交址太守。时交土始开,刺史吕岱率师讨伐,综与俱行,越海南征。黄龙三年(231年),刺史吕岱从交州召出,薛综惧继岱者非其人,上疏吴主孙权,综论交州古今形势,建议继任的交州刺史,宜重其选。其疏中提及:“自臣昔客始至之时,珠崖除州县、嫁娶,皆须八月引户、人民集会之时,男女自相可适,乃为夫妻,父母不能止。”[1]这里的“珠崖”即今海南岛。这段疏文意谓:以前我刚到海南岛时,大陆王朝在本岛宣布任命地方官吏及岛上青年男女的婚恋,都必须在八月份检查户口、人民集会之时举行。青年男女相互自由恋爱、确定关系,就为夫妻,父母不能阻止。至于“男女自相可适,乃为夫妻,父母不能止”,即自由恋爱,是海南黎族传统的婚姻习惯或制度,至今犹然。
很遗憾,学术界或怀疑这段疏文的真实性,谓:“这条文字存在着一些问题,不可信据。”其理由是:“‘州县’是唐宋以后的词汇,汉吴之际只能称‘州郡’或‘郡县’,不可能出现这个词。……再者,‘除州县嫁娶’这句话也是根本讲不通的。因此,‘自臣’至‘嫁娶’十五字,虽出现于今本《吴志·薛综传》,应可断言,它不会是当年薛综上疏的原文。这一条史文不能证明薛综始至交州之日即东汉末年有珠崖郡或县存在。”[2]
对此说法,笔者甚难苟同。下面来考察这条资料是否真实和“州县”一词是否只“是唐宋以后的词汇”。现将愚见略陈如下:
其一,现考查《通志》卷119《吴·薛综传》[3]、《续后汉书》卷60《吴臣·薛综传》[4]、《三国志文类》巻22《书疏·薛综〈请交州择人疏〉》[5]等古籍,皆一字不差地照录薛综这段文字。这只能说明其原文本来就是如此,并非后人传写之误。
其二,先秦时期,做为地方行政区域单位之“州”与地方行政区划单位“县”,均已普遍存在。先秦古籍大都把中国划分为“九州”,详见《尚书·禹贡》、《尔雅·释地》、《周礼·夏官司马·职方氏》、《吕氏春秋·有始览》等。这说明早在先秦时期,作为地方行政区域单位之“州”已普遍出现。到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域,即十三州部[6]。其中十一州名为凉、益、荆、扬、青、豫、兖、徐、幽、并、冀,及交趾、朔方二刺史部[7]406-407。 可见到西汉时期,“州”的政治色彩更加明显。
至于做为地方行政区划单位之“县”,早在春秋时期也已出现,当时县之行政地位高于郡。诸如:
《逸周书》卷5《作雒解第四十八》载:“方千里分以百县。县有四郡。”
汉许慎《说文解字》卷6下《邑部》“郡”字载:“周制:天子地方千里分为百县。县有四郡。”
《史记》卷5《秦本纪》载:秦武公十年(前688年),“伐邽、冀戎,初县之。”《集解》注:“《地理志》陇西有上邽县。应劭曰:‘即邽戎邑也。’冀县属天水郡。”“十一年,初县杜、郑。”《集解》注:“《地理志》京兆有郑县、杜县也。”[8]
《春秋左传注疏》卷16载:僖公三十三年(前627年),晋襄公“以再命,命先茅之县赏胥臣。”晋杜预注:“先茅绝后,故取其县以赏胥臣。”卷22载:宣公十一年(前598年),楚庄王“县陈。”晋杜预注:“灭陈以为楚县。”卷57载:哀公二年(前491年),赵简子曰:“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晋杜预注:“千里百县,县有四郡。”
《太平御览》卷157《州郡部三·叙郡》载:“《风俗通》曰:周制:天子方千里,分为百县。县有四郡。’故《左氏传》曰:‘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
战国时期,郡的行政地位逐渐上升。至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实行郡县制,“分天下为郡县”。此后县才改隶于郡。
先秦时期,作为地方行政区域单位之“州”与“县”,既然已经普遍存在,而且当时县之行政地位高于郡,因而后世以“州县”做为地方政权之泛称,显然完全合理。
其三,遍览载籍,作为地方政权泛称的“州县”一词,已普遍见于唐代以前诸史籍。诸如:
汉荀悦《前汉纪》卷30《孝平》载:初始十三年秋,“时民皆饥愁,州县不能慰安。”[9]
晋袁宏《后汉纪》卷21《孝桓皇帝纪》载:汉桓帝延熹二年(159年)十二月,“故(太尉黄)琼首为三公,多奏州县诸不法。”卷25《孝灵皇帝纪》载:汉灵帝中平二年(185年),“收天下田亩十钱,以治宫室。州县送材及石,贵戚缘贱买入。”[10]
《后汉书》卷18《吴盖陈臧传》末尾载:“论曰:中兴之业,诚艰难也。然敌无秦、项之强人,资附汉之思,虽怀玺纡绂,跨陵州县,殊名诡号,千队为群,尚未足以为比功上烈也。”[11]卷86《种暠传》载:“冀因此陷之,传逮暠、承。太尉李固上疏救曰:‘……暠、承以首举大奸,而相随受罪。臣恐沮伤州县纠发之意,更共饰匿,莫复尽心。’”卷112上《方术·李合传》载:“和帝即位,分遣使者,皆微服单行,各至州县,观采风谣。”
《晋书》卷6《明帝纪》载:晋帝太宁二年(324年)十二月,“梁州太守爨亮、益州太守李逷以兴古叛,降于李雄。沈充故将顾扬反于武康,攻烧城邑。州县讨斩之。”卷38《宣五王·扶风武王骏传》载:“诏遣普下州县,使各务农事。”[7]1125
《南齐书》卷34《虞玩之传》载:“玩之上表曰:‘……若有虚昧,州县同咎。’”[12]
《梁书》卷51《处士·庾诜传》载:“普通中,诏曰:‘……勒州县时加敦遣,庶能屈志’。”[13]
《陈书》卷36《始兴王叔陵传》载:“法成愤怨自缢而死。州县非其部内,亦征摄案治之。……其中脱有逃窜,辄杀其妻子。州县无敢上言,高宗弗之知也。”[14]
《魏书》卷38《王慧龙传》载:“身殁后,乞葬河内州县之东乡。”[15]卷113《官氏志九》载:“刺史、令长各之州县,以太守上有刺史,下有令长,虽置而未临民。”
《北齐书》卷8《主纪》载:“于是州县职司多出富商大贾,竞为贪纵,人不聊生。”[16]卷21《髙干传附弟昂传》载:髙昂“与兄干数为劫掠,州县莫能穷治。”
《周书》卷27《宇文测传》载:“州县擒盗,并物俱获。”[17]卷32《柳敏传附子昻传》载:“自是天下州县皆置愽士习礼焉。”
《资治通鉴》卷46载:汉章帝元和元年(84年)八月“丁酉,车驾南巡。诏:‘所经道上州县,毋得设储跱。命司空自将徒支拄桥梁。’”卷52载:汉冲帝永嘉元年(145年)冬十一月,“李固上疏曰:‘……暠、承以首举大奸,而相随受罪,臣恐沮伤州县纠发之意,更共饰匿,莫复尽心!’太后省奏,乃赦暠、承罪,免官而已。”卷102载:晋废帝太和五年(370年)十一月,“(秦王)坚以京兆韦钟为魏郡太守,彭豹为阳平太守;其余州县牧、守、令长,皆因旧以授之。”卷114载:晋安帝义熙二年(406年)春正月甲申,“诸州置三刺史,郡置三太守,县置三令长;刺史、令长各之州县。”卷135载:齐髙帝建元二年(480年)二月,“(黄门郎会稽虞)玩之上表,以为:‘……迷而不返,依制必戮;若有虗昧,州县同科。’”
诸如此类,不胜枚举。以上所引史籍如《晋书》、《梁书》、《陈书》、《北齐书》、《周书》和《资治通鉴》之作者虽为唐宋时人,但其所记载的都是隋代以前的史事,尤其是其采用的都是隋代以前的史料,其中不少是皇帝诏令或大臣奏疏的原文,故以上例证的真实性是不能怀疑的。
以上例证说明,唐代以前“州县”一词已普遍出现于诸史籍。其含义当作为地方政权之泛称,而并非专指“州”与“县”之合称。由此可见,薛综所谓“珠崖除州县、嫁娶”之“州县”,显然只是遵循传统说法,并非标新立异。
其四,《三国志》卷61《陆凯传》也有“州县”一词。其原文是:吴末帝孙皓宝鼎元年(266年)十二月,丞相陆凯上疏曰:“……今州县职司,或莅政无几,便征召迁转,迎新送旧,纷纭道路,伤财害民,于是为甚,不遵先帝十九也。”[18]在同一书里既然有两处提到“州县”一词,则只能说明:作为地方政权之泛称的“州县”一词,三国时期已普遍存在。如果说《三国志·薛综传》中的“州县”一词“不可信据”,那么,《三国志·陆凯传》之“州县”,难道也“不可信据”吗?
其五,与“珠崖除州县、嫁娶”的相关信息,也说明东汉末和三国时期海南岛并非大陆王朝的化外之地。
“珠崖除州县、嫁娶”蕴含的重要信息至少有二点:一是东汉末薛综客居交州时大陆王朝在海南岛设有地方政权;二是昭示大陆王朝在本岛宣布任命地方官吏和岛上青年男女婚恋之时间,都在“八月引户、人民集会之时”举行。所谓“引户”,意为检查户口,汉代谓之“案比”,隋唐时称为“貌阅”。如近人卢弼《三国志集解》卷53《薛综传》注引梁章巨曰:“‘引户’即古之案比。”[19]据《周礼注疏》卷11载:小司徒之职,“及三年,则大比,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汉郑玄注:“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受邦国之比要,则亦受乡遂矣。郑司农云:‘五家为比,故以比为名。今时八月案比是也。要谓其簿。’”唐贾公彦疏:“汉时八月案比而造籍书。”[20]又《后汉书》卷5《安帝纪》载:元初四年七月,“方今案比之时。”唐代李贤注:“《东观记》曰:‘方今八月案比之时。’谓案验户口次比之也。” 卷69《江革传》也载:“建武末年,与母归乡里。每至岁时,县当案比。”唐李贤注:“案验以比之,犹今貌阅也。”
既然当时在海南岛推行汉代的“八月案比”(即“八月引户”)制度,这也说明东汉末年和孙吴初年大陆王朝在海南岛明显设有地方政权。不然,为何要对岛上居民进行“引户”呢?况且,由谁来组织“引户”?由此可见,薛综这段疏文是三国时期孙吴在海南岛设立地方政权的重要证据。汉末三国时期,海南岛并非是中原王朝或大陆政权的化外之地。
以上理由和证据足以说明:《三国志·薛综传》里的这段疏文的真实性不能怀疑,“州县”一词无误,因为做为地方政权泛称的“州县”一词,在唐代以前的史籍里已普遍出现。
[1] 陈寿.三国志:卷53[M].北京:中华书局,1959:1251-1252.
[2] 谭其骧.再论海南岛建置沿革[J].历史研究,1989(5):119.
[3] 郑樵.通志:卷119[M]∥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1999.
[4] 郝经.续后汉书:卷60[M]∥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1999.
[5] 佚名.三国志文类:巻22[M]∥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1999.
[6] 班固.汉书:卷6[M.北京:中华书局,1964:197.
[7] 房玄龄.晋书:卷14[M].北京:中华书局,1974.
[8] 司马迁.史记:卷5[M].北京:中华书局,1959:182.
[9] 荀悦.前汉纪:卷30[M]∥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1999.
[10] 袁宏.后汉纪:卷21[M]∥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1999.
[11] 范晔.后汉书:卷18[M].北京:中华书局,1965:697.
[12] 萧子显.南齐书:卷34[M].北京:中华书局,1972:609.
[13] 姚思廉.梁书:卷51[M].北京:中华书局,1972:493-494.
[14] 姚思廉.陈书:卷36[M].北京:中华书局,1973:751.
[15] 魏收.魏书:卷38[M].北京:中华书局,1974:877.
[16] 李百药.北齐书:卷8[M].北京:中华书局,1972:114.
[17] 令狐德棻.周书:卷27[M].北京:中华书局,1971:455.
[18] 陈寿.三国志:卷61[M].北京:中华书局,1959:1404-1407.
[19] 卢弼.三国志集解:卷53[M].北京:中华书局,1982:1003.
[20] 郑玄,贾公彦.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卷11[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75.
[责任编辑:张文光]
An Interpretation of “County” inABibliographyofXueZonginRecordsoftheThreeKingdoms
LI Bo
(College of Chinese Language and Literature, Hainan Normal University, Haikou 571158, China)
“County” (Zhouxian) as a word out ofABibliographyofXueZonginRecordsoftheThreeKingdomshas been considered an error among the academic field. It is regarded as the word after the Tang and Song Dynasties and is impossible in the Han and Wu Dynasties when only “state” (Zhoujun) or “district” (Zhouxian) are used. The current verification confirms that this word “county” is not an error since it, as a general term of local powers, commonly appears in the historical records before the Tang Dynasty
ABibliographyofXueZonginRecordsoftheThreeKingdoms; county; interpretation
2016-03-22
海南省社科联科研项目(HNSK(Z)12-54)
李勃(1957-),男,海南万宁人,海南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主要从事中国古代史和海南古代史等方面的研究。
K235
A
1004-1710(2016)05-005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