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永红
(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北京 100875 ;长治学院 中文系,山西 长治 046011)
建国以来我国语言规范观的演进
梁永红
(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北京 100875 ;长治学院 中文系,山西 长治 046011)
语言规范;静态观;动态观
从建国到现在,我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语言规范观也由静态发展为动态,但是不同的人对于动态规范的见解不同,目前主要有七种观点:对语言变化的评价和抉择、层次观、区分语言规范和言语规范、重视语用价值和交际值、服务观、调节观和选择观。在动态观的指导下,学者们对于如何做好语言规范化工作有了新的认识:有的提倡对新的语言成分多一点宽容,语言规范化工作要根据语言文字的发展规律进行;有的基于语言的潜显理论,提出语言规范化的预测观;有的提出在语言规范化过程中实行语言控制;有的强调语言规范工作要从应用中来,到应用中去;有的则认为语言规范化应该遵循整体性原则。
中国古代就有语文规范观念,但是当时使用的术语并非"规范",而是"雅俗"、"正谬"、"文质"、"工拙"等,直到20世纪50年代召开的"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规范"一词才开始作为术语指称语言文字应用的标准。随着人们对语言属性认识的加深,规范观念也逐渐发生变化,由静态观逐渐转变为动态观,但是不同的人对于动态规范的见解不同。本文拟对建国以来我国语言规范观的演进及代表性的观点作一梳理与总结。
(一)纯洁观与匡谬正俗
从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初,学者们对语言规范的认识主要持静态的观点,其中以纯洁观,即不要出现不规范语言现象的观念为代表。其目的是树立语言应用的典范,以此来对语言生活"匡谬正俗"(李宇明:2015)。纯洁观的产生与当时人们在语言文字应用中出现的混乱状况有直接的关系。为了避免出现语言使用中的混乱现象,1951 年6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正确地使用祖国的语言,为语言的纯洁和健康而斗争》,并逐日连载吕叔湘和朱德熙合写的《语法修辞讲话》。尽管《社论》和《讲话》中并未出现"语文规范"这样的提法,但是它们均以纠正语言文字中的缺点为目的,由此"奠定了以政府行为和专家行为相结合、以书面语言为主要对象、以'匡谬正俗'为主要方法的规范工作模式"(于根元:2006)。随后的语言规范工作也都以"匡谬正俗"为主,正如戴昭铭(1995)所说的,为了指出并纠正各种报刊书籍中的语言错误,一些杂志专门开辟专栏进行讨论。李宇明(2015)也指出,当时语言教科书中的病句修改、词语辨析、发音矫正,杂志、报纸上的"咬文嚼字"等栏目都属于按照规范进行的匡谬正俗工作。总之,这一时期语言规范化工作的重点就是"匡谬正俗"。这一模式的出现,除了与前文所述的语言"纯洁观"有直接关系外,还与国外一些语言学理论的影响有关:一是受以静态为主的结构主义语言学的影响,二是与斯大林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语言学理论,即"语言的不怎么变化才是语言特点的本质"有关(施春宏:1999)。
"匡谬正俗"的规范模式,在当时语言文字应用混乱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也使得规范陷入单一、僵化的局面,而且当时语言文字应用的标准既没有相对统一的科学术语来指称,也没有较为科学的界定。直到1955年10月召开的"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规范"一词才开始正式作为一个术语指称语言文字应用的标准。
(二)匡谬正俗模式下语言规范化工作的不足
一些学者指出了这一时期语言规范化工作仅限于匡谬正俗的不足,并对现代汉语规范过程中的评议失误现象或规范性错误进行了总结,同时分析了失误的原因。
现代汉语评议是现代汉语规范化过程中一个具体而重要的方面。但是,这一阶段往往出现评价失误或规范性错误的问题,即"出于规范的目的,对视为不规范的言语形式提出批评意见,指出改正途径,却往往不幸而言不中,被批评的言语形式不仅照样流行,甚至成为新的规范形式的现象"(戴昭铭1999)。施春宏(1998)对20世纪50年代以来,现代汉语规范过程中以"匡谬正俗"为目的的评议失误现象进行了研究,将其归纳为词语运用、语法分析和逻辑表达三大类24小类,并总结了当时规范失误评议的五类依据,即汉语中或普通话中没有这类表达方式或很少有这类表达方式;不符合必要性、普遍性、明确性的原则;运用词语或语法结构时不能走样,要保持本色;不合乎语法规则或逻辑事理以及约定俗成原则;不合乎典范作品的一般用例,不合乎语言学著作或词典的描写规范;语言污染。文章认为,评价失误的主要原因是规范工作者语言观、规范观的偏颇,即将语言问题只当成语言本身的问题;对语言理论和规范理论的研究和吸收不够,对语言运用和社会认识的时代风尚认识不够;没有真正认识到,为了提高的需要,语言学习是不能一次性完成的。于根元(1996/2006)也总结了现代汉语规范失误现象的原因:一是语言现象纷纭复杂,二是语言理论和规范理论的准备和吸收不够,三是在语言发展变化快的时候,对新语言形式的判断过早,结论过严;四是没有认识到学习不能是一次性的;五是评析时脱离了使用的语境;六是对一些典型的语言现象认识不够,七是类推过头。
戴昭铭(1999)还提出了解决评价失误或"规范性错误"的办法。文章由哲学和逻辑学术语"可能世界",仿拟出"可能规范",并将"可能世界"理论应用到语言的"可能规范"中,主张从交际功能方面去分析语言变化,从中寻找合理性因素,从而避免因主观武断而造成的规范评议失误的现象。
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系统功能语法、社会语言学、文化语言学的引进,一些学者开始注意语言与交际之间的关系,并逐渐从动态角度考虑语言规范问题。90年代以后,语言的动态观成为人们对语言本质的主导认识。
学者们大都从语言的发展变化出发去讨论语言规范的发展变化。吕冀平、戴昭铭(1985)指出,动态观念的核心是"语言是发展变化的,规范的标准也应该随之而发展变化,语言的规范是发展中的规范,语言的发展是规范指导下的发展"。于根元(2006:160)认为,语言是一个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动态的、多层次的、不对称的大系统,语言规范不应该是僵化不变的模式,而应该是发展的、动态的、开放性的。文章把及时发现和介绍新的、好的语言现象叫做积极规范,认为"不发展是最大的不规范"。郑远汉(2007)认为,规范和发展是辩证的统一。由上可知,学者们大都认识到了动态规范的必要性,并在探索的过程中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主要有七种观点:对语言变化的评价和抉择、层次观、区分语言规范和言语规范、重视语用价值和交际值、服务观、调节观和选择观。
(一)对语言变化的评价和抉择
戴昭铭(1986)把规范的对象称为"语言的变化",并针对"匡谬正俗"提出了一套新的动态的规范模式,即"对语言变化的评价和抉择"。文章认为,是否符合原来的规范不应该是判断一种语言变化形式规范与否的标准,而是应该分析这种语言形式是否有合理因素,由此再来判断其正确与否。文章还认为,语言是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所以评价语言变化的是非标准就应当从交际效能和传递信息的效率方面提出。另外,如果碰到不适合用效率标准作出评价和抉择的场合,戴昭铭认为,应该用E. Haugen提出的适合性和可接受性两条标准。在方法上,他强调应该注重把语言描写和评价、抉择相结合,把约定俗成和语言控制相结合。
(二)层次观
一些学者认识到语言各要素的特征、语言使用者、使用场合、语体等不完全相同,所以规范也应该分出不同的层次,在不同的层次下进行。崔应贤(1991),杨海明(1997),班弨(2001),于根元(2006),欧阳俊鹏(2004),曹德和、黎 洪(2011)等均持这一观点。
崔应贤(1991)认为,汉语正误句的评判还没有严谨有效的标准依据,所以需要充分注意不同对象的不同接受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种层次范围意识。文章认为,语法规范中的层次主要有三个,即语言观层次、研究层次和教学应用层次。语言观层次,注重语法规范理论的建设;研究层次,是语言观直接指导下的具体语言现象正误的认定层次;教学应用层次,则是规范的具体实施,属于普及、推行层次。 杨海明(1997)认为,语言是一个由有序和无序两部分构成的动态存在,所以其规范也应该分层次、多角度进行。文章认为,语音和文字是语言的"物理"部门,属于"科学语言"范畴,是可以强制规定的;在词汇规范上要坚持柔性原则,但同时也要注意对柔性的控制;在语法方面,文章建议划出一些领域作为语言创新区域,这一区域应该兼容并包,展示语言的丰富多彩。除了认为语音、文字、词汇、语法应该区分规范外,文章还认为科学语言和艺术语言也不能用同一尺度去衡量,"科学语言以明晰、准确、规范为标准,艺术语言要容忍它的传神、灵活、朦胧、生动、丰富"。欧阳俊鹏(2004)认为,人、语言、语言运用都是有层次的,所以语言规范也应该有层次,语言的三个基本要素,即语音、词汇、语法各有规范标准,不能平均用力,需要确立工作重心。此外,文章还认为语言规范要区分口语和书面语,"科技语言、公文语言、法律语言、教育语言、宣传语言是规范的重点,而文学语言,尤其是诗歌语言则不宜过度规范"。于根元(2006:161)认为,规范应该有层次和调适性,有些应该是硬性的,比如国际标准术语、自然科学译名、专业用语以及国家颁布的法定标准等;而有些则应该是柔性的,比如大量的社会用语,应该在分析、评判、抉择的基础上,带有导向性地推荐给社会。与"硬性"和"柔性"相类似的术语还有"不可变规范"和"可变规范"。曹德和、黎洪(2011)认为,规范可以分为不可变(invariant)规范与可变(variable) 规范。前者指一般不允许个人随意改动的规范,后者则指允许个人加以适当调整的规范。文章认为,语言地位规范、语言本体规范以及语用原则规范对应于前者,而语码选择规范和语码组合规范对应于后者。
另外,班弨(2001)将语言分为基本成分、新生成分和历史成分三部分,认为有意识的语言规范应该遵循三项基本原则:一是正式文件、学术著作、教科书和严肃文学作品,应该使用属于语言中基本成分范围之内的语言材料;二是容许新生成分的存在;三是适当运用历史成分。
(三)区分语言规范和言语规范
周一农(1996),裴 文(2001),郑远汉(1997/2007),杨合鸣、杨爱姣(2005),曹德和(2005、2006、2013)等认为,语言和言语之间虽然有很多联系,但也有本质的区别,所以规范时应区别对待。
周一农(1996)认为,语言和言语在特征、作用、性质等方面是有区别的,所以认为在规范过程中应该区分语言和言语,即语言规范和言语规范。语言规范是一种标准下的规范,如词典的规范、句型的规范,具有全民性和稳定性的特点;而言语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包含三个层次:普通言语层、专业言语层、艺术言语层。郑远汉(1997/2007)认为,语言规范和言语规范的对象和任务不尽相同。语言规范的任务主要是确立民族共同语及其规范;而言语不是同质的,具有多样性,所以不同语体或文体的言语规范不同。文章认为,语言规范不能只着眼于语言系统本身的规范,还应该重视言语活动的特点和实际要求。裴文(2001)以结构主义语言学理论为依据,认为语言和言语是言语体系的两个方面,规范的对象是言语而不是语言。曹德和(2006)认为,规范度评价根据的确立需要照顾到对象特点,应区分语言( language)和言语(pa-role)。另外,杨合鸣、杨爱姣(2005)认为,除了语言规范和言语规范外,还应分出文学语言规范。文章认为,语言、言语、文学语言是三个不同层面的概念。在特点上,语言规范具有客观性、静态性、封闭性,言语规范具有主观性与一定程度的开放性,文学语言具有主观性、动态性、开放性。
(四)以语用为本位,重视语用价值和交际值
施春宏(1999/2000)提出了与规则本位相对的语用本位。文章认为,"语用是根本,规则是适应",所以进行语言规范时应该以语用价值,即语言要素在交际中体现的关系价值和交际值,即运用语言要素及其关系所达到的效果为核心,适时适地对语言变异进行调节。另外,文章还认为,语言是在交际中表现为规则的,而不是为完善现实的规则而存在的,个人对现有规则的创造性的运用和突破并不是对规范的突破。于根元(1996/2006)认为,交际值才是衡量规范的根本原则。
(五)选择观
李宇明(2015)提出语言规范的"选择观",即"语言规范"的行为从本质上说,就是对各种语言变项的选择。这里的"语言变项"指,语言在使用和发展中产生的各种变异和分歧。文章认为,社会进行语言规范就是对语言变项的整合。
以上是学者们提出的动态规范模式,虽然有不同的见解,但都是从动态着眼,有别于之前的静态规范观。夏中华(2002:101)认为,这种观念转变的原因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思想解放的结果;二是汉语规范化研究进一步深入的结果;三是现实语言生活变化的结果;四是语言学新理论、新方法启迪的结果。
在动态观的指导下,学者们对如何做好语言规范化工作也有了新的认识:有的提倡对新的语言成分多一点宽容,语言规范化工作要根据语言文字的发展规律进行;有的基于语言的潜显理论,提出语言规范化的预测观;有的提出在语言规范化过程中应实行语言控制;有的强调语言规范工作要从应用中来,到应用中去;有的则认为语言规范化应该遵循整体性原则。
(一)对新的语言成分多一点宽容
顾设(1987)认为,语言规范工作要考虑到实践的需要和可能,尽量多一点"宽容精神"。
他认为"宽容精神"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对新词新语新用法要尽可能地承认,不要使规范化和现实语言生活脱节;要充分考虑语言运用的因素,即语言使用者的文化层次、交际目的、交际方式等;既要尊重语言规律,又不能过于拘泥。骆峰(2005)认为,语言规范化就是肯定并推广那些符合语言发展规律的新成分、新用法,剔除那些不符合发展规律且又难以被公众接受的成分和用法,从而为共同语确定明确的标准,并用这些标准去引导人们使用语言。
(二)语言规范化的预测观
于根元(1996/2006)基于语言的潜显理论,提出语言规范化的预测观或前瞻跟踪观。文章认为,语言现象的潜显是有一定规律和先兆的,所以我们应该站在实际语言生活的前沿,根据先兆,把语言规范工作做在前面。同时,文章还认为,规范需要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相结合。
(三)调节观
施春宏(1999)认为,语言规范化就是对语言变异不断进行调节,并将调节分为自调节和他调节。前者指,由语言系统自身的自发变化与协调导致的语言要素、语言现象及其关系和价值的调整;后者指,由于人为的规定、改动或选择而出现的语言要素、语言现象及其关系和价值的调整,通过调整使语言的健康发展和人类不断扩展的交际相一致。语言调节的根本原则是,在现实同一性中的有效性;语言调节的目标是,提高语义运载和信息传递的效率,这也是规范化的方向。
(四)语言规范化过程中应实行语言控制
戴昭铭(2004:35-40)认为,语言控制,即对语言使用施行积极主动的人为干预,是语言规范化工作的一部分,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指令性的规定,二是非指令性的教育、宣传和引导。文章认为,语言控制和语言规范化之间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之处是,二者的目标都是谋求语言运用标准的相对一致性;不同之处在于,语言规范化是对语言变化的评价和抉择,而语言控制则更侧重于维持语言运用标准的相对稳定。
(五)语言规范工作要从应用中来,到应用中去
詹伯慧(1999)认为,语言规范工作要"从应用中来,到应用中去",并要求必须认真对待四种关系,即语言规范化与语言应用多元化的关系、语言规范化与语言多彩多姿的关系、语言规范化与方言词语运用的关系、语言规范化和约定俗成的关系。詹伯慧(2006)还认为,规范化工作应该注意四点:一是语言的规范不是为规范而规范,而是为应用而规范;二是语言运用是多方位的、多层次的,应该采用"可宽则宽,该严则严"的态度,严禁"拨乱反正";三是普通话与方言共存,应该倡导一种(普通话),保留多种(方言),有主有从,并行并用;四是语言规范尊重和引导语言习惯。
(六)注意语言规范的整体性原则
为了避免规范过程中以偏概全问题的出现,高万云(1998)提出了规范的整体性原则,即从各个层面和各个角度对语言现象进行立体关照,既要发挥语言的自我调节功能,也要发挥社会的文化导向作用。文章还进一步指出,要贯彻整体性原则,应该区别对待语言的本体规范与道德规范,严格区分语言的静态规范和动态规范,注意语言规范场,即语言环境和语言规范度等问题。
总之,规范观的不同致使人们对规范化工作的认识也不同。从建国到现在,不同阶段人们使用语言文字的状况不同,规范的使命就会不同,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去判断哪种规范观好哪种不好。只要是满足实际需要,对语言文字使用起到积极作用的就值得肯定;反过来说,如果不适应时代的需要或抑制了语言文字的发展就应该得到调整。从静态规范观到动态规范观的发展大致也属于这种情况。上文所述专家学者们的建议也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否可行或是否具有操作性,必须通过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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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olution of View of Language Specification Since Establishment of China
LIANG Yong-hong
(1.College of Chinese Language and Literature,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China;2. Department of Chinese Language and Literature, Changzhi University, Shanxi Province, Changzhi Shnaxi 046011, China)
language norm; static view; dynamic view
From the establishment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the present, the use of Chinese language has changed largely, the normal view of spoken and written of Chinese has also development from static to dynamic, however, different scholars have different views. There are main seven ways: valuation and choice of variety of language, views of gradation ,distinguish from language and lingua, pay attention to the value of the use of language ,the view of service, adjust and choice. meanwhile, under the guidance of dynamic views, scholars have some new ideas about normalization .some peoples think that we should be lenient to new elements of language ,the normalization should be on terms of developed laws of language ;some peoples put forward a view of prediction of normalization according to the theory of hide and appearance of language; some peoples think we should control language; some peoples emphasize that the normalization come from application to application ;some people think the normalization should follow the integrity principle.
2095-2708(2016)06-0117-06
H102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