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与法

2016-03-03 17:57
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学生版) 2016年23期
关键词:体罚法律孩子

刘 娜

重庆市垫江县龙岗小学校 重庆垫江 408300

教师与法

刘 娜

重庆市垫江县龙岗小学校 重庆垫江 408300

教师,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的责任重大,如果教师的师德修养不够,甚至对法律也了解甚少,那还谈何教书育人。

教师 责任 法律 育人

一、教师的现状分析

目前,绝大多数教师最看重的是学生的成绩,没心思去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没心思去学习法律,更别说去教育学生了。知法﹑懂法﹑守法成了一句口号。这是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第一,学生的成绩关系着教师的考核,从而影响职称评聘,也就直接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

第二,学生的成绩也是社会评价教师最有力的证据。家长最希望看到自家孩子学习成绩优异,能够考上好的学校,如果教师能提高孩子的成绩,他们就觉得这是一位好教师。否则,他们就为认为这位教师教书不行,甚至觉得这位教师耽误了自己的孩子。

第三,社会上对教师能力的评价也离不开他的教学成绩。谈论某位教师,大家都会讨论这位教师教的学生成绩怎么样,如果他教的科目总是排在全年级的前面,大家都觉得这位教师有能力。否则,这位教师就没能力。

第四,教师的道德修养﹑法律意识无法准确测量与考评。只与教师会不会被举报﹑会不会做出过激的行为作为依据。这就导致了很多事情无法提前预防,只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后才被大家谈论。

综上所述,教师的身份﹑地位﹑利益等基本上都只与学生的成绩有关。所以,绝大多数教师都一门心思的抓教学。一方面是为了帮助学生提高成绩,另一方面也是为自己谋取名利。这让教师的奉献精神变得比较虚伪,这样的形式不能让教师这一职业得到应有的尊重。把教师比作蜡炬也渐渐有了讽刺的味道。

二、教师应正确认识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学校,最主要的就是师生关系。教师是与学生接触最多的,也是影响最大的人。作为教师,必须清楚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第一﹑教师与学生是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教育是人和人心灵上最微妙的相互接触,学校是人们的心灵相互接触的世界。”他用这种诗一般的语言,十分确切地揭示了教师劳动的基本特征:它自始自终都是一种人与人之间面对面地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过程。这一基本特征决定了教师与学生之间是两个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应该是平等﹑和谐﹑民主的同志式合作关系。教师只有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处理好与学生的关系,才能顺利完成教育教学和教书育人的艰巨任务。教师与学生之间,首先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然后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

第二,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保护关系。《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从事教育科研﹑管理学生﹑获取报酬待遇﹑民主管理和进修培训等权利”,同时,也对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在行使法律上赋予的教育教学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时,带有一定的“公务”性,即在一定程度上处于行政法律上的“管理者和领导者”地位,学生则相应地“处于被管理者和被领导者”的地位,表现为带有“行政”色彩,并为法律所确认。法律规定教师对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但是教师在日常工作中往往只看到自己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利,看不到自己还有保护学生的责任。有些教师不仅不能主动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而且会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因此,法律规定,教师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正确的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应该是教师在管理中对学生实施教育,在管理中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一是保障学生享有权利,帮助学生履行义务。

第三,严格管理与尊重学生人格的关系。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过程其实就是教师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过程,在这个过程里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而师生之间矛盾的产生关键在教师,师生之间矛盾的解决,关键也在教师。因此,一旦师生之间发生矛盾,教师首先要检讨自己,看看自己有没有侵害学生的民事权利。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复杂的﹑特殊的法律关系。为此,教师既要注意双方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又要注意双方所处法律地位的差异性;既讲民主平等,又讲互尊互爱,与学生构建民主﹑平等﹑和谐﹑融洽的新型师生关系,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的不断提高。

三、法律层面应区分严格管理、惩戒教育与体罚的区别

当前,每家每户都只有一个或者两个孩子,一大家人把所有的寄望都寄托在了孩子的身上,孩子就是一个家庭里面的中心,对孩子的娇生惯养和毫无底线的宠爱让孩子总是以自我为中心,没有了是非观念﹑也没有了同情心……这样的孩子到了学校肆无忌惮,到处惹是生非,出了问题就是老师没教育好。

试问:教师有哪些教育的权利呢?很多人会说:那还用说嘛,反正就是不能体罚与变相体罚孩子。教育人士会说:要以说服教育为主。当然,不论是说服教育﹑惩戒﹑体罚与变相体罚只要没人告状,那就是你好我好大家好。可就算是正当的说服教育,只要是出了问题,那么老师依然是有责任的,那就是说话没注意语气,没有考虑到学生的身心健康等等,理由总是很多,反正教师就是有责任的。

目前的形式对教师极为不利,教师不知道该用何种方式教育才是正确的。不能放手大胆的教育学生,教育不当出了问题自己无法承担。因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自家孩子自家教育,教师不敢多说。

四、几点建议

第一,教师的职称评聘不能只与教学成绩挂钩,应于学生的品行及教师自身修养联系起来。

第二,将教师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纳入教师学习的必修课,提高教师自身修养。

第三,定期采取自评与不记名互评的方式鞭策自己,促进自己不断反思﹑完善自己。

第四,法律法规纳入每学期要统考的课程内容,让教师以教促学,师生共同提高。

第五,明确教师的权力与义务,在对待学生问题上,让教师有法可依,也受法律保护。

总之,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复杂的﹑特殊的法律关系。为此,教师既要注意双方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又要注意双方所处法律地位的差异性;既讲民主平等,又讲互尊互爱,与学生构建民主﹑平等﹑和谐﹑融洽的新型师生关系,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的不断提高。

[1]王小金.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探讨[J/OL].师道.教研 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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